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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案范文

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综治信访维稳基础建设,提高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全镇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意见》(**办发〔20**〕17号)和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平台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落实综治委成员单位责任,创新工作思路,着力打造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整合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治信访维稳格局,有效化解矛盾,减少违法犯罪,推进平安**建设,营造稳定、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成立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党政办、公安分局、综治办、劳动保障分局、司法所、规划建设办、信访办派员组成。

三、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紧紧结合**实际,做到“规定动作不打折扣,自选动作力求创新”,全面落实“八个统一”。

(一)统一配强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上级综治委要求,由镇党委书记兼任综治委主任,镇党委副书记兼任综治办、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任,分管领导、信访办主任、司法所所长、劳动保障分局局长和公安分局政委兼任综治办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副主任,综治办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专职副主任1名。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劳动保障分局和公安分局抽调人员为中心的工作人员。中心配受理台接待工作人员2名,资料档案管理员1名,视频监控员1名。

(二)统一调整改善硬件设施。对现综治楼部分楼层进行装修改造,在一楼设置接访大厅和受理总台、3个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室,三楼设置视频监控录像室、中心资料室和中心联席会议室各一间。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在接访受理大厅、各调解室、侯访室加装视频监控探头和录音设备。重新制作醒目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标识,增设宣传栏。

(三)统一实施一个平台接访。抽调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劳动保障分局、公安分局相关人员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集中办公,实现一个平台接访,加快矛盾解决,提高工作效率。

(四)统一规章制度公示上墙。标识统一醒目,中心职责、“扇形工作流程图”、来访人员须知、中心服务承诺、监督联络电话、调解反馈公示牌、工作人员职责、业务规章制度等都要公布于众。同时,建立**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网站,实行网上接访。

(五)统一规范中心工作流程。按照“扇形工作流程图”,规范调处工作流程,做好登记、分流、调处、督办、催办、反馈等工作,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手段,“三调衔接”、“三管齐下”,力求把矛盾接访当场解决;对当场解决不了的,由综治办领导审签分流调处,调处结果及时反馈,做到“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监督落实”。

(六)统一规范工作台帐簿册。对受理的每一宗案件、每一件纠纷和每一个工作程序如实录入,记录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让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后一目了然。各类档案资料分类归档,做到日清月结,有案可查。

(七)统一加强人员培训管理。分期、分批、分层次对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及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培训。通过学法律、学政策、学群众工作方法,既有效解决“应知应会应懂”的问题,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八)统一抓好量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按照“六联机制”(矛盾纠纷联合调处、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突出问题联合治理、重点工作联勤联动、基层平安联合创建、流动人口或重点工作对象联合管理服务)分解工作任务、把“六提高六减少”(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水平,减少群体性事件;提高打击犯罪水平,减少“两抢一盗”犯罪;提高禁毒禁赌禁黄水平,减少毒、赌、黄危害;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减少非正常越级上访;提高网吧管理水平,减少网吧负面影响;提高打击防范邪教工作水平,减少邪教活动和邪教人员),量化考核指标落实到中心各成员单位,定期考核,及时奖惩。

四、建设阶段

按照市综治委部署,我镇作为第二批镇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建设的镇区,于今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传达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建设现场会精神,成立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省、市关于加强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要求,借鉴试点单位的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中心建设方案。

(二)规划建设阶段(20**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根据**办发〔20**〕17号文件要求,按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八个统一”的要求,调整镇综治委成员、规划装修综治楼、设计工作流程和各类标识。建设中心接访大厅、联席会议室和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室,建立健全各类上墙公示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作台帐,建立健全“五联机制”和量化绩效考核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镇委、镇政府组织对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进行自查,查漏补缺。认真听取市综治办和市督导组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达到上级的要求标准,迎接市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当前维稳形势需要,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抓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开展好此项工作摆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认真抓实抓好。镇党委书记、综治委主任亲自挂帅,综治办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全力支持,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新晨

