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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正义观思考范文

时间:2022-03-07 10:00:51

经济法的正义观思考

摘要:

人类社会始终都在不懈地追求正义,正义是美德的最高体现,同时正义也需要法律来体现和维护。正是出于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法律才得以制定并实施,经济法同样是人们为了实现正义目标而制定的法律。对法律而言,正义是其永远不变的价值追求,但正义存在着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两种形式。由此衍生了法学领域中颇受学者关注且争论颇大的问题,即若法律的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存在矛盾,哪种形式应该优先考虑?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社会法,则其反映、追求的正义观是如何的?本课题针对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展开分析,再围绕着这两种形式间的关系及开展经济法研究工作的本质进行探析,文末从整体着眼分析了经济法的正义观并获得了最终的结果。经济法上的正义观是具有实质性的,涵盖了实质正义及形式正义两种类别,前者能够很好地弥补后者的不足,独立存在于民法形式之中,能够很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还能保护弱势群体。

关键词:

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经济法;正义观

一、法的正义论

(一)形式正义如今有着丰富含义的形式正义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最近几年,国内法理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开始关注法的正义这一问题,部分学者尝试着对形式正义的概念作出阐述。但对于形式主义,法学理论界的认知依旧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于形式主义的理解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着眼于某一层面,形式正义是法治的第一体现,法治必须给予形式正义足够的尊重。随着我国法治的倡导和推行,形式正义的重要意义理应受到更广泛、更深人的关注。形式正义的含义也有多种理解。一些学者认为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是相对的,罗尔斯是其中的代表;一些学者则认为形式正义是抽象的,是和具体正义是相对的,佩雷尔曼是其中的代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形式正义和诉讼正义、程序正义的内涵是一致的,戈尔丁是其中的代表。《正义论》是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文中联系形式正义对正义原则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始终遵守原则,也就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即为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意味着坚持原则,是服从某些体系。①此外文中还提出,形式正义属于一种“规则性的正义”,罗尔斯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对形式正义做出阐述,认为形式主义和法律是一致的。“形式正义是同等地对待所有人”这是佩雷尔曼的观点,考虑范围内的全部人员获得的对待都必须是一致的,不论其身体状况如何、年龄多大、是否富裕、何种肤色。②为此可知,皮雷尔曼眼中的形式正义是抽象的,不仅仅没有对“基本范畴”作出详细的限定,而且还并未明确两人何时是在一个基本范畴之内的,也没有明确相关的待遇要求。在戈尔丁看来,形式主义是诉讼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人类社会所提出的最早正义要求。“虽然程序正义是次要的,但必须将公平程序的标准和我们用来对标准作出阐述的正义理想区分开来。”③笔者同样认为,形式正义有着多种含义,语境不同表达的语义必然存在差异。形式主义更加注重规则,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当情况一致则待遇也应该一致,类似案件必须进行类似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显然这与情理是相悖的。与实体正义相较而言,其形态包括下列三种:首先是被称为制度正义、法律正义的相对于社会正义的形式正义,法治是其实质。与社会正义相比较,所有法律规定,不去考虑其是属于程序法所明确的程序规则还是其是属于实体法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都被称作形式主义。④此种形式正义的本质即为法治。可从罗尔斯的逻辑思路着眼将法治界定为形式主义,提倡法治即意味着鼓励形式主义,社会正义是此种正义的终极目标,为此对于社会正义的追求必须与形式正义联系在一起。其次是对应具体正义的抽象正义,此种正义将特殊情况、具体内容等全都舍弃,即“同等地对待所有的人”。⑤此种正义和法治的“平等”价值存在着密切联系。法治包含着平等这一基本含义,是其基本价值理念,法治必须依托于平等才能实现。如今现代法治赋予了一层新的含义,即对待政府、公民必须是平等,但同时必须赋予政府特别的权力,显而易见,往往是无法实现对待政府、公民的同等对待。法治要求在普通法律上,政府不应该享有那些不必要的豁免权、特权。最后是相对于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在法律体系中,形式正义是和实体正义相对应的,可将其称为诉讼正义、程序正义。划分标准是执法、立法。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法治,尤其注重程序,为此法治的精神内涵反映出对程序正义的执着。⑥

