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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难点探讨范文

时间:2022-01-02 03:28:03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难点探讨

摘要: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努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已经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刻不容缓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目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普遍存在的问题,找出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重点;难点;对策

问题改革开放近40年以来,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不断地发展壮大,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80%的新增就业岗位来自于民营企业,全年贡献GDP总量超过60%,个别省份甚至达到80%,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生力军。然而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政策,严重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努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已经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刻不容缓的问题。从全球的范围来看,早在2001年世界银行就了《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以衡量和评估各国私营企业发展的状况,其中包括:开办企业、办理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这10项指标,足以说明良好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事实也证明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0.36%。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升级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也充分意识到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性。总理就多次强调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放管服”的政策,全力推进各级政府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落实,以“简政放权”来简化审批手续,以放管结合来加强监管,以优化服务来方便企业;尤其是近期总理在6月13日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这一口号,足见党中央对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视程度。

一、目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贷款难、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

1.民企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取正常的商业贷款

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银行也加强了信贷风险的管控,风险管理的责任制也在日益强化,银行贷款的门槛在不断地抬高,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减少放贷的风险,在信贷运行机制上采取了法人集权管理,集中控制风险的管理模式,导致了决策周期加长,实行的授权授信制度,与企业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差异,企业从申请贷款到立项调查、审批、发放、需经支行信贷部门到上一级信贷管理部门和审贷委员会的层层把关,历时1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与民企贷款要求的时间短、频率高、周转快的特点明显不符。另外,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制度不健全、报表不完整,随意性大,真实性差,导致了银行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而银行是从企业规模、信誉、还本付息能力和担保情况等综合评估来选择贷款对象的,但民企的信息透明度低,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弱,风险较大,所以,银行在考虑其贷款时往往审查严格甚至苛刻,从规避风险角度出发,不可避免地对民营企业“惜贷”和“慎贷”。

2.融资渠道少,民企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多,门槛高,导致间接融资难

从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条文来看几乎都对民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融资设制了障碍。从直接融资来看,《商业银行法》就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公司法》和《证券法》对间接融资也设定了限制,规定发行公司债务的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要求规模较大,有可靠的信誉,方可支持其正常发债,且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以上这些规定导致了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几乎成为不可能。

3.民间融资风险大、成本高、且受法律限制

由于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定非常模糊,所以,大多数借贷行为都是私下操作,缺乏监管,导致纠纷较多,许多行为甚至演变成刑事案件,导致企业不但没有通过融资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反而被高利贷压垮。目前,民间借贷利息普遍高于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企业高息负债后,进一步增大财务支出,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造成社会不稳定,同时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出现了食利者阶层。

(二)现有制度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政策,造成了与国营企业,甚至与外资企业的不平等

一些效益好的,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却禁止或限制民营企业的进入,这有背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原则,如:银行、铁路、电信、高速公路等行业,还有一大批受限行业。某些行业甚至允许外资经营却不允许本国的民营企业经营。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民营经济只是作为国有经济的补充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现了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现象。以往的传统模式下国有企业独大的现象受到了非公有制经济体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各种不平等现象矛盾日益突出。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国有企业背靠政府的强大优势使得其在许多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和优惠政策,在税收、信贷、土地、许可、准入等各个方面都得到重视,比民营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在准入、法律、政策等方面处于完全的优势地位。对于一个多元经济社会而言,各种经济成分的平等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最好的政策就是能够获得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的待遇,但社会上对民营企业的偏见还不能彻底消失,现行政策体制中对民营企业还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是民营企业的普遍要求。

(三)缺乏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

依据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给一些民营企业主创造了大量的政策性盈利空间。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各项法令法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法治化建设已经完善至各行各业,这就给一些民营企业的业主带来了压力,他们担心自己辛辛苦苦打下江山创造的财富得不到保障,担心政府企业结构性调整及产业升级过程中私有财产被征收或吞并,进而产生不安全感和焦虑情绪。近年不断推高的移民热潮和资产转移就足可以证明这一点。

1.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保护不够平等

在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上,采取的原则是不平等的,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是积极的,主动的,而对私有财产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制度的制定和保障措施上也明显偏向公有财产,所以导致私有财产拥有者缺乏安全感。

