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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济法范文

农业产业化经济法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对于一个拥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来说尤显重要。我国加入WTO,既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又使我国基础薄弱的传统农业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必须建立自主的现代化农业体系,实现农业产业化。

(一)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其目的就是加强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在新形势下,我国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农业竞争力是相当薄弱的,农业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必然。它综合地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诸多优越性,为有效解决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农业生产效益低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农业科技含量低、剩余劳动力转移等农业深层次矛盾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现实途径,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1.新型的国际农业市场形势要求我国农业走产业化道路。众所周知,我国的耕地只占世界耕地总量的7%,供养了占世界21%的人口,1997年以后,中国是农产品的纯出口国,每年顺差在50亿美元左右[2]。在加入WTO之后,国外农产品进口压力加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困难增加。如果不能抵御进口农产品的冲击,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势必加剧国内农产品的“卖难”,影响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就业以至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3],这就要求我国农业改革的核心是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是提高非均衡农业竞争力。

2.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农业实行产业化。我国工业化速度加快,所需求的工人数量不断加大,导致许多地区的原农业人员进入城市。同时,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也导致了大量的农田荒芜,致使农地的使用效率低下,这对于土地本来就稀少的国家来说是很危险的。这就需要国家对现有土地进行整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对农业的基础投入。而目前我国产业间发展极不平衡,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对于一个人口大国来说是基础,对农业进行产业化有利于农业从单纯原料生产向完整的产业体系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以提高农业对国家GDP的贡献率,追求产业间平衡协调发展。

3.实现农业产业化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农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如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业自身抵御自然风险能力较弱、农业的科研发展水平有限以及农业在现代商业化金融体系中融资能力较差等内在缺陷。

(二)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的支持。实行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需要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弥补市场的内在缺陷。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肩负了重要的使命,这也被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所证实,曾有学者这样写道,“经济法是随国家与法的出现而出现的,因为经济法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国家干预经济。”[4]虽然这一表述并不是很全面,但也足见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经济这一特性。我国的农业基础薄弱,在经济发展中逐渐滞后,这就更需要国家进行政策性的扶持。

1.从国家调节经济发展的历史分析,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支持。高王凌在《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指出,“政府的直接干预和多方面地插手管理,在中国决非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是一个近代现象。在几千年前,政府即曾全面地控制着经济和社会的生活(当然其表现形式与现代条件之下有所不同),我把它称为古代的‘大政府时代’。即使是在干预的‘低潮时期’,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仍持有一种统筹的意识,看似未插手,却又似是而非,有质而无形,无居而不在。”[5]中国传统社会非常重视对田地的赋税以及财政对农业的支出。在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中,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某些国家直到目前对于农业一直都给予大量的政策扶持,包括价格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的发展等。

2.经济法的宗旨及其价值理念支持农业实行产业化,以实现农业现代化,达到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首先,经济法的宗旨即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的协调平衡发展。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涵盖范围是多方位的[6],包括供给与需求的协调平衡、产业间的协调平衡发展等。而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生活的要求,而且农业的发展相对于其他产业、相对于发达国家同产业水平差距巨大,如不实行农业产业化,则会影响国家综合水平的提高;其次,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支持农业实行产业化。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的本位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追求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以及整个社会的实质公平[7]。同时,把追求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等作为行为准则。农业是一个风险大、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稳定的产业,但农业对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安宁、经济建设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故其社会效益更强于人们通常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因此,我国一直把农业作为基础产业,投资农业更注重的是其巨大的社会效益以及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这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此外,农民是现代社会中相对的弱势群体,大力扶持农业发展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方式,而进行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农业的必然途径。因此,实行农业产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3.我国实行农业产业化面临诸多问题,需要经济法进行相应的调节和扶持。虽然我国一直支持农业实行产业化,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但目前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如缺乏足够真正的农业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科研开发支持、农产品质量与发达国家差距巨大、缺乏相应的农业行业协会团体组织等,这些问题都逐渐成为我国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制约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在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功能和制度功能[8],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农业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理清其内外部关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效率,实行农产品的产业化,从而最终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对农业产业化具体法律的完善思考。实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全面的支持,笔者认为,应着重从经济法内部的四个重要的部门法进行完善思考,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可持续发展法[9],从而解决农业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业的发展,同时,应考虑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区别思考。当然,限于篇幅,全面地论述各部门法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本文仅从实行产业化所亟需解决的市场主体、国家运用法治化手段充分利用“黄箱补贴”、“绿箱补贴”加强财政和政策性商业性融资、农业产业化可能出现的对环境、社会以及人文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展开论述。

