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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创新系统参与主体的网络功能范文

时间:2022-07-22 10:49:22

农业创新系统参与主体的网络功能

《农业经济问题杂志》2014年第六期

一、理论分析———农业创新系统参与主体的网络功能

迈向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创新系统旨在克服全球气候变暖、土地污染、农业资源枯竭等瓶颈制约,稳步高效地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整体实力,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现阶段的农业创新系统需要一个更广泛参与的网络,即在参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学习和知识共同创造的过程中,不但包括科研院所,而且包括了政府部门、农业技术企业、农业非政府组织(农业协会等)、绿色非政府组织、农业合作社、农户等(VanBueren等,2003)。这些参与主体在农业创新过程中扮演了“权利推动者”、技术推动者”、“流程推动者”(Haus-childt等,2001)和“关系推动者”(Fichter,2009)等四类角色,而无论是那种类型的创新模式,都体现了这些参与主体在不同层次创新中执行一定的功能(如表1所示)。由此可见,创新变成了一个由不同参与主体共同合作的事情,每个创新主体将自己的知识和资源带入到合作中。基于对参与主体在不同层次创新过程的功能总结,并结合Moore等(2011)的理论,本文将农业创新系统中参与主体作用分为三大网络功能:知识的共同创造、垂直政治功能和水平中介功能。

(一)知识共同创造农业创新系统中,所有的参与主体都可能成为知识的创造者,他们散布在不同的组织或个体中,这些参与者们的“异质性”知识通过渗透性边界选择性地流入、流出和聚集。知识创造效果不再是由农业科研机构或大学的自身知识能力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农业创新系统所有参与者的知识资源及协同状况(柳洲等,2008)。因此,农业创新系统将承载着不同学科知识、运用不同思维模式、具有不同价值观且利益相关的参与主体聚集在一起,在互动中彼此通过参与者的知识子系统的状态调整实现异质性知识“游走”与耦合,从而生成新的知识,即实现了知识共同创造功能。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农业科研机构及大学、农业技术企业、农业非政府组织、绿色非政府组织、农业合作社和农民等参与主体在创新网络中的功能被重新界定,由过去分散的发挥作用的独立单元转变为彼此合作共存的协作单元。然而,这些参与主体之间关系不一定是稳定的,在创新过程中以利益联结的参与主体可以自由地为他们的利益和需求而结合或分离。可以说,农业技术创新产生于社会学习中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知识共同创造,这些知识共同创造形成一个创新网络并连接着农业创新体系的不同部分。

(二)垂直政治功能这项功能主要是指在创新体系不同层次参与主体之间的垂直或者分层关系,类似“权利推动者”创新模式:解决或处理在更高层次结构中获得一个参与主体支持必要性的问题。在农业创新系统中,这项功能是由制度企业家执行的,此时制度企业家在创新网络中扮演政治功能,他们根据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特点,通过在政治活动中游说或参与促进某个创新项目的转化,从而使新制度得以确立与扩散(Suddaby等,2005)。这些“制度企业家”往往都是政府部门,通过引导和制定农业技术创新的整体规划与政策,协调农业创新系统中互相连接的组织,从而促进农业新技术的产生、传播和实施。

(三)水平中介功能水平中介功能是指农业创新系统中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之间知识传播的水平创新过程。从创新系统的角度来看,某些参与主体会联系不同类型的组织者,为潜在合作方提供供需信息,协助达成创新合作,从而以创新经纪人的身份充当整个创新系统的催化剂(Howells等,2006)。具体地,参与主体的水平中介功能包括:(1)明确各方需求:通过问题诊断和预见,明确创新需求以及对应所需的农业技术、知识来源、资金和政策支持;(2)组织网络链接:使各参与主体之间的链接更为便利,如跨区域科研院所之间知识交流链接;(3)创新过程管理:参加创新的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的制度背景和文化背景,使创新过程比较复杂,这就需要持续的创新过程管理,使得这些矛盾和问题得以协调和解决。一般来讲,农业创新系统中任何参与主体都可以充当创新经纪人的角色。在创新网络中,这三项功能共同构成了农业创新系统参与主体所能扮演的所有职能。以上三种功能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假定所有的参与主体在创新网络中执行一定功能,成为一个创新共同体,然而,不是所有参与者都能够预期地在所有时间执行所有不同的功能,每个参与主体在创新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因此,在确定农业创新系统参与主体的网络功能的理论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参与主体的创新网络结构,解决哪些特定的参与主体分别执行这些网络功能,以明确农业创新系统中不同参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参与主体各项功能的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创新系统的良好运行。

