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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政策的优化策略范文

时间:2022-03-28 03:43:23

节能减排政策的优化策略

[摘要]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来应对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文章从法律法规、配套政策、管理体制和节能减排技术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节能减排政策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得出了我国现行节能减排政策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公众参与不足、管理方式单一、财政税收政策不合理、财政支出力度不够和节能减排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并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公众节能减排的参与意识,拓宽节能减排公众参与渠道,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环境税收体系,开征环境税,加大对节能环保的支出力度和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水平等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优化策略

国家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的指导思想,这是我国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节能减排的概念。节能减排实际上是包含了两层含义,分别是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1979年,世界能源委员会首次提出了节能的概念,广义的讲,节能是指除狭义节能内容之外的节能方法,如节约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减少人力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狭义的讲,节能是指节约煤炭、石油、电力、天然气等能源。减排,就是降低废气排放,废气当中有害物质主要有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灰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氟化物等等。《“十二五”规划纲要》继续提出了要树立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并对主要的能源消费和污染排放提出了具体的量化考核数据。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环保部正在进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终期考核工作,根据最新的2015年第8期的全国环境公报显示,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日空气质量级别有72.3%达到了良以上,其中有19%达到了优,同期的2014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日空气质量级别则只有60.3达到了良以上。与2013年同期相比,2014年仍是取得了进步的,74个受测量的城市总体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平均达标天数比例由58.7%上升为60.3%,提高1.6个百分点,PM2.5、PM10、SO2、CO等污染物浓度均不同程度下降。从上述的简单对比中,我们可以明显发现我国的空气质量在总体上呈现良好的态势,仅从污染物浓度的下降趋势来看,不难发现我国的限排减排政策所呈现的效力。但是节能减排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参照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的经验,我国的节能减排政策仍然面临着压力和挑战。

1我国现行的节能减排政策

1.1我国节能减排主要的法律法规

1.1.1国家发展规划。为了促进我国能源发展和环保事业的发展,中央政府及其各部委办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划纲要指导我国的新能源开发和资源节约工作的开展。其中主要的有1995年提出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1995-2010)、2004年6月国务院原则通过的《能源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每五年的规划纲要等。这些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主体有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等,主要是对某个时期内(一般是5-10年)的能源发展和资源节约提出战略性目标和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1.1.2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按照法律地位的不同,主要是分为母法和子法,即是我们通常说的宪法和普通法。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在这之前,1979年,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下面简称《环保法》)。《环保法》对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紧接着国家也制定了很多具体领域的环境保护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逐步构建起了具体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束。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使得节约能源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节能政策的完善。

1.1.3节能减排法规条例。在国家发展规划纲要的指导和法律的约束下,我国的部委办局也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用于管理和执行的法规条例。从八十年代开始,国务院就转批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和《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还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员会三委联合的《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即“58条”)。进入2000年之后,又逐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

1.2节能减排财税政策

1.2.1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管制是一种传统的环境保护政策,目前应用的最广泛的是环境收费(征税)政策。1972年5月,OECD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根据该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我国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引导企业的节能减排再生产,具体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出口退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一是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免税、退税政策,例如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等销售行为和对污水处理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销售行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等;二是消费税方面,主要体现在调整税收结构和提高税率。一方面扩大对石油制品的征税范围和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另一方面鼓励使用小排量汽车,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三是资源税方面,我国原来对原油、天然气等七种资源进行征税,但是自2010年调整以来,率先在新疆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2011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提高了焦煤资源税率,达到8-20元/吨;四是出口退税、关税方面,对于国内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项目进口清洁能源设备、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清洁能源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清洁能源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五是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而言,国家通过上述的五种税收引导企业改进技术,转变生产方式,提高不可再生资源利用的成本,减少资源的浪费。

