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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夺志现象分析范文

时间:2022-04-10 11:31:51

唐代妇女夺志现象分析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摘要:唐代妇女“夺志”现象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夺志主体主要有女方亲属、男方亲属(含丈夫)以及特殊类型———官府。夺志客体可分为夫亡型、离婚型和失联型。就夺志的条件而言,被夺志的妇女需要符合夫妻关系已消亡、年龄偏小等条件。影响夺志的原因包括国家鼓励婚嫁的政策、社会风气开放包容、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和情感需求等。夺志的结果不外乎抵抗和顺从两种。妇女夺志不仅使其在礼法关系上发生了变化,同时也从被动的角度体现了唐代妇女的地位。

关键词:唐代;妇女;夺志

“夺志”意为“强迫改变原来的志向或意愿”[14]527。古代妇女夺志,则特指夫妻关系消亡后,妇女立志为夫守节,却因种种原因被逼另嫁他人的现象。婚姻作为人生大事,“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8]1680。已往学术界一般认为唐人在婚姻上较为开放,无论是社会上层王公贵族还是中下层的普通百姓,嫁娶都比较自由。但近来也有学者认为唐代社会的婚姻观并非想象中的自由与开放,唐代普通女性的婚姻生活仍受到“男尊女卑”的传统妇女观的束缚。①唐代妇女夺志现象是唐代女性对二次婚姻这一人生重大抉择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人的妇女观。本文以唐代妇女夺志现象为中心,从夺志主客体的类型及夺志的条件、影响夺志的因素、夺志的结果等方面展开论述,探究其背后所反映的唐代社会风气与女性的社会地位,以求教于方家。

一、夺志主客体的类型及夺志的条件

(一)夺志主体的类型

唐代妇女夺志主体可以分为女方亲属、男方亲属(含丈夫)以及特殊类型———官府。其一,女方亲属。父母、兄姐、叔伯舅等是最常见的夺志主体。如许升是一个游手好闲、嗜赌如命之人,其妻吕荣辛苦持家,侍奉婆婆,屡次劝导许升潜心修学,均以失败告终。“荣父积忿疾升。乃呼荣,欲改嫁之。”[3]2121吕荣的父亲不忍女儿受苦,欲夺其志,令其再嫁。其二,男方亲属。卫敬瑜妻十六岁夫亡寡居,父母舅姑都欲其再嫁,舅姑即丈夫的父母,是男方亲属的代表。[3]2117卢氏是房玄龄的糟糠之妻,卑微贫寒之时,两人相濡以沫,在房玄龄病重时,他劝其再嫁,卢氏用剜一目向玄龄表明自己的坚贞,玄龄病愈后,终生对其以礼相待。[6]5817其三,官府。唐武则天年间渭南李氏先适龙门右玉钤卫郎将王晟,因参与了其堂兄太仆卿李敬业于唐睿宗光宅元年(684年)发动的反武叛乱,兵败被杀。李氏因“口陈祸福,如指诸掌,为言丧败,无违晷刻”[10]1187而得到朝廷嘉奖,并未受到牵连,但被严旨逼迫改嫁,后再适潞州屯留县令温炜。此外,唐代法律对妇女夺志主体有明确的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1]3只有女方的祖父母、父母有权对其夺而嫁之,他人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夺志客体的类型

妇女夺志是一种强迫妇女进行二次婚姻的行为,可将被夺志妇女分为夫亡型、离婚型和失联型。第一种是夫亡型。丈夫去世,妻子寡居进而被逼改嫁是唐代妇女夺志客体最普遍的类型。如彭城刘氏,先嫁南阳张闰,“未几,府君先世”[10]2236,遂被夺志再嫁乐安孙伯达。太原郭氏,先嫁常山阎府君,“不幸府君,中年早逝,叔父夺志,更醮张门”[10]1659,丈夫去世后被逼再嫁他人。第二种是离婚型。夫妻离婚后,妇女仍立志为前夫守节却被逼再嫁他人是唐代妇女夺志客体的重要类型,其中,往往离婚也是背离妇女意志的结果。如宗亲杨氏先嫁江王李炅,“父恭荷造,旋乃迫离。胁夺志怀,改醮胡氏”[10]1383,在被逼迫离婚之后,立志为夫守节不成,又被逼迫再嫁胡君。第三种是失联型。妻子与丈夫失去联系达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而被逼另嫁他人是唐代妇女夺志客体比较特殊的类型。漳浦人勤自励娶林氏为妻,天宝末年自励随军与吐蕃作战,“……十年不还。自励妻林氏为父母夺志,将改嫁同县陈氏”[3]3481。在等待十年之后,林氏被逼再嫁他人。

