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改善建设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范文

改善建设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2-09-18 04:00:15

改善建设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

1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1.1相关的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立法机关的立法相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样就导致了有些事故发生了没有法律法规来约束;其次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很不理想,一些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不够,甚至有的执法机关与执法对象之间存在腐败现象,这也导致了安全法律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1.2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没有落实

在建设过程中相关的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相关主体和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一些主体和人员忽视法律的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大有发生。

1.2.1建设单位

一些建设单位没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邻近区域内的相关图纸,尤其是一些管线的资料,这样就导致施工时常常出现挖断管线的事故发生;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推行实施强制性标准;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随意克扣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1.2施工单位

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划分;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没有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出详尽说明;施工单位没有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没有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邻近区域管线等采取专项保护措施;施工单位消防意识缺乏,不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没有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2.3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伪造勘察相关文件资料;勘察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导致勘察数据资料不准确;设计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未作说明。

1.2.4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也没有报告给建设单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监理费用日益低下的前提下,监理单位难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对一些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等因素都会导致工程出现安全事故。

1.2.5政府监管不到位

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的宏观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经济手段,文化宣传,技术支持,科技手段等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促进作用,达到整体上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水平的目的。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的微观管理,是指政府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对建筑企业的安全行为和建设项目实体的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控制,督促和引导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宏观政策的落实,保障建设工程的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和安全状况。

2采取的对策

既然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以上的一些安全问题,那么采取一定对策措施应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是当务之急。首先政府要加大制度法规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建设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其次是改变政绩第一盲目立项建设的诟病,针对一些大型工程由政府出资,委托建设机构代建,其建设业绩归地方政府和领导,其建设责任就应由政府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出了问题首先应追究其领导责任,应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与领导挂钩,对出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地方,地方主要领导必须引咎辞职。再次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适当改变监理模式,严格采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对整个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监理不受建设单位指派,直接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最后政府监管组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组织管理包括监督机构的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政府监察机制亟待完善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基于企业管理层面的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政府监管手段急需健全,经济手段作用有限体现为政府监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经济惩罚力度应该加大;对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企业政府要实施奖励政策。

作者:谢君单位:江汉石油管理局房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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