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人为本、全民参与”的原则,创新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整合资源,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四项行动”,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和谐的城镇环境氛围。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实现“深化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水平,加大管理力度,提倡管理自治”四大转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宣传文明、健康环保理念,进一步提高全镇人民的文明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三、行动内容

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全面实现全镇文明程度的根本好转。

(一)开展全民参与行动

1.坚持开展每周五卫生日活动。村(社区)骨干、居民住户、清扫保洁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每周五对所管区域内的居民院落和农民集中居住小区、企业工作区、企业住宅区(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开展清扫活动。

2.开展志愿者公益活动。每月与镇团委、妇联、民政办挂钩,组织青年、共青团员、党员志愿者、文明督导员深入村(社区)院落,帮助村(社区)孤寡、空巢老人和残疾人家庭整理家庭卫生,开展院落卫生义务劳动。

3.开展“公共文明日”活动。每月第三个星期五组织对全镇主干道、停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清扫、纠察不文明行为的活动,让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受教育,树立文明卫生意识。

(二)开展共建共享行动

倡导全镇人民参与到“文明环境,共建共享”活动中,把“践行社会公德,提升城市文明”作为大家努力的方向。

1.开展“我能为你做什么”为主题的服务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办事处、村、社区等单位深入村庄、小区、企业开展文明活动,成为文明的示范者和带动者。

2.开展“我当一天环卫工人”志愿服务体验活动。在社会各界人士中招募志愿者参加“我当一天环卫工人”志愿服务体验活动。通过参与者亲身体验和切身感受,形成尊重、爱护城镇环境卫生的良好社会风尚。

3.开展“写一封感谢信”活动。以主题团队活动等形式,组织青少年、中小学生向环卫工人写一封感谢信,表达对广大环卫工人的感谢和敬意,感谢他们为清洁城镇环境、推动城镇建设作出的贡献。

(三)开展文明教育行动

1.广泛开展“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的宣传活动。通过镇党政信息、镇创建简报等形式发放《致城镇居民公开信》、《倡议书》,深入农村、小区开展宣传教育,发放文明宣传手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和消除各种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2.开展中小学“小手拉大手,文明小卫士”活动。通过在全镇中小学校悬挂醒目宣传标语,组织文明礼仪、健康教育知识竞赛、文艺表演等形式,开展文明礼仪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形成学礼仪、懂礼仪的良好氛围,加强青少年、中小学生的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帮助青少年、中小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发挥青少年、中小学生的宣传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密切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建共享优美城乡环境。

3.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与交警中队、交管所挂钩,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讲座、文明行车宣传片,增强广大师生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开展学校周边交通安全引导活动,纠正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

4.开展“节能减排,绿色出行”活动。与宣传办、环保办、团委挂钩,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文艺作品征集”活动,内容包括公益广告、书画、摄影、废弃物制作工艺品等。开展“节能减排,低碳生活从我做起”活动。

(四)开展示范创建行动

开展“文明示范户”、“文明卫生楼”、“文明卫生小区”、“文明卫生街巷”、“文明卫生村庄”等评比检查活动,奖惩结合,排名次、亮黄牌、挂红旗、竖标杆,确保城市管理取得新成效。

1.开展“星级院落”评比活动,加大农村院落综合整治,提高农村院落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激励群众自觉维护院落卫生、主动参与院落管理。11月底由创建办牵头,行政村自行推荐,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评组开展评比活动。

2.创建文明示范动迁小区,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以永平花园、东方家园等为试点,全力打造出一批精品示范小区。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4年2月20日—3月31日)

镇政府召开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工作会议,启动“四项行动”。办事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四项行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4月1日—2014年10月31日)

1.办事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组织群众,广泛开展“四项行动”。

2.各部门、各行业根据分工和管辖范围,针对“四项行动”工作重心积极部署。

3.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检查、评比和督查活动。

4.邀请新闻媒体加大对全镇“四项行动”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四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日—12月31日)

