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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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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

《学习与探索杂志》2015年第七期

韩国作为同被儒家文化圈影响的中国近邻,在漫长的社会变革与历史变迁中,形成了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为后世创造了悠远而深厚的文化遗产。由于与中国文化的长期交流融合,在亚洲国家之间有着同类序列的遗产国中以中国和韩国较为突出,尤其是中韩两国有着众多相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的中国,本应在遗产的设立、申报方面有着优势的话语权,然而由于受到认识程度、保护状况及保护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在以往的申遗过程中屡显被动。无论是政策立法还是登录制度,从政府重视到群众认识,韩国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都有着诸多的启示和借鉴。

一、韩国文化遗产管理的特点

(一)以“完善法制”实现有效推动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证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的前提条件。由于受到日本殖民影响,韩国也将文化遗产统称为“文化财”。一直以来韩国对文化财的管理与保护都高度重视,早在1910年,朝鲜政府就颁布了《乡校财产管理章程》,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护法,但是首次提到了关于历史“文化财”的保护问题,这标志着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制建设的开始。1911年,《寺刹令》颁布,主要涉及古寺庙“寺刹所藏贵重物品的处置及寺刹住持人选,必须经过日本驻朝鲜总督的同意”[8]。这项法令的颁布,对当时具有殖民色彩的韩国来说,具有建设性的一面,从客观上起到了对“文化财”的保护。韩国在1916年7月颁布的《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一般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法令。其中明确了关于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在之后的《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又延伸了对“文化财”的保护范围。将文物、古迹、名胜等都作为法律保护的范畴,也是由于政府对文化遗产本身认定范畴扩大所决定的。1933年之前韩国所制定的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制度,都是在日本政府的殖民统治下颁布的。1962年韩国政府独立制定并实施了《文化财保护法》,至今已经修改了14次,不断修改的过程也是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在韩国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有相应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使韩国成为“无形文化管理先进国”。

(二)以“专门机构”保障积极实施在韩国,管理机构实行的是“一对一”的针对性负责制:国家总统—文化观光部—文化财厅—文化财委员会,没有平行机构带来的由于意见不统一而形成的责任推诿或无人管理,文化遗产管理的真正决策部门是由文化专家组成的文化财委员会。它是韩国最高的也是唯一的咨询审议机构,对重点的文化遗产进行研究、论证进而形成严谨有效的保护路径。“专门机构”所形成的体制上的完善,有助于保护法的实施和保护工作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采用“金字塔”式的传承人扶持制度。政府对于传承人给与相应的生活补贴和医疗保障。同时,传承人也有义务将技艺以师徒的方式进行传承,只有这样才能获得“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称号。也就是使传承人在享受政府给与的衣食无忧的保障下,必须承担教、授的传承任务。韩国在文化遗产的管理上有着非常严明的奖惩制度。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确认的遗产发现者、在保护及传承过程中有突出贡献者予以现金奖励和表彰。同时,为“文化财”专业的各阶段学生也设置了种类繁多的奖学金,用以鼓励他们日后对“文化财”的传承。而对于破坏遗产者,贩卖、盗掘者处以罚款,严重者刑事拘留。这种奖惩模式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会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中。

(三)以“全民参与”达到双赢模式管理制度的完善、政府的高度重视是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保障,也是文化遗产管理的先决条件。人,才是文化遗产传承与管理的核心因素。人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是保护者、传承者,当然也是破坏者。因此专家、学者的参与是有益的智力支持,民众的文化自觉性、自主参与性是保障的主体。比如抢先我国申遗成功的“江陵端午祭”,历时一个月,主要有祭祀活动、民俗技艺表演、画官奴假面等多种多样的活动,这些并非政府的集体组织行为,而是作为精神信仰植根于民众的现实生活中。将古老的文化传统与现代的绚烂生活交汇,在不断的碰撞和融合中推动了文化遗产生生不息的传承。让每个民众都产生文化遗产“持有者、保护者、传承者”的文化认同。这样,即便是在文化遗产的热门旅游地,也能形成较强的自觉保护意识。同样政府对于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充分认可,无形中提高了其商业价值,而传承人的公演义务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繁荣发展。韩国非常重视国内观光旅游业的发展,文化遗产则是吸引国内外游客的重要资源。每年的“江陵端午祭”活动都吸引上百万的游客,由文化遗产所形成的巨大文化产业也同时保护与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传承,这无疑是双赢的管理模式。

