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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贸易技术壁垒对策范文

时间:2022-06-15 02:22:44

应付贸易技术壁垒对策

美国是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军事、外交领域有着重要影响的唯一超级大国,同样在国际贸易及技术壁垒方面也具超级影响力和作用,况且,我国对美出口值多年处于我国对外国家出口第一位置,更值得重视和分析。美国《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下称“1979”)内含《第二节贸易的技术壁垒(标准)》章节,《贸易的技术壁垒(标准)》实质是美国应对贸易的技术壁垒战略重要方式之一。它具有长期性、全局性、连续性、前瞻性、层次性、可具体操作性、美国利益优先作指导。而美国进入金融危机以来,奥巴马政府树起再工业化和出口促进战略大旗,应对贸易的技术壁垒战略的“攻与防”进一步加强和升华。如果美国战略学家约翰•科林斯在《大战略》中论述战略是达到某种目的而制定的一种行动计划,是一个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那么,美国《贸易的技术壁垒(标准)》和奥巴马政府再工业化和出口促进政策和方法等,毫无例外,符合战略这个特征。美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管理基本准则。作为美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管理者,国会以“美国利益”、“美国安全”以“及美国权利”为基本准则。通过《美国贸易法》明确对外贸易发展总目标和对外管理基本准则,贸易的技术壁垒战略则围绕这个原则展开“攻与防”布防。

1《1979年贸易协定法》及《贸易的技术壁垒(标准)》探讨

1.1《1979年贸易协定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属于《美国海关法典》第十三章的内容。

1.1.1美国法与国际贸易法发优先原则

国际条约与美国国内法冲突,适用美国法。在1979第2504条中指出:任何国会批准的本编第二五O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贸易协定的任何条款和这种条款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实施应依据美国法律,与美国成文法发生冲突的,应为无效。这里所指的贸易协定也包括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1.1.2优先原则历史由来

1947年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以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中形成了所谓的“祖父条款制立法”,在临时适用议定书中允许其23个原始缔约方在与本国国内现有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适用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作为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创始国、主导国和主要推动国家,美国积极参与上述二个国际贸易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规则制定。美国国会在批准国际条约时规定,如果国际条约与美国国内法冲突,适用美国法。美国国会通过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更明确规定,乌拉圭回合协定与美国任何法律冲突时,美国法优先。关贸总协定成立时,很大程度上是由美国控制,其后欧盟和日本经济实力迅速发展,总协定逐步成美国、欧盟和日本之间经济较量和市场争夺的场所。

1.1.3中国与美国经贸交往增加不确定性

美国法优先于国际法,容易造成美国单边主义,影响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功能潜在的削弱作用不可忽略。结合到我国与美国的经贸关系,《民法通则》第142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行政诉讼法》72条均明确规定,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按照现有立法,世贸组织的法律效力显然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中国与美国对待国际法的不同态度,将给两国的经贸交往增加不确定性。

1.1.41979的宗旨:(1)批准和履行根据《1974年贸易法》谈判的贸易协定;(2)促进开放的世界贸易体系的成长与维持;(3)扩大美国商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机会;(4)改进国际贸易规则并保证规则的实施,以及其他目的。

1.2《贸易的技术壁垒(标准)》

《贸易的技术壁垒(标准)》属于《1974年贸易法》第二节的内容,重点阐述标准化活动及采用国际标准,对美国对外商业保护,基本术语定义,总统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联邦政府机构的职能,标准信息中心职责和要求等。

1.2.1标准有关的活动和合法的目标

标准有关的活动:不得被解释为———1.禁止任何民间机构、联邦机构或州机构从事与标准有关的措施的活动,包括任何与安全和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环境或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措施;或2.限制联邦政府机构确定其认为适当的安全或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环境或消费者保护的水平的权力。合法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合法的健康或产品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和消费者利益,并且此类活动并不排除完全符合该活动目标的进口产品,任何私人、联邦政府机构或州政府机构与标准有关的活动不得被解释为对美国对外商业的不必要障碍。

1.2.2对美国对外商业保护

在1979第2532条中指出:任何联邦政府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对美国的对外商业造成不必要障碍的与标准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下列要求的活动:在对任何进口产品实施与标准相关的活动时,每一个联邦政府机构应确保使该产品受到不低于相同的国内或进口产品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在实施检验或检验方法时在下列方面享受不低于相同国内或进口产品的待遇:(1)在同等情况下接受产品进行检验;(2)在同等情况下实施检验;(3)检验费的征收;(4)对出口商或进口商或其人提供检验结果;(5)检验设施地点的确定和检验抽样;(6)有关进口产品保密资料的处理。

