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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推力下集体经济论文范文

时间:2022-02-04 11:19:15

外部推力下集体经济论文

一、政府扶持与集体经济的关系:文献梳理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主张由国家援助发展合作社,他们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政府扶持的必要性论述:一是合作意识的培育。马克思早就认识到小农意识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天然或强大的生命力”,认为应“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列宁更将农民合作意识和能力的培育上升到国家文化建设工作的重心地位,指出“为了促使所有的人个个都来参加,并且不是消极地,而是积极地参加合作事业”,必须通过教育让全国居民达到一定的文明程度,“以致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利益,并把参加合作社一举加以实现。”二是物质援助。马克思指出,小农向集体经济过渡“必须具备两样东西:在经济上有这种改造的需要,在物质上有这种改造的条件”,且认为“给予农民必要的垫款,来实现这一过渡”;恩格斯晚年谈到国家如何扶持合作经济问题时,说“可能那时我们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拔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主要不是货币,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造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列宁也认为“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使它不仅一般地和经常地获得某种优待,并且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高低等)。要用国家资金贷予合作社,这种资金额应比我们借给私人企业的,甚至比借给重工业等等的还要多一些。”他还强调政府扶持的对象应为“确实有真正的居民群众参加的合作社”。这些经典作家的思想对今天仍有很大启示意义。

(二)当前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在外部推力下,当前发达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和监管都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实施,不少国家的合作社都自发而生,甚至不需要政府扶持。因此,西方探讨政府与合作社发展关系的研究不多,但见保罗·卡斯尔曼总结了国家对待合作社的四种态度:对立、无差别、恰如其分、过度热情,认为实践中要把握好过度热情与恰如其分的度很难。⑩国内张晓山、范水生等探讨了合作社与国家的关系,认为合作社应该得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王正谱对扶持的对象、环节、规模等进行了研究,主张不同扶持对象要有所差别,对组织标准化生产和信息服务等环节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同时要注意控制扶持规模;李扬建议地方政府通过投入、经营、约束、激励等机制方面的建设,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孔样智等认为政府扶持应着重培育合作社市场能力的开拓。纵观西方早期学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当前国内外相关研究,不难发现,学者们相当多地探讨了政府与集体经济的关系,也有少数学者涉足到了政府扶持的规模程度对集体经济的影响问题,但鲜有学者将政府扶持的强度、期限、方式等多种因素引进到政府扶持与集体经济实现程度及其实现形式的分析框架中来。因此,现有研究无法很好地解释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变迁动因。这需要突破既有研究,建立政府扶持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程度及其实现形式之间新的解释框架,即政府扶持方式、强度、期限与集体经济有效性及其实现形式的解释性框架。

二、政府扶持与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一)政府扶持强度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程度

在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比较匮乏的农村地区,集体经济能较好实现,往往跟政府的有效扶持密切相关。在农民自身内在基础条件不变情况下,政府扶持作为一种集体经济发展的外部推力,其力度的强弱以及这种扶持力度所维持的时间长短将直接影响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程度。1.弱扶弱效。集体经济是针对个体经济而言的。与个体经济相比,“其组织化程度更高,经营规模更大,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更强,是市场经济下个体经济寻求更好发展走向的一种新经济类型。但这种新经济形式的发展壮大,不仅需要较个体经济更为丰富的物质基础,更需要较个体经济更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瑏瑦因此,如果离开政府任何形式的扶持和帮助,单靠农民的力量和意愿自发结合,很难形成高效运作的集体经济。2.强扶弱效。离开政府扶持,集体经济难以运行良好。但如果扶持的力度过大过强,即使短期内能令集体经济迅速生长,同样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为这种高强扶持维持的时间越长,越易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的过分依赖和过高期望,以致一旦失去扶持,就缺乏生命力。学者们的实证研究结果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瑏瑧:由于依靠政府能获得各种资源,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倾向于以丧失独立来换取地方政府的保护或者获得地方政府权利资本的支持,从而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并最终使集体经济组织偏离合作制的方向,演变为“官”办机构。如果这种强扶持不是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政府扶持撤销后合作组织消亡的危险更大。3.强扶强效。政府扶持力度强,但如果能以不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不毁损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为限,短期内也能加速集体经济的形成和高效运转,建立起强扶强效型集体经济。但如前所述,这种强扶持维持的时间不能太长,必须及时退出,避免政府在帮助集体经济组织方面走得太远,以致达到控制或包办其内部事务的程度。否则,将走向强扶弱效。4.弱扶强效。在集体经济组织起步前后,政府虽未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但若能长期坚持对农民进行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合作社知识宣传及教育培训、技术援助等外部弱扶持,并且在农民自愿组建合作社之后,协助其建立起良好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外部服务供给和改善运营环境,可能会带来一种更为高效的集体经济。这种弱扶强效的集体经济能从根本上避免行政的、非经济的束缚,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主体地位,是一种理想的集体经济实现状态,也是政府扶持的初衷和最高目标。

