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全区养殖用海调查执法计划范文

全区养殖用海调查执法计划范文

时间:2022-06-05 04:31:51

全区养殖用海调查执法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区管辖海域内所有养殖用海进行拉网式全面普查,建立养殖用海项目普查台帐,全面、准确掌握养殖用海现状及海域使用管理状况,研究深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解决养殖用海管理深层次问题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养殖用海边普查、边确权、边发证、边登记,加快养殖用海项目确权发证和登记工作,确保年底我区养殖用海确权发证率达到95%以上,登记率达到100%。通过对违法养殖用海行为集中立案查处,进一步规范养殖用海秩序,提高沿海群众依法用海意识,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养殖用海者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形式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区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2、各沿海乡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海洋与渔业站为主,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

(二)责任分工

全区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任务的实施。

各乡镇工作组应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养殖用海普查、确权发证、登记和专项执法等各项工作。

三、工作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组织部署(8月20日前)

1、区政府成立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区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会议,统一思想,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2、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组建普查和执法队伍。

3、各乡镇要组织召开一次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会议,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为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沿海各乡镇、村委会张贴普查登记公告。

(二)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11月10日前)

1、普查。普查以宗海为单元,对所有养殖用海实地踏勘测量,并按《通知》要求分类填写“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和绘制“宗海位置草图”,建立普查台帐。

2、确权。对所有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进行确权。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但在《海域法》颁布实施前就在该海域从事养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该海域尚未开发利用且不影响海洋功能实施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要求,予以临时确权,颁发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对户与户争议的海域,临时确权给村委会;对村与村争议的海域,临时确权给所在乡镇政府;对新确权的养殖用海项目必须进行公示。所有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必须准确标识养殖用海项目的位置、坐标、面积。

3、登记。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所有确权发证的养殖用海项目(包括临时养殖用海项目)建立海籍档案,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

4、专项执法。重点集中力量对无证用海、超面积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到期后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在养殖用海普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区海监大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清理整顿和疏导相结合等执法原则进行处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采取上下联动或者提交上一级海监机构等方式进行查处,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成果上报(11月20日前)

1、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普查情况按照《通知》和《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分类统计,形成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殖用海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逐级上报至省局。

2、区海监大队要将本辖区开展养殖用海执法工作的情况上报支队,各支队汇总后上报省总队。

(四)检查验收(12月20日前)

省局对全省养殖用海普查、确权发证和登记造册等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海洋局。省海监总队对执法查处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和“案件查处一览表”报中国海监总队。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与协调。建立区领导小组成员挂点联系乡镇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定期进行督查调研,了解掌握并及时反馈联系点的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联系点找出工作差距,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高度重视,把此次专项工作列为海域管理与执法的重点工作之一,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相关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特别要积极发挥乡(镇)海洋与渔业站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保障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细化分工,明确程序,责任到人,切实把专项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同时通过组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交流;沿海各乡镇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沿海各县(市、区)要每半个月向省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国家海洋局将对本专项工作建立奖惩评价机制。对不达标的县,将暂停审批其他类型的项目用海;省局对年底未能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将暂停审批其他类型的项目用海。

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监机构要以此次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为契机,努力探索建立养殖用海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养殖用海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切实保障和维护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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