1.2.3采用国际标准

每一个联邦政府机构在制定标准时应参考国际标准,在适宜的情况下,应以国际标准为制定标准的依据。国际标准不相适应。依据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标准不相宜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Ι)国家安全的需要;Ⅱ)防止欺诈行为;Ⅲ)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Ⅳ)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V)基本工艺问题。

1.2.4制订标准原则

在适当的情况下,每一联邦政府机构都应依据性能准则来制订标准,如与一产品的意在用途和在规定条件下应达到的性能水平有关的准则,而不是依据诸如产品的物体形状或制造产品的原料类型那些设计准则来制定标准。

1.2.5合格评定

每一联邦政府机构应在与其适用的合格性评估程序的基础上允许一产品的外国供应商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他原产地国家的相同产品的供应商有同等的机会取得合格性评估。

1.2.6州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行为限制

国会认为州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都不应从事任何会对美国对外商业构成不必要障碍的与标准相关的活动。

1.2.7总统应采取合理的措施

总统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例如促进州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在实施与标准相关的活动中遵守与根据海关法典第二五三二条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应遵守要求相同的要求和程序,规定与这些活动有关的通知、参与、公布。

1.2.8联邦政府机构的职能

(1)美国贸易代表对于美国贸易代表规定有(1)美国贸易代表应协调因实施本分章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政策问题的审查并提出与此有关的国际贸易政策、(2)美国贸易代表有责任协调美国与外国进行的磋商和谈判以便对与标准相关的活动达成相互的安排。在行使其本职责时,美国贸易代表应向对所磋商和谈判中的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联邦政府机构提供信息并进行咨询。(3)关于美国贸易代表在贸易协定上的一般权利的法律条款,参见《美国海关法典》第二一七一条。(2)商务部长商务部长应在商务部内设立并维持一个非农业产品职能的技术办公室和农产品职能的技术办公室。总统应为设立的每个技术办公室规定总统认为实施贸易技术壁垒所必要与适宜的职能,商务部长应把认定的与国际标准有关的活动告知美国贸易代表并与美国贸易代表协商和协调。获悉与国际标准有关的活动的信息并确认那些将给美国商业带来重大影响的活动。(3)有关部长如果有关私人国际标准组织要求由组织成员代表美国利益,则有关部长应通过适当的组织成员提供。有关部长应———1)鼓励有利害关系的联邦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促进形成对该组织所关注的技术活动的一致立场;2)鼓励联邦政府机构在承担这种代表职责时从受影响的国内利益部门寻求信息并与之合作;3)不得撤销任何对该组织所从事活动具有管辖权的联邦政府机构的职责,除非该联邦政府机构请求这么做。4)标准信息中心商务部长应在商务部内常设一个标准信息中心。标准信息中心职能:(1)是收集如下信息的中央机构a)无论官方或民间、国内或国外、国际或区域或全国或地方的与标准、技术规章、合格性评估程序和与标准有关的活动;b)在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参与国际和地区标准化组织和合格性评估体系和其成员资格,包括有关标准活动的双边和多边安排:(2)使公众能以部长规定的费用得到第1项所要求收集的资料,而不是适用于第3项的资料:(3)竭尽全力使公众能以部长规定的合理费用得到第1项所要求收集的依据与拥有资料版权的国内外民间机构或实体合作得来的民间来源的资料。(4)对那些来源于外国的资料,以部长规定的合理费用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5)是一个无论是采用或自行提出的美国境内与标准化有关的活动的资料查询处,在实施本项时,商务部长应把对所有农产品情况的查询提交,设立的农业部内的技术办公室的除外。(6)提供其他适当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所设立的技术办公室在实施其职能中可能提出请求提供给它们的服务。标准信息中心应以部长规定的合理费用向公众提供如下有关文件和信息:a)任何普遍适用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建议、采用和维持的检查和批准程序;b)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实施评估时考虑的因素;c)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认为适当的保护程度决定;d)在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在国际和地区卫生和植物检疫组织和体系以及在有关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双边和多边安排中的参与和成员资格以及这些制度和安排的提供。

1.2.9资金保障为了实施《贸易的技术壁垒》以及以其他方式鼓励守《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和有关部长可根据规定的职责各自向任何其他联邦政府机构、任何州政府机构或任何私人提供补助或与他们签订合同,以协助这些机构或私人实施适当的计划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增加对提议和采用的与标准有关的活动的意识;(2)通过适当的国际和国内与标准相关的活动促进国际贸易;(3)在适当的情况下,依据本编第二五四条在国际与标准相关的活动中提供适当的美国利益的表达;(4)通过对可能影响美国出口的国际标准相关活动的日益增长的认识而鼓励美国出口。

