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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概念及其测算方法范文

时间:2022-06-04 10:06:44

非正规就业概念及其测算方法

【摘要】非正规就业是当前经济社会活动中重要且活跃的就业形式之一,但对非正规就业的定义和测算尚无定论。通过对国内外非正规就业概念的起源和发展进行系统地梳理,对国内外相关的测算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以期界定非正规就业的内涵和外延,并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测算方法。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概念;测算方法

一、引言

伴随着市场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正规就业的规模迅速扩张,由其衍生出来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日益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相继出台了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建立制度,促进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14年以来兴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利用多种新科技实现工作弹性化的非正规就业人群迅速增多,也凸显出非正规就业在当前经济社会中越发突出的重要地位。国内学者对非正规就业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围绕非正规就业概念与形成机理的理论研究、非正规就业规模测算与特征分析的实证研究已逐渐形成了一批代表性理论成果。但是由于不同研究者对非正规就业内涵和外延界定不尽相同,测算方法也存在一定差异,致使其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对非正规就业概念的起源和发展进行系统的梳理,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的界定,对其测算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

二、概念厘定

(一)西方非正规就业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非正规就业这一概念较为正式的提法始于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对“非正规部门”的阐述。该组织认为非正规部门指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中存在的无组织、无结构、低收入、低报酬、生产规模较小的生产或服务单位。1993年1月,第十五届国际劳动统计学家大会(ICLS)重新明确了界定非正规部门的4项标准:(1)私人的企业,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并且没有一个完整的经济账户,金融活动与生产活动分离;(2)全部或部分货物和服务是为了在市场上销售或交换;(3)雇佣规模低于国家规定的规模(如工商、税务、社会保障标准等),没有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进行注册,并且雇佣职员也没有进行登记;(4)非农业的活动,但是包括农业部门中从事的非农业活动[1]。根据ILO,非正规就业就是指在非正规部门里的就业。此后,这种松散的、灵活的雇佣关系逐渐向正规部门扩展,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概念越来越不能涵盖日益多样化的新型雇佣关系[1]。国际劳工组织开始在2002年第九十届国际劳工大会“体面工作与非正规经济”的报告中正式提出非正规就业的概念框架。并于2003年第十七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ICLS)对该指标进行核准和完善。根据其定义,非正规就业是指在一个给定的特定时期内,无论是正规部门企业、非正规部门企业还是家庭中的非正规工作的总和。这些工作包括:(1)自营工人和在其自己的非正规部门企业中就业的雇主;(2)为家庭做贡献的工人,不论是否在正规或非正规部门企业工作;(3)从事非正规工作的雇员,无论是受雇于正规部门企业和非正规部门企业,还是受雇于家庭的家庭工人;(4)正规生产者合作社成员;(5)从事专门为自己最终使用的货物生产的家庭自营工人[2]。在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基础之上,研究者们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这一概念。Hussmanns基于非正规就业雇佣关系产生的部门将其分为三类:正规部门(formalsectorenterprises)、非正规部门(informalsectorenterprises)和家庭(households)。Novkovska认为在人数较少(<5人)的企业雇用行为也应被认定为非正规就业[3]。Bernabè认为应当将自由职业者、临时工、季节工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赚取外快或者灰色收入的人也包括进来[4]。Henley等则更多关注劳动力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潜在成本,根据劳动者的契约地位或社会保障地位来定义非正规就业[5]。可以看出,西方学者对非正规就业的研究沿用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分类方法,从“哪里有”逐渐向“什么是”非正规就业转变,将基于“部门(enterprise)”的分类标准延伸到基于“职位(job)”的分类标准,不仅使其外延更为宽泛,其雇佣关系的合法性也得到确认。