(三)夺志的条件夺志剥

夺了妇女二次婚姻的选择权,它的发生不是随意的,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尤其是被夺志的对象,需要符合夫妻关系已消亡、年龄偏小等条件。夫妻关系已消亡是唐代妇女夺志现象发生的最基本条件。妇女夺志指的是夫妻关系消亡后,妇女立志为夫守节,却因种种原因而被逼另嫁他人的现象,其本质上是一种强迫妇女进行二次婚姻的行为,而这必然意味着妇女的前一段婚姻已告终结。上文提及的三种被夺志妇女类型也验证了这一点,不论是夫亡、离婚还是失联,夫妻关系都已宣告消亡。夺志的对象通常需要满足年轻这个先决条件。为了鼓励人口生育、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赋税征收,唐代政府实行积极干预百姓婚嫁的政策,但也存在三种不干涉的特例,“鳏夫六十、寡妇五十、妇人有子若守节者勿强”[6]27。可知,年龄是影响唐代妇女夺志发生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年轻貌美的妇女再嫁也更为容易。以下实例亦可验证,卫敬瑜之妻,年仅十六就夫亡寡居,亲属才会欲夺其志,“年十六而夫亡,父母舅姑欲嫁之”[3]2117。韦氏曾嫁王琳,二十五岁时成为寡妇,“琳卒时,韦年二十五,家欲强嫁之”[6]5822,险被逼迫再嫁他人。史料对妇女年龄的记载往往并不具体,但关于唐代被夺志妇女的材料中,“早终”“年少”“早丧所天”“无几”“中年早逝”“少养孤幼”等词却非常常见。至于是否有子嗣,是唐代妇女夺志可能考虑的因素,如,上官氏曾适楚王,夫亡后,亲属欲其再嫁,其中一点提到,“又无所生”[5]5143,没有子嗣可能是唐代妇女夺志的条件之一,但似不具有普遍性。从事实来看,有子被夺志的妇女还是比较常见的。如,彭城刘氏先嫁南阳张闰,“有子一人曰勍”[10]2236,生有一子后,仍被夺志,再嫁乐安孙伯达。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夫亡型的妇女还必须满足丧服已除的条件,这不仅是礼制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定。若在居夫丧期间再嫁,不仅婚姻视为无效,更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1]121《唐律疏议》中《名例》篇更是将妇女“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等不合礼仪的行为上升到十恶的层面,是不可饶恕的重罪。因而,这一礼仪规范往往能得到很好地执行,如樊会仁父早亡,其母在服满丧期后,才被逼嫁他人,“及服终,母兄以其盛年,将夺其志”[5]5141。

二、影响夺志的因素

唐代妇女夺志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家鼓励婚嫁的政策,开放包容的社会风气,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和情感需求等都可能成为唐代妇女夺志的诱因。

(一)国家鼓励婚嫁的政策

追溯到唐以前,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年)对妇女改嫁做了规定。“诏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4]41官员的妻妾能否改嫁与其品阶挂钩,这实际上是限制了大部分上层妇女的改嫁权利。唐朝的婚姻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鼓励人口生育、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赋税征收,唐代实行鼓励百姓婚嫁的政策。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诏令,“诏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6]27,规定男女结婚年龄是“男二十”“女十五”,并强调乡里富户和亲戚们要接济家庭贫困之人的婚嫁事宜。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更进一步降低了男女婚嫁年龄,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2]1529。除此之外,还将官员的考课与管内百姓的婚嫁状况挂钩,以敦促官员重视。据《唐会要》记载:“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2]1527对于丧偶者,除了六十岁鳏夫、五十岁寡妇、有子志在守节的贞妇三种特殊情况需要区别对待以外,唐朝政府也采取积极干预的政策,待妻丧达制或丧服已除之后,都应该主动婚嫁。