根据“四项行动”开展的经验,制定继续推动工作的方案和措施。镇政府召开“四项行动”总结表彰大会,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落实长效机制,实现我镇文明和谐社会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四项行动”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抓实、抓好。将各项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加强指导和督查,保证“四项行动”顺利展开。

(二)规范运行,完善机制。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创新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大力开展多部门联合的城市管理综合治理活动,集中解决辖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着力构建整洁、优美、畅通、有序的城市市容市貌,提升辖区群众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组织领导

根据大同街道辖区综合整治的需要,成立市容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整治主要路段或区域

1、西安路(中山路与南门路交叉丁字口至旧西桥中桥手机城)主干道两侧严禁摆摊设点、跨店经营和违章停放车辆。

2、原同新路(同新北路步行街内)南段全程严禁摆摊设点、跨店经营、违章停放车辆(此路段设为严管示范街,应特别注意烧烤店外摆摊及南段两侧路口机动车辆乱停放行为)。

3、城西路与西安路丁字路口的绿化三角区周围属严管区,严禁摆摊设点及停放车辆。

4、城西路严禁主干道占道经营和违章乱停放车辆。

5、三秀路与中山路、党校路交叉口及周边区域。

6、梵天寺广场。

整治重点

1、严禁流动摆摊设点、跨店经营。

2、严禁违章乱停放车辆。

3、严禁违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整治方式

(一)日常常规整治。各相关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大力开展日常专项整治。

(二)部门协同整治。各相关成员部门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为提高协同整治效率,便于直接互通联系解决临时协助整治问题,各成员部门指定专人,通过强化部门间协同整治,确保整治的同步进行。

(三)联合集中整治。街道办视情况适时牵头组织各成员部门对重点、难点开展集中整治。

措施要求

1、统一思想,务求实效。各成员部门要统一思想,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分工合作,使辖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得到全面改观。

2、依法治理,强化措施。各成员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整治时保证人员到位,做到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对于在整治中存在的一些屡教不改的违法现象,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坚持“政府推动、村民参与、整合项目、多元投资”的原则,坚持以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为重点,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通过实施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挖掘盘活闲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目标任务:2010年完成全县11个乡镇35个自然村2974亩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任务。完成全县实施以工代赈、移民搬迁、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整村整组搬迁以后形成的空心村内废弃房屋拆除任务。

二、实施步骤

(一)项目选择与申报。

1、各乡镇对辖区内2000年以来实施的以工代赈、移民搬迁、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整村整组搬迁以后形成的废弃旧村调查摸底,逐村、逐组、逐项目建立台帐,汇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存在空心村的村委会向乡镇提出复垦整理申请,编制可行性报告。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2、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乡镇申报的空心村进行踏勘,将符合本年度实施的项目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审定。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300亩以下由县国土局批准立项),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所在乡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搞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东南镇东兴村和东风镇尧场村的规划设计由县水利局负责)。

(三)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拆迁。

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清理由各乡镇负责,村组组织实施;集体房屋由所有者自行拆除,群众自有房屋由户主自行拆除;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指标由乡镇申请,县林业局及时审批,群众自行采伐;电力、电视、通讯杆线由所属单位自行拆迁。

(四)项目组织实施。

土地平整复垦由乡镇负责,项目村具体实施。县政府对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计算,30-100亩之间(不含100亩),每亩补助500元;100-500亩之间(不含500亩),每亩补助800元;5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乡镇要建立空心村复垦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完成地上附着物拆迁土地复垦开工拨付30%,全部工程竣工再拨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下余的20%。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行业指导。县水利局对复垦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工程质量监理。

(五)项目工程配套。

农田水利、林网配套工程由相关部门整合支农项目统筹安排。发展计划、农发和水利部门整合项目实施水利设施配套工程;林业部门结合植树造林绿化完成林网工程。

(六)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和项目工程竣工报告报县国土资源局,并提出验收申请。

