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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经济的经营市场分析范文

时间:2022-11-28 05:02:30

邮电经济的经营市场分析

作者:高仰止单位:上海邮电经济研究会上海

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到,邮电的普遍服务具有四个最基本的特征:

一是普遍性。通信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邮电机构应对“整个领士范围内”的“所有地区”和“所有人民”提供基本通信服务,而不问其距离远近、居民多少、条件好坏。如加拿大对北方冰雪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尽管居民极少,环境恶劣,仍坚持派专机运递邮件;日本原定1973年完成电话普及任务,但因一些沿海有人住的小岛仍未通话,决定将计划延长了《年,使这些尚未通话的地区全部通上电话。

二是平等性。在邮电普遍服务领域内,所有用户都是一律平等的,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不允许出现歧视。在这方面,我国过去提过优先为某些部门服务等口号,其实是不符合普遍服务原则的。当然,在通信发展起步阶段,免不了有个先后问题,为了保证公平起见,有些国家还专门立法,如日本在《”年代由国会通过的《电话安装顺序法》,将用户按安装顺序分成6档,即政府机关人员、残疾人、国会议员、教师、医生、报社工作人员、大中企业员工等列为“第一顺序”,以下各个顺序均分别详列各类用户单子,电信机构必须依法执行,否则将受到控告。有些国家还对低收入者、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和学生等实行资费优惠,以示公平。

三是价格的可承受性。邮电普遍服务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它的资费制定原则并不是按照通常的“成本加利润”的方法,而是依据用户的可承受性。也就是说,主要不是考虑邮电企业能赚多少钱,而是考虑用户是否支付得起。当然,邮电企业要维持自身的经营和发展需要,也不能亏损,所以一般国家都综合考虑用户和企业两方面的利益,制定合理的资费标准,使邮电企业的普遍服务尽量做到“保本微利”。也正由于这样,基本邮电资费是由国家制定的政府行为,而不是由市场经济这个“看不见的手”操纵的。

四是质量的规定性。既然普遍服务是政府对公民承担的义务,那么服务水平就得有个规定,不能“服务无边”,否则政府将不堪负担。这种规定的服务水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常在制订时充分留有余地。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电话装机时限为30天,实际上在美国早已实现了电话即要即装。我国过去有过不顾实际盲目追求高指标的历史教训,而一旦完不成又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很不严肃的。

为了使邮电企业完成普通服务的义务,政府通常给予邮电企业以下特权:(1)专营权;(2)减免税费;(3)准许跨行业经营。这些特权特别是专营权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对邮电运营部门的补偿,是为普遍服务提供政策和财政的必要扶持。所以,邮电企业享有的上述特权,也是邮电普遍服务的重要特征。那么,哪些邮电业务是属于普遍服务范畴内的呢?依照各国邮电法规,邮政是指函件、民用包裹和小额汇兑,电信是指普通电话的接入服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在我国是指定邮政专营的业务,也是邮政的主体业务,当然属于普遍服务之列。关于“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邮政法》上无具体解释,通常是将民用包裹和小额汇兑算在里面的。我国在50年代初调整邮政与铁路、银行业务范围时确认了这种分工,但后来民包、汇兑业务逐渐放开,社会上插手经营者日多,不少人对邮政是否应对民包、汇兑业务承担普遍服务义务提出疑问。但民包、汇兑既是邮政的主要业务,它本身又具有很大的公用性,只有邮政才能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在《邮政法》未修订前,民包、汇兑业务还应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进行经营。

报刊发行业务则是另一种情况。50年代,我国实行“邮发合一”,规定所有报刊发行业务由邮局专营,划入“普遍服务”范围。邮局将发行报刊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随着报刊社经营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报刊实行多渠道发行,发行方式日益商业化、市场化,事实上已经退出了普遍服务的领域。

电信的普遍服务一般专指普通电话而言,使所有的人都能装得上、打得起、通得好电话是政府应尽的责任。电信业务种类很多,政府不可能对各种电信业务都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近年来,有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打算将数据通信、Internet业务等也列进普遍服务,但遭到很多反对,理由是这可能使电信投资集中于那些能够承受这类新型服务的地区,从而扩大了地区差距,加剧了落后地区的信息贫穷。同时,如果把普遍服务定义为包含高级的信息服务,将会导致高昂的运营成本,使运营企业难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邮电市场的逐渐开放,市场化和普遍服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竞争者并不承担普遍服务义务,这样形成了新的不公平。正因为如此,占上风的意见是将普遍服务的范围范围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而不是将其扩大化。

