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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说理的思考范文

时间:2022-06-12 10:03:15

公知常识说理的思考

《电子制作》2014年第八期

1公知常识成为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争执点的原因

公知常识的判断主体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专利审查指南》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其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按照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因此,只要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都能够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则双方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则不应存在明显的分歧,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通常很难达到,审查员与申请人对技术方案以及技术内容的理解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差异,因此也导致了双方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存在差异。

2易于申请人接受的公知常识说理方式

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的撰写时规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实审审查员在面对申请人对公知常识的质疑时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举证证明,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公知常识的质疑举证则很难实现,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被认为是公知常识的内容,并没有记载在教科书、工具书以及技术手册中,这就使得搜索公知常识的证据如同大海捞针,因此,大部分审查员则更倾向于通过说理的方式来使申请人接受某个特征为公知常识,如果在说理的过程中采用空泛的套话式说理,缺少令人信服的理由,这难免会让申请人难以接受,因此,本文给出了一种易于申请人接受的公知常识的说理方式。下面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说明:【案例1】申请号:2004100546708发明名称:一种抗周期位置干扰的交织和去交织方法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2004年7月27日审查员通过检索,检索到对比文件1:“WCDMA系统中下行链路业务复用的DSP快速实现方案”,宋挥师等,无线通信技术,具体参见第5-9页,2003-6-30。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1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节选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要求在数据交织步骤中使用随机化运算,其中,随机化运算使不同传输信道数据在交织后的输出位置是随机的;相应的在数据去交织步骤中使用与随机化运算对应的逆运算,这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交织使不同传输信道数据随机化,以利于后续纠错码纠错。然而对于该区别特征,为了抵抗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连续错误,在数据发送前采用交织技术打乱复用数据流中数据的位置,这样即使传输中出现了连续错误,在接收端解交织后,连续的错误也已经被分散,此时利用纠错码(如卷积码,TURBO码等)即可纠正分散后的零散错误,实现数据的正确接收,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举个简单的例子,只需要用简单的块交织器就可实现上述功能:假设有4个信道,每个信道传输4个比特,对应数据分别为:A1,A2,A3,A4;B1,B2,B3,B4;C1,C2,C3,C4;D1,D2,D3,D4;此时采用4×4的块交织器,按行写入得到,再按列读出就得到A1,B1,C1,D1,A2,B2,C2,D2,A3,B3,C3,D3,A4,B4,C4,D4,可以看到每个信道的连续数据现在都已经分散了,相当于使不同传输信道数据随机化了,假设传输中连续错了A1,B1,C1,D1四个比特,接收端解交织以后,相当于每个信道只错了一个比特,后续的信道解码可以轻松的纠正。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该申请,审查员没有直接空泛的说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是从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详细的阐述了为什么该区别特征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并且为了让申请人信服,审查员采用举例的方式详细的阐述了如何通过块交织器来实现不同传输信道数据的随机化,因此,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接受了审查员的意见,没有对公知常识提出异议。该案例给我们的启发是:如果审查员可以确定某个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最好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就进行详尽的说理,避免在申请人提出质疑之后重新补充说理而导致延长审查程序。并且在说理的时候理由要充分、令人信服,尽可能的体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如果能举例说明的最好举例说明,这样比较容易让申请人接受。【案例2】申请号:2007100775221发明名称:触摸屏手机在待机状态下迅速使用常用功能的方法申请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2007年11月28日审查员通过检索,检索到对比文件1:“CN1564567A,手机功能快捷操作的方法”,公开日期:2005-01-12。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1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意见节选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手机为触摸屏手机,该触摸屏手机在待机状态下,触摸屏的最下端显示有可供触摸利用的一行功能按键或功能菜单,触摸屏的最上端显示有一行状态图标,在触摸屏中部有运营商标志和/或日期时间显示区;(2)权利要求1中,该触摸屏手机在触摸屏中部,运营商标志和/或日期时间显示以外的区域,为手机的待机状态定义至少3个区域作为快捷方式触摸按键的键区,并将功能菜单中的常用功能与触摸按键的键区直接建立关联,手机在待机状态下,触摸显示某个常用功能快捷图标的快捷方式触摸按键时,手机直接执行与其相应的常用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常用功能存储在快捷桌面中,并且与手机按键直接关联的也是该快捷桌面,如果需要执行某个常用功能,首先要通过手机按键直接进入快捷桌面,接下来在快捷桌面中选择需要执行的常用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果更快捷的使用触摸屏手机的常用功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触摸屏的最下端显示有可供触摸利用的一行功能按键或功能菜单,触摸屏的最上端显示有一行状态图标,在触摸屏中部有运营商标志和/或日期时间显示区是触摸屏手机在待机状态下最常用的显示形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手机在待机状态下,触摸屏中部,运营商标志和/或日期时间显示以外的区域是空闲区域,因此,在该区域设置多个快捷方式触摸按键的键区,并将功能菜单中经常使用的手机功能的快捷图标与该快捷方式触摸按键的键区建立关联,通过此种方式使用手机的常用功能会比先进入快捷桌面再操作手机的常用功能更快捷,因而,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快捷的操作手机的常用功能,其容易想到将经常使用的手机常用功能的快捷图标直接放在触摸屏手机的待机桌面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审查员公知常识的使用提出质疑,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1月,在当时,将手机的常用功能的快捷图标直接放在触摸屏手机的待机桌面上,并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针对申请人的质疑,审查员尽管确认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触摸屏手机,并且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普通手机上使用的将常用功能按键放在待机桌面上的方法应用到触摸屏手机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即审查员可以继续坚持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考虑到申请人的感受,审查员没有继续坚持,而是进行了补充检索,检索到一篇对比文件2:CN1956461,公开日期:2007-05-02,该对比文件公开了申请日之前将手机的常用功能的快捷图标直接放在触摸屏手机的待机桌面上,审查员使用对比文件2继续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接受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最终该申请视撤。该案例给我们的启发是: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对公知常识提出质疑时,审查员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最好不要继续坚持,可以通过补充检索专利文献、权威期刊或产品说明等来对公知常识补充说理,因为,对于被认定的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其出现在技术文献中的频率是很高的,通过补入技术文献来协助公知常识的说理,这样也比较容易让申请人接受。

3结束语

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审查工作形式下,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评述已经成为实质审查的核心,而一件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也是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争论的焦点,在争论的过程中,最容易被质疑的就是公知常识的使用,公知常识的说理过程往往也最能体现审查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审查能力,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公知常识说理充分,则有助于提高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认可,有利于审查员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本文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给出了一种易于申请人接受的公知常识的说理方式,以期减少审查员、申请人之间关于是否为公知常识的争议,从而节省审查资源,缩短审查周期。

作者:王继梅高冰左林子靳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通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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