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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普惠模式与适应性对策范文

时间:2022-06-29 10:58:06

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普惠模式与适应性对策

《金融发展研究》2017年第4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深度契合普惠性,是促进农村金融普惠的新途径,也是建立多层次投融资体系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地理环境复杂,农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其实践模式还不成熟,面临着一些基础性制约因素。农村互联网金融应适应民族地区农村实际,加大农村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信用生态环境,增强产品创新,健全制度保障。

[关键词]民族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普惠

一、民族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普惠模式

(一)农业龙头企业产业链

金融农业龙头企业处在农业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利用其市场势力,提供基于农业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服务。民族地区具有大量的民族特色农牧产品,也产生了一批富有竞争力的农牧业龙头企业,有些企业虽然不是民族地区土生土长,但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资源广布民族地区,并利用民族地区农村资源开展经营,引领当地农牧民创业增收。这些企业长期深耕于民族地区“三农”领域,拥有许多上下游客户资源,积累了大量交易数据和信息,对“三农”有着深刻的理解,能够较好地掌控涉农风险。根据农业互联网生态圈中上下游用户融资需求,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农业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农业产业链上下游提供融资、支付、资信、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融入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如大北农和新希望两家业务经营范围涉及民族地区农村的大型农业龙头,均通过“互联网+农业+金融”模式,布局民族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大北农利用农信云、农信商城积累的大数据,提供“农信度”、“农富宝”、“农信贷”(包括农富贷、农银贷、农农贷、扶持金)、“农付通”等农信金融产品。新希望的希望金融紧密依托庞大的农牧领域产业链资源优势,以农牧业供应链金融为切入口,推出了惠农贷、兴农贷、应收贷、希望宝等农牧业互联网金融产品。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传统领域优先、渠道广泛、客户黏性高等优势,能够通过构建农业互联网平台,集合产业链上下游用户群,为用户提供融资、支付、保险等产业链金融服务。针对民族地区特色农牧品的生产和经营,可以为农牧户提供的“产供销融”一体化服务。模式缺点是借款人被严格限定在以该企业为核心的农业产业链上下游用户,链条外的农牧户无法享受,且依赖于该企业的市场规模和经营能力,金融服务覆盖面严重受限,不能涵盖全部的民族地区农村市场,但这正是产业链金融风险管理的优势和特色所在。

(二)农村电商金融平台

电商平台利用多年积累的网上海量客户交易数据,挖掘分析用户真实信用状况,为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该模式中电商平台是农村电商的运行核心,大数据是信用风险控制基石。电商平台通过集聚客户线上历史交易数据和农村服务站点搜集的线下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分析数据,构建互联网征信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防控,进而为平台农户、企业等提供支付结算、小额信贷、投资理财等多元化互联网金融服务。当前,阿里、京东、苏宁、一亩田、云农场、邮政系“邮掌柜”等电商平台,已抢先布局包括民族地区的农村金融市场:阿里旗下蚂蚁金服结合“村淘”,推出了“旺农贷”;京东金融建立自营“县级服务中心”和“京东帮服务店”,推出了“京农贷”“乡村白条”;邮政“邮掌柜”联合邮储银行开发了“掌柜贷”;还有一亩田的“农易贷”和云农场的“云农宝”等农村电商金融产品。该模式主要依托电商平台海量的网络交易规模和交易数据,结合农村线下实体服务点,利用大数据技术评估农户信用,通过嵌入农业应用场景,控制农户借贷资金流向,防范农户金融风险,形成了信息、资金、物流、商品等闭环生态。但该模式在民族地区农村发展存在一定障碍:一是其电商闭环交易限制了可贷款农牧户的范围;二是民族地区农村交通不畅、物流受阻、仓储欠缺,电商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三是民族地区农村电信基础设施不完善,网络覆盖面有限,阻碍了电商快速发展;四是民族地区农户互联网技术知识缺乏,文化素质技能普遍较低,电商金融的认知度不高。

(三)P2P网络借贷助农平台

网络借贷助农平台通过互联网对接资产端和资金端,链接城乡金融资源,结合助农价值理念和小额信贷技术,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融资支持。该模式通过网络借贷平台链接城市闲置资金者、助农脱贫爱心人士和农村资金需求者,平台只充当信息中介,撮合借贷双方直接达成交易,平台不直接碰触资金,而是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平台一般负责借款人的项目真实性调查、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必要的风险管理事宜,通常与线下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合作,共同防控农户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如“宜农贷”针对农村妇女,出借人最低出借额为100元,只收取2%的爱心回报,创造了公益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可持续扶贫”新公益模式,业务范围已覆盖内蒙古、青海、贵州、宁夏及其他省份民族地区。翼龙贷采用“同城O2O”模式,与本地加盟商合作开展业务和防控农户信用风险,借款利率约17.5%,期限灵活,放款速度快,在宁夏、内蒙古、广西、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的贫困县,翼龙贷覆盖率均超过60%。