二、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19日起正式实施,与我们的邻国韩国相比,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起步就已经晚了七十年之久,且作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更侧重于对何种文物该进行保护的阐述,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极其薄弱。以2015年3月陕西村民挖出汉代铁铧拒绝上交为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其拒不上交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且其后所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极其模糊。法律条文的缺失以及规定的模糊,导致了整部法律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的强制执行力较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更是令人堪忧,直到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3],三个月后开始正式实施。整部法律只有简短的四十五条条文,且当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只占了九分之一。多数国家已经将民间手工艺技术作为知识产权进行重点保护,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对此部分的规定尚属空白。2005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根据通知的具体要求,近年来,中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地完善,但我们也需要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法规的建设并没有紧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且作为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也有所偏差,大量的申报开发并没有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法规的模糊和执行力的缺失都是导致这些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也就直接导致了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欠缺。作为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的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极其重要,而在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今,法律的完善必然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前提,只有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并加强其在实践当中的执行力,才能够真正地从根本上给予文化遗产保护以强有力的支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文化遗产建设。

(二)公众保护意识淡薄“收藏热”“申遗热”带来了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关注,然而,公众关心的更多是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对文化遗产蕴含的历史文化的价值、背景、意义等方面了解甚少。“旅游热”是文化遗产地面向大众并被熟知的有效途径。旅游业同样是把双刃剑,游客数量的无限制增多就是对遗产地的破坏。①例如,2011年3月26日,中国新闻网刊出《承德避暑山庄文物屡遭破坏文物部门称不知情》的文章[4],此文指出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内部文物屡屡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先是《绿毯八韵》碑遭人泼墨,紧接着避暑山庄博物馆内的“澹泊敬诚”大殿门扇的楠木雕饰被人用利器割掉。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破坏后不能复生,因此,公众的自觉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先决条件。

(三)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中国是文化遗产大国,但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却不容乐观。文化遗产的保护说到底要靠“人”。然而,目前的状况却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破坏极其严重:非法盗墓猖獗;文物走私及非法交易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化建设中对于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破坏等等。尽管文化遗产面临的威胁因素是复杂的,但是由于人们对文化遗产短期经济价值的盲目追求,从而无限制地过度开发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而导致的开发性破坏是最主要的人为威胁因素。城市的大规模扩建和旅游产业的过度开发是文化遗产面临的又一重要威胁。当物质文化遗产被经济利益重重包围时,它所具有的时代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信息就会被冲淡,遗产本体的完整性就会遭到破坏。丽江古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丽江古城曾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誉为“保存浓郁的地方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但如今,古城里商业气息浓厚,当地居民把老院老房租给商人开酒吧、商店、客栈,本地人搬出古城,远离四方街开始过城市人高楼大厦的生活。他们搬走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家,更是这里沉淀千年的民族文化。博物馆学专家苏东海先生曾说:“我国文物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对这一点有清醒的认识,才不会盲目乐观,才不会以为破坏个把文物无伤大局;才能有深刻的忧患意识,正确面对当前极为严峻的文物保护形势。”[5]我们从我们的先人那里继承了浩瀚的文化历史资源,我们也同样有责任将这份宝贵的财富传承给后人。

三、韩国管理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一)提升认识政府的态度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紧密相连的,多年来我国政府也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但是我国仍然存在遗产破坏严重,保护不利,投入不足的现象,一个基本的原因是全社会对遗产的价值认知不足或存在误区,遗产事业在我国尚未确立应有的地位。在这方面,韩国对遗产的认识和处理值得我们学习。韩国十分重视遗产的保护,都有强烈的遗产保护意识[6]。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决定了遗产一旦遭到破坏就不能复原,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从不与城市建设与旅游发展捆绑进行,历史文化是灵魂,所有的建设开发必须以此为中心。

(二)健全机制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表示,“文物保护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此基础上应将文化遗产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列入地方官员的年度考核体系,古村落也应该有《中国古村落法》”;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则呼吁“文化遗产保护亟待法律护航”;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作为国务院的文物主管部门,国家文物局会进一步执行好文物保护法的各项规定,把祖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要依法严厉惩处那些破坏文物的犯罪案件和法人违法的事件,使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步入法制轨道,让文物事业得以进一步发展”。认识的提升与制度的完善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前提基础。从政协委员的提案来看,现今我们已经认识到要把文化遗产的法律完善及保障作为文化遗产管理的重点工作。而相关部门的责任制分工仍需进一步明确,确保不出现责任不明,管理部门互相推诿,问题无处解决的事件。不再因为城市建设而引发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对各类遗产进行针对性管理,从而使我国的文化遗产管理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大力发展韩国“江陵端午祭”的成功申遗,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议,同时也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启发性。韩国在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非常重视相关细节的技术处理,如侧重打造“文化独立性”,回避“本源”,突出打造后的内容独立性。因此,我国在申遗的过程中也要重点阐述“文化本源性”的特点,抢占主动权和话语权。进一步说,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更应该重点强调文化遗产的传承,明确管理与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传承。因此,要加大对文化遗产地的经济、政策的扶持力度;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奖励制度,大力发展文化遗产新兴产业,不断推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事业的发展。

作者:高晓芳 单位:吉林大学 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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