(二)开放包容的社会风气

李唐王朝先祖是西北胡化很深的军事贵族,是靠武装力量、军功取得的政权,与鲜卑族颇有渊源,高祖皇后窦氏,太宗皇后长孙氏都是鲜卑名门之后。李唐统治者拥有鲜卑血统,故能对胡汉一视同仁,尤其是唐太宗。据《资治通鉴》卷198记载:“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唐代上层也深受少数民族风俗文化的影响,太宗纳弟元吉妻为妃,玄宗纳儿媳为妃都有游牧民族收继婚制的遗风,对妇女贞洁并不看重。唐代实行民族融合的政策,以恢宏的气势和包容的心态接纳少数民族人民,唐太宗更是被尊称为“天可汗”,在西北诸藩中享有极高的声望,往来朝贡者络绎不绝,“高丽、新罗、西突厥、吐火罗、康国、安国、波斯、疏勒、于阗、焉耆、高昌、林邑、昆明及荒服蛮酋,相次遣使朝贡”[5]51。胡汉通婚杂居,各民族大融合使得社会风气更加开放自由,对妇女贞洁也比较淡漠。社会上层的公主们再嫁成风也会对中下层的妇女产生影响。据《新唐书•公主传》记载:唐代公主共211人,其中二嫁25人,三嫁3人[6]3641-3676,除去早夭和入道公主,再嫁公主所占比例更高,可见唐代上层贵族妇女并不以再婚为耻,所谓上行下效,普通百姓也会受此影响。

(三)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和情感需求

经济因素是唐代妇女夺志的重要原因。夫君早逝,孩子年幼,寡妇无所依靠,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艰难,是长辈夺志的重要参考。赵氏夫君早亡,留下九个年幼子女,“儿女九人,皆尚幼稚,孤茕抚育……迫以从事,方再行于吴郡顾氏”[10]2047-2048。丈夫的去世截断了这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一个弱女子要抚养九个年幼儿女,可想而知,迫于生计,赵氏只能选择再嫁。再者,妇女出嫁的聘礼也可能成为被觊觎的对象,不良长辈贪图财贿,夺妇女志,逼嫁他人也是有的。武则天时期幽州范阳人崔绘妻卢氏年轻守寡,又值姐夫求续亲,姐夫李思冲位高权重,家境殷实,“思冲方显重,表求继室……思冲归币三百舆”[6]5821,聘礼丰厚,甚得兄长们的欢心,意欲卢氏再嫁,继续攀着李家这棵大树。综上所述,一方面,丈夫去世,妇女独自养育幼儿又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异常艰辛;另一方面,不良长辈贪图聘财,意欲妇女再嫁,从中谋利。长辈对妇女年轻寡居的同情也会促使唐代妇女夺志现象的发生。丈夫早亡,孩子年幼,公婆衰老,生活重担全压在妇女身上,长辈往往不忍心。唐太宗年间京兆高陵人杨三安妻李氏在公婆去世、丈夫亦亡、孩儿年幼、家境赤贫的情况下,用年轻的肩膀承担起了家庭生计,她“昼则力田,夜则纺缉”[6]5817,辛苦劳作,抚养子女。唐高宗时期皖城人于敏直妻张氏,夫亡后,为照顾寡姐未再嫁,她“昼营田业,夜便纺绩”[6]5819,也是辛苦劳作,日夜不停。除此之外,妇女年纪轻轻就守寡,更有长达数十年的寡居生活,长辈同情她们孤苦无依,凄凉度日也是有的。王琳妻韦氏二十五岁守寡,七十五岁去世,寡居整整五十年,家人也曾想要其再嫁,但她立志守节不可夺,一直过着远离人事,清心寡欲,平淡无味,孤寂空洞的寡居生活。在唐代被夺志妇女的材料中,长辈对妇女年轻寡居的同情从“悯其稚”“愍其少寡”“年尚少”等字眼可见一般。此外,偶然性的政治变故也可能成为唐代妇女夺志的诱因。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当遭遇政治变故导致丈夫坐罪,为了免受牵连,妇女就会被逼离婚,继而被夺志再嫁。如郑远之女曾嫁魏元忠之子魏昇,后魏昇与节愍太子谋划诛杀武三思、废黜韦庶人,失败被杀,魏元忠也因此被下狱。郑远即以此要求魏元忠出具离书,并急切地将女儿再嫁他人,“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13]43。郑远的这种行为深为舆论所不齿,从此为朝廷所弃用。

三、夺志的结果

根据妇女态度的不同,唐代妇女夺志无外乎有两种结果:第一种,妇女反抗夺志,用说服、逃跑、自残乃至自杀等方式抗争导致夺志失败;第二种,妇女顺从夺志,再嫁他人,又一次扮演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媳等角色,承担相夫、教子、持家等责任。