(二)政府扶持方式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政府扶持本质上是通过政府的各种支持手段,带动农民主动参与集体经济,让农民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保障集体经济。根据政府实施扶持过程中所使用手段的不同,笔者将政府扶持划分为直接扶持和间接扶持两种方式。其中:直接扶持指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配套设施优惠等手段,直接作用于各类集体经济组织,使它们从中直接受益;间接扶持指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进行合作价值和精神宣传、培养合作社领导人、支持合作社教育与培训、提供技术援助和信息咨询、协助提升管理水平等手段,间接地帮助集体经济组织提高效率。瑏瑨显然,两种扶持方式都包涵多种扶持手段。具体实施过程中,既可对各自其中的扶持手段进行不同程度的组合(某一种或某几种组合使用),形成各自不同的扶持强度,进而达到不同的扶持效果;也可将二者之间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手段进行有机整合,形成混合扶持效果,推动形成不同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根据扶持方式及其扶持强度的组合状况,集体经济大致有直弱、直强、间弱、间强、混合扶持型这样五种有效实现形式。1.直弱型集体经济。相对间接扶持,直接扶持总体上是一种扶持力度大的“硬”措施。对于习惯接受“吹糠见米”事物的农民而言,直接扶持见效更快。但由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内在基础薄弱,如果在发展初期,仅采用某一种直接扶持手段,那么这种直接扶持的效果也许最初较为明显。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这一扶持手段的效果发挥殆尽之后,对集体经济的促进作用也会逐渐降低,以致集体经济面临许多新问题,必须寻找新突破。2.直强型集体经济。若将几种直接扶持手段综合运用,扶持效果将十分明显。在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为加速集体经济的形成,可采用几种直接扶持手段组合使用的办法。但直强扶持方式一般只限于集体经济企业(或产业)的市场进入阶段,一旦进入过程完成,必须及时转入间接扶持方式,以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自主发展。否则,很容易在直接扶持不断强化的基础上,使扶持变质,走向行政干预或包办代替,进而使直强型集体经济的短期效果消失,自身也不得不面对解体或消亡的命运。3.间弱型集体经济。较之直接扶持,间接扶持是一种费时费力、见效慢的“软”措施。集体经济组织乃弱势农民为提高自身经济、社会地位而形成的自救组织,与其他类型企业、公司等盈利主体相比,无论从市场、信息、风险等意识角度看,还是从资金、技术、组织、经营及管理能力角度看,均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地位。如果没有其他直接扶持手段的配合,仅仅采用某一种间接扶持手段,对于合作基础和能力都极其有限的农民而言,扶持效果很难显现,推动形成的只能是一种间弱型集体经济。4.间强型集体经济。虽然间接扶持总体上不似直接扶持那样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扶持效果,但由于我国人们对集体经济存在不少误解,真正了解合作精神以及合作社运作的农民较少,政府致力于间接扶持,学会打多种间接扶持手段的“组合拳”,其实是一种社会效益更高的扶持方式,也更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尤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信息不对称、成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等方面问题突出时,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采取几种间接扶持手段交织使用的办法,往往能取得较好效果。5.混合型集体经济。混合扶持是结合不同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特点和需要,将直接扶持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手段与间接扶持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手段进行有机整合,以实现扶持作用的正向叠加效应。因此,理论上而言,混合扶持对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推进作用要优于直接扶持或间接扶持。