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农业、水利、环保、财政、林业等单位,逐个对项目进行初验,填写《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表》。县农业部门对土壤肥力质量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3、初验合格的项目,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的项目,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王万庆任组长,政府办主任曹广勤、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永铭任副组长,发展计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农发、电力、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东南镇、东风镇等有关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杨永铭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主要责任在乡镇,主体在村,各乡镇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组织专门班子,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配合协作,全力支持此项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空心村复垦规划的编制和项目管理工作;林业局办理项目区林木采伐指标,并抓好田间林网建设;发展计划、农发、水利部门要整合项目,切实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

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灾害,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第十三条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条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条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管理方案范文第6篇

第一条:所有同学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进班参加早自习等;

第二条:副班长对全班同学每天的出勤情况登记;

1、每迟到一次扣5分,不请假者未到校的每次扣5分。

2、升旗仪式、课间操、眼保健操(无特殊原因)每缺一次扣5分。

3、在校内穿拖鞋,男生留长发,女生佩带首饰等,每次扣5分。

二、纪律

(一)早读认真:(责任人:值日班干部)

1、早晨到校先快速、安静地交好每天的家庭作业,然后主动早读,读书姿势端正,不和同学交头接耳;齐读时,声音有感情,不影响他人早读凡被领读的同学表扬的同学加5分。

2、凡被领读的点名一次能主动改正不再犯不予扣分,凡被点名第二次仍不改正的同学扣5分。

(二)课堂纪律的基本要求:

课前及课堂纪律(主要责任人:课代表和纪律委员)

第一条:上课铃响后,全体同学要立即进入班级,做到“快、静、齐”,做好上课前的准备;

第二条:如因特殊情况班级纪律混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提醒大家保持安静,等待任课老师上课;

第三条:上课时间,不交头接耳、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

1、课堂上传纸条、讲笑话、乱扔杂物;交头接耳、嬉笑打闹;擅自换座位、离座者扣5分。

2、课间制造噪音、滋扰同学,无事生非者扣5分。

3、上课期间在课堂上打瞌睡或因不专心听讲而影响上课老师情绪的,被任课老师点名或课代表登记的扣5分。

4、凡任课老师向班主任反映该堂课纪律不好,则全班每人扣5分。

5、上课举守发言积极得5分,(由任课老师评定),被老师特别表扬再得5分。

6、做眼保健操时,同学必须认真做操,不得讲话、睡觉或者睁着眼睛做违反者扣2分。

7、做操能做到快静齐,进入场地踏步排队伍,做操动作整齐到位,退场时要不要推拉,整齐退场,否则扣5分。

8、每天都得排路队回家,故意拖拉不整齐排队的扣5分。

9、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不打架,发现一次打架扣5分。

10、不听从班委管理,并顶撞、辱骂班委者每次扣≥3分。

三、卫生

1.认真做好值日工作,逃跑者重新2天值日,并扣5分;值日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被组长发现的,每人每次扣1~2分。

2.培养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不乱丢粉笔、纸屑、果皮等垃圾,违者扣5分。

3、卫生保持期间,在自己责任区内发现垃圾的,每人次扣1分。故意向他人责任区内丢放垃圾的,每人次扣5分。

4.向窗外投掷杂物、倒水的,扣5分。

5、不得在教室内吃零食的,发现一次扣5分。

四、作业

1.各位同学必须认真及时完成作业,作业检查每缺一次扣5分,缺签字扣2分,未全部完成的视情节严重扣1—4分。

2、课堂作业得一次A+加5分。

3、家庭作业认真,全对者加5分。

五、其他

1、到营业性网吧、游戏机室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玩耍的,发现一次扣10分并罚抄全册课文。

2、积极撰写广播稿和在班级博客上上传佳作,每篇加5分。

3、损坏学校公物,视情节严重扣1—5分。

六、特殊奖励:

1、如当天的学习活动中,由于默写或劳动其他原因被老师表扬者可每次加5分(此项可重复加分)