(二)实质正义实质正义一般是通过立法人员制定的良法来体现的,借法律规定来公正地配置政治自由与平等、社会合作负担及利益、资源等。⑦其给予法律开放性、非确定性等极大的关注,以法律形式来贯彻落实所有的伦理、实际功利主义等目的,而为了达到此种目的,法可以不被严格的遵守。和形式正义相对比,实质正义同样呈现出相对于制度正义的社会正义、相对于抽象正义的具体正义及实体法上相对于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⑧总的而言,最后一种形态的实质正义标准较简单,是实体法所明确的规则、原则,即“以法律权利为依据来对待”。大部分人认为合理分配社会利益及负担即为实质正义,从此处着眼可知实质正义所强调的对于社会范畴中存在的实质公平、正义与社会成员的正义价值理念是高度相契合的,针对各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做出的法律调整应该是具有针对性的,此外还负责分配、矫正利益,负担也能够通过此过程中法的实质正义来完整的体现出来,与道德要求是相符的。全局性社会利益的实现与实质的机会平等是实质正义的着重点,“公正、自由、平等、秩序”是实质正义价值的基本内容。为确保弱势群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需落实差异性准则,适当的向弱势群体倾斜,提供必要保护,因此来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但实质正义在践行期间必须将效率问题考虑在内。切勿因为过度关注实质正义而忽略效率问题。⑨颁布实施的全部法律活动及制度必须要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将目标定位于社会财富的增加,追求正义需要重视效率问题,而且必须努力追求效率。邓宝驹案: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对原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兼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宝驹等四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后确定邓宝驹犯职业侵占罪,邓宝驹最终获得了5年的监禁刑罚。邓宝驹等人一共侵吞了两亿多元的信用社资金,根据相关法律对其提起了职业侵占罪的控诉,但是假若国有企业出现此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判处的是贪污罪,涉案人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一最高法定刑,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⑩这样的判决合法而不合理,这就关系到法学上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若法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存在矛盾,需要优先考虑何种形式?不管是以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为依据,所有人都平等地适用法律,情况相同处理方式一致,人可借助法律规定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预见,此即为法的形式正义。而实质主义是以法作为实际功利主义、伦理的工具,法在此时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实现功利伦理目标,考虑到此问题,若采用此方法不能够实现目的,往往可以对其进行转化。法不仅仅是形式正义,还体现了实质正义,但需注意,两者并不是时刻都是保持一致的,若两者存在矛盾,应优先选择何种形式,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见解。

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

(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概述经济法是法律部门的一种,正义自然也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这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必须是符合社会正义观念的。与其它法律不同的是,正义价值在经济法中有着独特的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市场构建、经济体制的运行、社会经济利益及责任的配置、市场竞争秩序等是经济法上的正义所关注的内容。经济法在正义的指导下运转,由此使得经济的干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显得公正、合法。其次,由于国家干预经济是为了追求效率,为此经济学的正义尤其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效率,体现出经济法的价值。制度安排、设计的正义及制度运行的效率在市场体系内是彼此补充的。基于此才能够建设起一个构造科学、内容全面、运行高效的市场,从而使得市场经济的目标追求得以实现。正义观必须能够将其所处时代的特征、时代要求等体现出来。对于二十一世纪而言,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同时还是构建社会合作机制的前提条件。当代社会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则通过关怀弱势群体来体现正义理念,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干预,从而达到正义的目标。社会后现代性直接催生了经济法,相较于传统的法律,其调整领域、方式及涵盖的价值内涵都出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正义在法律上有着非常强烈的道德内涵,为此在经济法中有着浓郁的时代特色及部门法色彩。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所期望实现的实质正义有着内在统一性,是基于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来反思、矫正法律形式的正义,需注意的是,其并非对法律形式正义持绝对的否定态度,其本质是扬弃、发展法律形式正义,我们需正确认识正义观所具有的评定、秩序、自由及公平。为确保经济得以持续、顺利地运行,并获得平台支持,在考虑到社会公共性及全局性等的要求后,市场经济提出必须要将良性的社会秩序成功构建起来,而良好的秩序平台必须依托于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两种手段的配合、协同作业才能建立的。经济法所提倡的实质正义是基于形式主义(传统司法强调的),关注社会个体的差异,例如经济能力、自然禀赋及社会地位等,希望能依托于对权力义务的倾斜配置及科学的制度安排将大众能够接受的良性秩序成功创建起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平、效率是市场经济关注的重点,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涵。此外,公平还是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公平是基于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前提下,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提供差别对待从而达到公平的目的。实质公平是经济法所期望达到的实质正义目标所强调的其中一项内容,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目标是相同的。经济法实质正义涵盖了实质公平、理想秩序及平等自由等内容,此外这些内容还对经济法在独立法域上所特有的价值构成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尽管在有些时候法律的自由、公平及秩序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是存在冲突的,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变化趋势,显而易见,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选择尝试着能够在经济社会之中达到平衡状态,也就是基于私法自治,国家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借此来实现价值的和谐共存目标。