二、实证分析

(一)研究对象———样本的选择为了调查农业创新系统中参与者三种网络功能的角色分布,经过调查对比,选取“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为研究对象。“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于2012年1月获得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立项,包括了旱区节水型生态灌区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西北生态脆弱区经济作物高效用水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微灌工程系统集成与配套设备开发等9个课题。项目由科技部直接管理,以杨凌部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内唯一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为牵头单位,成立专门的节水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专家指导组为辅助机构,涉及陕西、内蒙古、甘肃、新疆、宁夏等9家科研单位,31个任务团队,300多名科研人员,多家农业技术企业和近万名农民,这些参与主体形成的农业创新系统已经能够在多部门合作中开发新的农业知识和实践,其中一些已制度化,产生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其区域的边界。因此,对本文来说这是一个理想样本。

(二)方法与软件的选择本文以“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所形成的农业创新系统网络(以下简称WSA)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构建二元关系的社会关系网络来分析系统中参与主体的功能分布,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的数据类型和研究目的相一致(林聚仁,2009),因此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So-cialNetworkAnalysis,SNA)进行实证分析。对应地,选择最为常见的社会网络分析的软件———Uci-net软件作为数据处理的分析工具。

(三)数据来源在数据获取方面,如何获得WSA项目中各参与主体的关系数据是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的基础。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访谈等方法调查发现,整个WSA项目涉及各类参与者约1.2万人,全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数据较难获得。因此在调查的基础上,选择WSA项目9个子项目中主要参与人51人、推进项目完成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7人,共计58人为核心参与主体。其中9个子项目的编号分别为A~I。基于每个项目的研究情况,采用电话访谈法和面对面访谈法选取每个项目组的核心参与人员若干并编号,如A项目组包括了A1~A7,B项目组包括B1~B5,如表2所示。政府部门选取WSA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专家指导组的主要成员7人(刘天雄、黄修桥、蔡焕杰、贾志宽、杜历、史海滨、韩文霆),分别以V1~V7表示。

(四)网络总体特征分析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大学、农业技术企业、农业非政府组织、绿色非政府组织、农业合作社和农民等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相互连接形成了WSA项目的创新网络,而创新网络的总体特征决定着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因此首先分析WSA项目创新网络的总体特征,为参与主体网络功能的分布奠定基础。WSA项目网络中,参与主体(政府部门、企业、农户等)是“行动者”的集合,每个子项目、承担子项目的组织都是“事件”的集合,在收集关系数据的基础上构建2-模隶属关系网络矩阵,利用Uci-net6.237软件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在整个网络中,WSA项目的网络结构密度为0.1119,这意味着各子项目之间联系相对紧密,孤立点比较少;平均距离为2.054,表明网络中存在中介使得各子项目承担组织和参与者之间顺利沟通;凝聚度为0.532,说明网络中各项目的参与主体之间联系较为紧密,与密度计算结果一致;群体中介性为7.27%,表明网络中的技术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高度权利集中者控制网络的信息和利益。由以上分析可得,WSA项目形成了相对优质的创新网络,密度、凝聚度指标保障了网络各节点(参与主体)联系紧密;平均距离指标表明了网络中开放性程度较高,各节点(参与主体)之间能够彼此之间吸收知识、信息、技术等能量;群体中介性指标表明了网络中没有过于绝对的集权,保持了各节点(参与主体)持续的创新活力。因此,验证了WSA项目是有效可行的样本,确保了后继研究的准确性。

