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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经验范文

时间:2022-06-17 11:20:02

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经验

摘要:

2015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去产能为2016年我国经济工作五大任务之首。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进程,既有助于化解国内过剩产能、调整经济结构,也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支持“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金融支持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和发展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文在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现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走出去战略;金融支持;国际经验

一、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经验

(一)设立专门机构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多种形式的专门机构,涵盖信贷、担保、保险等多个领域,为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海外投资中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金融支持,助力本国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和贸易保障、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综合竞争力。

(二)提供专门的信贷支持主要是针对买方或者小型企业等特定主体提供专业化的信贷服务。日本短期出口信贷是商业银行从日本央行获得低息资金向出口企业提供贷款,中长期出口信贷则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会同民间银行共同融资,其自身提供的信贷额不超70%。美国进出口银行对企业“走出去”提供全球信贷快递和中长期信贷保证等多种服务,其中:全球信贷快递是专门为信誉良好的小型出口企业提供6或12个月、额度为50万美元的短期循环贷款;中长期信贷保证则可提供最长10年的信贷融资。

(三)提供担保支持一是提供贸易型担保,具体有两类。一类是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经销商、国际买家等不同贸易环节中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为两年期及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出口贷款提供100%的还款担保;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商及其供应商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向购买美国货物和服务的国际买家提供融资租赁支持。另一类是创新型业务担保。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对以国际流通货币、英镑及汇率波动不利于投标的外币计价合同提供履约保函支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海外日本企业提供发行债券担保、货币掉期交易担保,以及为他国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提供再担保。二是提供投资型担保。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提供最高2.5亿美元的直接贷款担保或第三方银行(TPL)贷款担保,促进其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涉及160余个国家和地区。

(四)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这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主要承保企业在出口时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通过承保不能付款风险,直接向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投资者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产品,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及被认为是当地政府不当干预等造成的损失,涵盖150余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进出口银行与53家主要海事意外险承保商建立了对外信贷保险协会,向出口应收账款拒付提供保险;日本贸易投资保险(NEXI)为企业提供海运保险、贸易保险和投资保险,对从事基础设施出口的日本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磋商以及扩大出口债券保险的覆盖范围[1]。

(五)设立海外投资基金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各种形式的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为企业创造多元的融资渠道。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累计投入超过41亿美元设立62个私人股本基金,帮助企业在新兴市场进行投资,涉及60多个国家、570多家民营企业。日本瑞穗金融集团与中国招商局集团共同成立基金“CMHGrowthFund”,规模2亿美元,将以电商为代表的零售、物流、食品、保健等行业作为投资对象,为日本企业进军中国营造更加便捷的环境。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支持发达国家采取了多种特殊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英国“全英贸易伙伴服务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海外市场。美国专门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对外直接投资贷款和保险;美国进出口银行还为小型企业出口提供流动资金担保;此外,美国海外投资公司、国际发展局基金、国际金融公司基金等机构也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等机构,以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海外经济合作账户的国际融资账户都可以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

(七)实施资本和外汇自由化改革发达国家为拓展海外市场,逐渐放松外汇和资本管制,便利企业“走出去”和资金流动。日本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尤其是1998年修改《外汇法》后,实行了高度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其中“允许企业和个人均可在外国银行开设账户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企业间采用外汇结算”等内容,既促进了日本企业大举向海外扩张,也促进了日元国际化[2]。(八)推动金融企业“走出去”发达国家跨国金融企业与跨国公司往往同步发展、相互促进,金融企业“走出去”的共同点都是跟随客户、渐进式扩张,一般先通过新设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然后通过兼并收购扩大规模。此外,发达国家金融改革也为金融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撑,日本通过推动本国银行业从封闭走向开放,有力促进了银行业的海外扩张;美国则通过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有效提高了美国银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国企业“走出去”呈加快趋势。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全口径对外直接投资达1280亿美元,较“十一五”末的2010年增长86%;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540.7亿美元,较2010年增长67.1%;在外务工人员102.7万人,较2010年末增长21.3%。这其中,金融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金融支持存在的一些不足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中资金融机构全球化服务能力不足一是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落后于企业。目前我国投资者对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直接投资,但金融机构海外网点仅覆盖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且与企业“走出去”主要区域存在错配,境外机构规模也普遍偏小。二是中资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欠缺。部分境外分支机构没有网银服务,或境外网银系统独立于境内网银系统。此外,中资金融机构很难提供投资国准确的经济金融信息、足够的风险规避手段,不能为“走出去”企业量身打造产品和服务。三是国际金融保护主义抬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对中国金融机构海外经营设限,使得中资金融机构难以充分贴近市场和客户。

(二)支持政策措施协调性不够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如信贷政策、外汇政策、监管政策等,但各政策法规分散于不同部门,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不仅带来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也使企业在境外发生投资纠纷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

(三)内保外贷尚未形成集群效应境内担保境外贷款是解决“走出去”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但目前内保外贷业务主体集中于规模较大的国资背景企业,民营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数量少、金额小,利用内保外贷方式支持境外企业融资效力不高。

(四)中小企业和“轻资产”型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大型企业自有资金充足,容易获得融资,“走出去”相对容易,而中小企业有形资产较少,企业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未来收益预期、市场渠道、客户资源等方面,金融机构难以为其提供融资支持。

(五)直接融资和保险支持滞后“走出去”企业融资以传统的银行贷款为主,方式单一。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股权债权和衍生品融资发展缓慢。同时,近年来地缘政治、恐怖袭击等风险增多,但海外投资保险却严重匮乏,这些都制约了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能力。

三、政策建议

(一)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支持体系一方面,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如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作用,探索利用外汇储备设立诸如“丝路基金”等新型基金,依靠国家财政和国家信用,支持企业海外拓展和经营,提高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或风险补偿措施,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鼓励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加强合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增强中资金融机构全球化服务能力一是加快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鼓励金融机构在境外(重点是“走出去”企业集中地区和“一带一路”等战略沿线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或兼并收购。二是积极引导中资金融机构加强创新,完善网上银行系统,提升全球化综合服务水平。三是引导中资金融机构建设全球授信体系、企业信用信息交流体系,打通“走出去”企业境内外融资渠道。可通过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掌握“走出去”企业境外子公司和项目的真实情况,结合境内母公司信用状况使“走出去”企业境外子公司能够分享境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

(三)加大外汇管理改革和支持力度一是进一步放松外汇管理,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允许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主体发放贷款,放开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推动境内企业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二是对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给予特殊外汇支持政策。如提高境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上限,加大境外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三是做好“走出去”政策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外汇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简化对外投资登记手续。

(四)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借助人民币纳入SDR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双边货币互换规模,提升人民币的国际认可度。研究建立独立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系统,促进区域经济互联互通和一体化,维护“走出去”企业资金融通渠道安全。适当提高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合理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身份认定和资格认定条件,让更多“走出去”企业享受政策便利。

(五)完善风险分担和防控机制一是完善和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丰富产品,合理降低费率,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二是海外投资风险指南,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三是完善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出口担保机构,其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拨款、发行债券、收取保费等方式解决。

(六)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特殊支持一是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出口信贷、担保、信用保险等各个方面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优惠政策。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三是根据中小企业“走出去”实际,适时建立专门的风险补偿基金,增强其融资和抵御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段燕群,商瑾,邢剑锋.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国际经验及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3).

[2]刘远志.促进海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制度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2).

作者:汪宏程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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