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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对农业经济的影响范文

时间:2022-09-29 05:05:20

土地产权对农业经济的影响

1土地产权结构

张五常认为任何产权都可至少划分为三部分:第一,私有所有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第二,私有收入权,即行使部分或全部私有产权所获取的相应收入;第三,自由转让产权的权利,包括与他人就权利转让而签订合约及选择具体合约安排形式的权利。进而得出两个价格管制的一般性命题:其一,权利交换收入,一旦权利受管制,则受管制部分转变为无主收入,无主收入具有消散趋势;其二,给定无主收入及其消散趋势或前者成立,有关合约各方都将有动机在局限约束或产权约束下使无主收入消散最小化,所采取的方式有:(a)变更资源用途,冲抵资源价值下降;(b)变更竞争规则或制度,冲抵配置资源成本;(c)以上两者的某一组合,以使租值消散最小。根据上述命题,本文引申出如下有关土地产权结构安排的命题:

命题一: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耕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个体所有,但禁止转让,那么农耕地的产出量将提高,农民获得较高收入。换言之,农耕土地使用权集中到具体的个人,会充分提高农民农耕积极性和激发个体潜能。根据价格管制理论,更清晰、更集中的产权界定于个人会避免无主收入的产生及其消散趋势,从而土地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率,这是从产权结构安排变更所引起的微观个体行为转变的角度分析。从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角度讲,拥有自由选择权的农民将会选择效用更高的专业化模式,这是从宏观的整体资源配置或社会重新分工的角度分析。土地产权结构变更后产量提高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更清晰的产权界定消除了无主收入,避免了租值消散。拥有具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会通过提高农耕土地的集约度或耕作密度来提高产出;第二,更充分的农民个体的信息优势发挥作用,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对于特定活动的决策行动相应个体拥有特定的信息比较优势,能够更及时、更准确、更低成本的做出最优决策;第三,本质上农民因拥有了更大范围的土地权利而获得了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按照新兴古典理论,在新的职业选择空间下社会将形成新的或者会拥有潜在的更高分工水平,从而获得分工经济、专业化经济。

命题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允许土地自由转让、允许完全合法性的使用,那么不仅土地资源在允许的用途范围内实现其最高价值,而且农民也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实现其自身的更高追求和价值。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土地、农民个体不仅实现边际内的帕累托最优,而且也会实现边际外的帕累托最优。换言之,土地将实现比较优势,集中到出价最高者手中实现更高的效率配置,同时,农民个体也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或择业后形成自身优势,最终土地、农民个体都实现了最优配置,也即社会完全分工模式、完全实现分工经济和专业化经济。结果,当一切管制资源自由流动的约束去除后,国民财富(包括土地财富、人力财富等)价值增长具备现实可能性。显而易见,随着产权结构越发与具体的个体直接相联系,“报酬和费用更直接的集中于对其承担责任的个体”,这就是土地产权结构安排决定微观个体行为转变的微观机制,也是需求定律在微观个体身上的具体应用。更进一步的,产权结构安排不仅仅决定微观个体行为的转变,而且还决定着国家财富是否实现其应有的潜在价值。

2模型分析

根据上文分析及相关理论,在不同产权结构下,农民拥有不同的土地权利及相应的选择自由。每一特定产权结构安排下,或者农民有一系列合约安排的选择或者根据边际规律决定的产量安排生产。但土地产权结构安排之间是非连续的,用杨小凯的话讲就是“选择最有模式就是选择最优专业化水平和模式,它涉及是否从事一个特定活动的决策,是一个关于是或否的决策”。因而它是一个超边际决策的问题,本文将用一个简单的新型古典模型予以分析。纯数是抽象的、空洞的,其现实意义在于所被赋予的具体阐释、解读或规约。纯思维是自由的、无定形的,其自身预示所有可能性、潜在性。只有思维借助于数的外衣表现其自身时,才能大踏步前进。

3总结

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同土地产权结构安排下,农民个体在相应的约束下面临特定的选择空间,随着土地产权结构的变更,农民个体的选择空间扩大,凭借更充分的自由,农民个体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体自身的最大价值,同时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在新兴古典经济学中职业模式的选择,进而社会分工模式、专业化水平的发展的可能程度或实现可能性,取决于交易效率系数k。向国成认为影响合作经济组织内交易费用的基本因素至少有三个:产权、人数和意识形态。中国自建国至改革开放一段时期内,因土地产权问题、社会意识形态问题极其严重地阻碍了土地资源的效率配置以及农民个体自身潜能的发挥。改革开放之后,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使得土地产权结构变更,农民生产力、土地生产力得以极大解放,农民也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实际收入极大提高。但当衣食问题得以解决后,农民们的需求结构或者实际收入结构发生了转变,农民更关注的是货币收入,而此时的土地产权结构安排显然不能满足农民的收入要求。所以农民的问题还是土地产权问题,是土地产权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是否能给予农民更多的权利也即选择的自由空间。

在同一经济体制之下,如果同样资源的产权结构对于不同的个体是不同的,也即一部分的个人或组织对于特定资源的使用用途、决策权限、配置规则等拥有更多的权利,同时剩余部分的个人或组织拥有严格限制的一部分或根本没有,那么,两部分群体间的收入或财富将会存在差距,其差距并非是程度的问题,而是根本必然性的问题,原因在于其权利的差距。有趣的是两部分内部是公平平等的,其内部的差距才是偶然性的程度问题。由此不难发现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等等本质是都是权利结构的不同安排问题。

作者:敖子涵高焕才杨阳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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