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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形式发展范文

国家结构形式发展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形成受国家民族统一的背景、进程和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其具体内容亦呈多样性,探讨这些问题,笔者将从最基本的概念谈起。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分类

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复合制和单一制两种。它们都表现了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一种权力划分关系。由于复合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联邦,因此,联邦制和单一制成为当代国家结构的主要形式。所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省、共和国)组成的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是指若干个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根据中央权力的集中程度,单一制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和地方分权型两类。单一制国家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最普遍和最主要的原因一般是由于一个国家历史上长期为一个民族或一个主要民族辅之其他少数民族的融合构成,经过历史的沉淀己经形成较为稳定和基本同一的文化传统。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宗教和政治传统的影响。

一般的说,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是:第一,具有单一的宪法和国籍,有统一的国家统一最高权力机关;第二,国家主权高度统一,对外行使国家主权的只能是中央权力机关;第三,中央权力机关对内高于一切。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权力机关接受中央权力机关的集中领导,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即使个别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被限制在统一的国家主权范围内。联邦制国家的特点:第一,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并约束其联邦成员;第三,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等事务;第四,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第五,认同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简析

(一)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确立

新中国确立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两千多年以前建立的中央集权制的延续。中国自秦汉以来的地主经济及灌溉农业对集权制的依赖,加上自然地理中的辽阔地域的松散性和内部分裂性,使历代王朝从观念到体制,都把中央集权作为分封(或地方分权)的对立物而不断地予以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时,已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中央政府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关系是:在行政管理上,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各省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仅仅是地方政府的首长;立法方面,立法权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人大无权制定法律;司法体系上,从中央到地方设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等一套司法系统。

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地区是我国解放以来一直实行的地方制度。省、直辖市内实行较为集中统一的管理,自治地方实行中央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地区具有较大的自治权。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新发展

由于政治生活、经济现象、社会矛盾等诸多方面的变动和影响,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亦有相应的变革和调整。比如,二战后,有的国家(中国、英国等)从集权走向放权,而有些国家则从分权走向集权。我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后,特别行政区特殊的法律地位对国家结构会产生什么样影响?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除国防和外交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管理外,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的是:他们拥有自己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各部门均不得干预其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在香港和澳门两地均起了本地宪法的作用,两地立法会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应以各自的基本法为依据而不能与其相抵触。内地的法律除有关国防、外交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决定的可在特别行政区施行的少数法律外,其他法律均不是凌驾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之上。

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呈现出新的特点。从主权和国家构成来说,一国两制是单一制国家,国家主权是固有的,不是各个地区让与的;特别行政区的存在和权力范围不是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赋予的。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来说,“一国两制”又不完全等同于单一制国家,而是共有联邦制的特点,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联邦制。“一国两制”下,尽管外交权由中央政府掌握,但特别行政区有很大的外事权。香港、澳门和台湾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名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员的身份参加很多外事活动。此外,在财政、货币、关税、军事(仅限于台湾)等诸多事务的管理上,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也拥有比单一制或联邦制国家各地区政府更大的权力。

笔者认为,特别行政区虽然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以及最高司法终审权(这些是联邦制的一些特征),这种自治权使我国的单一制蕴含了联邦色彩。不过,这些并不否定特区的地方行政区地位,因为它所享有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而不是自身固有的。并且它仅是中国的极小的一部分,作为矛盾的次要方面,对于中国整体的国家结构不会造成很大影响。特别行政区可以作为我国国家结构当中的特例来看待;它会对我国的国家结构产生影响但不足以改变我国是单一制的基本结论。

三、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发展的影响

我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多元化,经济特区的设立,以及特定的历史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复杂的、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形式,或者可以说,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混合型的单一制形式,因为它包含了多样性的内容及政党的因素。理解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发挥两个积极性,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作出努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项事业发展迅速,许多问题应运而生,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亦成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中央的过分集权严重影响了地方的积极性,制约了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有学者主张,我国应抛弃传统的单一制,采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笔者认为,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应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框架下得到改进和解决,任何一种国家结构形式都不是万能良药。

曾经就提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中央权利优先,“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地方的特殊,是“为了加强全国统一所必要的特殊”。国家利益、中央的集中统一是主要的,地方权力的存在、地方管理权力的给予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巩固中央权力。可以看出,地方的存在是中央的手段和工具。这样的认识随着条件的变化也应当发生变化。中央对地方的领导手段是法治还是人治?中央在哪些事务上可以对地方实施领导监督?地方的权力来自于谁?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发生冲突有谁解决?对于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规范和明确。

为了解决特定问题和完成祖国统一的历史任务,我国宪法创设了两种独特的制度,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二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除了民族因素外,还有历史的、现实的、民族心理的、意识形态的等各方面的因素。建议把党和国家关于“一国两制”的基本理念按宪法要求作系统阐述,使特别行政区在内容上与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相呼应,形成一个完整的中央和地方形式表述体系,从根本上巩固“一国两制”思想在宪法中的地位。同时,构筑完整的《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童之伟认为,成熟的国家结构形式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或特点:存在着一定的民主事实;各层次政府的地位和权限由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行政区域划分和各级政府间职权配置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建立了各级政府间的冲突协调机制及法定的权限纠纷裁决机关,有宪法意识较深厚的国民、具备民主法制观念的政治家和廉洁守法的文武官员队伍。笔者认为,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并希望通过对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简单探讨,澄清一些在处理中央和地方问题上的模糊认识,为进一步完善和协调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提供一点新思路。一个国家无论采取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只要其能根据变化的情况赋予其国家结构形式新的内容,能够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国民的安康,就是值得坚持的国家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