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院校经济法学中案例教课的应用范文

院校经济法学中案例教课的应用范文

时间:2022-07-31 08:38:07

院校经济法学中案例教课的应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界定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简言之,是让法学院学生通过阅读和讨论原始判例,自己从中找到法学原理的教学方法。1871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兰德尔教授(ChristopherC.Langdell,1826—1906)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案例教学法。他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案例,主张培养学生具有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技巧能力,在教学中不特别强调学生是否了解一个法律规则,而注重让学生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法院判决怎样做到这一点。该方法还吸收古希腊苏格拉底的“产婆术”,就是通过问答揭露对方的矛盾,使之逐步达到所谓普遍性认识的方法,也就是帮助他人获得知识的方法。苏格拉底宣称,他虽无知,但能帮助他人获得知识,正像他的母亲是一个产婆,虽年老不能生育,但是可以接生一样。因此,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不同法学课程中的设计不尽相同,但都包括三个基本环节。一是课前准备。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搜集大量资料,精心编写教学案例并在课前尽早发给学生,使学生有充足时间进行案例信息收集。教师对学生只架设案例和提出问题,而不提供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二是课堂讨论。学生参加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教师既要明确规则,保证课堂讨论有序开展;又要因势利导,保证课堂讨论的质量。既要注意及时点评,又要注重事后总结。三是总结考核。不是说明案例始末,也不是解释法律规则或原则,而是要学生自己全面概括,最终以论文或报告形式完成。如果法律工作者像美国法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说的是“社会医生”,那么案例教学中的法律学生就是“见习医生”,每个完整的案例教学就是一次门诊或手术,反复进行,就能够见多识广、熟能生巧。

二、案例教学法之优缺点博弈

(一)案例教学法具有的天然优势

第一,启发性。案例教学中,学生是主体,起主导作用;教师不再是按课程内容讲授,只架设案例和提出问题,由前台退居幕后,由传统的教学主导角色转变成服务角色。学生参加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这使得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第二,参与性。借助“案例”这样一种模拟现实、概括设计的学习环境,使学习者能够集中地、现场式地围绕有关专业问题加以思索,通过建设性的方法参与貌似“真实”的社会实践,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第三,互动性。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之间互相交流,最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民主性。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从而加强对法律和法理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的缺点

当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缺点。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事先搜集阅读大量相关信息资料,会占用学生很多时间,而有些学生盲目无章地从图书馆查找资料,可能是浪费时间。课堂讨论中,学生即席回答教师假设的问题,对他本人和其他同学都可能价值不大;教师指定部分学生回答问题时,另一些学生可能成为落伍者,变成厌倦与浪费时间,同时没有时间去研讨法的基本哲学与道德基础,不利于系统完整掌握法律制度理论知识。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自己概括,由于学生在学识上不太成熟,有时难以作出全面综合的学术概括。而且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法制史等课程中的作用极其有限。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学课程中的具体运用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两个认识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而且人类的两个认识过程是相互联结的,循环往复地进行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两种推理形式,即归纳和演绎。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演绎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二者作为矛盾的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联系到法学教学方法,采用归纳法,即案例方法,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采用演绎法,即讲授方法,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对于讲授方法,不在此研究。对于案例教学法如何在经济法学课程中具体运用,主要做如下思考。

(一)实施案例教学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教师须有较高的专业综合素质。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美国等国家的法学院都有法律诊疗所等教授专门从事案例教学。首先,必须通晓专业知识,理论上高屋建瓴、成竹在胸。其次,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力,能够使案例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再次,必须能够驾驭课堂,时而提出问题,发人深思;时而旁征博引,精彩点评;时而引经据典,讲授理念、精神,其时机、方法把握要恰到好处。

2.有系统编著的精选案例。案例的选择与设计必须具备四点要求:一是新颖性,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二是典型性,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基本理论;三是层次性,设置问题要区分广度、深度和难度;四是多样性,正面守法的与也反面违法的,身边微小的与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已有确切答案的与尚无定论的案例都应选择。

3.有充分的教学时间、具备多媒体教学设施并实行小班授课。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主要在于花费时间,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要考虑增加总课时,至少保证90课时。为了提高案例教学法的实效,应该运用多媒体课件、录像、图片、幻灯等视听材料,电视等媒体中典型的案例节目等。苏格拉底法要求提问者与听者必须组成一个“小”的团队,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为宜。实践中多班多人合并上课,无法真正开展案例教学。

4.加强法律图书馆建设。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预习,强调事先搜集阅读大量相关信息,否则,仅有案例没有资料,学生也难为无米之炊。所以,必须加强法律图书馆建设,否则案例教学法改革缺乏支撑,易于流产。

5.学生应掌握法律文献检索等实用技能。在广垠的知识海洋里,教师也无法穷尽某一学科的全部知识,因此应该教会学生如何查阅收集整理资料,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文献检索等实用技能。教师可以提供相关的电子资源目录,包括法律计算机数据库,法律光盘和法律网络资源站点等,鼓励学生利用先进的法律文献检索方法主动查阅更多的相关资料与信息。在该阶段,教师只是充当“引导者”角色,即指导学生记课堂笔记、做分类卡片、使用法律工具书、整理已查阅的科研成果资料等,从而为展开课堂研讨、辩论等做好充分准备。

(二)应该采用多元化的案例教学方法

1.课堂讨论。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具体可以采用分组讨论、苏格拉底法、辩论法等。苏格拉底法就是通过问答揭露对方的矛盾,使之逐步达到所谓普遍性认识的方法,也就是帮助他人获得知识的方法。辩论法即教师、学生就某一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教师要适当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的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知识的互动。必要时,就经济法案件中热点问题或有争议经济法案件组织学生严格按照国际大专辩论赛程序进行专题辩论。

2.法律诊疗所。成立法律援助社团、法律服务所等,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亲自处理案件。

3.模拟法庭。当学生学习了行诉法、刑诉法、民诉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又学习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后,即可组织学生模拟典型经济法案件法庭审判或模拟仲裁庭裁决。

4.旁听案例、观摩教学。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法院审理的有关经济法纠纷、经济法犯罪以及经济法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还可邀请当地法院将典型经济法案件转移到校园进行现场审理。

5.“请进来、走出去”的共建方法。与社区街道合作,开展经济法案件法律咨询服务;与政府中发改委、中央银行各支行、银监会、证监会、工商、财政、税务等宏观调控部门与市场规则部门以及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签订协议,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建立课外实践教学基地;与兄弟高校法学院就社会上近期发生的典型经济法案件举行文化沙龙、开展交流合作等。必须强调,无论采用哪种具体方法,都要注意积累教学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

(三)注重总结考核并对不同案例教学方式进行评价

无论采用哪种具体的案例教学方法,都必须举行总结考核,即要求学生自己全面概括,最终以论文或报告形式完成总结。总结是对整个案例教学过程全面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使零星散乱的感性认识上升为条理系统的理性认识,从而实现知识的升华。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完成的总结论文或报告,针对总结中发现的问题或学生仍模糊不清的问题,应进行指导性的分析、论证;对个别问题较多的学生应预约个别辅导。同时,教师应组织学生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每种不同的案例教学方法进行实效评价,总结经验与不足,促进教学相长。

作者:田春苗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被举报文档标题:院校经济法学中案例教课的应用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jjlw/jjfxlw/624016.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

精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