(五)参与主体的知识共同创造功能分析WSA项目的网络中,参与主体越多、网络的规模越大,节点之间交流的机会就越多,知识共同创造的机会也越多,创新能力也越强。本文利用程度中心度来衡量WSA项目网络中最主要参与主体的分布,程度中心度越大,则说明该参与者在农业技术创新、知识生成、产品或服务价值创造过程中与其他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合作、创新的可能性就越大。经过计算,整个网络的程度中心度为23.86%,选取58个参与者中排名前十的参与者的程度中心度如表4所示。由表4可得,排名前十的参与者在整个WSA项目研发和推广中起到主要作用,他们与网络中其它参与者的紧密度较高,干旱半干旱区节水农业的关键技术通过他们相互协作研发并推广,其重要性和影响力超越了其它参与主体。这些参与主体分别来自A、G、C、F等所隶属的4个组织和V所隶属的政府组织,而项目A所隶属的组织(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V所隶属的政府组织(即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专家指导组)占了66.7%,主导地位明显,这是因为:(1)WAS项目成立之初科技部明确将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指定为该项目牵头单位,其有责任承担并促进项目的合作和研发的顺利进行;(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多年来一直带动西北地区农业科技的发展,在WSA项目中和其它省份的科研机构合作,引导整个项目的发展,如项目A负责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旱区节水农业研究院蔡焕杰带领其团队与项目G负责人宁夏水科院杜历及其团队之间有共同的科研过程。由此看出,WAS项目的网络中,执行知识共同创造功能的参与主体是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主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当然,其它参与主体在整个创新网络也不同程度地承担着知识共同创造的功能,但知识、信息等的共享程度较低,相互联结的程度较弱,对农业创新系统效率提升速度较慢。

(六)参与主体的垂直政治功能分析创新网络中,执行垂直政治功能的参与主体往往是那些在突破制度障碍和约束以及开拓农业创新领域过程中担当了开拓者和先锋者的组织或个人,即制度企业家。而由于农业技术创新具有公共性、复杂性等特点,农业创新系统中充当制度企业家角色的往往是政府部门,具体到WSA项目中,制度企业家主要包括了来自该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专家指导组的7名核心成员(分别用V1~V7表示),这些成员分别来自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中国农业科学院等组织。基于Frans等(2013)的经验,采用制度企业家参加短期会议的参与率来测定其垂直政治功能,例如研讨会、实地考察、开放活动或者公共典礼等,在这些场所中制度企业家超越项目合作伙伴而直接参与信息传播、游说和制度制定。为了确定制度企业家的参与率,选取这些制度企业家在2012—2013年内参与的8个主要事件(分别用Ev-1~Ev-8表示),图1显示了这些制度企业家2013年参与短期会议的网络图,7个核心人物连接8个事件,并得出以下结论:(1)V1(刘天雄)参与了6个事件而处于核心地位,该参与者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且是WAS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其利用资源创造新制度和改变现有制度以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如组织“干旱半干旱地区节水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推进会,帮助加强组织管理和沟通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2)V2(黄修桥)、V3(蔡焕杰)参与4个事件位居第二,如V3(蔡焕杰)组织实施了“2013年‘农业高效用水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暑期访学—专家授课”短期培训。这两位参与者通过开展这些制度性创业活动,突破了制度政策壁垒,有力地推动了该项目的研发和实施。(3)其余的参与主体参与的事件都在2个以上,他们促进目的成果直接转换给其它的参与主体。由此可见,农业创新系统离不开制度企业家的催化剂作用,这些制度企业家通过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去鼓励和引导其它参与主体克服农业技术创新中的市场风险、研发风险与自然风险,帮助其它参与主体实现农业技术创新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有效对接。(七)参与主体的水平中介功能分析参与主体的水平中介功能是那些衔接各参与主体之间需求、提供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沟通平台、确保各参与者之间有效联系的组织或个人,农业创新系统中的每类参与主体都有可能执行这种功能。WSA项目的网络中,利用中介中心度衡量网络中参与主体作为媒介者的能力,即确定该参与主体是否为桥点。通过专家访谈法得到7类参与主体相互关系的矩阵,计算出7类参与主体的中介中心度如表5所示。由表5可得:(1)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及大学的中介中心度位居首位,标准化中介中心度都为11.667%。WSA项目中,政府部门为了尽快达到创新效果,运用其不可替代的行政权力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协调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同时对WSA项目实现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各参与主体的创新成为可能,因此其中介特征显著;而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节水灌溉杨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的科研机构是WSA项目关键技术的主要来源,连接着各类参与主体,促使创新资源在各参与主体之间流通,因此,该类组织的中介中心度也高。(2)农业技术企业和农户的中介中心度位居第二,标准化中介中心度都为10%。他们是农业创新系统中创新资源获得者、组织者和协调者,中介特征比较明显,如陕西省泾阳县桥底镇6组的农户们获得来自西北农林科技大学WSA子项目组的节水灌溉技术支持后,实现了农业节水增产增效,这些农户将节水技术传递给其他农户,扮演了技术中介的角色。(3)农业非政府组织、绿色非政府组织、农业合作社等组织类型中介中心性最弱,说明该三类组织创新能力较差,更多地依靠科研机构、农业技术企业等系统内核心组织才能实现创新。由此可见,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及大学是农业创新系统中执行水平中介功能的主要参与主体,而其他的参与主体的该项功能相对较弱。