管理方案范文第7篇

为进一步明确今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和措施,确保今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工作要求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发育的基本特征和规律,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20**年度我市地质灾害基本形势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及地质构造特征、人类工程活动状况,结合历年的气候因素,确定我市地质灾害的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我市的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山区、丘陵区及矿区,地质灾害分布的区域和类型有:南部山区沿线因开山采石,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镇、**镇、**乡、**镇一带因煤矿采空区较多,易出现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乡、**镇、**镇部分中小学校校区(舍)易受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乡、**镇、**乡等北部丘陵地区,黄土层较厚,植被较少,雨季易发生黄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暴雨是多种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诱因,汛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期,尤其以6—9月份较为集中。20**年,我市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为6—9月份。

二、20**年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基本特征及潜在威胁对象

根据我市历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情况,确定我市今年主要地质灾害防治点为:

(一)**镇**、**采石区及**、**、**一线硅石开采区。该区因上述区域开山采石造成山体松动,汛期极易造成山体崩塌、滑坡,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能源公司煤矿采空区,分布于**、**、**、**等乡(镇)境内。由于该区采煤时间长,采空区大,汛期容易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房屋开裂,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镇、**镇、**乡铝土矿采空区。由于这些区域地下已经采空,虽然经过整顿,封堵了所有井口,但部分井口封填不实,一旦汛期来临,雨水大量灌入,极易造成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

(四)**铝矿开采区域。该矿因开采时间较长,采矿点与地表落差大,易造成崩塌和山体滑坡,危及矿山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镇**、**等铝土矿露天矿坑。该处因露天开采,覆盖矿体的土石层被揭露,堆积在矿坑附近,汛期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危及附近村庄的人员及财产安全。

(六)**镇、**乡、**镇的6所小学。由于距山坡较近,汛期易受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危及师生安全。

(七)**镇**煤矿采空区。由于采煤时间较长,采空区较大,汛期容易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

除上述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域外,我市**镇、**乡、**镇、**乡、**乡、顾县镇、**镇、工业区等乡(镇、区)部分村庄较易发生坍塌、地面塌陷、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对以上地质灾害隐患,各有关乡(镇、区)和部门应高度重视,严密防范。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担负起领导责任。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政府主管地质灾害防治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保护当地的地质环境,坚决制止破坏地质环境、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一)健全防灾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起政府负总责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运用法规、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要完善落实本乡(镇、区)、本部门的汛期值班制度、灾害防治巡查制度、灾害速报制度。对本方案中所确定的及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个制定出具体防治措施,逐级签定防治责任书,将监测与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数量大、分布广的地质灾害,采取群测群防的方法进行监测、防治。各乡(镇、区)要在地质灾害易发点设立地质灾害警示牌,做好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工作,及时把“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

市教育局作为中小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校区(舍)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把中小学校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存在地质灾害威胁较大的6所学校,要加强重点监测,明确责任人,逐点登记建卡,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二)搞好灾害调查,完善防范措施。各乡(镇、区)要立足长远,在完成地质灾害调查区划的基础上,及时制定本乡(镇、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近期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完成本乡(镇、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汛期到来前,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清地质灾害的现状,对地质灾害隐患逐一登记建卡,制定防范措施。新晨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防灾氛围。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宣传,尽早行动,全面落实。要坚持不懈在全社会开展减灾防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要把日常宣传与重点教育结合起来,在进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的同时,向当地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避灾与防灾的基本技能,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强化灾情速报,提高应急能力。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市国土资源局要在抓好防灾措施落实的同时,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应根据灾情大小,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上报,积极配合乡(镇、区),迅速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

管理方案范文第8篇

(一)编制目的。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分类救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强化预防措施、严防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和减少疫情危害的防控策略;发挥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优势,积极应对、科学处置;全力以赴做好期间流感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应对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等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县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节期间的流感(以下简称流感)防控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办: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综合协调节日期间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承担县领导小组节日应急值守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节日期间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新闻报道和防控知识宣传。

3.县发改委、县贸粮局:负责协调节日期间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储备、购置和统一调配。

