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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范文

时间:2022-09-23 09:16:06

在职法律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

一、贵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招生和培养基本情况

贵州大学作为全国较早获得法律硕士培养权的单位,乃是贵州省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提升学历的最主要的管道,贵州省政法机关每年攻读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选择的是贵州大学。自2004年开始招收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以来,贵州大学已经培养了500名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这些学生大约85%来源于贵州省内的政法机关,15%左右来源于贵州省内其他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高校或者省外相关部门。根据上表的数据显示,2005年我校的报考人数仅为243人,到2012年报考人数增加至741人,报考人数增加了近2倍,然而在招生名额上,2005年的为100人,到2010年减至50人,减少了一倍的招生名额,2012年报考人数大幅增加,但现给我校的招生名额仅为75人。仔细分析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尽管我校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大幅度压缩,但是报考人数没有下降反而持续大幅增加,这不仅表明对贵州大学在职法硕教育的认同程度大幅提高,也表明贵州大学的招生规模与贵州省政法队伍对贵州大学在职法硕教育的强烈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二、贵州省在职法硕招生存在的问题

第一,考试科目设置不合理。目前贵州省在职法硕入学考试科目主要有政治理论、外语、专业课一及专业课二。首先,从外语方面来看,很多报考在职法硕的考生已毕业多年,对外语特别是英语已经非常生疏。而外语作为入学考试的门槛,考生不管是在入学前或入学后,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外语的应用都是比较少的。因此,外语作为入学考试的科目之一,不仅对于实践的作用较小,对考生也是一大负担。一些有着很好法律素养的考生由于外国语分数不达标而没有入围,而每年25分左右的合格线对于考生来说其实际应用价值也显得无足轻重。其次,从专业课方面来看,很多考生在大学期间都是非法学专业的,它们入学在职法硕的目的,就是要接受法学专业的再教育。而入学考试要考的诸如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等专业的法学科目,恰恰是考生入学后希望掌握的内容,这样的科目设置是非常不合理的。此外,考试的试题也主要以各个法学学科的理论为主,实践为辅。这样的试题设置使得考生疲于应付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没有学到真正的实践知识,这就与他们申请入学的初衷相去甚远,达不到选拔优秀考生入学的目的。因此,目前贵州省在职法硕在招生考试过程中,其外语和专业课考试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需要进行有效的改革以选拨更为合适和优秀的考生。

第二,初试与复试设置比重不合理。目前在贵州省的在职法硕招生中,“笔试定录取”和“复试走过场”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不同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法硕,培养在职法硕的目的,是为了入学的人才能够在他们今后的工作中掌握更加系统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更加熟练的运用所学到的法律为贵州省的政法系统服务。因此,“重初试、轻复试”的设置是不合理的。判断一位在职法硕能不能够入学,仅仅重视其外国语能力和其专业课能力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在复试过程中,将法学专业课又反复考一遍而不重视考生的综合素质、思维逻辑和语言文字表达水平和能力,是不足以评判一位考生的综合素质的。此外,不管是初试还是复试,其考试科目设置主要偏重于外语和专业课。初试要考这些科目、复试笔试要考这些科目、复试面试时也要用外语自我介绍以及回答与法律专业相关的提问,这就造成了考生对其将要学习的内容反复学、反复考,违背了在职法硕开办的初衷。不仅如此,在考生入学后,又要对其所学习和考试的专业知识进行再学习,导致了入学考试科目与在职法硕的培养方案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交叉、重复。因此,对于贵州省在职法硕的招生而言,应当合理的提高复试所占的比重,并且把考核的方向转变为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逻辑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而不是其外语和专业课能力。