三、结论与启示

以创新系统为视角,农业创新系统首先是一个完整的创新网络,网络中各参与主体的功能影响着整个系统的运行效率。本文基于Moore等(2011)的理论,从理论角度提出农业创新系统参与主体的网络功能包含了知识共同创造、垂直政治功能和水平中介功能。在此基础上,以WSA项目为样本,通过社会网络分析方法从实证角度研究参与主体执行这三种功能的角色分布,得出结论如下:(1)各项功能都有相应的参与主体形成其核心群体。WSA项目中,执行知识共同创造功能的核心参与主体是大学、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其它参与主体该项功能较弱;政府部门以制度企业家的角色执行垂直政治功能,而由于农业创新系统的特殊性,科研机构、大学、农业技术企业、农户等缺乏打破制度约束的能力,很难通过配置资源以创造新制度或者改变现有制度,因此这些参与主体暂时无法实现垂直政治功能;而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及大学扮演主要水平中介功能的角色,农业技术企业、农民、绿色非政府组织、农业非政府组织、农业合作社等参与主体的中介功能较弱。(2)三项功能可以通过一个相同的参与主体来实现。基于实证分析发现,WSA项目中三项功能都有V1、V2的参与,即政府部门同时执行了这三项功能,在农业创新系统中发挥的功能最大。可以看出,我国农业创新系统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创新系统,该系统虽然创新风险低,参与主体之间有利于实现关键知识共享、资源的交流与扩散,然而由于该类系统对外开放性较差,对政府的依赖性非常强,其创新优势会随着政府作用的消失而消失。因此,要避免由一类参与主体或组织集中地执行三项功能。(3)参与主体随着农业创新系统的变化调整其执行的功能。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变化,农业创新系统会表现新的特征,因此系统中执行三项功能的核心参与主体将随着农业创新系统的发展随时调整其执行的功能。例如,在WSA项目中,农业技术企业执行各项功能的实力较弱,但由于农业技术企业与市场联系最紧密,研发的指向性更明确,研发成果的价值也相对更容易转化为经济效益,因此,农业技术企业对农业创新系统绩效的促进作用将会比其它参与主体更大,农业技术企业在未来替代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及大学成为农业技术创新核心主体是趋势,其在创新网络中执行的功能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执行三项功能的核心群体可能随着农业创新系统中发展阶段、技术水平、创新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而不是固定不变的。综上所述,农业创新系统的参与主体是支撑体系运转的核心,参与主体之间通过相互联系或链接形成的网络功能保证了系统拥有源源不断的创新理念和创新成果。然而,由于农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公共性和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农业创新体系的参与主体在更大程度上依靠政府部门,其它参与主体尤其是农业技术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作用不强。因此,一方面需要从外部环境上进一步扩大网络的开放程度,使农业创新系统的参与主体能与其他网络相互作用,不因政府规定、企业结盟等类似的门槛影响网络的开放性,吸收外部的技术、知识、管理、观念、人才等优势资源,从而激发各个参与主体的能动性。另一方面需要从内部机制上搭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通过产学研之间联合共享资源、联合科研攻关、联合人才培养、联合成果共享等措施促进参与主体之间合作的自发性、持续性与稳定性,从而保障农业创新系统参与主体网络功能的充分发挥,提升农业创新系统运行效率,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者:姚延婷陈万明刘光岭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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