(二)国内非正规就业概念的引入和使用

国内对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始于1996年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其中就提到了组织下岗待工人员成立具有生产自救性质的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质的劳动组织[6]。随后,非正规就业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普遍关注。目前,大多数学者是在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外延进行拓展而得来的[7]。如吴要武、蔡昉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受雇者、劳务派遣工、社区管理和公益服务者以及雇佣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定义为非正规就业[8]。姚宇将非正规就业定义为正规部门中没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以及非正规部门中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就业。具体范围应包括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小型私营企业从业者、个体从业者和自谋职业者,以及流入城市的绝大多数农村劳动者[9]。胡鞍钢认为非正规就业者包括三部分人员,城镇就业中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以及以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农业转移劳动力为主的未纳入统计部分的从业人员[10]。近年来,对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界定表现出由“哪些是”非正规就业向“什么不是”非正规就业转变的趋势。万向东[11]、闫海波[12]等研究者从雇佣关系、政府管制和就业效果三个维度来界定非正规就业,认为非正规就业是指具有非正式的雇佣关系(自雇、无合同、无规范有效合同、临时雇用、随意决定工资等)、未进入政府征税和监管体系、就业性质和效果处于低层次和边缘地位的劳动就业。张彦提出应当用排他性的方法直接界定概念,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在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障及经营活动这6个方面存在不固定性、不稳定性或不规范性而与正规就业有性质区别的劳动就业形式[13]。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学者对非正规就业尚无统一的定义。但是非正规就业的三个显著特征:经济部门(存在于城镇的非农就业)、就业方式(区别于传统固定的就业方式)和契约关系(缺乏社会保障)已经普遍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同时,应认识到非正规就业虽然在组织形式上不同于正规就业,但是却不能忽视其对就业的正向促进作用。从这三个特点出发,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界定,笔者试图建立非正规就业的概念框架。非正规就业是指就业方式不固定、不稳定且缺乏社会保障,从事非农业活动的城镇就业形式,外延应包括个体户及其雇员等小型经济就业以及自雇型、农民工、家庭帮工等非正规的就业形式。

三、统计测算

虽然非正规就业随处可见,但对非正规就业的统计测算仍然存在着种种困难。在当前缺乏正面统计和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尚未有能够被普遍接受的测量与统计结论,各学者一般是基于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对非正规就业的规模进行推算,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鉴于对非正规就业的测量尚存争论,笔者将梳理总结前人的测算方法,力图寻找一个更经济便捷、易于接受的研究方法。目前,对于非正规就业的测定方法总体上可以分为直接测定与间接测定的方法。

(一)直接调查法

直接调查法即通过劳动力调查或者家庭调查获得相应的样本,从而推算出非正规就业从业者规模。如国际劳工组织(ILO)在对各国非正规就业进行统计时所采用的数据许多是通过劳动力调查或者家庭调查获得的。不少国家也确定了相应的标准对非正规就业进行划分。印度中央统计局将雇佣5人以下员工的单位视为非正规就业部门[1]。马其顿在2007年的国家劳动力统计调查中,将小于5人的企业中的雇用行为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另外,没有在养老保险和职业机构登记的就业者和家庭自营工人也被认为是非正规就业者[3]。国内研究者吴要武和蔡昉[8]、薛进军和高文书[14]分别利用2002年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抽样调查数据和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计算出的全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为1.24亿人和1.63亿人。从这两个研究来看,对非正规就业的统计分类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不一致地方,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直接调查法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取决于调查资料中涉及的工作状态信息设计的详细程度和可信度,不同调查其样本代表性大不相同,其调查信息的准确性也有待商榷。其次,此种调查往往是特定时期内的信息,不能代表全年的情况,也不具有连续性,不同研究者的结论难以进行对比分析。目前直接调查法主要用于非正规就业特征的研究,大范围的调查费时费力,难以做到对非正规就业的长期跟踪。

(二)间接测定法

间接测定法即根据相关宏观统计资料估算非正规就业规模,解决了直接调查法数据缺乏连续性和可比性的问题。如Contini通过构建潜在劳动力模型,根据劳动力的官方统计与实际统计来对非正规就业进行估算;Klovland采用现金需求量方法对挪威以及瑞典非正规经济活动进行测算[15];姚宇用差值法和汇总法对非正规就业进行估算[9],用公式表示为:非正规就业上限=城镇总就业规模-正规就业规模(1)非正规就业下限=城镇私企部分从业者①+城镇个体从业者+进城务工农民工(2)(非正规就业上限+非正规就业下限)÷2=非正规就业估算规模(3)胡鞍钢、赵黎采用城镇总就业人数与各项统计就业人数之差作为非正规就业规模估计数。其中,传统正规部门包括集体和国有单位;新兴正规部门包括股份制、联营、港澳台投资、外商投资和其他经济单位[10],用公式表示为:非正规就业=城镇总就业人员-(传统正规部门从业人员+新兴正规部门从业人员)(4)闫海波认为非正规就业由小微企业就业、自雇佣、未观测就业三部分组成[12],其对非正规就业的测算如下公式所示。城镇非正规就业部门就业人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数+未观测隐性部门就业人数(5)未观测隐性部门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口总数-国企单位就业人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人数-新型正规就业人数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数(6)将(5)式和(6)式合并,可以得到(7)式:城镇非正规就业部门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口总数-传统正规部门从业人数-新兴正规部门从业人数(7)由于非正规就业难以被国家劳工法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近年来,从劳动者的契约地位和社会保障地位出发划分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成为一种新的研究取向。张彦以是否享受社会保险作为非正规就业归类的界定标准,将城镇职工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作为正规就业的规模,那么其与城镇从业人员的差值就可以估算为非正规就业规模[13]。对比上述四项研究,胡鞍钢、闫海波的两种方法实际是一致的,姚宇对非正规就业上限的测算类似于胡鞍钢的方法,事实上两者分别对2004年的估算数据也大体一致,分别为15592.7万人和15539万人,由于两者对私营企业人员是否可以全部视为非正规就业存在差异,致使姚宇的最终估算数据要小一些。由于间接测定法数据来源于官方定期的宏观统计数据,能够较好地反映出数据的变化趋势和规律,同时,研究具有可重复性,也使研究者的结论更为可信。虽然也存在劳动力调查无法覆盖全体非正规就业者的问题,但在现阶段不失为一种便捷而有效的操作性方法。