(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在市场规制法中的体现市场规制法最初应该是以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竞争法的产生表现出来的。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在于维护竞争秩序。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进行直接的干预,从而对市场结构进行调节,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并确保市场保持良好的秩序,为公平竞争的实现而形成的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统一称作市场规制法。简单地说,即市场规制法是对市场规制关系进行调整的总称,是经济法的有机构件。具有公共性、全局性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平等主体间的不平衡关系都是经济法所规范、调整的范围,但需注意,这些内容都并不包含在个人权利义务的利益结构之中。由此要求通过经济法所设置的规范形式对其正义价值进行明确。经济法所期望实现的实质正义成功地将抽象的、平等的重围突破,对社会主体间的现实差异进行重新的审视,存在一定差别的自由平等是其所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体现了此特征,其第55条明确提出:“若经营人员提供的服务、商品等存在欺诈行为,必须从消费者要求着眼,增加赔偿额,额度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服务价格的三倍;如果金额低于500元,赔偿金额必须满500元。若法律另有规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由此过去民法所倡导的“损失—赔偿”原则被打破,首先给予了交易期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足够的关注,其次是能够对经营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让市场秩序能够保持公平、合理。《反垄断法》也是经济法中的典型代表,为切保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开展,让中小型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控制垄断企业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行为及损害中小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在宏观调控法中的体现宏观经济调控是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通常也简称宏观调控,是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产生的。将宏观经济调控上升为理论开始于经济学,将宏观调控进一步上升为法律制度则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事情。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期间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被统称为宏观调控法。也就是对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所运用的重要法律手段。宏观调控法的使命最终决定了宏观调控法将其对经济社会调整的直接目标定位于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达到社会总供给、需求的平衡是宏观调控的最终目标,从而为国民经济长期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支持,一方面要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经济规律的正常作用发挥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又要对市场进行限制,避免因为市场滥化而导致出现市场失灵这一严重的后果。之所以宏观调控法需要以实质正义为目标对经济进行调整,是因为市场经济无法直接的保证经济的实质正义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市场规则有如残酷竞争的丛林法则,激烈的市场竞争一定会造成优胜劣汰的结果,存在弱肉强食的情况。为此借政府的干预及宏观调控对市场状况进行调整是非常必要的。宏观调控法通过财政法配置社会资源、调节社会分配、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如今宏观经济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控制通货膨胀。

