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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范文

农村金融机构服务

因为金融是通过资金的融通、流动创造价值的一种活动,只要是金融组织,就要讲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就要讲回报,资金就要从回报低的地方流向回报高的地方,如果任其自然,就很难逆转这种趋势。1994年到2004年农村存贷差额累计达到40876.52亿元?尚不包括乡镇企业存款?;2005年为农村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共从农村转移了1.87万亿元;2005年底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余额达到8839亿元,并转存央行。在农村资金大量流失的同时,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造成农信社"一农独大",垄断地位不断强化。由于缺乏竞争,农信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完全处于"强势"地位,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偏高,放宽利率限制后,部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一浮到顶,1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0%甚至更高,和民间借贷利率相当,农民承受的利率压力比较大。

因此,我认为,"成本高、风险大、缺乏竞争",就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针对这一矛盾,提出以下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wto成员国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分散和降低自然风险,进而分散和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我国亟需发展农业保险。如果这个基础夯不牢,将不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

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原则。农业保险的效率与参与率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参与率高,农户需支付的保费就可能比较低,政府的出资也可保持在合理水平。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的办法对于提高参保率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因为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会非常严重,参与率难以提高,会出现低参与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也要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分别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形式。我国可以首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近几年我国进行了农业保险试点,探索了几种模式。我的体会是:模式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补贴,如果没有政府补贴,无论搞什么模式,其作用都很有限。从我国财力出发,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可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比重较高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

要尽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分散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

要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大部分具有政策性。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从国内各个省市开展的多种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统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由试点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

另外,我国还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类似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一是要对不同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将减免税与存贷款比例挂钩,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要想享受税收减免,必须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支农贷款要达到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之上,否则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个比例是多少,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二是规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每年的新增存款,在扣除准备金和备付金后,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比如20%)用于当地。

三是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限制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在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可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提高其超额准备金的比例,并下调超额准备金率。

四是重点解决邮储资金流失问题。邮政储蓄银行已挂牌,在成立初期,总行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重视对"三农"的投入,通过资金拆借、购买重点建设债券和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债等融资方式,用于部级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业开发项目;邮政储蓄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对存放农村信用社的大额协议存款,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优惠;邮储银行可以开办担保类贷款,增加贷款种类,扩大贷款的覆盖面,要充分发挥存单质押贷款的功能,试点小额信贷业务

五是改善农村金融环境。金融环境很重要,是现代金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应做好以下方面:

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些都是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的有效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要在实践中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优化法制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考虑到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可能被淘汰,所以有必要在农村试点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促使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它们之间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空缺,需要对它们进行革新、调整和补充。

1.分类指导农信社改革,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农信社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不能急于求成,因为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和连续性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

沿海、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农信社改革应继续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一批农合行和农商行;对老少边穷、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农村山区的农信社改革,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不能简单套用现代银行制度模式。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农民意愿办事。要根据市场确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涉农贷款利率,着力解决部分机构因独家经营而将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问题。

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要严禁省联社指定县联社负责人。省联社不能办成行政性管理机构,应在尊重法人经营权的前提下,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其人才、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的系列金融产品;要重点发展金融咨询、、保管、担保和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加快银行卡联网,实现联合经营。

要合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的再贷款,增强农信社的支农实力。

建议人民银行加强农信社的支付结算管理,协调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加快开发省(市)内农信社通汇系统,解决农村资金汇划难、汇兑难问题。

2.拓宽政策性金融服务领域

农发行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运作要求,根据区域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在做好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和专项储备贷款的同时,拓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逐步将农发行支农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要多渠道拓宽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比如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利用邮政储蓄存款、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优惠贷款等,提高其放贷投放能力。

3.农行可发挥县域金融主渠道作用

一是农行面向"三农"要抓住高端客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规模较大工商企业都是农行的高端客户。只要抓住了高端客户,农行的利润就有保障,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是农行面向三农,可以对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作批发贷款业务,间接地为农户贷款。农行还可以对非金融组织(比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批发贷款业务。

三是农行可在农村开办银行卡、、租赁、担保、保管、理财和信息咨询等新产品,满足农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方面的需求会愈来愈多。

四是农行可发挥自身优势,对农村的其它金融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信用卡系统业务。农行还可以参股村镇银行、农商银、农合作。农行有能力作农村金融的支撑、平台和农村金融网络的主要运营商。

综上所述,我认为,"成本高、风险大、缺乏竞争"就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针对这一矛盾,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偿等措施,引导资金回流农村。要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