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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企业会计政策的讨论范文

时间:2022-11-22 08:38:51

税收政策与企业会计政策的讨论

摘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战略目标要求,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逐步趋向规范、合理。同时,为了很好的体现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原则和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从而变得较为复杂。文章从理论角度分析了税收制度,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并进一步谈论了关于差异的协调方法。

关键词:税收制度;所得税;会计制度;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为了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反映税收和会计原则,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变得愈来愈丰富与复杂。文章将就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比较,以更好的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为我们的现实服务。

1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联系

会计与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独立。简单地讲,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总体上讲,二者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由于二者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也就决定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的目标、处理原则和业务规范,这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改革中显而易见。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分离走向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国际惯例的。因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更倾向于分离,双轨运行,并会因二者相互的信息支持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提供平台。

在所的税中,应交所得税包括两个部分,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现行计算所得税运用的是资产负债法。所谓资产负债法是指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由于在多数情况下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故又称为债务法(liabilitymethod)。在这种方法下,先根据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出本期应付所得税,然后根据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上述两者之和为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账户更富有意义。此法下,递延所得税负债代表未应付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代表未来应收(即可节省)的所得税,具有应付应收的性质,符合资产负债表定义,故又称为资产负债表法。此法为美财务准则委员会第96号和第109号公告规定采用的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提出了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两种方法。

由此可见,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规定得出,而暂时性差异则由会计制度规定得出,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之和。即所得税费用是由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

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

虽然税法与会计制度联系紧密,但也是有差异的。其中递延所得税就是他们差异的最好体现。

2.1价值记录方面的差异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的产生在于会计在记录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上规定资产负债的价值的差异。

①资产。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②负债。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2.2原则的差异

除了在价值记录方面的差异,也有税法和会计原则的差异的体现。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基本上是认可的,但权责发生制的采用会产生大量的会计估计,因此税法在此方面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与有利原则冲突时,税法抛弃权责发生制,对一些是事项上的处理采用收付实现制。比如费用扣除等。

②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用于何时却用费用的原则。所得税虽然基本认可,但做了很多限制,以防税款流失。比如征税时间与会计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与收入计量上的差异,从而带来费用配比上的差异。又比如税前扣除时间,项目与会计上成本,费用的差异等。

③历史成本原则。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持肯定态度。有时当会计制度放弃历史成本原则,税法会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比如在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依据。而税法则不承认公允价值,规定仍以其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历史成本上的差异,带来了大量的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

④谨慎性原则。谨慎性的运用源于会计估计和不确定性。如果税法认可谨慎性原则必然会减少或者滞后企业应交税款,这样就会给税务部门带来风险。而且会计计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所确认的损失往往并没有交易凭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会让税务部门认为有避税嫌疑,所以税法上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并不认可这一原则。因为若按这项原则那么税法上认定的项目就变成了其他业务,这些项目可能就不能计税了。比如售后回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按融资进行处理,但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要把它作为销售和购入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3协调会计与税法中的差异

①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协调的研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沟通协调不够,也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特别是近几年中国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改革力度加快、变化大,差异随之扩大。从我国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的实际调查情况看,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不折不扣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烦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许多差异还是具有可协调性的。从当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政策制定部门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尽可能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i我们认为,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

②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差异,涉及了不同的税种,尤其对所得税的影响更为突出。企业在实际处理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中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在进行会核算时,所有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第二,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合法纳税。如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也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履行纳税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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