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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探究范文

时间:2022-08-06 04:23:23

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探究

随着环境危机的出现,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倡导知识产权制度应担负起重大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中一些知识产权成果严重地影响了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赋予其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把环境权与知识产权进行有机结合,实现知识产权的“绿色”化和生态化。知识产权法的生态化、“绿色”化是应对环境恶化和环境保护一体化的现代化制度。

一、知识产权生态化概述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含义

知识在产生、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社会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从而对知识进行市场配置的制度。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智力成果。通过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保护智力成果,并将这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推动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的繁荣。知识产权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其综合性和技术性,既有私有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1]的特别法,当然属于民法的范畴。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适用民法中与之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以及基本原则。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权利价值定位的不同,造成了它们之间的冲突。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鼓励知识创新,创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对权利人的个人利益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这一目的成为环境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人们过度追求私人利益,就必然会无暇顾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环境权的制定实质上就是为了促进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的一种,保护的是个人利益,与之相反,环境权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与环境权的冲突本质上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取决于知识产权和环境权的有机融合,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并不会使人类处于生态环境的对立面,但人类为了创造出更多更加有价值的知识成果,对自然资源进行无节制的开采和消耗,这才是造成环境破坏的根源。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首先,要避免出现可能污染环境的创新成果,使社会公共利益不受知识产权的影响。其次,要鼓励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究,使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环境保护效能得以实现,也就是将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机融合,使人类和自然和谐共处、协调发展。

二、知识产权生态化的合理性

生态环境危机的日趋严重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积极倡导,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要使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生态化,首先必须阐明其合理性。主要从其现实基础、法律基础和伦理基础来进行论证。

(一)现实基础

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在为人类创造辉煌物质文化成果的同时也使人类的生产生活更为便利。但是,随之形成的生产方式造成了诸多的环境问题,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的影响是极具毁灭性的。生态危机的产生是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不合理地开发利用,破坏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造成的必然结果。然而,这一危机的解决现代工业文明自身是无法完成的,因此,生态文明亟须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新的文明形式。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追求的目标,它积极地倡导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生产生活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进步的产物,工业文明的进步造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不相协调,摆脱这一局面的方式就是建立生态文明。科学技术的进步是生态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在工业化的环境下,技术在社会与生态系统之间建立联系。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现代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其创新和发展。然而,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人类利用科学技术征服了自然,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各种生态问题,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系统。通过对科学技术双面性的思考,人类必须顾及到科学技术的进步要促进精神文明的进步,而不是使其遭受损害。知识产权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激励生态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法使生态技术创造者的知识产权得以确立,并使其受到保护,同时对创造者之间的利益进行规范分配,为生态技术的创新添砖加瓦。第二,引导生产生活方式的发展向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这种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法对什么样的技术授予知识产权,被授予知识产权的技术是否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法中把商标制度和环境标志结合起来,影响了大众对生态技术产品的选择和使用,促进生态技术的发展。第三,促进生态技术对传统技术的更新。确立知识产权制度加快了生态技术的转移,促进生态技术成果的转化,加快生态技术更新、替代传统技术的速度,推动转化经济结构,即由资源经济逐步转化为知识经济。

(二)法律基础

在生态危机的背景下,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要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绿色化”,并使其与生态环境达到统一。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知识产权“绿色”化、生态化建立在具有生态化特点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与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这一法律基础之上。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将一些生态化的因素加入其中。《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标志制度,把环境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来注册,同时关于环境标志认证标注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也在《标准化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则》中确定下来,保障环境标志的合法应用。《专利法》中规定了“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将不被授予专利权等一系列条件,“非环境友好型”发明也应纳入其中。另外,专利法中的一些强制许可规定致力于保护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生态化因素有一定的体现,但却明显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实现生态化是协调两者关系的重要途径。