三、经济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一)经济法中既包括形式正义又包括实质正义市场经济在正式步入社会化生产时期之后,国家会自觉或者被动地发挥其组织、协调经济的职能。但由于法治是国家、社会经济调整经济的基础,经济法学说应运而生,并进而产生了经济法。当代市场经济的关系服务,利益主体也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特征,矛盾冲突此起彼伏。社会与个体间的冲突,社会个体间的冲突不断。○20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社会本位是经济法重点关注的对象,在考虑到社会本位这一价值取向及大众利益维护的需要后,最终成功将单行法律制定起来,旨在维持社会正义,为公众造福祉,实现交易公平,获得更好的宏观效率。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一角度来实现经济法的立法、执法,从而对具体的经济关系做出调整,对经济利益关系进行协调,从而让社会整体目标和个体利益目标能够实现和谐统一。但需注意的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变得愈加复杂,且彼此交叉联结、渗透,全面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对其实施综合治理已经刻不容缓。经济法能够将法律的统一、分化功能进行完整的体现,还能够将经济关系分化及综合的两种趋势展现的非常透彻。○21经济法的正义,涵盖了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前者的目标是实现社会范畴的实质公平正义,后者则强调程序公正,两者是彼此依存的。基于此,在市场经济下,关注点集中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才可以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填补形式正义缺陷经济法形式正义的不足是通过实质正义来弥补的。形式正义更强调程度正义。如果一味地偏重于形式正义将会涌现出很多的问题,基于法律平等,因此对所有的社会大众都是适用的,情况一致将会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为此在适用经济法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此时需要通过实质正义来弥补。竞争法立法旨在保护社会特定主体的利益,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对不正当行为进行约制,切保经营人员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提出要:“让经济有着更高的运行效率,使社会大众及消费者利益获得切实有力的维护,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朝着健康的道路不断发展”。但着眼于经济法学这一层面,与民商事法律不同的是,竞争法立法目标的贯彻是借保证竞争的形式正义的方式让消费者、经营人员的利益分配得以保障,使其能够与实质正义相契合,并非直接对消费者、经营人员的实体经济利益作出调整。○22竞争期间与正义相符的理念,并没有出现任何与市场不相符、缺乏公平及合理性的行为即为竞争中的形式正义。而利益分配期间的正义即为竞争的过程。实质竞争的结果与正义理念高度想起,市场资源及利益的最终分配结果与正义理念相符的即为竞争中的实质正义,相较于竞争形式正义而言,其关注点是竞争造成的最终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性。○23所以,通过竞争法对形式意义上的竞争过程进行直接的调整,通过形式正义使得实质正义得以实现。与法理学所阐述的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的关系不同,竞争法所阐述的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具体化,且形式注意呈现出一些独特性特征,实质正义是竞争法上形式正义的必然结果;最佳的方式是借竞争形式正义使竞争实质正义得到有力的保障。竞争法还是通过保证形式正义去保证实质正义,从而使竞争领域内各主体的利益分配符合正义理念。在经过上述分析后得知,着眼于法经济学这一层面,往往无法量化、界定竞争中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够对其进行直接的调整,提供直接的保护。○24但竞争法其中一个目标是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虽然无法提供直接的保护,那么此目标只能借助其他途径来达到。要想消费者、经营者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要求利益的分配与实质正义的相关观念相契合,为此竞争一定要与形式正义相符,在与中国当前的立法实践相结合后可知,为切保竞争衍生的利益分配能够与实质正义相关要求契合,竞争法往往会从对竞争形式正义的保障这一角度着手,这也是竞争法立法目标的贯彻方式。

(三)经济法以实质正义为最终追求目标实质正义是经济法的终极目标,经济法的价值也体现在其对社会实质正义的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体现在社会性的公平正义及社会范畴的实质性,是为大部分社会成员谋福祉的正义理念,提出要考虑到个体的需求及各种情况来调整法律。○25坚持落实法的实质正义,注重法律贯彻的结果是公平的,针对个体的需求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式,让大部分人获得幸福。追求实质正义,要求法律调整手段丰富、多样,平衡市场主体的不同利益,尤其是对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保护,并通过社会再分配达至分配正义。经济法以社会的实质正义为最终目标,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经济法部门中的所有法律都以社会的实质正义为直接目标。经济法在一些情况下能够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再分配进行直接干预,因此达到社会实质正义的目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经济法很难直接界定社会经济环境下实质正义的内涵,因此通过确保竞争形式正义的方法来确保竞争的实质正义。若对经济法内涵作出划分,使其细分成经济法主体、宏观调控法、市场竞争法,那么虽然在最终价值目标上都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但是在实现途径上是有所不同的,对市场竞争法而言,达到竞争的形式正义是其直接目标,依托于形式正义使实质正义得以实现;宏观调控法的直接目标和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直接作用于社会实质正义的调整,以此实现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四、结语

经济法正义观的产生与发展是渐进式的、不断向前的,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的内涵也变得愈加丰富。经济法正义价值的实现,除了需从规范层着手做好制度设计工作,还需要从执法、司法层进行回应,切保能够最大限度地落实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本文首先通过梳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理论概念,其次对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在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中的体现进行分析探讨,从而辩证经济法正义观的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两者间的联系。经济法涵盖了实质正义及形式正义两者形式;形式正义的不足需要经济法通过实质正义来弥补;实质正义是经济法的最高目标,此外实质正义体现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调整本位定位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通过实质正义使得形式正义的不足得以弥补,实现实质正义这一终极目标。

作者:郝伊一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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