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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视域下职业教育的特色范文

时间:2022-02-21 09:50:08

法制化视域下职业教育的特色

一、职业教育于德国之地位

(一)职业教育是德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教育类型德国教育体系从整体上来看共分为三级五阶段。三级即初级教育、中级教育、高等教育;五阶段即基础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第一阶段(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教育)、中等教育的第二阶段(相当于我国的高中教育和职业高中)、高等教育。其中,中级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具体情况是,德国学生小学基础教育学制为四年,第五年开始分流,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入三类不同的中学:第一类是完全中学。这类学生中学毕业后可以直接进入大学或者先进入职业学校学习后再进入大学学习。第二类是基础中学,也称为主要学校。这类中学学制五年,结束后学生进行学制三年的职业学校进入职业培训,然后再分流。一部分进入高级专业中学,再上大学;一部分则直接成为合格的职业技能工作者而进入社会进行就业。第三类是实科中学。这类中学学制五年,结束后一部分学生进入学制三年的职业学校接受三年的职业培训,然后再分流。一部分学生成为合格的职业技能工作者选择就业工作;一部分学生则可以选择进行继续接受高级培训,为进入技术大学做准备;而另一部分学生在实科中学结束后可以选择进入高级专业中学,然后升入大学。从上述学生发展途径可以看出,按照德国教育体制,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学生都拥有升入大学的机会和路径。也就是说,学生在五年期的小学基础教育结束后,无论选择哪种类型的中级教育,都拥有进入大学学习的机会,渠道体制十分畅通。再进一步深入分析,德国的教育体制可以称为“橄榄型”的结构体制,在初级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中级教育呈现饱满丰富化。在这丰富多元化的中级教育里面,最显著的特色在于职业学校的数量和地位较大较高,可以说,德国的中级教育主要就是职业教育。这种教育体制可以充分说明,职业教育在德国教育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德国重要的教育类型。

(二)德国有着完整系统的职业教育体系德国中学体系中的完全中学主要进行严格的学术教育,强调高水平的教学质量,重视外语教学,以培养社会精英为主,而实科中学和基础中学则以职业教育为主。基础中学的主要性质是职业预备学校,职能是通过设置劳动课程进行职业教育,其学生是在完成基本的初级教育后,进入职业教育系统,接受专门的职业训练,毕业后还可以进入专门的职业专科学校继续学习。实科中学则是纯粹的以接受实用学科的训练和学习为宗旨,直接目的就是为德国农工商各界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毕业后获得专科高中成熟证书,据此可以进入专科高中或者各类专门的职业学校学习。德国没有明确的高等职业教育概念,在德国语境中,与高等职业教育相对应的称谓是职业继续教育,这是一种高中后的职业教育,也是职业教育的高级阶段。这一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相当完备,分为两大层次:第一层次是以教学和科研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即公立综合性大学、技术大学、技术学院;第二层次是以工程师学校为前身的职业型职业高等学校,即专科高等学校和职业学院。这类高等职业学校强调学生的实践技术应用能力,目标和宗旨就是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

二、德国以完备的国家立法保障职业教育规范发展

德国职业教育在德国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世界职业教育史乃至世界教育史上都有着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和较高的历史地位,这一地位的形成与德国对职业教育的法制化保障密不可分。正是因为其完备的职业教育立法,才使得职业教育得到规范化、持续化发展。总的来讲,德国职业教育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德国职业教育立法时间较早,层次完整早在1182年,德国就颁布了科隆车、旋工规章》,对技术工人工作标准及管理要求提出了规范化的指导和约束,这部规章已经表明政府开始从国家层面对职业技术进行规范化管理。1837年,德克森州颁布了第一个关于15岁至18岁青年接受职业义务教育的法令,成为德国为职业教育正式制定法律的开始。此后,德国相继出台了若干职业教育法律法规。1869年制定颁布了《强迫职业补习教育法》,为规范企业与学校技术培训的关系,1889年又出台了《工业法典》,在法律规范上明确了企业对学徒的培训和学生在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之间的关系,要求二者必须相互结合。1969年制定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该部法律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国家教育制度正式确定下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德国对职业教育立法愈加重视,当前已经基本形成一个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以《青少年劳动保护法》、《手工业法》等多个单项法律和《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职业培训条例》等各类部门规章和地方各州各级职业教育法令规章所组成的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结构。