该模式主要和当地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合作,采用风险外包方式,共同防控农户信用风险,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引导城市资金反哺农村,不仅解决了农户融资难问题,也缓解了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后续资金流动性缺乏的困境,是金融支持民族地区农村扶贫脱贫的新途径,在贫困的民族地区具有巨大的内在需求和发展前景。但目前该模式作为民间融资新形式,在民族地区农村的市场规模还较小,农户认可度还不高。

(四)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

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造业务流程,让农户更方便更容易地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民族地区农村传统金融交易成本高、收益低,整体农村金融服务欠缺,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民族地区农村提供电子终端设备,提供移动支付产品,开展助农性基础金融服务,结合财政支农扶贫资金,提供扶贫小额信贷。但该模式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主动拥抱互联网,降低经营成本,响应国家农村普惠金融政策号召,支持民族地区扶贫脱贫的举措,并没有专门针对民族地区开发专门性的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只是全国性业务的自然推广和开展而已。

二、民族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互联网普及率较低,农户互联网技能素质较差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环境复杂,自然条件恶劣,人口密度小,电信企业很难通过规模集中降低运营成本,网络建设和后期维护成本较大,民族地区农户收入较低,运营收入不足以支撑市场化持续运转。我国互联网应用基础设施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尤其互联网企业的IDC业务资源更为集聚,民族地区在互联网基础资源和信息建设方面整体处于低水平发展地区,农村网民数量相对较少,互联网普及程度相对不高。根据《中国宽带联盟》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底,民族八省(区)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均低于全国水平(56.59%),甘肃、贵州、内蒙古、西藏和云南等省(区)排名最后五位。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除宁夏、内蒙古外,其他6省(区)均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63.8%)。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受传统观念束缚,民族地区农村的互联网技术基础教育内容缺乏,针对现代科技网络知识和应用,农户普遍存在“不懂、不会、不用”的现实窘境。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较多,农户因贫困受制于生存需要,在获取、吸收和交流信息方面的能力非常匮乏,缺少必要的受教育途径,也无心、无力和无意关注信息化。民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薄弱,农户受教育程度整体比较低,现代信息化知识跟进速度较慢。民族地区农村的通信设施和手段长期处于落后状态,信息费用成本较高,严重制约着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二)电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少合格经营主体,市场尚未有效激活

少数民族地区高山峻岭,道路崎岖,尤其偏远农村地区更是道路不畅甚至不达,许多地方尚未被第三方物流所覆盖,物流通达率非常低。农牧户居住分散,密集度不高,道路名称和门牌号没有明确标识,严重制约了物流配送效率。民族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匮乏,缺乏既懂电商知识又会电商经营的专业人才,大部分青年外出打工,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现象严重,留守农民普遍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缺少电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民族地区农村生活环境差,发展前景渺茫,很难留住年轻电商人才。少数民族地区农民思想观念和消费意识相对传统保守,非现金支付结算意识较差,主动运用互联网的意识不强,对电商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民族地区农村电商市场尚未有效激活,经营规模总体偏小,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商各供应链上下游的分工协作、联动响应机制还没有形成,无法产生电商规模经济效应,束缚了农村电商金融业务顺利开展。

(三)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网络交易数据缺乏,违约可能性较大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地理地貌制约,农牧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侵害,农牧业的天然脆弱性造成农牧民自身的低抗风险能力。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的自然产业属性,使得农牧民的生产资料缺乏信用价值,土地流转的缓慢进行不能短时间内增加农牧民的有效抵押物。牛马羊等畜牧业活体有价物,且不说少数民族群体对其具有的感情诉求,单纯从现代信贷技术来讲,活体抵押还没有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还不能完全纳入有效抵押物行列。互联网金融虽然可以抛开硬性的实物抵押物,但发放农户无抵押信用贷款,其背后逻辑是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化解信息不对称,这就要求必须有大量的少数民族农牧户信息数据存在。然而,少数民族地区农牧户信息严重缺乏,互联网经济交易规模小、交易种类不够多,难以有效捕捉农牧户交易轨迹,不可能形成海量信息数据,进而支撑大数据挖掘和分析。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农牧户缺少抵押、担保条件,信用记录不完整,农村信息不对称就不能消除,农牧户机会主义就可能冒进,加大违约可能性,进而影响农村互联网金融运行效率。