1.2.2财政政策。国家除了通过税收的方式在财政收入方面引导节能减排,同时在财政支出方面,也通过财政奖励、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控节能减排的进展。其一,是把节能环保支出列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当中,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实现;其二,中央财政资金继续增加投入,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例如,国家发改委推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的高效节能产品。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联合出台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支持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等;其三,提倡绿色采购,《政府采购法》就提出了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包含环境保护的目标。国家通过绿色补贴、绿色采购等方式,鼓励企业生产绿色产品或增加产出,也引导民众的绿色生活方式;其四,通过“绿色信贷”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的情况作为授信的前提条件,对于符合“绿色信贷”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开发建立“绿色低碳”资料库,积极增加绿色信贷投入,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绿色信贷需求。

1.2.3直接的管理体制。由上述节能减排政策出台的梳理得知,我国的节能减排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与政府紧密相关,这不管是从宏观政策的制定上还是从微观管理上都能很明显体现出来,政府通常是通过相关法案的颁布再辅以具体的办法或实施细则进行直接的管理。即使是采用市场的办法上面,也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干预手段。我国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战略的最高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权力执行机构国务院制定出具体的行政法规,主要由环境保护部进行管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相互配合,出台核心政策与政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配套文件,管理和指导企业、公众进行节能减排。如2005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建设部在这一年加强了节能工作力度,陆续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相关调研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建筑节能工作水涨船高。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集中管理体制,我国的官僚体制呈现金字塔形,因此,环保系统机构也是从中央到地方统一设置,从国家环境保护部到各省市县的环保局及其相关部门,总体而言,我国环境系统保护机构比较庞大。据环保部官方统计,2013年,全国环保系统机构总数达到了14257个,其中,各级环保行政机构3176个,各级环境监察机构2923个,各级环境监测机构2754个,具体人数统计如下表所示。

1.2.4节能减排技术。我国目前的节能减排主要体现在工业方面,这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所决定的,需要工业带动其他行业来达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当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还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还有交通运输领域、商业和民用节能领域等,通过各行各业的节能手段,以期实现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国家还同时大力推进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为此,国家在“十二五”(2011—2015年)工业领域的核心任务是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并将以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国家有关部门致力于制订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标准,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同时,将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坚决防止落后产能转移。通过行业标准结合行政的手段,规定了各产业具体的淘汰数量和时间表,引导和强制行业企业改进新技术,转变新的生产方式。我国主要是通过制定提高行业门槛标准、加快清洁能源生产和推广使用、建立重大课题支持相关技术研发和实施用电差价价格等手段,促进社会各行各业严格遵守新的环保标准,积极发展新技术。例如,为提高和推动我国金属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技术研究开发能力,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投入了100多万元经费,重点建立完善“固体废二次资源综合利用实验室”、“固废资源化利用中试厂”、“尾矿充填管道输送实验室”、“矿山植被复垦实验室”等6个实验室和3条中试线,1个设备制造厂。工业烟气控制工程技术中心研制开发了专用于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的袋式除尘技术和设备,并成功应用于深圳南山和宝安焚烧发电厂烟气净化工程中,各项指标达到欧盟标准。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中使用国产烟气净化技术。为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尽快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要求,2012年我国环保部等部门出台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和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等,要求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火电、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这一系列的具体要求促进新建企业或项目必须更新排放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深化大气污染治理。

2我国现行节能减排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节能减排政策主要是结合了财税政策和行政治理。相比于行政治理,财税政策对节能减排的管理更加直接有效,通过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手段,引导节能减排价格机制的建立,国家通过价格杠杆引导企业开发新技术生产更多节能减排的产品,并倡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产品,建立绿色环保的消费习惯。行政治理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国家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心和方向,“十二五”时期,政府综合采取结构调整、工程技术、管理创新等措施,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和污染物减排,促进能源效率提高、环境质量改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节能减排上取得的成就,相比之下,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

