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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监管通知范文

时间:2022-06-26 08:51:45

完善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监管通知

为认真贯彻《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的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基金、育林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住房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市直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开发利用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2、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采砂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3、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部分服务性收费。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靠行政职能、使用公共资源或垄断性资源收取的服务性收费。

(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以及市直单位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取得的各种捐助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收益、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红十字会、民政慈善机构、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机构取得的募捐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规范非税收入立项审批和减免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审批权限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和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2、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举办培训班的成本性收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审批。市物价部门在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擅自或越权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立和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严格非税收入减免。各执收单位收取的属于市级所有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和其他非税收入,凡涉及减免缓征的,一律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执行。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减免缓征申请,填写《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表》,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减免缓征,并报市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2、中央、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纪要明确规定的减免缓征事项,由缴款义务人提出减免缓征申请,填写《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表》,执收单位提出减免缓征意见,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凡减免缓征金额在万元以内(含万元)的,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减免缓征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3、除以上情况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缓征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减免缓征申请,填写《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表》,执收单位提出减免缓征意见,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汇总和审核后,每季度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一次。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的意见签字审批。

4、市政府常务会议只研究制定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有关非税收入减免政策,以及每季审定市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减免缓征事项,原则上不再临时研究单项的非税收入减免缓征事宜。

5、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制定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非税收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造成非税收入流失的,市财政可相应抵减责任单位的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拨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市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规范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市、县与省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市与县区之间、市直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调整比例或作出分成规定。

三、改进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市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综合预算”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一)取消市直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和各种往来款。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否则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

(二)非税收入收缴应当按照“收缴分离”原则,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方式进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应当在其所有营业网点开办非税收入收款业务,方便缴款义务人和执收单位缴款。在两区以外的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应当就地缴入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入具体收缴方式,由执收单位报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三)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的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征收管理,按照政发[]号文件执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征收管理,暂按政发[]号文件执行。

四、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一)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发放和管理。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服务性收费时,除内部招待所、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应税收入依法使用税务票据外,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依法收取会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市本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等方式取得的收入,除应税收入依法使用税务票据外,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和票据年检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行为。

五、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不得拖延和滞压。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同级和上下级之间直接进行非税收入资金划转。

(二)依法需要先征收、后退付的非税收入,缴款人应当先将款项缴入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待法定退付条件成熟时,由执收单位提出退付意见,经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直接退付给缴款人。缴款义务人也可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再按程序办理退付。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单位所有非税收入,市直单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全额缴入金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全额缴入金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管理的服务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归集的应缴预算收入和应缴基金预算收入,应当定期划解市级金库。

(三)严格资金预算管理。预算年度开始前,各执收部门(单位)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及政策变化情况向市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草案;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编制部门预算、综合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六、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的举报、稽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市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及其依据。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让、转让、租赁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竞价方式进行。在未明文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市直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数。对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执收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说明具体原因,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对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使用非法票据,利用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进行转移收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隐瞒、截留、坐支、应缴不缴,私设或变相私设“小金库”、甚至私分非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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