(三)伦理基础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进一步加深对自然界的认识,并开始干预自然界自身的发展,造成的后果是生态系统本身远远不能够承受的。自然资源被严重破坏,生态危机也日益加深,人类逐渐意识到长此以往不仅仅危害当代人的生存发展,后代人的生存权利也受到严重威胁。生态危机的造成不仅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最主要的原因是人类生态环境观念的缺乏。生态环境危机的解决,仅仅依靠科学技术和法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人类必须要有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首要任务是人类要在观念上明确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是和谐的,清楚人类应对自然履行的义务。人类在很长的时间里把自身的利益放在一切活动的中心,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主宰,人的需求决定其他事物的价值,其他事物都是工具,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只是自然界的一分子。在这种观念的长期指引下,人类把自己放在自然的对立面,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分离的。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越高,自然界遭受的破坏就越严重,生态危机也由此产生。世纪五六十年代,生态危机日益严重,人20类不得不开始反思自身的问题,开始尝试与自然建立一种新型的和谐关系。人类担负着保障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责任,这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应有之义,指导人类改造自然、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伦理观念的进步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反过来,法律的发展又推动着伦理观念的进步。法律是社会主体的道德价值追求的反映,只有这样,社会主体才能普遍认同和接受所制定的法律,法律才能成为人们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与此同时,道德价值追求只有体现在法律中才真正具有实际意义。不同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中得以体现。因此,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不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也没能够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环境保护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会将环境因素考虑进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够获得社会普遍认同,一定是反映了生态环境伦理观念的,这样的法律法规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生态化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这一伦理基础之上。

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作用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生态环境保护的程度成为衡量一国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创新能力的强弱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特点是起步晚,但是速度较快,促进作用也体现在方方面面。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首先,有利于激励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发明创造。在提倡建设两型社会的今天,知识产权主体在进行创造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这样的知识产权才能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权利人才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把技术应用于实践,从而获得物质利益,同时也激发了他们发明创造的激情。其次,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标志制度运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把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要想获得更[2]多的经济利益,不仅要重视产品的质量,还要考量环境因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将占领市场。这就促使企业更多的关注绿色的、环保的技术,促进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的结合。再次,在保护私人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既具有保护的功能,也有公开的功能,这两种功能看起来是互相矛盾的,其实都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3]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等私人利益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是垄断性保护,这种保护既包括私人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过度保护私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会遭受损害,知识产权的公共价值也不能得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强调的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共同发展,个人利益注重的是创造者的利益,即其付出的智力劳动和资本投资都能实现相应的价值。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上保障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从而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供更多保护生态环境的知识产品和成果。最后,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正处于新的时代,面临着新的国际贸易体系和经济全球化的现状,知识经济也逐渐凸显。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也别无选择。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加快了知识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扩散速度,为各国之间获取、交流知识成果提供了契机。然而,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相同环境问题的困扰,因此亟须制定一系列规则,被各国普遍认同、共同维护与遵守,即制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积极地履行环境保护的国际责任,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对保护和治理全球生态环境责任的进一步承担,促进了各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互沟通与合作。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良性发展,当代人在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剥夺后代人的生存权利,具体来说就是经济、生态、社会三个方面的协调统一。由此可见,生态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事实上,一些地方的水、土壤、大气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污染。这是我国长期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以GDP论英雄”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西方国家也曾历经以环境的牺牲来发展经济的发展过程,但是惨痛的教训使他们放弃了这条道路,开始把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起来,在依赖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上,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努力维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首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结合还不够密切,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保护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实施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知识产权环境侵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或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公民还没有完全树立起知识产权的观念,利用先进的技术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生态环境恶化的意识比较淡薄,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制约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其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比较单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通过罚款、撤销专利权或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并没有知识产权人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生态环境侵权的相关机制。现行的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制度与制度之间衔接不顺畅、管理体制不完善等,极大地限制了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即便有相关的规定,也会因为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大而形同虚设。

四、知识产权生态化机制的构建

必须将生态环境保护贯穿于知识产权授予、使用、传播和保护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部分,使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一)知识产权创生制度的生态化

在现代化的工业背景下,技术搭建起社会与生态系统之间的桥梁。环境问题的解决依靠知识产权制度对环境友好型技术创新、发展与实施的保障。首先从知识产权的创生制度入手,其中最主要的是申请审查制度的生态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专利法》中明确对环境友好型专利技术申请的规定,应做到优先审查和加速审查,避免因专利申请的审批周期过长而影响环境[3]友好型技术的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专利局应开设用于审查“绿色专利”的专门“绿色通道”,缩短“绿色专利”的审查时间。高效、便利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能有效调动知识产权人的创造热情并及时地申请专利。其次,应对申请专利的技术、产品的“环保性”进行实质审查,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或产品将不被授予专利。如果先将有害于环境的技术授予专利,再对环境进行治理,这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经济的增长和环境的保护置于两难的境地。再次,在专利审查制度中引入公众的参与,从而有效解决现有技术对“环保性”审查不足的问题。这些公众可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专家,也可以是普通大众。同时,可以通过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最后,促使有害于环境的技术逐渐被环境友好型技术所取代,可以通过减免环境友好型技术申请、审查的费用,激励其创新和应用。