第三,高校自主招生权力不足。在职法硕招生的目的,是对目前已在职的政法队伍、律师队伍以及企业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再教育,培养出更为优秀的在职法律人才。因此,在职法硕招生的对象应当是在法律实践中有潜力、综合素质较强的优秀人才,而不是仅仅只是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课能考出高分的人才。而评判一位考生是否优秀,高校自主命题、自主招生,通过高校自己评判选拨出其认为合格的人才,是较为合理的招生途径。但目前贵州省高校在职法硕的招生,却是由教育部分配名额,且名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招生名额为100人,而至2010年名额锐减为50人,2012年名额仅为75人。面对如此旺盛的报考需求,招生名额却如此有限,显然是不符合目前贵州省法制教育建设的。不仅如此,我省各高校自主招生的力度也相对不足。初试、复试环节基本遵循了全日制研究生及全日制法律硕士的科目设置。但显而易见的是,在HT硕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与全日制研究生和法律硕士是不同的。[3]前者重视对学生理论基础、科研能力的培养,而后者则注重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仅仅将前者的考试科目设置照搬到后者,是不适应当前在职法硕招生的理念和实际的。

三、对在职法硕招生改革的几点建议

正是由于贵州大学现有的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与贵州省政法队伍对在职法律硕士的旺盛需求存在巨大的反差,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招生制度进行一定改革,具体有如下三点建议:

第一,招生指标分配的改革。过去国家分配招生指标时,主要考虑的是前一年该校的招生分数线,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那些生源质量相对落后的高校的招生培养规模。这样的做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总体上来看是不利于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西部地区基础教育相对落后,其政法队伍的工作人员的受教育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地区。其次,对西部地区高校在职法硕教育的需求不低于甚至还明显高于发达地区的高校。由此我们认为,应该进行招生指标分配的改革,改变过去分配招生指标的方法,给西部地区高校,尤其是给那些独立承担了本省法律硕士教育的高校分配更多的招生指标,从而满足该省对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旺盛需求。2012年国发二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其中明确强调“加大对贵州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安排的倾斜和支持力度,……。”[4]建议在在职法硕招生上增加指标预算。

第二,取消外语考试,或者只将外语计入参考成绩。中国当前各项学历考试皆把外语作为考试科目,并且外语所占比分较高。我们认为,外语技能对于跨国法律人才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多数政法工作人员来说,其一生的工作都可能用不上外语。若遇到需要运用外语的情况,即使外语水平较好者也会选择专业翻译,以防止出现理解偏差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因此,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政法队伍的工作人员来说,在实际工作中,外语基本没有用。特别在民族地区,懂外国语远远没有比懂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重要。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在职法硕入学考试应该取消外语科目,或者是把外语成绩作为参考成绩。

第三,合理设计初试与复试的比重与考核方式。首先,对于初试阶段来说,科目的设置应以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为主,而不是以考核其专业能力为主。一方面可以将考试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考察综合知识,如经济、历史、常识、资料分析等;第二部分考察法律知识,考核的范围以实践知识和案例分析为主,减少理论题型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MBA最新的考试改革模式,以考核考生的思维方式而不是其答题能力为主。其次,对于复试阶段来说,应当加强复试在整个考试中所占的比重,真正做到“既重初试、也重复试”。复试考核主要测试考生的逻辑能力、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而不是又将专业知识再考核一遍。提问可以是启迪式的,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个具体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也可以是发散式的,如通过一个问题如何举一反三,如何联系解决其他问题等等。

第四,扩大部分高校的自主招生权。当前本科招生中,教育部已经允许部分高校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该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高校在统一高考之外招收优秀人才,弥补统一高考制度的某些不足。贵州大学每年招生中都会有一些法律业务水平较高的考生,他们有的曾经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或者已经在政法队伍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有的是少数民族地区急需培养和提升的干部后备人才,但是由于其外语达不到规定分数线,最终无法被录取。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逐步扩大高校自主招生权,首先允许全国法律硕士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高校进行自主招生,条件成熟后推广至其他高校。另外,对于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特别优秀的法律人才,我们建议设立专门的招生名额,建立破格录取制度。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提升法律素养和学历水平的重要途径,当前情况下,国家不仅不应该取消这一教育形式,还应该考虑到广大西部地区法律硕士教育的旺盛需求,适当扩大教育规模,改革考试科目,扩大招生自主权,为西部培养更多高级法律人才。

作者:张林鸿宁立标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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