(三)扶持方式、扶持强度、扶持期限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如果进一步将扶持期限与上述扶持方式决定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结合起来看(如图3):政府长期、高强度、直接扶持下的长直强型集体经济在发展之初效果最好(如图3大圆),但易使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失去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并进而失去活力直至消亡;由于多数农村发展合作的基础薄弱,内生动力不足,政府短期、弱强度、间接扶持下的短间弱型集体经济效率最低(如图3小圆)。与此同时,政府长期、高强度的间接扶持成本低、效果好,最有利于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长效发展(如图3虚线图形),是发达国家对集体经济实施扶持的主要方式,但这种长间强型集体经济在实践过程中,与长直弱、长间弱、短直弱、短直强、短间强等类型集体经济一样,都不同程度存在农村内部资源、要素匮乏,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由于缺乏必备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而易陷入启动难、发展慢或者发展后劲不足的困境。因此,鉴于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地位弱小的实际状况,长期与短期、直接和间接有效组合的混合扶持应是政府扶持集体经济最为重要的举措。

三、政府扶持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探索

在我国,政府是集体经济的设计者和推行者,农民是集体经济的实践者。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问题实际是政府的集体经济设计能否“落地生根”问题。当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是从“统-分-合”的历史进程中一步一步演化而来。回顾这一演变历程,能让我们明确政府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和权限,以促进政府扶持的切实有效,进而真正壮大集体经济。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短间弱型集体经济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仅靠宣传、倡导这种间弱型扶持方式,引导农民通过劳动互助、畜役和生产工具互济等形式组建农业互助组。虽然这一定程度缓解了生产过程中劳力、畜力和农具不足问题,也一定程度限制了土地出租和雇工剥削等现象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生产力,使农产品产量普遍高于个体农户,但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土地私有制,农业依然是狭小的分散经营。因此,在提高农业生产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上有其局限性。

(二)制:长直强型集体经济

在我国合作化运动中,农业生产互助组进一步发展为以土地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并按股分红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与互助组时的自愿原则不同,初级合作社的农民入社具有强制性,政府扶持不再只是互助组时简单的观念培育式外部介入,而是涉足到生产和分配决策,初步具有了包办代替的成分。1956年始,党和政府着手部署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工作,将农民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1958年又将高级合作社的财产无条件全部上缴,联合而成,由公社统一核算和调拨,农民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决不允许私自经营。自此直至1978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前,我国集体经济长期采取“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制形式,其主要特点在“统”,即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劳动、统一分配。但实际是一种国家主导的“政社合一”组织。“政社合一”是一种过度的直接扶持,以致混淆了基层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性质,忽略了二者之间有着不同规律,自然不能实现对集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政权的特点是带强制性的,用政权组织替代经济组织,也就异化了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瑐瑠随着政府扶持被强化为行政干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被强加了国家目标,丧失了自主权和生命力,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家庭承包制:短直强型集体经济

为克服制下政经不分、统得过多过死等弊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前提下,通过放宽土地政策这一直接扶持方式,全面推行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承包制。家庭承包制以“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取代了时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转变使农户拥有了经营自主权和土地剩余占有权,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热情,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显示了其在实践之初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制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在其后稳固和完善家庭承包制的实践中,各级政府在土地管理上重“分”不重“统”,鼓励发展多种经营、允许创办小作坊或小企业、延长土地承包期、取消农业税等系列政策的实惠大多落在个体农户或乡镇层面,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推动政策不足,资金投放有限,指导引导缺位。加之村集体经济积累少,缺乏自我壮大的基础条件,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逐渐退化为纯粹的土地发包方,本质上已不再具有“集体经营”的功能。伴随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全面渗透和不断深入,毫无保护的原子化农民在市场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凸显。如何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引导广大个体农户通过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重构,有效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拓宽农民致富门道,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当前理论界与实践界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四)土地股份合作制:混合型集体经济

近几年来,山东东平在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着手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盘活农地经营权。东平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强化宣传培训、组织村干部到发达地区学习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及其先进经验、实施“能人回请”计划、加大项目资金倾斜和政策投入等系列直接、间接扶持措施,积极扶持孟庄、后口头村、西沟流村、南堂子、东史庄、安村等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生产要素入股,并委托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的方式,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先对社员们的入股资源进行全面整合,然后以“经营权租赁”、“经营权合作”“经营权抵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发展现代农业,获取土地经营的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作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引导者,县、乡政府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投入运营之后,适时减少直接扶持,转向为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协助其加强规范化管理等间接扶持,取得了良好的帮扶效果,使几个原来的薄弱村、空壳村、债务村,都摇身一变成为现今的“后劲村”。东平以土地资源为纽带,通过对“合”的直接、间接扶持,创新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机制,顺应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扩张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转移的要求;通过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产,创新集体资产内部经营机制,加速土地、资金、技术、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聚合,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通过合作经济模式,创新市场运行机制,破解了农户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的矛盾,实现了资源集体共有基础上的收益共享和共同发展,为各地政府扶持农民创新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开拓了新视野,提供了新思路。