1.发展和完善农业市场主体,培育其市场性。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各种市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如果说社会生活以人为本,市场经济即以市场主体为本[10],因此,发展和完善农业市场主体尤显必要。我国某些地方在实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探索的一些市场主体形式,主要以农产品集团企业型,即形成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契约、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该类型一般以“公司+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还有以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含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供销合作社等为中介,通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一般以“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此外,还有以专业批发市场为纽带,带动主导产业,通过合同契约或其他较稳定的经济关系,连接广大农户等形式。笔者认为,农业市场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备企业法人性质的企业,一类是农民合作社与农业行业合作性质的合作型市场主体。对于前者,应壮大农业企业集团的实力,注意培养市场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科研水平,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还应与农民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形式多样的合作机制;对于后者,应壮大农民的整体实力,形成农民的利益集团,提升其自身的国内外竞争中的话语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农民和务农人员、农业团体的保护。

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除《宪法》和《民法》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外,各国农业大法和有关专门法律都对其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确认和保护。如日本在《农业基本法》中就务农人员和农业团体的地位作了规定,同时,又专门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等;德国的《农业法》、美国的《农业调整法》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1]。以日本为例,日本农户有97%加入了日本农协,农户的农产品销售的97%和购买生产资料的80%通过农协办理,客观上形成了日本统一的农产品营销网络[12]。我国《农业法》第二章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应支持和鼓励农业、农村、农民社团的成立,促进农业的发展。同时,我国也相应地成立了一些社团组织,但这些社团组织实际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出台《农业团体法》,并考虑制定《合作经济法》。制定《农业团体法》的宗旨就是为团体内成员服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团体的发展,农业团体应本着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依法进行相应的市场活动。

2.合理、充分运用WTO规则,加强对农业市场主体在财政、金融、价格、研发以及管理制度上的支持。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国加入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了今后出口补贴的权利[13]。因此,不能对其出口进行直接的补贴。而根据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微量允许标准”(中国入世谈判为8.5%),这就需要我国充分地利用世贸规则允许的“黄箱补贴”、“绿箱补贴”。同时,我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仍有较大的实施空间,这也是间接对我国农产品实行保护的有力措施。首先,从国家财政支持上分析,我国用于农业开支的财政比率虽然逐年增加,但往往未能真正发挥最大效益。笔者认为,财政支出方向应侧重在农业的科研、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因这类投资属投资大、期限长、风险大,一般企业难以承受,从而导致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多是粗加工或者是直接以鲜活产品进入国际,这样,农产品的附加值低、收益低、风险也较大。国家支持相应的农产品品种、加工等科研技术的建设,能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可利用税收政策对农业企业用于农业科研、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开支给予一定的税收制度倾斜;其次,增强农业自身的融资能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面临股份制改革,商业性进度加快,而我国农业自身的融资能力较差,基本依靠财政直接投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贷款。鉴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单产作业的居多,可以考虑设立类似日本的《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以及某些国家实行的《农业保险法》,来增强农业和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再次,国家应改革农业管理制度,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的实现。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管理权在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流通权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国际贸易管理权在国际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这容易造成条块分离、部门割据,不利于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农业企业集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建产供销统一管理的农业管理部门,以增强农产品流通的纵向协调能力,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管理。

3.减少农业对环境、社会的负面影响,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的农业发展中,农业的化学投入品的数量急剧增长,每年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大概在一百七十万吨左右,其中有相当部分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据统计,我国每年使用的化肥折成存量是四千二百万吨,平均每公顷土地的使用的化肥生成量超过四百公斤,与美国及欧洲的标准化肥使用的安全性每顷二百二十五公斤相比,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量相当严重[14]。目前,这种化学污染在一些地区已经显现出来,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科技、管理、环保等方面的优势,设置了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壁垒,而这些绿色壁垒正在削弱或部分抵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优势,致使我国多项农产品因为未达相应技术标准而遭禁运。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应确定与国际标准统一的检验检疫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卫生法规和食品质量监督体系,倡导生产和加工“无公害食品”;其次,通过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检测报告,控制污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立高科技的生态农业体系;再次,在实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还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如对农业受灾区的救济补贴、务农人员的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