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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抗震管理通知范文

时间:2022-07-23 04:44:29

工程抗震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0号文件)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等六部门关于晋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县地处山西地震带中部,在国家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是省重点防御城市,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主要措施,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各乡镇、城区社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323号令)、《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切实增强抗震设防意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避”相结合的方针,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内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所有新建(拟建)、改建、扩建工程在立项和规划选址时,必须向地震局申报拟建建设工程项目,由地震局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一)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凡是新建(拟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实行抗震设防要求复核制。建设单位到县行政服务大厅申报,由地震局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办理复核手续。

(二)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备案办理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之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持申报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及复印件、《建设项目书》及复印件、《用地位置示意图》和《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到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地震局接到申报手续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会审结果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审查;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评价。评价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先到地震局验证和进行项目登记,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报送地震局,由地震局进行审核备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总投资预算。

(三)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能力。新建、改扩建、加固的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县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发改、经济商务和粮食、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协同管理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做好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发改局、经济商务和粮食局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是否有附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缺少抗震设防内容的,要求建设工程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住建局在牵头承办“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须通知地震局参与,重点审查“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其它重要生命线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并将经地震局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全套文件列为必备文件予以审查,否则住建局不予批复。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要会同地震部门验收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规划局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将地震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审批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文件。对于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局应提出意见加以说明,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局审批土地时,应查验是否有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地震局要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提出合理避让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

四、加强监督检查

发改、住建、规划、地震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同时,把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到基本建设的每个阶段,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对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的工程项目或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予以纠正,不依法验收,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建设工程发生严重震灾后果的,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震局、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促进我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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