2.1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以《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国家经济发展和环保部委出台配套的法规辅助法律的实行,但是在具体的节能减排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时间上起步比较晚,虽然我国从70年代开始就制定了环保的相关法律,但是到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下面简称《节约能源法》)的出台,才把节约能源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上升到法律层面,促使节约能源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而美国早在1975年就颁布实施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案》,紧接着1976年颁布《资源节约与恢复法》和1978年颁布《国家节能政策法》,在70年代就出台了三部关于节能的专门法律;而作为欧洲节能减排体系最为完善的德国也于1976年就首次颁布了《建筑物节能法》,这些国家关于节能法案的颁布足以比中国早了二十年左右。其次是内容上更多的是通过行政规章的形式制定出来,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我国除了上述的《节约能源法》之外,在节能工作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比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美国除了颁布上述的三个法案之外,还继续颁布了《联邦能源管理改进法》、《国家能源政策法》和《国家家用电器节能法》等。同样地,德国也相继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和《节约能源法案》。这些法案的颁布对该国的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完善了他们的相关法律体系。

2.2公众参与不足环境问题是一个公共问题,其带来的公害性对社会整体影响深远,因此节能减排天然地需要公众的参与,加强社会协同管理。节能减排的公众参与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个方面。直接参与表现为节能减排信息的公开、节能减排听证会和各种宣传教育活动。间接参与主要表现为面对节能减排不作为,或者受到了企业污染影响的公众能够通过正式渠道进行举报或诉讼,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美国政府制定了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机制,明确包括了对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和对具体项目的公众参与。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鼓励加拿大人民参与对环境有影响的决策过程和向加拿大人民提供加拿大环境状况的信息。而我国在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公共管理主体上以政府为主,不管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执行,都是由政府一手主导,公众缺乏参与的渠道和意识。因此,我国主要是在环保宣传和有限的环保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有限的公众参与。

2.3管理方式单一首先,管理方式上以政府的直接管理为主,相比于西方国家通过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做法,我国大多是靠指令性政策强制节能减排,现有的市场化导向的经济政策较少并且不成熟,资金来源方式单一,缺乏来自市场的竞争力量,而且经常受到政治力量的干预。其次,缺少社会力量或者非官方组织进入到节能减排管理领域。我国没有专门的节能减排社团组织,现有的绿色环保组织主要是起到环保宣传的作用,对节能减排工作没有明显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就算是大型企业(通常来自国企)内部成立了节能减排小组,但这些也是在正式组织的直接管辖之下,并没有能够和市场力量有效结合。

2.4财政税收政策不合理我国的环境税收政策主要是以上述的五大税种为主,但是内容相对简单,调节力度比较小。目前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税,更是没有专门的节能减排税收制度。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增值税、消费税和资源税等对企业或产品进行节能减排的限制。这些税制主要是针对矿油产品和汽车排放等项目,而水资源并没有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排污减排的治理主要是制定排污收费制度对废气等污染排放实行收费,而且收费的对象和收费的项目不完善,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过量排放进行收费处理,由于收费标准不高,不足以抵消企业的治污成本,因此对企业的制约力度不明显。纵观发达国家专门开征的“能源税”、“水资源税”和“生态税”等,这些税收的有效执行,能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营造了良好的环保税收环境。

2.5财政支出力度不够首先,据财政部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89874.16亿元,节能环保支出2241.98亿元,占总支出的2.49%,较上年增长26.3%。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09247.79亿元,节能环保支出2640.98亿元,占总支出的2.42%,较上年增长8.1%。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25952.97亿元,节能环保支出2963.46亿元,占总支出的2.35%,较上年增长12.2%。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9744亿元,节能环保支出3383亿元,占总支出的2.42%,较上年增长14.2%。2014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51785.56亿元,节能环保支出3815.64亿元,占总支出的2.51%,较上年增长4.3%。2015年1-8月累计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02864亿元,节能环保支出2165亿元,占总支出的2.1%,较上年同期增长22.7%。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虽然近五年来,我国在节能环保上的支出总体是在逐年增长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3.02%,但是相对支出额度都比较小,仅占了全国总支出的2-3个百分点之间,而且年增长率并没有明显的增长趋势,甚至有点忽高忽低的态势,如下图所示。其次,我国主要是通过绿色补贴、绿色采购的方式引导企业和居民的行为,但是相对比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直接拨款、多种财政性补贴、多种基金和专项资金而言,我国的环保财政支出远远是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的,补贴的范围也比较狭窄,难以满足环保的需求。

