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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捐赠基金管理制度的启示范文

时间:2022-06-08 08:43:32

高校捐赠基金管理制度的启示

一、教育捐赠基金筹措激励比较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高等教育捐赠,美国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激励制度。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实施配套资金政策。个人对大学捐赠,美国政府为捐赠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也归捐赠者所有[5]。第二,实行税收激励制度。按照美国税法规定,对于个人捐赠者,高等教育捐赠可帮其降低税收档次;对于企业若捐赠给高校或符合规定的研究机构,用于生物、物理和应用科学的教育、研究和科学实验的,超出比例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予以扣除[6]。另外,美国还规定教育捐赠免征遗产税。在英国,教育捐赠有多种渠道,如英国文化委员会提供的奖学金,皇家学会提供的奖学金及教学公司项目等,学校得到这些赠款无须纳税。同时,一些基金会对高等教育的捐赠也无须纳税。此外,政府还鼓励个人以提供奖学金名额、捐赠上市股票和建筑物等方式捐赠,该部分实行税收减免制度规定。尽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制度法规中有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教育进行捐赠。但与英美发达国家相比,对于国内企业捐赠者而言,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较低。现行税法“捐赠人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也过于严格。同时个人捐赠者尤其是小额捐赠者,知晓税收优惠政策制度的程度也较低,而且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

二、中国与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运营管理制度比较

1.教育捐赠基金运营投向比较美国各高校的基金会都留有一笔数额较大的留本基金。按照其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留本基金的投向基本是由基金会提出意向,最后由校董事会决定,并且留本基金一般不能拿来投资。而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则由基金会聘请金融专家来运作,如投资上市股市、高风险资金、入股房地产等。总体来说,美国大学捐赠基金的投向体现了公益性与效益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英国大学的基金会在运营投资目标上,进行了定性规定,如英国牛津大学的投资目标是“在分散投资的基础上,运用我们的竞争优势,为大学提供资金并为后代保留资金的购买力”。在此基础上,以牛津为首的英国大学基金会进行了相对保守的运营投资,一般持有现金比率达8%—9%,房地产配置比率超过30%[7]。而我国大学由于管理体制、基金规模等方面的原因,基金投向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依靠利息来获取投资收益,基金的运营投向还远未达到完全规范的程度,整体缺乏灵活性与效益性,总体收益率较低。

2.教育捐赠基金运营使用比较英美两国大学的捐赠基金使用,主要取决于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赠基金的类别。一般来说,根据捐赠人意愿和高校实际需要,用于下列领域: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图书资料、提供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举办学术会议、支持教师学术研究和颁发教学金、学校博物馆等。在高等教育捐赠基金投入使用方面,我国大多数高校仍主要将基金投向本校的硬件建设项目,对影响高校质量提升的核心竞争力的软件建设方面,投入明显不足,如鼓励学术研究和发展、自主教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优秀学生等。

3.教育捐赠基金运营回馈比较美国许多高校都制定了捐赠回馈制度,以激励捐赠者的积极性、自豪感以及加强其与学校的紧密联系。如美国高校实行命名捐赠制度,在校名、院名、奖学金名称,甚至办公室、教室、休息室等地方随处可见捐赠者名字。有的则对捐赠者授予荣誉称号,如斯坦福大学根据捐赠基金额度等级,对捐赠者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其具体包括:校董会、遗赠荣誉团体、1853荣誉团体、忠诚基金[5]。英国高等教育也十分重视回报捐赠者。其经常采用的方式有:授予荣誉头衔、身份、在实物上题名、报告捐赠使用情况等,有时也会邀请捐赠者参加学校举办的捐赠者聚会等相关活动,并在校方的各项报告中予以致辞感谢等。中国高校近年来在捐赠基金回报方面,也开始实行捐赠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奖等做法,但大多数还没有形成制度规范,荣誉称号颁发随意,捐赠回馈内容少,形式简单,平时与捐赠人沟通较少,并不能稳定地给予高等教育捐赠人有效的回报。这使得捐赠回报常随着某项活动的结束而逐渐消亡,从而增加了捐赠基金的不确定性和临时性。

三、中国与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比较

1.捐赠基金监管比较英美两国高校的教育捐赠基金会,有一整套的教育捐赠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仅对机构的日常运行,如捐赠宣传、捐赠接收、捐赠审核、捐赠估价、基金投资管理以及人员职责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还对监管主体、监管程序、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责任等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了这些内部监管约束外,教育捐赠基金会还接受来自行业组织的外部监督。与英美大学相比,我国高校的基金会虽有的设有监事会或监事,但还缺乏较完善的监管机构、监管手段与监管责任的制度规定,监管机构职责不清晰,捐赠监督机制不到位。并且,由于我国高校教育基金发展历史较短,也缺乏教育捐赠基金社会监督制度规定。高等教育捐赠工作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即“政府监督、独立的评估机构监督、媒体监督以及来自捐赠者本人的监督”[8]。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相关法律至今仍是一个空白点。