四、结论

非正规就业从名称上来看,容易给人产生其与正规就业处于对立面的错觉,部分学者也认为其就业性质和效果是处于低层次和边缘地位的劳动就业。然而事实上非正规就业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当中,城镇非正规就业早已成为普遍现象[16]。近年来,多种利用新科技实现工作弹性化的非正规就业人群迅速增多,进城农民工、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网约车司机等已成为目前国内较为典型的非正规就业形态。非正规就业与正规就业仅仅在于其组织形式上的差异,而非身份地位的差异。当前应正视非正规就业对缓解就业矛盾、带动社会充分就业的重要作用,非正规就业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就业吸纳潜能,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公共服务及社会政策来促进其发展。从本文对非正规就业概念及测算方法的梳理来看,对非正规就业的界定经历了由“什么是”向“什么不是”的转变过程,间接测算方法也体现出这一思路。精确地推算非正规就业规模在现阶段似乎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但是可以基于上述逻辑尝试寻找更加接近的测算方法。笔者认为,对非正规就业的判定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从劳动契约关系来看,如果城镇从业人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其工作不一定是正规就业,但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肯定是非正规就业;同理,如果享受了社会保险其工作不一定是正规就业,但如果不享受社会保险其工作肯定是非正规就业。以往的研究只测算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未观测部门就业,或是只测量了无社会保险人员的规模。按照这两个维度,可以将上述研究者的统计分类方法分解到四个象限中。第一象限:就业者既有劳动合同又有社会保险,属于传统的正规就业者,可以涵盖上述研究者中的大部分国有、集体单位就业,以及新兴正规部门就业。第二象限:就业者仅有社会保险无劳动合同,属于非正规就业者,比较典型的如小微企业负责人、个体户等,这些从业人员往往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无论从其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上都具有不固定性、不稳定性或不规范性的特点。第三象限:就业者既无劳动合同又无社会保险,属于典型的正规就业者,如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第四象限:就业者仅有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属于非正规就业者,如正规部门的临时工、部分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网店受雇员工等。按照本文对非正规就业的二维分类法,除了第一象限,其余三个象限的就业者都应属于非正规就业。

参考文献:

[7]胡凤霞.城镇劳动力非正规就业选择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1.

[8]吴要武,蔡昉.中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规模与特征[J].中国劳动经济学,2006(2):67-84.

[9]姚宇.中国非正规就业规模与现状研究[J].中国劳动经济学,2006(2):85-109.

[10]胡鞍钢,赵黎.我国转型期城镇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经济(1990—2004)[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11-119.

[11]万向东.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进入条件和效果[J].管理世界,2008(1):63-74.

[12]闫海波,陈敬良,孟媛.2013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形成机理研究:理论、实证与政策框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8):81-89.

[13]张彦.对上海市人口非正规就业规模的估算与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09(3):40-47.

[14]薛进军,高文书.中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规模、特征和收入差距[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6):59-69.

[15]李晨旸.国外非正规就业的定义与测量文献综述[J].现代经济信息,2010(21):208-209.

[16]蔡昉,王美艳.非正规就业与劳动力市场发育———解读中国城镇就业增长[J].经济学动态,2004(2):24-28.

作者:曲燕 单位: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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