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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所得税收管理的问题范文

时间:2022-02-23 09:25:18

劳动报酬所得税收管理的问题

一、劳动报酬所得税收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1.取得兼职收入的个人,利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界限的模糊,选择税负较低的所得纳税,降低税负

(1)多处取得劳动报酬,可以选择对纳税人有利的所得类型(工资或劳务)进行纳税,降低税负。由于工资薪金的扣除额是3500元/月,税率是3%-45%的超累进税率,多处取得工资的要合并申报纳税。超过一个月的劳务报酬的扣除额是800元/月,税率是20%。个人在取得兼职收入时,可以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税负较低的所得纳税,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兼职收入的大小和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经过计算,个人取得兼职收入存在如下的避税空间:①兼职收入不到800元/次(或月)时,对兼职收入选择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个人超过一个月的兼职收入不到800元时,与雇佣单位协商,将兼职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扣除费用,计算缴纳所得税,降低税负。比如,某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月,另外在外单位兼职取得收入800元/月,兼职收入按劳务扣除费用,计算税款,该个人合计应纳税为:(4000-3500)×3%+(800-800)×20%=15元;假设该个人将兼职收入按工资计算,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应选择一处合并申报纳税,应纳税为:(4000+800-3500)×3%=39元。将兼职收入选择按劳务报酬纳税比按工资纳税减轻税负24元(39元-15元)。②兼职收入超过800元/次(或月)的,要视个人当月工资的适用税率和兼职收入的大小来定:工资的适用税率为3%时,即每月工资在5000元以下,兼职收入低于941元/次(或月)时选择劳务纳税划算,高出时选择按工资纳税划算;适用税率为10%时,即月工资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兼职收入低于1600元/次(或月)时选择按劳务纳税划算,高出时选择按工资纳税划算;适用税率超过20%的个人即月工资在8000元以上时,对外兼职可能性很少不做讨论。

(2)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自然人纳税申报系统不完善,超过一个月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自行合并申报,逃避了税收。当前我国税法对个人多处取得工资的要求个人自行选择一处申报纳税,就执行情况看,很少有自然人主动到税务局申报纳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赋予税务机关对经营行为的管理权力,对个人(自然人)收入的管理权力比较欠缺,多处取得收入的个人不进行申报,税务机关的管理比较困难,为纳税人逃避税收提供了机会:将多处得的兼职收入全部按工资计算缴纳税款,每笔兼职收入都扣除劳动力成本3500元/月,个人在主要取得工资的单位已经扣除了一次劳动力成本(3500元/月),兼职收入又扣除一次,重复扣除了劳动力成本,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按税法要求是由个人选择一处合并申报纳税,对兼职收入多扣除的成本在个人申报时进行补税,但实际工作中很少有个人(自然人)主动合并申报的,兼职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流失许多。比如,某个人工资收入5000元/月,取得兼职收入2000元/月,兼职收入选择按工资进行扣税,兼职收入没有达到3500元/月,支付方应扣税为零,个人应该选择一处合并申报纳税,应纳税为:(5000+2000-3500)10%-105=245元,实际个人只对本单位的工资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个人不进行合并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00元(245元-45元)。税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要求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支付在本单位兼职劳动者的报酬时只要与兼职者鉴定一份劳动合同,可以按临时工工资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将兼职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全部转移给取得收入的个人,而税务机关对个人(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权限是有限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兼职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流失。

2、利用税法对劳动报酬所得经营成本能否扣除不明确的规定,增加经营成本的扣除,降低税负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劳动报酬的经营成本,正常情况下,雇佣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不应该包含经营成本,但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为了提高效益,将部分经营成本按劳动报酬支付,个人的收入增加了,扣除没有增加,加大税收负担。按照所得税的精神,应税所得必须是扣除为取得所得所发生的耗费后的余额。个人取得劳动报酬有时会发生一些经营成本性质的支出,这些支出不一定都能取得合法的发票,特别是一些脑力劳动的成本,比如科研工作者的课题研究,大量的脑力劳动成本是没有发票的,如何列支没有明确的标准,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就直接要求个人提供形式合法的发票进行报销经营成本,由于发票的内容不真实,当事人可能扩大成本范围,将属于劳动报酬的部分也用发票进行报账,全部逃避掉个人所得税。有些单位在发奖金时也用形式合法的发票进行报销,逃避个人所得税。

二、规范劳动报酬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1、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规范劳动报酬所得征税的建议劳动报酬所得分别按工资和劳务报酬征税的规定是1994年制定并实施的,已经经历了近20年,个人收入的形式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个人收入从主要依赖工资薪金到多种收入方式并存,十八大又提出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方针,要求到202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翻一翻的目标,税法现有的关于劳动报酬所得的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形式,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建议国家在改革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劳务报酬所得中超过一个月的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统一劳动报酬所得的征税规定,减少个人在劳动报酬所得上避税的机会。

2、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1)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加税务机关管理个人(自然人)收入的权利。2012年有一些专家提出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建议,其中建议增加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共享的权利,这意味着将税务机关管理税收的权利扩大到所有涉及税收的领域,特别是对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力,对规范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可惜没有被采纳。建议专家继续建议,争取在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增加该类条款。(2)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系统。由税友集团研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系统已经被全国许多省份采用,该系统能很好地监督个人的收入情况,加强对劳动报酬所得税的管理,只要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严格通过该系统来进行,个人无论在什么地方取得的收入都会全部在该系统反映出来,个人在多处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就很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增加个人兼职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风险。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没有全部通过该系统支付个人报酬,特别是没有达到纳税条件的收入即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收入,削弱了该系统管理税收的功能。建议税务机关加大对该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没有通过该系统支付的劳动报酬一律不认可,在企业所得税里进行调整,或通过行政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罚。(3)提供更为便捷的个人自行申报方式,方便自然人自行申报。我国个人所得税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项目有: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以及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申报只是一年一次,税务机关设置临时机构就可以了,但两处取得工资的要求个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必须设置常设机构,方便个人申报,实际许多税务机关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来服务个人申报。为了方便纳税人(自然人)自行申报,税务机构还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申报系统。(4)加大对会计不合规发票特别是内容不合规发票报销的处罚力度。国务院2011年修订的《中华任命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许多单位的会计理解这里的合规是指形式的合规,忽视了内容的合规,在报销有关费用时只重视对发票形式的审核,忽略了对经济内容真实性的审核。会计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票只是证明支出发生的证据之一。假设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会计报销就会违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务机关和单位的所有者应该加大对形式合法,内容不真实的凭证作为财务报销依据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减少资产的流失。本来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责就是对经济内容真实性的监督,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然,对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还是要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只是扣除的依据(证据)应该是多样化的,不仅是发票。纳税人为取得所得实际发生的费用只要能取得有效的充分的证据,都应该允许在税前扣除。

作者:白文华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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