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乡镇金融机构困境与体系革新研讨范文

乡镇金融机构困境与体系革新研讨范文

时间:2022-03-14 04:04:58

乡镇金融机构困境与体系革新研讨

新型金融机构以其贴近农村、服务农村、适应农村的特点有效弥补了原有金融机构的不足,一些内生于农村的新型金融机构如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公司等因地制宜,提供灵活多样的符合农民需求的产品。二是新型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市场交易成本有所降低。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通常具有紧迫性和临时性特点,传统金融机构由于总分支机构的管理模式使交易手续和流程相当繁琐,贷款审批时间较长,变相提高了交易成本,迫使农民往往选择民间金融作为替代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在于其组织结构单一,机制灵活,决策迅速,贷款的审批发放相对其他金融机构更有效率。三是新型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机制十分灵活。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放宽了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限制,政策上赋予这些机构以更大的定价权,很多调查也显示新型机构在利率上要更为灵活,符合市场的需求。

当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困境

(一)农业本身的弱质性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受到制约,归根结底在于这些机构所服务的“三农”对象本身的弱质性。农村地区的主要收入是农业收入,相对比较单一,而且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存在季节性、偶然性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高波动性特征,使得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业务结构单一、业务范围扩展困难,风险较高,因此其规模普遍偏小,资产组合质量不高;同时,这些机构为了与农业生产的这种特点相互匹配,也被迫留出更高的储备金,减少可贷资金的比率,降低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国家财力的限制,农业的弱质性也使得农业保险投入匮乏,保险覆盖程度较低,金融机构难以进行金融产品创新,进而压缩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工具选择范围和限制了贷款期限的安排空间。由此可见只要不改变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必然受到重大限制。

(二)资金来源受到抑制

这是三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建立以来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当前制约这些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困境。按照银监会对这些机构的制度设计,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并且对发起人、单一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等有严格规定,因此难以获得新的资金来源;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股东在对此类机构投入时也缺乏积极性。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存款的范围仅限于社员内部,现阶段多数尚不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知名度,也难以吸收充足的资金。村镇银行虽然可以自主吸收存款,但其不具有优势,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论是社会认可度、网点便利度以及产品多样性等方面都没有优势可言,存款利率管制的前提下,村镇银行难以吸引足够的存款客户,资金仍然构成发展的瓶颈。即便村镇银行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短期拆借,但当前银行业整体上处于卖方市场,往往拆出大于拆入,恰恰是打通了资金流出的渠道。因此如果要从这一途径获得资金,尚需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各方合作,设计相应的机制保证资金补充农村市场。

(三)没有发挥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

与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原有主力机构相比,新型机构的核心优势在于它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国外理论界用“关系型”和“信息型”金融服务来概括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农村金融往往带有基于关系和情感进行资金融通的模式,根植于农村的小型金融机构基于亲缘和地缘优势,可以更为准确地获得客户的行为习惯、需求状况、人格特征和经营进度等信息,从而提供个性化的定制金融服务,并且更易于控制风险,这种信息优势的发挥须依靠本土化的从业员工。但是,现阶段符合这一特征的金融人才还很匮乏,农村本土人员往往不符合监管部门的任职要求,而从外部引进就难以发挥信息优势。另外成本优势也是小型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成本优势本质上是来源于“熟人社会”之间的彼此熟悉和舆论压力,使得新型机构可以简化和突破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繁琐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形成的交易成本节约。但是当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制度设计,整体模式基本参照大型商业银行的标准设计,这样新型金融机构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业务经营模式都没有根植于农村,因此从管理理念到经营能力,都无法融入“熟人社会”,更习惯与过去经验中的“优质客户”打交道。在实践中一方面众多机构偏离了“三农”和小企业,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条件先天不足,导致交易成本比大中银行可能更高,没有发挥出其成本优势。

(四)金融创新缺乏风险分担机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与传统的市场主力军竞争,更好地发挥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必须针对农村和农户需求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但现状是这些机构的主要资产领域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其服务对象本身的弱质性决定了这些机构的资产具有较高的风险,同时农村缺乏必要的担保和抵押品,也使得这些金融机构对经营风险难以分散和管理,因此在监管压力下往往选择更为谨慎的做法。客观而言农业的高风险特征单独让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单独承担都是不公平的,必须要建立国家财政、地方政府、保险公司、机构自身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风险分担机制,这样才能有效调动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进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形成贷款的良性循环。

(五)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毕竟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试点,是一种新生的组织形式。这些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可能做到像大型商业银行一样信息透明、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可能产生内部治理的“裙带化”,管理者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再加上其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服务对象特殊等因素,往往会产生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今年发生的江苏省连云港灌南县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倒闭的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新型机构的风险问题。但目前监管部门还未形成对农村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制度,沿用传统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等监管指标显然不适合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不能有效监管风险,还有可能阻碍部分机构的业务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以机制创新突破发展困境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12年5月银监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一些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的发起人;通过提高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持股比例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制度

监管部门在实施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时,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构采取更为弹性和灵活的监管模式,进行分类监管。比如对全国县域范围内广泛设立的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审慎监管,强化其风险控制;对贷款公司等主要进行利率监管,并通过完善评级体系来加强管理;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应重点进行业务真实性监管,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在分类监管基础上,明确各类型机构的监管指标体系,建立监管的常态和长效机制。

(三)尽快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和抗风险能力差是阻碍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根本性因素,没有风险分散和分担机制,就无法吸引更多资本投入,也难以进行金融创新。从国外较为成功经验来看,就是要在政府、金融机构、需求者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风险和收益分配,从而达到市场的优化。现阶段可考虑从三方面共同入手:一是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二是完善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扩大农村抵押担保品范围;三是可以考虑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合理分摊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可能因倒闭而产生的存款和财产损失。

(四)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机构要想真正实现发展壮大,更好地服务“三农”,就必须在与大型金融金融机构竞争中走出自身的特色道路。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农村还存在着很多民间金融挤出正规金融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有产品和经营机制不完全贴合农村市场的问题。因此应该赋予这些新型机构更大的自主权,鼓励其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社会文化经济特征,开发出更多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在产品创新中探索扩大农村抵押品范围,开发符合农民需求的产品;探索新的经营机制,针对农户特征简化审批等手续,根据农业生产特点适当增加贷款借还款宽限期,合理设置和安排贷款的发放与偿还期间等;赋予其更大的利率自主定价权等。

作者:付琼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被举报文档标题:乡镇金融机构困境与体系革新研讨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