商业服务和邮电业务中的商业服务

邮电的商业服务,顾名思义就是除了普遍服务业务以外的其他按商业化原则经营的业务。它的特征,正好与普遍服务截然相反:(1)它依照市场价值法则,以谋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求得自身发展的经济效益;(2)它不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哪里有钱赚就往哪里发展;(3)它按照经营需要,对各类用户区别对待,主动推广业务;(4)它的资费按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情况由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操纵;(5)它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只要企业自身具备条件,一切以用户需求为依归;(6)所有的商业服务都是竞争性业务,不享受国家给予的任何特权。

邮电企业为什么要搞商业服务?从企业方面看,普遍服务是非盈利的,需要通过商业服务来增加企业积累,不搞好商业服务,邮电就缺乏自身发展的活力;从社会方面看,邮电举办商业服务,可以活跃市场,方便居民,促进经济,利国利民。邮电具有独有的网络优势、技术优势和信誉优势,这不但是普遍服务的优势,也是商业服务的优势。

邮电的商业服务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以邮电网络为依托开展高附加值业务,这是基本业务的延伸。如广告信函业务是信函业务的横向延伸,特快专递业务是信函业务的纵向延伸,电子信函业务是信函业务的前方延伸。另一类是以邮电企业为支撑的非通信类业务。邮电商业服务经营的重点应放在第一类业务上面。我国邮政确定为六大专业即速递、储蓄、报刊发行、集邮、商函广告、邮购,加上待开发的邮电融合业务,重点是明确的;电信在普及电话网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移动通信、数据通信、多媒体通信和各种电信增值业务,重点也是明确的。至于这些重点业务中,哪些最有希望成为“重中之重”的拳头业务,则要看实践的结果才能逐步明朗。

按照不同市场特点制定不同经营策略

在探讨了邮电通信上普遍服务和商业服务两个市场的区分以后,怎样按照不同市场的特点来制订不同的经营策略,对于邮电经营者来说,就不是一件难事了。

比如,属于普遍服务的业务,邮电企业的任务是提供服务设施,满足用户需求,而不是去主动揽收业务。50年代邮电部门发生了经营偏向,去动员老百姓寄信、打电报,把普遍服务当作商业服务来办,邓小平同志当时指出邮电业不要笼统地讲增产,就是指的这个意思。但是,对于商业服务来说,就要主动推广业务,运用一切商业手段,千方百计地开拓市场,启动市场,而决不能“等客上门”。

又比如,普遍服务要求对所有用户一视同仁,而商业服务则需要通过市场细分,有的放矢地做营销工作,特别对于大客户,更应特别关照,多下功夫。

再比如,普遍服务的资费,是国家制定的政府行为,不能随意违反;而商业服务的资费则应根据市场要求和竞争需要,上下浮动,发挥调节市场供需的杠杆作用。有些企业又想维持垄断,又想实行高资费,这是行不通的。

判断一个邮电企业的经营能力,既要看它普遍服务的能力,也要看它商业服务的能力。目前,邮政业务中属于普遍服务领域的业务收入已缩减为20%左右;电信业务中随着电话普及率的提高,城市中的电信商业服务比重也在大幅度提高。由于长期受到政企合一、垄断经营的影响,邮电企业普遍缺乏商业服务的能力,缺少强烈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当前特别需要加强,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商业服务领域。同时,又要保证普遍服务领域不受影响,并继续得到发展。两类业务要分别制定经营目标,在不影响市场竞争的格局的前提下,仍应实行交叉补贴原则。但两类业务应分别进行核算,基础网的运营成本是按普遍服务业务计算的,商业服务利用基础网应支付规定的费用。从账上表示:邮电承担普遍服务,如果出现亏损,亏损部分原则上应由国家承担;邮电扩大商业服务,盈余部分是邮电对国家的贡献,两者不宜混同。1996年我去台湾考察,台湾邮政储蓄业务盈利很多,而邮件业务亏损,尽管两者相抵,邮政仍然盈利甚丰,但台湾邮政当局仍坚持邮政资费提价,因为他们认为把商业服务赚来的钱去弥补信函业务的亏损,对用户是不公平的。我们在发展邮电事业的普遍服务和商业服务时也应做到界限分明,互不混淆,只有这样才能既发展普遍服务又发展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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