2.6节能减排技术水平有待提高我国节能减排技术还处在比较落后的水平。发达国家主要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煤炭的能效、降低其污染排放,我国煤炭用于发电和生活消耗的能效远低于发达国家,这样不仅会造成能源的浪费,还大幅度地污染环境,造成了我国多地区爆发的雾霾天气。虽然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节能减排技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完成了自己的一些研发项目,但是总体上还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对新能源的开发技术还有待加强,缺乏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对完善我国现行节能减排政策的建议

借鉴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对完善我国的节能减排政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的节能减排法律体系,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把很多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节能管理法》、《节能减排法案》等专门的法律。并建立强有力的配套制度,继续完善相关法律的执行办法,以确保法律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积极推进节约能源法、气候变化立法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完善和规范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出台专门的环境评价机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评价,促使节能减排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3.2提高节能减排公众参与意识,拓宽节能减排公众参与渠道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节能减排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其包括公众参与的程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公众参与的具体渠道,而不是简单的泛泛地等同于原来法律当中规定的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某些权力和义务。其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经验,要积极引导公众的高效参与。前提是保障公众节能减排的知情权,还要确保公众监督的权利和渠道。因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政府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学会顺势而为,加强和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而不是固守以往的信息选择性的做法,把公众真正地纳入到节能减排体系当中来。今年7月份环保部出台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为节能减排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参考,不断促进公众参与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理性化。

3.3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把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逐步退出对工业能源领域的直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把能源使用效率的改进基于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促进工业企业的优胜劣汰。通过市场经济的价格杠杆引导企业改进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除了市场机制,还要调动非营利组织的积极作用,如欧盟能源技术组织等,因此,我国也应该放开对非营利组织的管控,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发挥他们“第三方”组织的优势,以弥补政府自身的不足。还可以引进专业的环境测评或者节能减排机构,配合政府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这样还能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节能减排工作当中来。

3.4优化环境税收体系,开征环境税目前,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分别针对节能和减排开征不同的税种,例如,在节能方面,发达国家几乎都对能源消费进行征税,如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对工业用重油征收消费税;美国已有38个州开征能源开采税。在减排方面,通常是征收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等。不少国家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提高环境污染的成本,强制企业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开征环境税或污染税,主要以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和噪音污染税为主,完善能源税征收力度,加强碳税、燃油税等的调控力度。并且实行费改税,我国目前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项目应并入相应的污染税税目。规范排污征收标准,把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

3.5加大对节能环保的支出力度我国应该调整公共财政节能环保支出结构,加大对节能环保的支出力度,既要中央财政的资金支持,也鼓励地方财政积极投入,建立财政直接拨款、政府财政补贴、环保贷款和节能基金等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逐步形成财政资金和社会融资相结合的金融机制,以弥补财政政策在市场失灵领域的缺陷,加强“以奖代补”力度和范围,节能技术的研发和示范项目实施财政补贴制度,并在信贷政策上有所倾斜。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推广民间节能工程,定期更新节能产品目录,对于进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或企业予以奖励或者税收减免政策。

3.6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水平积极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的能源和环保技术,促进国内技术的研发创新。欧美发达国家在能源和环保技术研发上面起步早,进步快,拥有丰富和成熟的技术经验。当今世界国际间交流越来越频繁,我们应当积极学习和引进他们的先进技术,并且消化吸收为自己的核心技术。因此,提高煤炭利用技术,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内容,完善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与防治技术规范非常有必要。为此,政府应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建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参与的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国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里面,不断地在努力完善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以解决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带来的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是通过上述分析,发现目前还是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进行逐步完善。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环保税法”一旦出台,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进展,环保税法比排污收费有更大的约束力度,这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将会起到里程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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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艳 单位:中山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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