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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基层医疗机构债务计划范文

时间:2022-05-21 03:46:46

清除基层医疗机构债务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化解范围

重点清理化解8家乡镇卫生院和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截止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设备厂商欠款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债务数额包括债务本金和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年1月1日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计算范围,由市卫生局参照本方案逐步化解。

三、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领导小组从医改、监察、审计、财政、卫生等成员单位中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人员名单附后),开展具体工作。其中,医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考核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核实、锁定债务,审查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筹集、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和拨付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剥离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㈠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年10月31日前)。工作专班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锁定,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㈡逐级上报,审核认定(年I1月30日前)。将债务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核,再报省审计厅认定。之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具体程序按照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清理锁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审行发[]76号)办理。

㈢剥离债务,明确责任(年12月31日前)。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市乡两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在上级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移交给市政府。

㈣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3年6月30日前)。市卫生局代市政府起草制订偿债计划,并按照债务协议如期偿还债务。市财政局建立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事业支出的基数。

㈤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3年8月31日前)。工作专班督促有关部门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全面总结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迎接上级考核抽查。

五、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原则进行。各举债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逐级审核、认定,锁定债务;制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先后顺序,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确保在2013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是积极筹措资金。各地和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共同搞好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的测算、筹措工作,并及时全额拨付到位。

按照上级规定,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可通过以下七个渠道筹集:

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2、中央和省财政筹措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

5、非税收入资金;

6、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

7、乡(镇、办)自筹的资金。

具体资金补偿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落实。

三是做好具体工作。即把握好“两个时段”,做到“五个分清”。

1、“两个时段”:即清理锁定截止到年12月31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负债以及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长期负债。

2、“五个分清”。即:

分清债务产生的时间。单笔债务按照会计资料反映的时间为准。对一定时期产生的多笔同一债权人的债务,要按年12月31日前和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两个时段分别反映。

分清债权人(资金来源)。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会计资料反映的债权人,参考各类举债借款合同、借据上反映的债权人进行清理填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不得合并处理。除反映债权人全称外,还应划分为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设备厂商欠款、向职工和个人借款四类。

分清举债用途。举债用途按业务用房建设及维修举债、辅助用房建设及维修举债、医疗设备购置举债等与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逐项填列。

分清建设标准内外的债务。按照国家和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标准,自查和审核认定均应分清标准内建设债务与超标准建设所形成的债务。

分清举债主体。根据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情况,将债务分为市、乡政府批准建设形成的债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形成的债务,未经上级部门审批而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建设形成的债务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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