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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外包论文范文

时间:2022-02-03 03:57:01

公共服务外包论文

一、我国发达地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

(一)安保领域在个别城市有着大胆的尝试。深圳宝安西乡“花园街区”推行的“综合执法管理模式”改革,把涉及街区治安巡查、协助公安机关治安防控、协助交通部门维护交通秩序等8大类26项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项目外包给鑫梓润物业公司。通过引进企业参与管理,冲突和矛盾经过企业这一层缓冲,管理和处罚剥离,执法者可以更多扮演“裁判”的角色,进行调停和处理,矛盾和冲突相对会减弱。

(二)推行社会化的养老模式。早在2003年11月,南京鼓楼区就率先创建了居家养老服务网,通过购买民间组织“心贴心老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心贴心”)的居家养老服务,为鼓楼区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每月免费提供20个小时的服务。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网服务对象达5500多人,基本实现了辖区内70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免费服务全覆盖。

(三)创新了文化和教育服务的供给方式。无锡市文化部门不再包办一切,文艺团队自主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为文艺团体的发展打开了一片新天地。2011年,无锡出台文件,明确“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面向文化企业的政府采购”。2012年无锡市财政出资840万元购买了45项公共文化产品,涵盖演出、展览、电影放映和艺术培训等内容。

(四)在党建等其他领域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江苏无锡新区管委会组织部仅11人,却挂了12块牌子,为了破解任务繁重、人手不足的难题,无锡新区开始探索试验党务外包改革,把党建研究、形象宣传、文体活动,甚至是基层党组织组建,都不同程度外包给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无锡新区招募14名“党群指导员”,专门负责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企业工会和党组织的组建。此后,无锡新区把外包扩展至其他党群事务,在江南大学设研究中心,负责党建课题研究;委托广告设计公司设计党建品牌形象标志;委托央视制作宣传MTV;将一些文体活动交由专业公司或协会运作。

二、我国发达地区城市在政府服务外包实践中的问题

综合上述几个典型时间案例可以发现,实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大多减少了行政开支,减少了服务成本,达到了预期效果。这其实是市场倒逼政府的改革,同时也是民众对公共服务不断提高的要求倒逼政府的创新举措。就以上的几个案例来看,中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实践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制约了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中公众参与不足。公民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对象,随着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为公共服务外包改革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土壤,促进各级政府在改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转变。但是从以上几个案例中发现,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中缺乏公民全过程的参与机制,在公共服务外包之前,必须经过充分社会调研,听取不同社会公民的意见,及时吸纳和反馈社会需求的变化。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却根据不充分的社会调查研究和自身的主观判断等形式来确定公共服务需求。

(二)承包商数量和质量不足。一般而言,公共服务外包的承包商为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但由于起步时间晚、发展空间有限等原因,我国非营利组织力量相对薄弱。私营企业由于利润率不高等原因参与承接公共服务外包热情不高。这就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承包商数量和质量不足。如人口超过1400万的广州,公共服务购买洽谈会仅有34家社工服务机构出席;而人口不过700万的香港,却有超过1万家民间组织,承担了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三)既得利益者的阻力过大。首先。我国大部分公共服务过去都由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服务提供方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公共服务外包改革打破了这一垄断,必然会引起既得利益者受损,遭遇改革阻力。例如,深圳西乡街道向物业公司购买服务,委托其代行城市管理职责之后,公众和原有的管理服务机构——居委会接触的几率大大减少,居委会可支配的资源和权力大大减少,这引起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不满。

(四)服务外包技术、人才和评估机构不足。目前由于政府部门缺乏监督合同履行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政府作为发包方往往是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一方,导致承包方出于自身利益而偷工减料,降低了公共服务提供的标准,导致公共服务外包的失败。例如上海长宁区某社区(街道)对弄堂环境治理进行了服务外包,聘请企业对乱设摊、占道经营、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但企业人员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为了方便行事,经常出现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等问题,由此引发管理对象以及周边群众不满。最后,社区(街道)不得不承担有关责任,提前解除了有关合约,外包尝试以失败告终。

(五)缺乏系统性的政府服务外包法律和制度保障。以上几个实践城市都很少公布每个服务外包项目的承包人或公司、承包合同与金额,合同款的支付方式、绩效考核指标、监督责任人、信息的不透明,这极有可能导致腐败。由于我国政府服务外包实践时间比较短,政府和立法机关对这方面立法重视不够,导致有关与政府服务外包相关法律和顶层设计严重不足。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打通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外包的通道。科学、有序的公民参与应该建立在对公共服务外包了解的基础之上的。政府要加强公共服务外包信息公开,这是打通公民参与通道的前提。其次,政府要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要实现公民有效参与公共服务外包,政府应该积极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提高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意识。其三,积极构建又受服务群众组建的服务外包的第三方组织(前期可由业主委员会发展而来),并让其参与到服务外包的招标,监督,评价等流程中。

(二)优化公共服务外包环境,培育公共服务外包市场。一方面,要通过把非政府组织和服务外包企业纳入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范围、把公共服务外包人才培育纳入政府人才培养项目之中、解决非政府组织注册登记难等措施,扶持、培育出一批有能力、有意愿的优秀公共服务承包主体;要通过采取新上的项目、新开展的公共服务、新增加拨款的公共服务一律外包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外包领域和市场。另一方面,要建设公共服务外包平台。当前可依托政府采购中心,招聘服务外包专门人才,组建由业主单位、技术支持人员、外包谈判员组成的项目小组,统一开展公共服务外包的谈判、招标、管理等业务,将政府招投标平台作为公共服务外包业务的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中心按成交额和节约额计提管理经费。

(三)消解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必然要促动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总理经常提到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改革,相关政府领导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公共服务外包的效率优势,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冲破层层阻力。为了减少基层政府部门的阻力,可以适当提高涉及到改革的基本政府工作人员收入,对服务外包取得成效的单位给予嘉奖,同时引导一部分政府机关向非盈利组织或者企业发展。

(四)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监督和领导能力。一方面,要针对各级官员开展公共服务外包专业理论、专门技术和实践经验培训,改善提高其在招投标、服务定价、合同管理、业绩监督等方面的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另一方面,监督管理是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制度保障。政府虽然在角色上由“包办者”转为“委托者”,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完全退出公共服务提供领域,恰恰相反,在这种模式下,政府要承担起更为艰巨的监督职责。此外,要鼓励正当竞争,又要防范市场投机行为有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避免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为了规范和约束承包者的行为,维护公众的利益,政府需要对合同履行进行系统的监督,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和标准衡量承包者合同履行的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宏观领导和微观指导。

(五)完善和细化可行的法律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立法部门要制定政府服务外包合理的可行的法律,必须细化到从招投标、合同细则、资金拨付到监督方式和考核体系等一系列的规章,同时结合实践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在制度中要强化所服务民众的参与机制。从根本上减少服务外包中的主观随意性,提高政府服务外包的规范性。建立系统和透明的绩效考核指标,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主要是为了降低政府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没有考核等于没有结果,也就失去了服务外包的意义和作用。

作者:卞京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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