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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就业人员维权范文

市场经济体制就业人员维权

一、灵活就业形式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

灵活就业或弹性就业是一种与传统正规就业相对的“非正规就业形式”,具有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就业岗位灵活,以及就业门槛低、流动性大、弹性空间大、包容性强等优势,较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弱势群体。

从灵活就业现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小规模私营企业、个体、家庭作坊等非正规部门的就业;2、正规部门中有别于传统正规就业形式的,如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等;3、个体经营业主、合伙经营人;4、独立服务型就业,如市场小商贩和打零工者;5、自由职业者,如以独立身份出现的娱乐服务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构成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知识阶层、新毕业大学生及部分城市青年、农民工等。

灵活就业由于单位不正规或社会保障缺乏,虽提升了就业数量,但就业质量较差——工作不稳定、工作时间长,工资率低。与灵活用工的蓬勃发展相比,法律的缺失却经常使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特别是其薪资报酬以及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比较严重——灵活就业是以丧失其部分应得权益为代价的。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法律保护在现实语境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形式从事就业;二是用人单位一方未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麦当劳、肯德基非法用工就是明证);三是工作时间不确定,甚至连续工作达10小时以上;四是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给灵活就业劳动者缴纳相关的保险基金;五是辞退劳动者随意性大;六是随意拖欠和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七是法律援助和法律纠纷处理机制和机构不健全等。

二、制约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社会因素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正规就业”的劳动者设计的,而对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缺乏可供操作的法律条款规定;《工会法》则存在与《劳动法》相同的问题,“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职能很难在实务层面上实施到位;灵活就业者建立和接续社保关系在各地尚无统一的政策规定;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缺乏维护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管理手段和积极态度;部分灵活就业劳动者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不知维权甚或出于无奈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等。从现实来看,灵活就业者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以及劳动者应有的福利及社会保险方面,都更容易受到损害。

2003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权益进行了规定。但仅仅是劳动保障部的一个政策性文件,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和操作性,对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作用远远低于预期,而即将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没有对逐步壮大的灵活就业群体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和规范。

三、完善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措施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使之适应严峻的就业形势。可首先在实务层面上制定一些具体办法,条件成熟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到更高的位阶,如对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以适应社会各阶层参保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劳动保障立法力度,制定如《劳动保险法》等,扩大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调整范围。

(二)在立法过渡时期,做好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工作。将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纳入统筹,如不按期给灵活就业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不予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年检等;制定灵活的缴费操作方法、缴费基数和补缴办法等;扩大最低工资标准覆盖面;强化完善灵活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劳动合同手续;采取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要求凡用人单位或个人,无论使用何工种(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等)都必须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对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以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工会在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基本是形同虚设,而灵活就业者的就业主要又集中在这些单位,因此,要使工会的维权作用切实发挥出来,就必须严格按《工会法》规定,在符合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建立工会;对会员25人以下的单位,尽快建立社区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在私营和民营企业加大工会组织的垂直领导和管理力度,使工会维权更为有力。

(四)加大对《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此任何公民都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除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外,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必需的。

(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以规范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管理行为,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的贯彻落实。

(六)做好法律服务和司法援助工作。灵活就业劳动者大多是弱势群体,政府劳动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设立法律服务中心,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