2.捐赠基金信息披露比较英美高校的捐赠基金会均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在捐赠基金会网站上,会向社会公布基金会年度财务运作状况、每笔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甚至历年的年度报告。此外,捐赠人还可通过登录其专属的网络平台,随时了解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基金会也会不定期向捐赠人邮寄基金使用详细情况说明,使捐赠人信任放心。目前,我国对高校捐赠基金资产和基金会活动的年度审查的披露,还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部分高校捐赠基金会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信息披露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如在国内已有的100多个大学捐赠基金会中,较少有大学的基金会主动披露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财务信息,履行公开告知义务。这种处在黑箱或半黑箱操作状态下运行的教育捐赠基金会,往往将发生私自挪用、侵占、克扣捐赠款物的行为。

四、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与英美国家在社会制度、高等教育体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差异,但上述英美国家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的做法,对我国当下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1.建立独立专业的管理机构,扩大筹资规模,完善捐赠激励制度体系英美两国高校的教育捐赠基金会都是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也有专业的筹资运营管理人员负责,上下协力,工作效率高。我国高校也要尽快建立独立的教育捐赠基金会,构建内部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权责分明的治理结构,成立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综合服务等部门。同时还要制定选聘从事教育捐赠管理专业人员的选拔制度、考核制度、聘用制度等规定,从而挑选出一批专业人士从事捐赠基金的筹措、运营与管理。英美高校采取的灵活多样的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筹措制度,是值得我国高校学习的经验。我国高校应积极研究捐赠基金筹资策略和筹资方式,进一步加大捐赠宣传力度,针对校友、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社会其他民众等不同类型的捐赠对象,设立电话募捐、网络募捐等多种捐赠渠道,允许遗嘱、人寿保险、信托基金等多样的捐赠类型,以获取更多的捐赠基金,从而扩大筹资规模。此外,我国政府还应学习英美国家,为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捐赠高等教育基金的行为,制定更优惠的激励政策和法规体系。如在社会民众中加大宣传和普及高等教育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将现行制度中捐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提高到年度利润总额的15%,并允许在一定年限内摊销;规定高等教育直接捐赠人也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数额较大的遗产开征适当的遗产税等,从而激发社会各界的高等教育捐赠热情。

2.提升教育捐赠基金运营效率,平衡捐赠基金使用,制定基金回馈制度高校教育捐赠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通过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借鉴英美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成功经验,我国高校教育捐赠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基金进行分类管理,分析市场风险和机遇,制定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在保证基金本金不受损的前提下,投资证券、政府债券、企业股票等,以期获得市场平均回报率。在高等教育捐赠基金运营使用方面,我国高校应学习英美高校,平衡高校捐赠基金的软硬件支出使用比例,针对目前我国高校软件建设支出不足的现状,加强捐赠基金对高校教研创新、优秀人才培养等软件建设方面投入的制度规定。同时,我国高校还应如英美高校一样,制定一套有吸引力的捐赠回馈制度。如严格规定授予捐赠者名誉学位或称号的标准,对符合标准的捐赠者授予名誉博士等称号;规定高校可定期向捐赠者无偿提供技术、产品和经济方面的信息技术服务;或者当高校研究成果向社会有偿转让时,捐赠者可优先获得转让权等,以促使各类捐赠者将高等教育的社会捐赠事业长期而稳定地开展下去。

3.强化监督制度,增强捐赠信誉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是保证高等教育捐赠的最有效方式。英美高校之所以可以募集到众多的捐赠基金,与其完善的监督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国高校捐赠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快制定《教育基金会章程》《募捐工作程序》《财务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人员,如违规筹款、非法挪用基金等予以制裁,从而落实管理制度规定。与此同时,我国高校捐赠基金会也应制定和完善捐赠外部监管的规定,认真接受专业会计事务所、民政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监督,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从而保证基金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高校教育捐赠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的管理者应向英美高校学习,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途径等形成制度化规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设立基金会网站、年度报告、邮件、接受官方调查、民间咨询等渠道,将年度财会报表、审计报告、年度收支和明细账、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进度等信息,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和监督,增加公众的信任。

作者:范锐敏 单位: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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