2.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确认

按照国际惯例,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都是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下的,强调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而在我国的宪法里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割裂了公民人权体系的完整性,没有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完整。

3.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规定较为模糊

我国宪法中缺乏明确公正的征用补偿条款,虽规定了可依法给予补偿,但是对补偿的原则和标准缺乏一般性的规定,无法确定究竟是采用正当补偿、完全补偿还是适当补偿标准,可能造成具体法规和实际补偿标准的混乱,导致了在实际应用中的地方政府对征用补偿的随意性和不透明性。

二、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全面系统地建立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

由国家相关部委组建“民营企业政策性信贷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行为统一由该机构进行评估和管理,有针对性的制定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行为进行指导,以便民营企业在符合条件下尽快地获得贷款,而该机构评估民营企业贷款合规性的依据将是以“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为依据。该评估体系的建立将有赖于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统一行为。在企业初创时期便将企业的有关信息直接纳入该评估体系,系统地收集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信息,将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财产状况、纳税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记录、竞争能力、治安情况,通过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录入信息,全面纳入该评估体系,实现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打破各管理部门的信息孤岛现象,将企业的各方面信息实现有机的整合,并将此作为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并以此作为企业融资的判定依据,制定出相应的制度不同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贷款额度,形成以“民营企业政策性信贷机构”为主管部门的,以担保机构为桥梁的,以银行为发放主体的民营企业的融资的新模式,使民营企业的贷款融资制度化,打破以往的人为审批,由审批人担责的传统模式,避免了为逃避责任而不作为的现象。一切评估体系的大数据为核定依据,将信用评估体系智能化,从而打破民企融资难的问题。

2.有条件下放宽

私人银行的准入门槛允许设立私人银行,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建立在人民银行监管下的同业拆借平台,企业可自由参与,但不得私下交易以便稳定金融秩序,合理有效的管控金融风险。3.设立第三方的应收账款的交易平台由国家有关部委牵头在条件适合的窗口地区设立企业应收账款交易所,给企业提供一个盘活应收账款的平台,将应收账款打包出售加快资金的流通和回收,使购买方在付出流动性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利润,使出卖方降低了资金回笼的风险,从而从另一面缓解民营企业资金融资的压力。

(二)彻底放开对民营企业的限制,使民企和国企在平等的基础竞争和发展

要给予民企和国企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取消对民企的各项限制性、歧视性规定,放开经营领域,要打破行业垄断,所有制界限,将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全部向民企开放,引入市场机制,让民营企业有平等参与投资经营的机会,开放教育等公共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经营。我省的教育市场对民企的进入就设置了隐形门槛,如:在申办民营私立高中时,明文规定获取土地所有权或提供使用权证明均可申办,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受理获取土地的所有权这一种方式,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民营“私立中学”的发展,使我省民营教育始终处于低水平的状态,同时由于前期政策的时效性,使一些机构利用关系申办多家学校,趁机高价兜售,这就不可避免地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而使一些有志于发展民营教育的有识之士敢怒不敢言,例如:我省的为逃避管理责任将所有投资、管理、基金、艺术品等字样的公司注册全部拒之门外,这已经不仅仅是不平等的对待民企的问题,而是不作为的懒政行为,它比贪腐现象更为可怕,因为,它从根本上屏蔽了这些行业的发展,抑制了本地区的内生动力,并造成了该行业的人才严重流失。目前,投资行业流行的“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说法与此有极大的关联。

(三)明确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依据

1.确立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

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因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是仅仅从属于公有财产权的地位,这与财产权作基本人权,在人权价值体系中所具有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所以,为更好的体现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应该明确,在国家基本法和有关法律中,公有制的财产和私有制的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都受法律保护。因此,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将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基本物质保障,使整个人权具有扎实的根基。

2.从法律的角度确立正当的征收征用的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目前来看,土地的征收征用均无程序控制,或程序规定非常简单,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正当程序原则所表达的是对人性的认知和尊重,所以人们对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才会持续的关注。宪法中应当明确,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在征收程序中还应实行听证制度,以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政府的非法侵占。

作者:陈文生 单位:民建沈阳市委调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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