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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制度在实施的可能性范文

时间:2022-05-30 11:16:54

双层股权制度在实施的可能性

摘要:

阿里巴巴在美国纽约上市,引发了国人对“双层股权制度”的关注。上市公司在公开募股的过程中,创始人所持股份会受到一次又一次的稀释,按照国内的同股同权的规定,创始人可能会在公司上市后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双层股权结构”则解决了这一困境。本文通过对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时采取的“中国合伙人制度”,重点探讨“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

关键词:

阿里巴巴;双层股权结构;控制权

一、双层股权制度概述

双层股权制度,是指公司可以发行两种具有不同表决权的股票,但是这两种股票的资产利益相同,将倍数的表决权控制给予特定的股东,通常是公司创始人及其家族。从而帮助创始人股东掌握较大的投票权,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种制度将能够保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有效防止公司被并购或创始人被排除的现象。表决权不平等的股票实现了公司创始人既不想放弃控制权,但又想到公开证券市场融资的目的。当然对于大部分公司来说,这些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份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

二、阿里巴巴创造的“中国合伙人制度”

(一)阿里巴巴上市的背景2014年9月,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上市。之所以没有在国内上市,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了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103条也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双层股权制度。众所周知,日本软银和美国雅虎实际上拥有阿里巴巴60%以上的股份。而马云仅持有7%的股份,阿里巴巴的另一个创始人蔡崇信持有3%的股份,其余的股份分散在员工和部分前期投资者手上。如果按照中国《公司法》来看,那么上市后的阿里巴巴就完全是属于机构投资者的公司了,马云、蔡崇信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可能会出现被踢出公司的结果,而美国的双层股权结构为解决这种情况提供了一个可能。马云因此创设了一个类似于“双层股权制度”的“中国合伙人制度”,为创始人们控制阿里巴巴集团提供了保障。

(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根据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现有的创始人管理团队组成的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会中占绝对多数董事的权力,例如阿里巴巴上市后的董事会里会有7个董事名额,而创始人管理团队组成的合伙人可以提名其中的四个席位,占据绝对多数席位。由此可见,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双层股权结构,它仅仅控制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而开放了其他股东权给股东,避免了创始人离去后公司控制权世袭罔替的不足,与双层股权结构相比具有明显进步性,可以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既保留了双层股权制度的优势,由克服了其制度的很多弊端,堪称“中国特色的制度”。

三、双层股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

(一)双层股权结构本身的优势1.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提高创业者的积极性任何公司在创始发展的阶段,都离不开创始人的领导和努力。一个公司的产生、发展、壮大直至上市,都是由创始人的领导和投资者的资金支持共同结合完成的。而一旦公司公开募股上市,外部的大量资金诸如公司,虽然给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融资,但同时也极大地削弱了创始人的股份。按照同股同权的投票方式,创始人可能完全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严重的甚至会使创始人被排除出公司的管理层。这对很多创始人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因此,适时作出改变,引入“双层股权制度”,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2.减少公司的运营成本,有利于公司追求更大的效益公司的存在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公司的运营则是其盈利效率的体现。在完全自由的市场条件下,同股同权是完全以价格机制以价格机制作为调整资源配置的基础条件,并不是所有股东都有完全的理性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盲目的逐利性可能会导致公司运营的僵化。

(二)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的必要性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资产占有主导地位。当前我国国有混合制股份公司中,国家为了保证对企业的控制权,往往是通过掌握50%以上股份来实现,以绝对的控股优势来达到掌控企业运行的目的。但这样一方面压缩了对外发行股票的数量,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国家财政的负担,使得大量国有资产陷入公司的股票市场。在国企改革中实验双层股权结构,国家作为国有混合制企业的“创始人”,可以通过掌握较少的“分红股”,不需要大量出资持股,而享有绝对优势的“投票股”,对公司的人事变动和正常运行进行控制。这样可以降低国有资产在国有混合制企业的占股比例,提高公司对外发行股票的比例,吸引更多投资者的投资,加速企业的融资速度,提高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最终既保持了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又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盈利效率和市场活力。

四、结语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限制使得公司在国内上市时无法保障创始人对于公司的控制,这一规定已经造成了百度、阿里巴巴等国内大型企业逃离国内、前往国外上市。因此,在公司法修改进步的过程中,有必要引入这一制度,并通过其他保障措施来帮助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和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罗乐.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表决权的控制与公司治理模式.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09)

[2]任红.优先股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理论与改革,2014.

作者:胡晹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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