1.2.10违反协议所规定美国义务的控告(1)控告条件1)《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的缔约方,2)不是《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缔约方的外国,但却为美国贸易代表认定向美国提供了作为《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的缔约方向美国提供的权利和特权实质相同的权利和特权的外国,可以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指控在美国境内实施的与标准相关的活动违反协议所规定美国义务的控告。(2)协商和审查经收到所述的任何控告之后,美国贸易代表就应与a)被指控进行违反该协议规定活动的机构或个人,b)跨部门贸易组织的政府机构,c)其他适当的联邦政府机构,d)适当的代表协商和审查有关问题。美国贸易代表应在相互满意的基础上通过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指控中提出的问题。(3)控告裁决后的处理如果一个适当的国际机构裁决在美国境内正在进行的与标准相关的活动与此协议规定的美国义务相抵触,所成立的跨部门贸易组织应审查该裁决及与之有关的事件,以便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关于与指控美国以外的协议缔约方所从事的活动违反协议义务的国内当事人可取得法律规定的救济。

1.2.11相关定义(1)“联邦政府机构”,指在第五卷(联邦法典)第一部分第二章涵义范围内的下列机构:a)任何行政部门;b)任何军事部门;c)任何政府公司;d)任何政府控制的公司;e)任何独立机构.(2)合格性评估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确定相关技术规章和标准中的要求的程序、(与WTO/TBT一致)。(3)“国际标准组织”为:1)任何其成员资格对不论官方或民间的美国代表开放并a)对此协议所有缔约方开放,或b)对部分此协议缔约方而不是所有缔约方开放;2)从事国际标准相关活动的组织。国际标准组织的定义显示了美国利益,强调国际标准对美国开放。(4)“标准”,指下列各项之一及对下列各项中任何一项的修改或变更:1)产品的特征规格,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性能、安全或大小等级;2)适用于产品的专门技术术语、符号、检验及检验方法、包装、标记或标签的规格说明;3)实施a)、b)段中规格或说明的行政管理程序。这里对于标准定义比WTO/TBT中的标准更详细。(5)技术法规指规定产品特征或其相关方式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包括不必强制遵守的行政程序,还包括适用于产品的专门技术术语,符号、检验及检验方法、包装、标记或标签的规格说明。

1.2.12美国应对贸易的技术壁垒战略定期检查第二五七三条在本章生效之日开始的3年期限结束后以及在每一后续的3年期限结束后,美国贸易代表应就在此期间国内和国际方面实施此协议的情况准备并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

2金融危机以来,奥巴马政府应对贸易的技术壁垒的“攻与防”战略

2.1金融危机中的美国贸易保护(防御)金融危机中的美国采用了大量的贸易保护,显示其防御战略,如,

2.1.1购买美国货条款2009年1月2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高达8190亿美元的美国新经济刺激方案规定。受其资金支持的新经济项目,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产品。

2.1.2拨款法案制定进口标准限制2009年2月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法案中第727条规定:“根据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拨款,不得用于制定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从而限制了中国禽肉对美出口。

2.1.3输美全地形车事件2000年全球全地形车的市场规格为50万台左右,现在已达到100万台的规模。其中,美国全地形车消费占了全球总销量的80%左右。从2004开始,我国全地形车凭借成本优势攻城略地占取美国市场,据统计,2008年,中国对美出口额约为4亿美元。随后,针对市场存在的问题,本田汽车美国公司及其他生产全地形车的大型制造商要求美国国会立法,设定安全标准,意在限制中国廉价全地形车大量涌入美国。2008年8月,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规定对全地形车产品开始实施美国国家强制性标准ANSI/SVIA1-2007,与之相应同年8月11日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出G/TBT/N/USA/431《最终规则:关于全地形车的标准》WTO/TBT通报,2009年1-9月份,我国对美出口金额同比下降了73%,2009年3月底至8月降至冰点,几乎没有全地形车产品出口到美国。其中全地形车检测标准内含美国农业部农业林务局《关于内燃机火花消除器的标准》项目,这个标准并没有公开发售。最近,又提出全地形车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要求。从2008到目前,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出全地形车WTO/TBT通报达5项之多,而2008前7年仅有二项通报。另一方面,今年4月,美国北极星全地行车在中国举行全国巡回活动,以广州为起点,历时3个月,覆盖广州、昆明、成都、北京、上海、乌鲁木齐、长春、太原、武汉、杭州等多个城市,凭借功能和样式,为反攻中国市场铺路。