(一)对抗

中国古代社会,婚姻信奉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妇女往往没有婚姻自主权,二次婚姻也不例外,妇女夺志的发生也是大家长制的体现。由于妇女的意志很少得到尊重,故而产生了妇女对抗夺志的现象,根据妇女采取的反抗方式的差异,可将其分为以理服人型、逃跑型、自残型以及自杀型。其一,以理服人型。河南万俟氏出嫁荥阳郑氏数年,“夫人母兄夺离荥阳所,夫人询诸母兄,引于礼则,归于荥阳之第”[10]1576。面对亲属的逼迫,万俟氏引经据典,以理服人,终免于另嫁,得归夫家。其二,逃跑型。妇女既不愿为家人夺志,又无力对抗家人的逼迫,无奈采取逃跑的方式进行反抗。如,樊会仁母敬氏被逼迫再嫁,于成亲当晚,乘防备松懈之时,携子逃归夫家,“像子于是伺隙携之遁归”[5]5141。其三,自残型。妇女用截鼻、割耳、断发、剜目、绝食等自残手段反抗夺志。如,楚王妃上官氏用“截鼻割耳”的激烈方式表明自己的守志决心,“遽将刀截鼻割耳以自誓”[5]5143,以反对家人的夺志之举。其四,自杀型。妇女性格刚烈,守志坚决,而家人又一意孤行强行夺志,当这种矛盾不可调和时,妇女便会采取自杀的方式来抗争或寻求解脱。如,晋荀爽之女年少寡居,被逼迫再嫁郭奕,为反抗夺志,于成亲当晚自缢而死。[11]948如果夺志失败,除非死亡,这些立志守节的年轻妇女就开始了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寡居生活。她们素面朝天,不慕铅华,清心寡欲,远离人事。她们抚养孤幼,侍奉舅姑,履行作为母亲和儿媳的责任,承担家庭生计。河东柳氏未满二十岁丧夫,她誓志难夺,乃“守养遗孤,撤去鲜华”[12]613,用自己柔弱的肩膀承担起全家的生活重担,抚养女儿健康长大。她们大都生活艰苦,精神孤寂,转向宗教寻求精神寄托,尤其是佛教。河南万俟氏,自夫亡后,就皈依佛门,“永断荤血,便习禅行,夜分而寝,将觉悟无生;画分而食必归依圣果”[10]1576,她的女儿也随母亲信奉佛教。

(二)顺从

若夺志成功,妇女再嫁他人,她就要再一次扮演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媳等角色,承担起相夫、教子、孝敬公婆、操持家务等责任。陈氏被逼再嫁卢公后,“夫人辅人以仁,让人以德。卢氏之宰江阳也,有德政焉,有仁政焉,遐迩之人称焉”[10]1583,能够辅佐丈夫做出一番政绩,惠泽一方百姓。妇女再嫁后生育子嗣,享受天伦之乐,弥补了一次婚姻无子嗣的遗憾。妇女不仅训育与现任夫君所生之子,还要对与前夫所生之子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郭氏先嫁常山阎府君,生一子,后再适张君,她“念育前孤,允厘今馈”[10]1659。出嫁之母仍然与前夫所生之子保持礼法上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与前夫所生之子仍需为出嫁之母守孝三年。唐玄宗天宝六年(747年)政令载:“虽存出母之制,顾复之慕,何申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宜终服三年。”[2]680母亲的生育之恩并不会因为改嫁而有所不同,子女仍然应该为母亲尽孝。出嫁之母犯罪,也可以用子荫赎罪。夫妻可能会有感情不和的时候,但母子之情并不会因为父母感情破裂而有所改变,“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1]32妇女因犯夫得罪,或与夫家义绝,或被休弃都可以用儿子的官品荫庇,体现了唐律对妇女权利的特殊照顾。

结语

妇女夺志既是父权家长制对女性婚姻自由权的剥夺,违背了女性的意志,造成不少“血泪教训”;但同时又给予了妇女二次婚姻,她们相夫教子,孝敬公婆,享受美满的家庭生活,强加一种“被动的幸福”。唐代妇女夺志现象多发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包括国家鼓励婚嫁的政策、社会风气开放包容等,也从反面证明了唐代对妇女的束缚有所松动,但也不该过高估计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她们仍然受到封建礼教无情的压迫,但与唐以后封建王朝相比,她们生活在一个相对开放包容的时空。唐以后,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不断强化和程朱理学的兴盛……封建礼法愈来愈严,贞节之风愈来愈盛。[9]113妇女受封建礼教毒害愈深,视夫死守节为应尽之义务。北宋名臣包拯之儿媳崔氏于夫亡后,立志守节,“生为包妇,死为包鬼,誓无它也”[7]13479,其母以死夺志,崔氏宁死不屈,“然到荆州傥以不义见迫,必绝于尺组之下,愿以尸还包氏”[7]13480。妇女夺志虽时而有之,但夺志客体将其视为违背礼教之事,誓死不屈,妇女自身的思想被封建礼教所禁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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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月 单位: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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