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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金融供给短缺困境应对策略范文

时间:2022-12-30 10:49:49

乡村金融供给短缺困境应对策略

一、乡村金融资源的供给数量不足

从总体上讲,我国正规金融机构配置在乡村地区的信贷资源相当有限,以所有乡村金融机构在乡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乡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在逐年增长,但乡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从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而且到2006年该比重又下降到了19.20%)。从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来看,尽管短期农业贷款自1997年以来也在逐年增长,但在2003年以前,该项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比重却一直低于10%,只是在近4年来才突破10%,2006年底上升到13.40%的低水平。到2007年10月,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仍不足1.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6.1%.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乡村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乡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

由于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三农”资金缺口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据测算,2000年至2007年,全国几乎每年平均都有超过1500亿元的乡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2007年底,随着乡村金融需求的台阶式上升,资金缺口已经突破了1万亿元。到2020年,新乡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20万亿元,以2006年用于新乡村建设的3397亿元衡量,资金缺口之巨大,可以用杯水车薪来形容。

乡村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的不足,很自然地诱使了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乡村金融供给的一种补充型融资渠道。当然,目前的民间金融依然还处于地下发展状态,尚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性,从而在满足乡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二、乡村金融资源供给质量不足

(一)乡村金融主体供给缺位。我国乡村金融机构可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前者为乡村金融的主体,后者为补充形式。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严重错位的现象,造成目前乡村金融供给主体少,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乡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严重影响着乡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了乡村金融供给主体出现局部断层或空白,乡村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乡村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目前,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处于扁平化神经末梢的乡村机构,受全国“一盘棋”的影响,很难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一是金融机构缺失,金融体系不完善。二是机构缩减,从业人员减少。随着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推进,机构改革及其战略定位向大城市转移,商业银行在乡村地区的营业网点锐减。三是管理权限上收,授权、授信难。“机构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经营集约化”,导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缺失,乡村市场符合授权、授信承贷对象的稀缺,使中小企业很多项目缺少资金支持,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四是信贷投放萎缩,资金供需矛盾加剧。五是资金大量外流。

(三)乡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由于机构缩减、竞争不充分,乡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弱化,农民难以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一是服务设置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被大量撤并,大部分网点集中到了县市区域,在地域广阔的乡村集镇,网点分布很少。二是服务方式落后。其繁杂的贷款手续、一浮到顶的贷款利率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三是服务手段落后。在商业银行瞬息可到账的资金,信用社往往要1-3天才能到账。

(四)乡村金融创新供给不足。除金融结算和少数乡镇开通了针对单位的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业务几乎没有。当乡村资金需求出现多样化,农业产业化需要大资金、大投入之时,乡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支农实力的制约,导致乡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农业种植、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安排贷款期限。乡村金融信贷服务品种创新的缺乏,造成了农民贷款难的现象,阻滞了乡村经济的发展速度。

(五)乡村金融人才供给不足。乡村金融从业人员来源缺乏开放性、公平性和竞争性,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正规高学历人才奇缺。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使乡村地区很难留住优秀的金融人才。

(六)乡村金融生态畸形。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业的经营方向。乡村金融生态畸形主要表现是乡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和社会环境外部畸形。乡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一是经营收益低,商业银行不愿介入。二是乡村信贷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介入。三是银行资产保全困难,商业银行不敢介入。社会外部环境畸形表现在企业方面,一是企业有效抵押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主要是土地、房产两证不全。二是抵押评估中介收费高,担保中介机构缺失或担保基金运作不到位。三是中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等特殊贷款的税收优惠和监管豁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务盲区多。表现在农民个体方面,一是农民的金融意识淡漠,投融资意识缺乏。二是金融知识宣传不到位,农民使用金融工具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滞后。三是农民间融资活动频率加大,融资纠纷和债务纠纷呈上升态势。乡村经济金融错位导致乡村资金大量外流,法制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维权难以受到保护,征信体系欠缺,导致贷款人道德风险加剧,信息披露失真导致银企关系扭曲。

面对日益衰弱的乡村金融市场,我们应从乡村的现实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状况出发,根据乡村地区对金融服务需求的结构、数量与特征,来设计和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这是解除乡村金融抑制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发挥农信社支持“三农”的核心作用