4.县卫生局:负责节日期间全县流感疫情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置、病人救治和健康教育工作,承担全县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专业指导。

5.县教育局:重点做好学校节日期间留校学生的管理和开学后的防控工作,与卫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流感疫情预防和处置工作。

6.县公安局:密切关注节日期间与流感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相关信息查询,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必要时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7.县财政局:负责节日期间紧急防控经费的落实,保证节日应急处置需要。

8.县交通局:负责对车站和交通工具旅客的检疫和流感疫情监测,及时报告流感样病例,配合做好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人员的运送。

9.县外办、县侨台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日期间涉外人员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处置工作。

10.县旅游局:负责落实节日期间旅游景点和星级饭店的流感疫情防控管理,与卫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旅行团队游客和星级饭店入住客人的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疫情趋势和相关信息,提出旅游建议。

1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节日期间对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等质量安全的监管。

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节日期间流感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县应对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明确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三、应急值守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节日期间24小时应急值守,主要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流感疫情防控工作联络员,保持通讯信息通畅,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流感疫情。各部门应急机动队做好车辆、应急物资的准备,安排好人员轮休,确保24小时待命。

四、监测预警

1.县人民医院负责节日期间流感监测工作。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一旦发现学校、宾馆、景区、交通工具、养老院等单位或场所出现可疑聚集性流感疫情,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预警。

2.各基层单位(包括学校、社区、企业、农村)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联络员,重点做好辖区内流感样病例、聚集性流感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学校严格实行晨检制度、因病缺课追查报告制度和流感疫情统计报告。企业负责本单位员工流感样病例的监测与报告。特别关注有基础性疾病者、老人、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及时发现有流感样症状患者,并立即报告。

3.特殊单位(敬老院、看守所等)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人员流感样病例与聚集性流感疫情监测与报告。大型活动主办期间,主办单位专人负责对参与活动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宾馆和旅行社每天对入住人员和旅游团队进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与报告。

4.交通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人员及铁路、公路等场所进出人员,实施发热流感样症状监测。

五、信息报送

各单位和各部门在获知流感疫情信息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向县卫生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卫生局。重大或特别重大流感疫情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重大敏感事件,如辖区内出现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或聚集性暴发病例,尤其是出现学校、医院、敬老院、人口密集企业等重点场所聚集性流感疫情时,县卫生局要在接报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其中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应报告完整个案。

县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流感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督促本辖区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人)做好流感网络直报。

六、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响应的原则处置期间流感疫情,主要分文艺巡游活动、交通、旅游、学校、企事业单位等5个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七、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

(一)疫情处置。

县疾控中心接到聚集性流感样疫情报告后,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辖区内出现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或聚集性暴发病例,尤其出现学校、医院、敬老院、人口密集企业等重点场所聚集性流感疫情时,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二)分级分类救治。

对符合标准的轻症病例,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可采取以居家隔离治疗措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专人负责,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变化,一旦发现病情变化要及时转至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旅游团队可在当地宾馆实行,由旅游部门落实;需住院治疗的流感病例要在定点医院集中收治,必要时征用宾馆、学校等,改善通风条件,集中收治流感病例;确定县人民医院集中收治流感重症病例。

120急救中心配备专门医务人员、救护车辆,配置洗消设施,负责流感病例的转运。

(三)医院感染控制。

各医疗机构切实落实各项院感防控措施,规范发热门诊,对有发热流感样症状的探视人员应限制进入病房,接触发热流感样症状患者的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八、保障措施

(一)应急药品储备。节日前后县人民医院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落实达菲、扎那米韦和连花清瘟胶囊等药品的储备。

(二)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负责流感防控经费的投入,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和流感疫情处置等经费。

(三)公众服务保障。依托电信114号码百事通建立县应对流感公众服务平台,及时为公众解答流感防控知识,及时查询、转接县疾控中心、发热门诊、专家咨询电话,引导公众到就近就便的医院就诊。

九、健康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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