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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补贴背景下农业发展探究范文

时间:2022-04-24 05:51:33

农产品补贴背景下农业发展探究

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申请,我国商务部于2009年9月27日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35家美国白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商务部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涉案国政府及3家抽样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在答卷回收后进行了依法审核。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法作出初裁认定,在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我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3.8%~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1]。2010年8月29日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作出最终裁定。公告称,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我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4.0%~30.3%的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此案是我国首起对进口农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此案对我国在各国普遍对农业实施补贴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并对我国在目前的世界形势下发展农业经济,如何更好地充分合法的利用农业补贴具有重要的启示。

1我国发起进口农产品反补贴调查的意义和作用

1.1维护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产品在国际贸易领域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地位。国际农业贸易很长时间以来一直作为特例游离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管理和约束之外。WTO多哈回合谈判一直举步维艰的重要问题是农业问题,尤其是农业补贴问题。各国在农业贸易中大多采取保护制度,给予农业大量补贴,这不仅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贸易,也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各成员日益困惑。多哈回合谈判历经7年仍无法取得突破,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拒绝取消农业补贴,不肯向发展中成员开放农产品市场。多哈回合谈判力求削减农业补贴,但美国国会2008年5月通过的新农业法案反而扩大了未来几年对农作物种植者的补贴,并最终导致多哈回合谈判未果[2]。由于各成员方在农业补贴问题上意见不一,发达国家仍大量实施农业补贴,此问题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下行、通胀严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给脆弱的多边贸易体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这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也会产生持续的不良影响,进而会威胁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3],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对于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发展,甚至会面临严峻的考验[4]。

可见,对农业提供巨额补贴仍然是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发达国家的高额农业补贴提高了其农产品的竞争力,保护了自身农业利益,严重挤压了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空间,从而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也将面临着这样较为不利的国际补贴环境,导致我国农产品卖难显现、价格下行,农民工返乡增加,经济增长放缓、矛盾增多,我国“三农”正面临严峻挑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发起对其他国家有关农产品补贴的反补贴调查,可以通过WTO允许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来消除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导致我国同类产品盈利下降的不利影响,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后,我国畜牧业协会副秘书长马闯表示,在2010年初,商务部初裁认定进口自美国的白羽肉鸡存在倾销和补贴后,该产品进口额随即下降,行业盈利情况已经发生好转[5]。因此可见,如果我国积极稳妥实施反补贴措施,不但可以改善国际农产品被扭曲的贸易环境,而且可以维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我国农业基础产业的健康发展。

1.2维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

商务部在此次反补贴调查过程中严格遵照了我国相关法律以及世贸组织协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公开透明,并给予了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评论意见的机会。此次反补贴调查不仅在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涉案产业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我国贸易救济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方面也获益匪浅。

在此次反补贴调查中,国内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主要针对白羽肉鸡产品的上游产业———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因此在此案调查中涉及了上游补贴利益的认定和传导分析。鉴于世贸组织协定对于此问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各成员方有关上游补贴调查的立法和实践也非常少,为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慎、反复的研究,经初步调查并通过比较应诉公司采购的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与未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认定应诉公司在购买受补贴产品时获得了竞争性利益,进而使其生产被调查产品获得利益[1]。2010年商务部在本案中首次对上游补贴传导进行认定和分析。虽然,我国在2001年就颁布了《反补贴条例》,后来还陆续颁布了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但是我国对于国外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历史很短,对农产品的反补贴案件也是刚刚开始实施,如何充分利用WTO关于农产品补贴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有关立法,合理运用反补贴救济措施,依法更好地维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实践操作经验的积累,有利于以后类似调查的依法有效处理。

2首起农产品反补贴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2.1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农业以及农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首起农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实践,主管部门加强了对WTO下农产品补贴的法律规则的熟悉,利用WTO框架下的规则,适当地采用自由裁量权,更好地采用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农业产业的合法权益。WTO农产品协议对农产品补贴政策作了专门规定,《农产品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WTO下规制农产品出口补贴的2个主要协定,二者同为WTO协定附件1A中的2个独立的协定,它们平等地适用、约束所有的成员,共同调整农产品出口补贴,因此,我国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这些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我国相关的政策法规,在不违背WTO规则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尽量合理利用各种补贴措施以及反补贴救济措施,对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首起农产品反补贴案中我国针对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作物玉米、大豆提供的大量可诉性补贴,认定使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了损害,因此裁定实施反补贴措施。而关于上游补贴利益的认定和传导分析,WTO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主管部门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情况下,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具有创造性的作出认定,为我国以后主管部门如何发挥自由裁量权更好地维护国内产业以及农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开创了一定的思路和方向。对我国调查机关该如何充分的利用WTO多边贸易规则实施反补贴调查,维护国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启示。

2.2重新审视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寻求合适的规范政策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人们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农产品出口对增加农民收入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作用显著。农产品出口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国内产业链较长,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因此,我国在努力推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其既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的重要助推器,也是拓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新空间的重要渠道。根据目前多哈回合的进展,在短期内,现行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规则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我国十分有必要掌握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适用规则,才能在未来的农产品出口补贴争端中,保护我国农产品的利益[6]。

通过对进口农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措施,可以清醒地审视我国目前关于农业补贴的现状,认识到在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与WTO规则相比,我国现有的农业补贴政策主要存在两大问题:根据WTO的规定,在农业生产领域,政府如通过服务计划提供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的农业支持补贴(属于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补贴”),不需要作出任何减让承诺。而“绿箱”补贴我国只实行了6项,还有多项未实施。已实行的6项“绿箱”政策中,涉及农业补贴的政策主要有20项[7]。未实施的“绿箱”补贴主要涉及公平性的农业补贴政策,如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农业生产者退休或专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等。“黄箱”补贴以价格补贴为主,且利用不充分。“黄箱”补贴主要包括2部分:一是价格支持措施,即粮棉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二是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两项合计,我国“黄箱”补贴还有很大的利用空间。在“黄箱”补贴中,我国农业补贴主要用于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这类补贴占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比重较大[8]。未遵循WTO规则对农业实施补贴,相关农产品出口可能遭受国外反补贴调查,不利于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不利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国应充分采用符合WTO规则要求的有关措施,适当地给予我国农业以及农产品相应的优惠和补贴,更好地应对农业贸易国际化的挑战。

面对多数发达国家对农业提供巨额补贴来提高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严重挤压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空间,我国应正确的面对这种较为不利的国际补贴环境,充分利用WTO有关规则,积极采取有关措施保护国内农业经济发展以及农产品贸易,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3结语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农业受到较大的冲击,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关于农产品贸易的有关新规则的谈判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多数发达国家都对农业提供巨额补贴从而来提高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就严重挤压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空间。面对如此现实的挑战,真正的出路并不是采取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是应该加强对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的理解、研究和利用,在WTO框架下充分合法地运用国际规则,正当地保护本国农业以及农产品经济的发展,促进本国农产品的出口。面对各国对农产品贸易采取补贴这种情形,我国应正确面对这种较为不利的国际补贴环境,认真总结2009年9月我国商务部发起的第1起对进口农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案例,积极采取WTO有关规则,提高本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通过实践中的执法,不断地总结和积累经验、教训,认真清醒客观地审视我国目前关于农业等有关的补贴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寻求合适的对策,更好地利用农业补贴政策繁荣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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