(二)德国职业教育立法内容细致,衔接贯通德国之所以为职业教育进行立法,本质上是从国家层面约束和规范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其每一部立法、每一个法条均是针对职业教育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每部法律内容详实细致,法律与法律之间相互补充,衔接有序,整体上贯通了职业教育全过程各方面。宏观来讲,德国职业教育立法包含职业教育的各个层面,如《联邦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设定,《青少年劳动保护法》关于为学徒提供合格培训条件的规定,《企业基本法》与《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关于企业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教育的保障等等;微观来讲,每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和相应的程序保障,内容丰富而细致。如在《青少年劳动保护法》中规定了青工的劳动时间、作息要求、请假制度、休假制度,对企业还专门提出义务性要求,如保障青少年上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因青少年上职业学校而克扣工资等,十分全面。1965年制定出台的《手工业法》,对手艺业学徒训练做了非常细密的规定,包括训练的主体、训练的对象、训练的基本操作规范、训练合约,对学徒的考核、考核的监督、后续的继续教育、从业教育、残障人员的专门培训等等。德国职业教育立法完整而系统,体现在法与法之间及法条内容间的相互衔接方面。如,为保护青少年学徒的合法权益制定有《青少年劳动保护法》;为保障青少年学生顺利升入高级学校进行学习制定有《职业教育促进法》;为保障学徒在企业中得到正规有效的培训和教育制定有《企业基本法》;为保障学生得到最有效的培训,专门制定有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规范,还有职前和职后培训等各种继续教育规定。

(三)德国职业教育立法强化监督,运转有序德国职业教育立法地位较高,其立法内容不单纯是一些技术性程序性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它更强调对国家所制定颁布的职业教育立法的贯彻和执行,因此,几乎在德国的每一部职业教育立法里面都有对本法执行和监督的规定。如果相关义务主体违反职业教育法律,则要受到明文规定的法律制裁。如《职业培训规章》、《职业训练条例》里面均有相应的监督制裁条款,明确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职业训练和培训条款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判处关押或者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这些条款设置的目的就在于监督各方法律主体严格遵守执行职业教育法律,确保职业教育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不仅如此,由于职业教育是德国教育体制中的重要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法律也形成了以基本法为主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结构。在职业教育法律监督方面,德国也形成了一套完整、行之有效的职业教育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包括社会监督、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等。

(四)德国职业教育立法注重研究,保障有力德国在2005年颁布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一般称为新《职业教育法》。这部新职业教育法是在充分总结1969年出台的《职业教育法》和1981年出台的《职业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经验基础之上重新制定而成;这部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是德国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人才的重要保障。其结构包括总则、职业、职业教育的组织、职业教育研究、规划与统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处罚规则、过渡条款与衔接条款等七大部分一百余条。其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本部法律中单独分离出职业教育研究、规划与实际和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两大部分内容,足以说明德国对职业教育的重视,这种重视来源于其科研理论的有力支撑。学者姜大源认为,关于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这部分内容有十三条,具体包括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所在地、任务、组织、机构、经费、章程、人员、督察、义务等,并进行了周密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个职业教育的执行机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中有这么高的地位,恐怕在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的。