(二)知识产权应用制度的生态化

知识产权应用制度的生态化要把强制许可制度、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环评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生态化作为切入点。首先,强制许可制度的生态化。强制许可制度产生的原因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人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强制许可制度中的生态化主要是通过介入公权力明确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从而有效抑制知识产权制度破坏生态环境。其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环评制度的构建。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完成,知识产权才真正开始对社会产生作用,但是其成果是否有益于环境是不明晰的。在知识产权的成果对社会发挥作用之前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地将知识产权成果对环境的破坏杜绝在实施之前。通过对非环境友好型技术的限制和对环境友好型技术的促进实现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生态化。最后,还可以利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推动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应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生态化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生态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期限和传播提出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4]要求。首先,建立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生态化的第一要义。环境信息的披露会破坏商业秘密最重要的特点,即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披露环境信息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而商业秘密维护的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两者冲突的实质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商业秘[4]密所有人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环境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应建立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保证广泛公开地披露环境信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而被强制公开的,应给予该商业秘密所有的企业或个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其次,完善环境友好型专利技术的保护制度。我国的环境现状不容乐观,并且日趋严重,在此背景下,环境友好型技术比一般技术更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切实解决环境问题。因此,缩短环境友好型专利技术的保护期限,对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转化、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对环境友好型专利技术创造者造成的利益损害,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专利权授权标准的生态化

首先,在专利授予的条件中加入环境保护要求。专利授予的条件对技术创新的方向起着引导和决定作用,如果依照传统的授予标准,专利制度不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促使技术创新加快实现生态化。其次,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除了要审查该商标的“显著性”或者是“可识别性”以外,还应审查该商品是否属于环境友好型。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商品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应优先注册所使用商品更为环保的商标。对于注册立体商标的,可以对构成材料是否环保、是否存在包装过简或是过度包装的现象进行直接审查。可以开辟环境友好型发明专利申请的“绿色通道”,适当缩短审查程序,同时提供更为便利的审查服务。

(五)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生态化

首先,侵权判断的生态化。知识产权制度明确了不被视为侵权事由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起到了更好的协调作用。应将环境保护纳入判断专利产品的更换、修理和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侵权的考量因素之中。对资源进行可持续利用是切实解决人类过度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必由之路。当然,不能想当然地判断专利产品的修理、更换对环境保护是否有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免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总而言之,判断专利产品是修理还是再造,及再造是否会构成侵权,应考虑公众的环境利益,视情况而定,协调专利权人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环境保护不能以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其次,侵权救济的生态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就是以非法手段将特定的专利信息用在侵权产品上。因此,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处置时,应对知识产权信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当然,最彻底的方式就是销毁侵权产品,同时,在销毁侵权产品时应对环境利益进行考量。换言之,应妥善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第一,处置侵权产品的最后方式是销毁。第二,应尊重知识产权人的意思表示,充分发挥其主体地位。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允许知识产权人以追认或者收购的方式许可侵权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第三,为了保护第三人和公众的利益,要对知识产权人的请求权进行适当地限制。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的情况下而购买并销售该产品的,则应销毁该产品。第三人所购买的侵权产品如果用作个人使用,则不考虑其善意与否,都不得对第三人行使处置请求权。

总而言之,在处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时,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同时兼顾。五、结语当前社会不是技术的革命,而是观念的革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可以为建立两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生态化理念的指引。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把保护私人利益的知识产权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环境权结合起来,激励环境友好型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人类的生活创建适宜的环境,同时能够行使权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事实上,环境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是自始就存在的,同时环境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知识产权。环境权和知识产权关系的协调,要通过立法体现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

参考文献:

[1]吕红雷.环境保护背景下知识产权法义务探究[J].改革与开放,2013(2):8-9.[2]夏青.中国环境标志[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211.

[3]黄莎.从利益平衡原则看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8(5):113-121.

[4]黄德林.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冲突与协调[C]//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东北林业大学.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2010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下册.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东北林业大学,2010:8.作

者:张琦李欢 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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