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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授牌仪式讲话范文

时间:2022-12-18 09:45:10

农民合作社授牌仪式讲话

同志们: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市场主体,当前在国际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存在这样一种农民的合作方式。它是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载体之一,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抓好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是一部主体法,也是一部促进法。作为主体法,它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作为促进法,它推动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自愿、自发地组织起来进市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要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本着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的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它在构成上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内部结构上实行民主管理,在为成员服务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分配上按成员与组织交易量分配为主。这是区别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组织的本质差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他组织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体,不受行政地域和人员范围的限制;与一般性的社团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主体,不但对内开展服务,而且对外开展经营,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农民成员既是组织的所有者,也是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在工作上,注重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相结合,公益与效益相结合,与企业的纯趋利性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是服务。在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仅如此,还要明晰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关系,使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健康的发展。

县农合联、各乡镇及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集中力量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切实抓出实效。

二、抢抓机遇,因势利导,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

近一段时间,在县政府引导下,通过县农合联积极工作,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加快发展之势。目前已成立了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天我们已经为第一批进行了授牌。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存在着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覆盖面不广、结构不完善、内部机制不健全、经济实力不强、服务水平不高、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等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通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方面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发展,一方面要把符合和接近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的合作组织,及时引导过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在创建和发展过程中,要因时、因地制宜,不宜强求统一的模式或简单地照搬经验,要按照的“两自、两先”的原则发展即:经营自主,进出自由;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合作意愿,后有合作组织。要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鼓励大胆探索和开拓创新,积极扶持其发展,以形成多产业、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格局。

(一)积极引导,大力发展。在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中,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现代农业的理念,重点围绕我县粮食、梨果、畜牧养殖等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把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做优做强。争取每个优势产业都至少要有一个以上专业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入社,合作社收购的优势农产品所占的份额要有较大提高。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按照着力抓好三个一批(巩固提高一批、扶持发展一批、培育储备一批)的要求,突出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积极引导农民围绕优势产业、优势产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申请登记,明确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组织形式、内部管理、经营机制、利益分配,壮大自身实力,形成一村一个产品,一产品一个合作社,一合作社一个品牌的局面,充分发挥连接农民与市场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的市场化和农民的生产组织化程度,不断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

(二)完善机制,依法规范。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三个始终坚持、三个正确把握”:就是要始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始终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要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帮助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确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正确把握法律规范,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自我服务的组织,是农民群众集聚弱小的力量进而增强自己在市场中的经济地位而建立的组织。不论是谁领办合作社,都要保证合作社坚持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坚持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原则,让全体成员享受到通过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得好处,享受到合作社沿着产业化的方向而获得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利润,一定要落实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的规定。同时,要完善机制,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目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但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内部机构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机制不合理等问题,这些工作也是我们当前要着重解决的问题。要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五有”,即:一是要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要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三是要有民主的组织管理体制。四是要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五是要有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典型引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三)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在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时,在民办上,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使其独立自主、进出自由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和营销合作;在民管上,应注重“一人一票”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民受益上,要坚持专业合作组织对内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有效服务、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或二次返利等办法,使社员享受到真正的经济实惠。

(四)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合作社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合作社依法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合作社对外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内依法建章立制和开展民主管理、正确处理组织与成员的关系,使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确保健康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完善产权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管理和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等措施,正确处理好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服务实体,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创造条件,把积极为全体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优质服务作为首要任务;对外则要努力扩大经营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五)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一是要在落实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发展上用好合作社。在特色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各类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上,充分发挥合作社载体作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去落实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发展。二是要在推进科技兴农上用好合作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科技推广的平台,发挥合作社在科技推广方面的作用,带动农户使用统一的良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三是要在推进品牌农业上用好合作社。培育、扶持有较强开发加工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品牌化发展,开展商标注册,加强品牌的宣传、保护和推广,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誉度和知名度,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

三、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县农合联、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要求,把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载体来抓。要建立起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和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好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总结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先进典型经验。要努力营造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业的思想,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和正确引导。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载体,进一步扩大试点和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申报和实施农业节水、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财政补助项目,支持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要依法加强业务指导,适时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导其依法做好章程制定、注册品牌等相关工作。

二是对已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扶持引导,使其更好更快发展;对新组建的要大力支持,允许多种形式,坚持发展为先,在发展中提升。在实际工作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和市场发育水平,不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不一哄而起。要通过扶持典型等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形成“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发展格局。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训和制度衔接。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宣传工作推向深入,一定要让广大农民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了解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要注意针对合作社发展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宣传成功的合作社的实践经验,通过一个一个的实例让大家知道哪一件事怎么办,如何解决,要帮助农民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让农民少走弯路。

四是要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搞好各种类型的培训。使合作社负责人增强依法办社、依法维权意识,全面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各级干部深刻理解法律精神,自觉依法维护合作社权益,积极支持合作社健康发展;使业务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吃透法律精神,掌握依法指导合作社发展的正确方法,提高指导和服务工作水平,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同志们,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坚持尽职尽责,加强协调支持,扎实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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