1.农信社具有交易成本最低的比较优势。可用交易费用等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农信社满足乡村金融需求的优势作一分析。

(1)交易费用是指在事前签订契约和事后监督与实施契约相关的事情上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具体地说,交易费用是由于以下一些活动引起的:①搜寻有关商品和要素的价格、质量信息以及潜在的买者和买者行为的信息;②价格未定时,为发现买者和卖者的真实偏好而进行的讨价还价;③签订契约;④监督签约方是否遵照契约行事;⑤当契约方违约时,实施契约规定并商定赔偿问题,甚至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⑥保护产权不受第三者的侵入。上述六项活动引起的交易费用可概括为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

(2)农信社在收集贷款人信息方面具有地缘优势,因此信息费用比商业银行低。在乡村金融市场上,乡村信用社是土生土长的乡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当地每户农民的经济状况、信誉等级等十分了解,因此在审核农民贷款过程中,人力财力消耗不大。相反,商业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审核这一关就得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由于乡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网络普及面窄等原因,商业银行要想获得贷款人的第一手资料相当麻烦,因此交易费用很高。

(3)乡村传统的关系型信用决定乡村信用社在贷款的监督管理费用方面比商业银行低。长期以来,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拿不出有价值的抵押品,农民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很少,一般都是向亲戚邻里借钱。因此,我国乡村金融基本上不是以正规合约为基础的契约型信用,而是农户之间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农民如果在当地信用不良,他的机会成本就相当大。而乡村信用社作为土生土长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的这一心态,因此在监督贷款人行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另外,乡村信用社本身是适应农民分散的、小额的融资需求,其管理费用较为低廉。相反,商业银行面对的是集中的、大额的融资市场,小额零售贷款的收益与所耗费的成本相比较往往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也正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乡村金融市场的原因所在。

从以上交易费用分析可以看出,乡村信用社在满足乡村金融需求方面所需的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相对较低,能较好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为更好提供有效供给,必须对农信社进行重构。宏观方面:(1)政府的行政干预转向政策导向。我国乡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更,与农行脱钩后,1997年起收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而后交给地方政府。但不管是由农行、人行领导管理,还是下放给地方政府,都逃不脱官办色彩,农民一直把乡村信用社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不是属于自己的合作互助组织。因此,政府应适当退出,以政策导向、提供服务、协调关系等为主,从而为乡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

(2)明确乡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合作金融是在相关专门立法通过之后得到蓬勃发展的。美国有《联邦信用社法》及各州颁布的关于信用社的法案;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两部综合性的乡村合作金融法律。这些法律保护和指导着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乡村信用社的监管也是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将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混为一谈。因此,在深化乡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应尽快制定《乡村合作金融法》作为配套措施,对乡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权力义务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3)借助舆论宣传,重塑乡村信用社在农民中的形象。我国自上世纪成立的乡村信用社其实是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它否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农民所有财产归集体所有、充公,最后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农民对合作社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在信用社改革中,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首先得让农民对乡村信用社有正确的认识,重新塑造农信社在农民中的形象,这样农民才会心甘情愿地参与和发展乡村信用社。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合作金融的真正原则、意义以及国外合作金融的丰富成果。

微观方面:(1)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乡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等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而长期以来,在乡村,农信社三会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没有建立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约束机制徒有虚名,导致农信社出现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控制局面。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农信社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控制权,通过经营或决策行为而损害广大社员利益的现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农信社应是社员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而在我国由于农信社产权不明晰,社员权利没有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农信社权力控制在管理层手中。“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乡村信用社管理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或者说,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人的制度控制权,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控制人的行为。从乡村信用社诞生之日起,乡村信用社就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与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倒金字塔”体制相比,目前我国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权力分布形成了“正金字塔”结构。

因此,农信社改革必须解决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问题,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内部,明确社员对信用社法人财产最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层对法人财产权的独立经营权,探索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薪酬机制,防止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在外部,政府对农信社的管理应逐步淡化,把信用社基本决策权交给所有者、理事会和其任命的经营管理者。

