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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大学与职业之间的法律教育范文

时间:2022-01-31 09:13:25

介于大学与职业之间的法律教育

《大学教育杂志》2015年第一期

一、法律体验性教育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弥合

美国法学教育从最初的学徒制教育,经过哈佛法学院兰戴尔教授提出的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苏格拉底(问答式、讨论式)教学法,再到后来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最佳法律实践课程等,虽然占据主流的仍然是案例教学和苏格拉底教学法,但面对近年来美国经济的颓势和全球一体化的挑战,如何弥合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无缝对接”,一直是所有法学院的努力方向。2007年的《卡耐基报告》指出,传统的课堂和案例教学,只是教会了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但没有教会学生考虑社会和伦理的后果,学生对现实中的法律执业还是准备不足;多数法学院的课程设置,缺乏清晰的轮廓和目的。该报告建议,每个法律学生应当经历3个阶段的“学徒训练”,即传统认知阶段的“像律师一样思考”、技能训练阶段的“像律师一样做”和职业形成阶段的“职业特征和目的”。2010-2011年由纽约法学院和哈佛法学院发起并组织的“未来教育会议”,2011年由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发起的“未来法学院课程”西雅图会议等,都对新的经济、技术和法律形势背景下,如何面对来自法学院内外的压力和动力,培养学生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中进行法律执业的能力和素质。体验性教育重视学生的个体体验,重视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性地位,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体验是生成性的,而不是预成性的,人的体验在实践活动当中不断地生成、展开和加深,体验因而也就是一个人的经验。”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曾被美国法学教育界誉为“划时代的公理”。

它也同时表明了,体验或者经验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在法律体验性教育中,教育不再是单向的灌输,而是引导、启发和陪伴学生进行实践和反思;教育也不再是单纯的教义或讲授,而是在更为宏大的法律执业背景(lawyeringrelationships)中,去考虑律师与客户、证人、法官以及更大社群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性学习或参与性教育。正如美国法学教育界近年来流行的一句话所描述的那样:“告诉我我会忘记,给我看我会记住,让我参与我会明白。”[10]以大家熟悉的模拟法庭为例,法律体验性教育的参与性与体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检验、论证法律知识和设想。有学生在体验模拟法庭之后发现,那些为了追求“程序完美”而事先讨论判决结果的做法,是应当禁止的。[11]2.直观呈现和获得不同的诉讼角色体验。它将审判程序和每个人的角色表演、知识运用、职业伦理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出来,供大家相互评价和借鉴,是一种典型的“感性教学法”[12],或者体验性教学。

让参与的学生看到,“宣判”,并不仅仅是“宣读判决书”;每个参与者的不同角色体验和心态,容易促成其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或实践的“换位思考”。3.允许“试错”。模拟法庭中的“当众出错”,不仅使“出错者”本人刻骨铭心,而且给其他学生以“感同身受”的学习效果和间接经验。比如法庭调解中一个看似简单的问话顺序,往往影响公正和调解的能否达成;比如有学生在扮演法警时故意头戴警帽、下穿花裤衩和拖鞋,在让大家忍俊不禁的同时,反衬出了法庭着装的严肃性和庄重性。法律职业形象和职业伦理教育,主要靠自然而然的“身教”,而非刻意而为的“言教”,切忌空洞的“说教”。模拟法庭就是这样让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边学边试、边试边学、边学边用。但尽管模拟法庭具有较好的“临床”作用,但因不易做到真实逼真或者不能经常开设,因此也有人抱怨它对法学院学生的价值,并不比模拟病变对医学院学生的价值大。[13]法律体验性教学或者学习是介于“模拟”与“真实”之间的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将法学院内部和外部的资源整合,使法律体验性教育既要做到“真实自然”,又要避免回到学徒制时代低效、漫长的“放任自流”。

二、法律体验性教育在我国JM教育中的先突破

当前国内对体验性教育的研究多停留在中小学课程,或者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之类的课程改革中。尽管有人认为“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我们的先辈们参与体验,创造了体验学习和体验教育”[14],但对法律体验性教育的专门研究,在国内尚属空白,只有一些包含体验性元素的教学活动,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法律实习、模拟法庭,以及一些尚属探索阶段的社区法律服务等,缺少带薪实习式的法律合作教育项目(Co-Op),只有校内为数不多的、与专业学习关联不大的勤工俭学项目,没有系统化的法律体验理念和教学制度框架。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分层和改革趋势,当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JurisMaster)与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博士”JD(JurisDoctor),在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我国JM制教育的原型,就是美国法学院的JD制教育。

鉴于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的“美国化”趋势,我国法学教育界早就有人提出,应当以此为契机,逐渐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确立JM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从而“理顺我国法律教育体制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全日制非法学JM,与美国法学院的JD,在学生来源、学制结构和培养目标上,二者都“如出一辙”。美国JD和我国JM在培养目标上,都强调应用、实践、实务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重视为法律职业做准备。二者的学生都是已经本科毕业的学生。美国所有的法学院都是研究生院,不少学生已经具有其他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或者两个以上的本科学士学位,即便只有一个本科学士学位的人往往兼有两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经验。[17]不过,美国JD以律师为中心,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是“律师资格”考试,法官是从律师中选拔的,检察官是所谓的“政府律师”,法学教授一般也出身律师,是所谓的“学术律师”、“学术法律家”、“学院法律家”或“学术法律人”。而我国JM以司法官(法官、检察官)为中心,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

我国JM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打通”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培养经验和招生规模。尽管与法律本科生的在校生规模,以及法学硕士(LL.M)的培养经验相比,JM还有差距,但其在我国博士以下的法学教育中,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代表着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学教育要想学习和借鉴美国JD的法律体验性教育,不妨从JM教育先行突破,因为其在学生年龄、生源知识背景和培养目标上都具有优势,非常适合这种亲历性的法律体验性教育、学习的理念和策略,比如带薪实习(Co-Op)②等。

作者:唐东楚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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