2.2奥巴马“再工业化”和出口战略(进攻)2009年奥巴马接受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采访时所言更加直白:“我们不能回到那个时期,即中国、德国或其他国家把一切卖给我们,我们背负一打信用卡和房屋净值贷款,却没卖给他们任何东西。”目前美国的出口占GDP的8%左右(中国为36%),比37%这一世界平均水平低很多。因此,美国想增加出口份额并非没有道理。美国总统奥巴马2010年8月签署了制造业促进法案,旨在帮助制造业降低成本,恢复竞争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再工业化”即制造业复兴战略,美国已经把“再工业化”确定为未来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并采取了系列措施。2010年1月2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国情咨文提出五年内使出口翻番的目标,2月4日美国商务部长骆家辉提出“国家出口计划”“当前世界已发生深刻变革,美国正在同其他国家竞争。”在今年1月25日发表的国情咨文中,美国总统奥巴马强调需要保持本国竞争力。产业发展方面,奥巴马也亲自“点将”,提出将清洁能源、高速铁路和信息技术等三大产业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另外,为了帮助企业出口更多的产品,奥巴马表示,美国政府设定了到2014年使出口翻番的目标,因为出口越多,就能在国内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因为美国每出口10亿美元,就可以在国内创造5000多个就业机会。

2.3奥巴马出口战略新举措(进攻)2010年7月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国家出口倡议》进展报告。国家出口倡议旨在推动美国出口增加一倍,藉此创造200万个就业机会。倡议希望改善直接影响美国私人企业出口能力的条件,包括消除妨碍美国出口的外国贸易壁垒,及协助美国公司特别是小型公司克服海外出口市场的准入障碍,方法包括便利出口融资、展开跨政府部门的贸易推广工作等。美国政府正着手加强美国各地及驻海外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中的企业援助中心,以协助美国出口商,特别是小型企业在新兴市场建立据点并扩展业务。

2.3.1集中力量推动出口,奥巴马则特地成立了两大出口智囊机构—出口促进内阁和总统出口委员会。出口促进内阁成立于2010年3月,由奥巴马直接签署行政命令成立。该内阁由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贸易代表办公室、小商业署和进出口银行等多个政府部门的领导共同组成,下设出口促进办公室,由国务卿负责日常工作运行,但直接听命于总统。其目的就是要打造一个“一站式”的政府出口服务格局。总统出口委员会是与促进出口内阁同时成立的特别机构,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一个有少数官方人士参加的咨询机构,包括奥巴马日前宣布新增的18名成员。在目前共计20人组成的总统出口委员中,绝大部分都是来自美国商界的领军人物。就如何促进美国出口、就业和增长提出建议。

2.3.2科技投入和标准研究国会公布的《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的草案包含增加133亿美元科技投入,其中研究和开发99亿美元,研究和开发设施设备34亿美元。这笔支出将主要流向美国竞争力计划重点支持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能源部科学办公室和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三个机构和国立健康研究院。

2.3.3美国出口潜力和成效目前美国3000万家企业中只有不到1%从事出口业务,而在出口企业当中,约58%的企业只出口到一个市场。仅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的出口大有潜力可挖。奥巴马在白宫宣布,2010前4个月美国出口额较2009年同期的5020亿美元上升了17%,增加了约860亿美元。

3美国贸易发展回顾与总结美国从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主持撰写了影响未来美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制造业报告》开始,到近200多年的国家发展过程,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国家发展战略和科学管理制度。工业从早期的幼稚期(实行保护,对外高关税等)到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化基本成型,过后美国对外贸易企业快速成长(1890-1929)到发展的停滞阶段(1930-1947),相对下降(1947)-1987)、再度崛起(1987-现在,其间经历美国“去工业化”的掀起和“再工业化”到来)。贸易发展理由早期的贸易保护理论,发展到自由贸易理论,最后(20世纪70年开始)战略贸易理论战略、竞争优势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1990美哈佛迈克尔。哈特)以及《大棋局》,一切都向国家利益和国内现状向好倾斜。完成了由防御(贸易保护理论)到进攻(自由贸易理论,战略贸易理论战略,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及相关政策具有进攻性)的国际贸易理论。同样,美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也开始“防御型”与“合作型”法律体系向“攻守兼备型”法律体系转变过程。毫无例外,其应对贸易的技术壁垒战略举措也向“攻守兼备型”发展。

4总结和结束语综上分析,目前,美国对中国贸易的技术壁垒问题将不可避免。无论是再工业化、还是出口战略制定,都意味着:美国将利用其技术、产品等优势在竞争规则和国际贸易规则上做文章,制造贸易壁垒,加剧贸易摩擦,其中也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美国政府将使用WTO的法律途径,来反击中国每一次试图提高自身贸易利益的尝试,或是它认为促进自由贸易的行为。预期将会看到美国在WTO发起更多针对中国(可能还有欧洲)的诉讼(或通报)。值得提醒的是《1979年贸易协定法》第二节〈贸易的技术壁垒(标准)和奥巴马政府再工业化和出口促进政策等和方法等正是其应对贸易的技术壁垒战略杰作,充分显示美国为贸易技术壁垒战略展开做好了静态和动态、民间的和官方的、国内与国外、常规和非常规的“攻与防”的全方位准备和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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