四、主要结论及延伸思考

(一)主要结论

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经验来看,政府扶持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程度及有效实现形式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种外部条件,政府扶持对集体经济的推动作用主要由扶持强度、扶持期限、扶持方式三个变量决定。首先,从扶持强度看,政府扶持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避免搞“拉郎配”,更不能使经济行为演变为行政行为,以致达到控制或包办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程度。作为外部推力,政府扶持的强弱只能加快或延缓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转换进程,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自身发展规律。政府扶持必须找到一种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充分调动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市场化运作发展的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而农民的合作意愿源自经济利益诉求。因此,政府应通过长期间接扶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经营决策、利益分配、约束激励等运行机制,并通过机制公开透明化增强农民归属感,稳定集体经济的主体基础,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其次,从扶持方式看,直接扶持和间接扶持的效果差异明显。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且各地极不平衡,政府扶持集体经济不应该、也不可能只是一种方式。至于采取何种扶持方式的整合,主要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源禀赋状况和不同发展时期的不同扶持需求。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目标是股份制,但实现这一目标,一般需经由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直至最终实现股份制的多阶段过渡形式。对应于不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形式会有所不同;或者同一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不同发展时期,对政府扶持的方式需求也会有所差异。正如东平经验所展示的,即使面对各个试点村的同一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尚有合作社经营权的或租赁、或合作、或抵押等多元扶持模式。因此,政府扶持必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认真听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手段,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扶持规划。最后,从扶持期限看,政府扶持的效果并非固定不变。原本强效的直接扶持可能由于政府的长期大力支持,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的过分依赖和缺乏活力而失效;原本弱效的间接扶持反倒由于长期的内源性动力、能力的累积,带来集体经济的爆发力和持续力。因此,政府扶持必须建立起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尤其在扶持对象相对成熟或者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撤销直接扶持,转入间接扶持,加速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和提高其自身竞争力的进程,进而推动农村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延伸思考

从我国经济环境和各地实践角度考察,各级政府在厘清“扶持”与“主导”边界、避免大包大揽的同时,还要帮助集体经济组织规避政府扶持退出后的两种潜在倾向:一是资本控制。我国集体经济组织一出生就必须置身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中。在这个优胜劣汰的时代,合作社与现代化的企业或公司相比,显然处于竞争劣势,与工商资本联合、实现资源互补往往成为农民合作社谋求自身发展的捷径。可这种互补型合作的双方:在权力上是不对等的,集体经济掌握的是厂房土地,把握经济主动权的生产经营主体却是外来企业或民营个人;在目标追求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工商资本以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集体经济则兼具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益双重目标。这种本质属性上的差异,注定了二者在合作初期尚能齐心协力。但随着合作社经营收入的持续增加,资本谋求最大利润是必然趋势,资本控制的倾向不可避免。通过梳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功能的相关文献发现,不少学者都表达了对合作社“资本控制”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作社产权锁定、自主性差、功能弱化等发展生态恶化的担忧。二是精英控制。当前我国由农民自发联合成立合作社的较少,绝大部分依赖于村干部能人、经济能人或涉农企业(公司)领办。对于这种精英依赖型合作,张晓山、黄祖辉、孔祥智等学者基本持肯定态度,认为通过发挥“乡村精英”的引领作用,有利于打破合作社中的集体行动困境,没有他们,合作社就难以成功。毋庸置疑,在合作社建立和发展的起步阶段,乡村精英的带动作用确实能提高合作社的组织效率。但过于强调精英成员在其中的作用,可能会强化他们的权力意识,以致形成精英控制,损害其他成员对合作社的认可。况且,精英是一种稀缺资源,精英依赖也使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精英断层的潜在风险。既然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无法回避对资本和精英的依赖,那么,如何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处理好“做蛋糕”和“分蛋糕”的关系,使集体经济组织在依靠工商资本、乡村精英的同时,又不失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本性,就很值得理论界和实践界进一步探索完善。

作者:熊彩云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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