三、“双元制”教育模式是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的关键

(一)法律规制下“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确立德国职业教育的崇高地位及其职业教育模式的成功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用工需求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与立法保障。起初,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对工人的技术要求不断提高,但与现实中工人人数多、技术水平低的实际情况产生矛盾,企业自发组织设立培训班对工人进行技术训练和培养,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职业学校。德国政府在职业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专门的职业教育立法的形式对职业技术培训加以规范和保障。早在1964年,德国的教养与教育事务委员会,就向政府提交了“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专家委员首次提出“双元系统”这一概念,后来被德国政府所采纳。1969年,德国制定出台了《职业教育法》,该部法律对德国联邦教育与科研部在德国职业教育中的领导地位及职业教育中职业学校与企业的义务和权利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双元制”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主要强调的是学校和企业均负责实施职业技术训练和教育,并且二者相互衔接。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类型,区别于普通教育,德国政府在职业教育中起主导作用,主要是在联邦层面通过立法等法律途径明确学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教学、培训等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依法治教的实现。德国国家宏观层面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是联邦文化和教育部长联合会,这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最高职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在法律框架内代表政府对全国职业教育进行协调管理,全面负责德国职业教育的管理、实施、发展战略等。该机构并不隶属于德国联邦教育部,其宗旨是为联邦各州提供跨越地区壁垒的政治文化与教育对话交流平台。这是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的重要纽带,也是德国企业与学校在“双元”互动、共同培养优秀技术人才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平台,是疏通中央与地方、企业与学校之间的教育壁垒,强化其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有机合作。对“双元”之一的企业和学校来说,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有着共同权威性的领导机构,合作框架统一,权利义务明确,在职业教育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有效运转。

(三)“双元制”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性教学模式,以培养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实践技能为主要目标,结合市场需求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的教学模式,最为典型的是行动导向教学法。行动导向教学是根据完成某一职业工作活动所需要的行动以及行动产生和维持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以及从业者的内在调节机制来设计、实施和评价职业教育的教学活动。德国职业教育中普遍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模式,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企业对用工的新要求,以往单纯的专门化技术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开始要求工人提高自身职业行为能力。方法和途径就是企业和学校的技术教学训练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当前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教学模式中的行动导向教学法主要是强调对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所谓关键能力,指的是为完成后续任务应该形成跨越专业、不受时间所限、具有多功能的职业行为能力。在实践教学中广泛采用角色扮演、案例分析、项目教学、模拟教学等方式,通过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扮演一些工作角色,亲身感受各种角色的态度、情境、心理等,增进对学习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获取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增强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能力;通过为学生设定分配独立的工作任务,教师以指导者、咨询者身份引导学生独立收集信息、设计实施方案、解决问题;通过人为营造的工作氛围和工作情境,让学生在模拟真实的任务环境中掌握胜任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和能力。

(四)“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学校、企业的主体作用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教育模式是一种企业与非全日制职业学校合作进行职业教育的模式。首先强调的是办学主体的二元化———学校和企业是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其次强调的是二元主体的联动化,二者有机互动,相互沟通和有效衔接。在主体作用方面,职业学校更多的是负责职业理论和文化知识的教育,企业主要负责建立职业训练场所或联合组建大型实习实训中心,同时也提供一定的课堂教学,为学生和学徒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但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职业学校与企业间存在着制度上和程序上的有效连接。一个学生选择双元制职业教育后,首先是学生身份,接受职业学校理论文化知识学习;其次是学徒身份,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接受企业的专门化职业技能培训。在时间分配上,一般以在企业技能训练为主,在职业学校学习为辅,大概比例为2:3或1:4,实践环节占较大比重。这也意味着德国学生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并非只在一个机构里完成,而是由国家举办开设的公立职业学校与私人开办的各类企业共同实施完成。

在管理体制上,学校作为职业教育主体,要遵循《州学校法》的规范,接受各州教育部的管理;而企业由于是生产结构,遵循的是《企业基本法》等法律规范,并不直接受州教育部门管理,不过,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企业也具有了教育机构的性质。德国职业教育一直被认为是促进德国经济发展的一颗璀璨的明珠,也被认为是德国多元化生产模式成功的关键因素。以国家立法将职业教育提升到国家教育制度层面,保障职业教育的较高法律地位,同时辅以完善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全方位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在职业教育中实施以“关键能力”提升为宗旨的“双元制”教育教学模式,这是其重要的原因所在。在我国正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今天,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市场对人才适应性的新要求,我们应该全面审视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现状,结合实际国情,参考借鉴德国的职业教育成功经验,加大改革力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新体制和新机制。

作者:刘术永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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