(四)互联网金融面临法律合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

作为近年来迅速崛起的新型金融业态,业务边界比较模糊,客观上没有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相关监管政策还没及时跟进,其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实际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不合规,甚至发生恶意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利益,影响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因此,当前互联网金融处于创新与监管的矛盾之中,亟须整顿规范,面临着法律性、政策性与合规性风险。这些风险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所不能回避的,民族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作为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就不能独善其身。此外,互联网金融在民族地区农村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发展模式,面临着模式创新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发展民族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的适应性策略

(一)加大农村基础能力建设

1.健全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民族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先行。要加大民族地区农村电信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宽带和移动3G/4G网络全面覆盖。建立民族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补贴,加大移动终端消费补贴力度,降低宽带资费和智能手机价格。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扶持和税收减免等政策,调动社会企业投资农村网络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率先有序放开民族地区电信市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动民族地区电信企业降费提速。

2.提高农户金融意识与素养。要提高民族地区农村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度,首先要增强民族地区农民金融意识,关键是加大农村金融知识普及。要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和农户本身特质展开,深挖蕴含在内的深层次根源。经济发展差和现代化教育落后是造成民族地区农户素质技能不高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加大教育资源投入,增加民众的金融投资机会和渠道。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主体参与的合作机制,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校等组织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在扶贫支农项目中增加包含互联网金融的宣传活动,并纳入扶贫效果考核体系中。

(二)健全农村信用生态环境

1.构建多元化农村征信体系。大力培育市场化、多元化的征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加强央行征信中心与社会征信机构在信用数据获取上的合作。扩大现有主流征信体系的包容性,纳入P2P网络借贷、电商金融、众筹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等。探索在央行征信系统下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接入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依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标准、技术和隐私保护制度。随着民族地区农户网络交易行为增多,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和剖析农户网上数据,建立农村大数据征信方式。

2.完善农村信用建设制度保障。健全农村征信法律法规,明确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互联网搭建农村信用信息云平台,实现跨行业、跨系统、跨区域联网运行。细化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评级标准和使用规范,增强评价指标的客观性,尽量避免定性描述和模糊评判。建立征信数据来源质量保障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提高农户失信成本,奖励守信行为,培育农户“信用产生价值”的金融信念。

(三)加大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

1.创新供给移动支付产品。从国际经验来看,越是经济欠发达或偏远贫困的地区,手机支付越是应用较多,如非洲的肯尼亚、赞比亚和南非,东南亚的菲律宾和印尼,其中肯尼亚的手机支付普及程度极高,70%的肯尼亚成年人使用手机支付。阿里支付宝统计数据显示,国内移动支付渗透率高的区域为青海、西藏、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这表明移动支付是农村普惠金融良好的实践模式。但民族地区农户现金结算意识强,单纯依靠农户需求引致支付制度变迁短期内难以奏效,应考虑由政府引导的强制性制度供给,不能被动等待民族地区农户主动使用。要把政府引导和市场经营相结合,加大政府宣传推动力度,强化商业银行推广布局,鼓励和支持移动运营商、第三方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注重建立移动金融产业链的利益联结机制。

2.加强互联网金融联结合作。互联网金融填充了传统金融的空缺地带,弥补了其部分功能缺陷,但不可能完全替代或颠覆传统金融。农村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持续发展,离不开持续不断的后续资金补给,互联网金融只有与其他涉农金融机构联结合作,才能在农村金融领域扎根生芽,实现优势互补和利益共享,推进金融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加强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农信社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充当农村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批发行,间接供给农户小额信贷。加强互联网金融与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实现资金优势与风险控制的优势组合,形成“投资者+农村互联网金融平台+公益性小额信贷公司或合作社+农户”的融资模式。

(四)强化农村互联网金融制度保障

1.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建设。当前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分化和快速发展,内涵尚未完全成熟和定型,单纯依靠国家立法治理不能完全适应新兴业态。央行制定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仅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更具权威的法律法规仍然缺位。应加强国家立法与社会自律规范的结合,以国家立法形成对互联网金融的权威约束,通过行业自律准则和公约的灵活调整,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变化、新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尽快出台行业自律规制,制定行业标准,针对“三农”领域特质,设计专门性的农村互联网金融自律准则。初期建议由国务院先行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以提升监管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国家再将经过市场检验和社会认可的行业自律规范转化为正式法律。

2.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与监管。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业务之间的交叉融合和跨界创新,分业监管体制下极易产生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复,诱发监管套利。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并未摆脱金融的基本风险属性,但互联网的叠加效应将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更强的传染性和更广的辐射性。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兼顾鼓励创新与适度监管间的平衡,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松就乱”的两难窘境。推动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迁移,设立专门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利益保护,增强信息充分披露和透明度。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劣质违规企业及时清理退出,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实行产品准入和报备制度。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间的互动协调,充分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市场化监督力量,形成企业合规、行业自律、第三方监督、政府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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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玉峰;谢丽霜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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