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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直接投资利用范文

国家利益直接投资利用

自1991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8年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力量,特别是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之下,各级政府也争相将招商引资列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将之视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本文即是从国家利益视阈审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尝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相关专家的关注。

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家利益的概念界定

通常所说的外资,其实主要有四种形式:对外借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如补偿贸易、国际租赁等;国外赠款。本文所说的外商直接投资又称为外国直接投资或国际直接投资,从东道国角度而言一般称为外国直接投资或外商直接投资,而从投资国角度出发,则通常称为对外直接投资,它是国际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

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外国直接投资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和实体(直接投资或母公司)与在另一国的企业(国外直接投资企业、分支企业或国外分支机构)建立长期关系,具有长期利益,并对之进行控制的投资”。在我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计口径与商务部统计口径,官方的“外商直接投资”指的是: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中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中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中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该表述作为一个学术研究的定义,可能不够严谨,但事实上,我国的相关统计数据依据的正式该表述规定的范畴,所以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为了便于学术交流,本文也采用该表述。

修昔底德在其总结古希腊经验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一书中断言: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个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是最可靠的纽带。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总统尼克松时也说道:“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当以自己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所以,衡量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利弊,也当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那究竟什么是国家利益呢?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家利益有什么关系呢?

关于国家利益的内涵,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如美国学者唐纳德•诺切特莱因博士认为,美国国家利益有变与不变两个因素,其中前者形成美国的持久性利益,可以称之为基本利益,包括国防、贸易、世界秩序、意识形态的维护和宣传;变的部分则是依据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而做出的反应。尽管不同学者在国家利益的概念内涵、界定以及属性上争论不已,但是大部分学者基本都能形成以下共识:一是国家利益有不同的层次,首先是政治利益,主要是指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其次是经济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的经济安全;再次是文化利益,包括国家意识形态等。一个国家只有解决了生存问题,才可能谋发展,然后才有更高层次的文化意义上的追求。二是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上,国家利益是政府行为的直接动因,政府行为必须以国家利益为依据,并且以国家利益作为检验政策效果的最高标准,政府实行的国内外政策必须捍卫国家利益。

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各国相互以来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国家利益仍高于一切,所以在吸引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问题上,也当以国家利益为最高评价标准。应当说,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基本上是正相关的,这主要体现为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分析

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都是从跨国公司利益和发展的角度出发来看问题的,根本不会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所以我们必须认清外商直接投资所具有的两面性,外商直接投资在带来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可能使得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处于外国跨国公司的控制之下而丧失了对自身发展的选择权和控制权,最终损害国家利益。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可以从以下方面检视:

(一)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的产业安全

产业安全指的是主权国家对影响国民经济全局的战略性资源产业和支柱产业具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其生存和发展不受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威胁,并能够实现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产业安全的威胁主要体现在:

1.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产业控制逐渐加深。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产业控制程度主要可以从外资股权控制率、外资品牌拥有率、外资技术控制率、外资经营决策权控制率和外资国别集中度五个指标来衡量。譬如在外资品牌拥有率上,大量具备垄断优势的外国名牌涌入,对我国国内的名牌产品也构成了强烈的冲击。譬如在洗涤剂行业,美国宝洁公司、英国利华、日本花王、德国汉高等四大洗涤化工公司的知名品牌就控制了国内大部分市场;在饮料行业,国内八大名牌饮料厂已有7家与美国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合资,成为其罐装车间。

2.外商直接投资加剧了我国三大产业结构的失衡。据商务部的《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07》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4445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039.74亿美元。在累积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农林牧渔业占不到3%,制造业占71%,服务业占约26%;……”,可见,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在全部投资额中所占比例较低,这与第一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而制造业所吸收的外商投资比重明显偏高。更重要的是,外商直接投资大多只是将其生产过程最终的组装工序移至我国,可以说,我国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降低了我国工业结构的整体效益。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不合理,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失衡,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利益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国家的经济安全。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指的是国家根本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经济在整体上基础稳固、健康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政策自主性、发展自主性、自卫能力和竞争实力,所以一个国家经济的可持续构成了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指标,而当前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某些方面有悖国家经济安全,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1.政府非理性的引资博弈导致外商直接投资的量增质降。随着我国开放格局的进一步深入,招商引资成了各地各级政府的头号工程,引资数量成为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指令性指标。其结果是某些地方政府滥用引资优惠政策,由此人为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原来资质低下的外企也可以轻松进入我国市场,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了利用外资的质量。

2.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如前所述,为了鼓励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我国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了最大优惠。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人为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两者之间竞争的外部环境极不平等,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造成了外资依靠优惠政策优势排挤内资企业的“政策挤出效应”。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事实上是以国家权益和国家利益交换外商投资,必然损害了我国的民族产业和国家利益,我们期待业已实施的“两税合并”能消除产生的负面效应。

3.外商直接投资给我国带来了沉重的环境压力。西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由于其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费而无法立足,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的名义或直接通过跨国公司将某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得发展中国家成为其“污染避难所”。据统计,日本企业将60%以上的高污染产业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和拉丁美洲,美国也有39%的“肮脏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导致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从而加重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

另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还存在商业贿赂、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缺失、阻碍我国技术进步等问题。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分析

(一)要建立公平、完善的投资和竞争环境

在坚持实施新的所得税法的基础上,我们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研究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修改完善加强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涉外法律体系,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公平、完善的制度环境。

(二)要引导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的优化

要通过各种政策,譬如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效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实现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监控并建立安全预警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牵头建立监测外商直接投资的信息预警体系,通过产业指标特别是关键产业指标、结构指标以及国际收支指标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影响到我国经济安全的问题点。

(四)加强对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环保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能耗、环保等标准的准入评估,坚决强制淘汰高耗能、重污染的企业;加强对各类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外商投资环保产业的综合性鼓励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五)多途径切实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切实贯彻《反垄断法》,加大反垄断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继续改革和完善招商引资方式,避免招商引资的盲目性和追求规模效应,切实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

我们要采取措施,积极、合理、高效地使用外商直接投资,达到利用外资与国家利益的和谐。外商直接投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争取和利用资源,它不会首先去关注东道国的利益。如果对外商直接投资不加规范和干预,就很容易形成跨国公司的垄断,导致本土产业被挤出,技术依赖于他人,最终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