(2)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乡村信用社要实现最终战略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资源整合,其中人力资源整合无疑是首当其冲。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知识的更新,乡村信用社对人才的需求更大、要求更高。目前,在基层信用社的从业人员中,一线人员走向老龄化,文化偏低,对新鲜事物的适应能力明显滞后,真正精业务、懂技术、善管理、高素质、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不多。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理念、狭小的个人发展空间、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乡村信用社的发展。因此,乡村信用社要借改革之风,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增强内部活力。同时,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为乡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乡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乡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乡村信用社系统结算工具单一、结算手段落后、结算渠道不畅,成为制约乡村金融市场资金吞吐流转、资金使用效益的“瓶颈”.因此在尚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实现业务网络化运作,例如: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管理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总之,必须立足现实,在政府政策导向、明确法律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重构现有的合作金融性质的乡村信用社,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乡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政府、农民、农信社管理者等各方面共同协调好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避免“穿新鞋走旧路”的现象发生,确保通过改革使乡村信用社真正成为乡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二)组建和发展乡村民营金融

我国乡村经济应当以民营经济为主。乡村金融机构要为农业服务,也就是为民营经济服务。当前的农信社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的,并不是所有的农信社都能通过改造之后和民营经济实现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的融资机制只能从民营经济的资金活动中生成,它不可能从当前的农信社体制中找到生长点。也就是说,应当让民营经济通过内部资金融通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民营金融的产生应当市场化、多元化。以民营银行为例,可以从头开始,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成立民营银行,也可以在原有的农信社基础上改组为民营银行,还可以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的基础上吸收民间资本组建民营银行。这是我国乡村金融改革制度创新的重要步骤:1、通过民营银行试点,实现制度创新,争取尽快建立起金融机构准入、监管和退出各项规章制度。在给农信社摘除历史包袱以后,如果仍出现经营失败而需要退出市场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清算、关门。2、通过新生的民营银行完善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为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3、通过新生民营银行完善金融人才市场,大量培养合格的乡村金融技工和金融家。4、通过民营银行为广大乡村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乡村经济发展。5、当民营银行发展到一定时期,拥有足够的资金和人才之后,应鼓励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来兼并、收购现有的农信社。

(三)创新乡村金融供给,服务新乡村建设

1.创新服务新乡村建设的金融供给体系

新乡村建设对乡村金融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单靠个别金融机构无法实现乡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因此,必须培育多元化、有序竞争的乡村金融供给主体,促进多种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乡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竞争效率和规模效益。要创建一个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以乡村合作金融为主力,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的乡村金融供给体系。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信贷投向逐步向农民、农业和乡村经济倾斜,重点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乡村环境保护等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重点满足乡村内部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2.创新服务新乡村建设的金融交易工具

(1)创新业务品种。面向乡村不断变化的大市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创新贷款品种,开发适应科技农业、涉农企业、新时期农民生活消费的信贷业务,不断探索、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方式,大力开拓中间业务,创办个人理财、、结算等业务品种和其他表外业务。积极开发支持新乡村建设的金融组合产品,组织金融机构联合发放支农银团贷款,以此来推动“公司+农户+市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2)创新结算手段。面向新乡村建设的需要,积极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在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小额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拓宽支付结算渠道,推广和发展个人支票、通存通兑业务等;充分发挥乡村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大力开发乡村信用卡等现代支付工具。

3.创新服务新乡村建设的资金回流机制

(1)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乡村信用社等乡村金融机构的支持,通过法规及考评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履行乡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乡村金融的“非农化”.

(2)建立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放。同时,立法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要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存贷比不得低于60%.

(3)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乡村。当前,应以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为契机,让邮储成为既吸收存款又发放贷款,兼做其他各项中间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扩大乡村经济活动的资金供给。

(4)建设面向乡村企业、农业产业化和招商引资等领域的乡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鼓励和吸引各种民间资本服务“三农”.

4.创新服务新乡村建设的金融制度环境

(1)构筑乡村土地流转体系。深化农地经营改革,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具有收益权、买卖权、继承权和抵押权。

(2)建设乡村信用保障体系。首先,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其次,加快建设和健全企业与个人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息的共享程度。最后,要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处罚机制。

(3)健全金融法制建设,为乡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快修订《破产法》,加强对乡村债务人的约束。执法部门应完善执法环节,强化公平执法,提高执法力度,保护乡村金融债权,维护乡村金融秩序。

(4)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重大决策中,要尽快建立农业乡村政策性保险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开发符合乡村实际的农业保险业务;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乡村保险发展,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乡村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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