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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论文2篇范文

时间:2022-05-14 10:36:20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论文2篇

第一篇

1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隐患问题

1.1建筑结构存在先天性消防隐患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片面要求企业尽快建设厂房、尽快投入生产。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各分管领导挂点企业,直接对企业进行“保姆式”帮扶。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绝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未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规划、城建、消防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擅自施工建筑,造成厂房建筑在消防车道、室内外消防水源、防火间距、消防安全设施、消防疏散设施及小型消防器材等方面存在先天性消防隐患。还有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属于严重的“三合一”场所,它集生产、储存、办公及员工住宿为一体,厂房内不同用途的区域未用防火墙进行严格的分隔,也未设置各自单独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而是各功能区域部分的人员疏散都是共用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宽度不足,采用的是敞开式楼梯,未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诱导设施,根本不具备人员疏散。很多企业厂房由民宅改建而成,主要的建筑构件为砖木、竹木及钢结构为主,耐火等级低,极易造成火场坍塌。也有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厂房内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火势燃烧猛烈。泡沫塑料、服装、鞋业、印刷等劳动密集型厂房生产工艺流程中原材料使用了化学纤维、双氧水、橡胶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一旦发生火灾,散发出大量的浓烟和有毒气体,易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

1.2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工业园区未进行消防规划,园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跟不上其内部企业发展的步伐。企业内部消防基础薄弱,尤其是室内外消防栓的建设严重匮乏,消防用水严重缺少[4],仅依靠消防车供水远远满足不了火灾扑救的用水量,消防车往返运水则会延误战机,让小火酿成大灾。园区消防给水管网管径过细、水压过低,无法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4]。另一方面,进入工业园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厂房的设计、施工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厂房内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严重不足,小型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选择型号不符合要求[4],比如本应配置气体灭火器的偏偏配置了固体灭火器,以致初起火灾得不到有效控制,易酿成大灾。

1.3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未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未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违章操作电焊、气焊、普遍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的现象[3];许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不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不到位,消防安全工作失控漏管;企业内特种工种人员未持消防培训合格证上岗,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电气线路像蛛丝网乱拉乱接,配电箱直接安装在厂房内的易燃可燃材料上,闸刀裸露,未配置电器或设置防爆区域的现象随处可见,未制订应急措施,极易因小火无法控制从而酿成大灾[3];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厂房内场地的使用率,擅自变更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甚至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上搭建耐火等级的临时建筑作为仓库或生产车间使用,改变了厂区内消防安全格局,留下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许多企业法人只重视生产、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才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企业最大的利润;企业法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认清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不顾消防安全,只顾眼前小利,斤斤计较消防安全成本的投入,不能摆正企业自身发展同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许多企业法人在自身严重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和意识同时,忽略了对企业员工的消防知识、简单消防技能的培训,导致相当一部分员工消防法律意识淡薄、消防知识一无所知[4];不重视企业内部的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管理,根本就不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以及引导疏散逃生等能力,企业的火灾防控能力差,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风险就大大增加。

2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

针对瑞昌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不良状况,消防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担纲履职,充分发挥消防部门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要解决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隐患问题,当地政府必须统一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系统密切配合,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综合整治,对该行业的消防专项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必须负政府主体责任,消防、安监等部门对各劳动密集型的火灾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跟踪问责制,将各企业的火灾隐患整改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每个人身上,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2.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下发的有关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政府的主导地位,站在政府的层面,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工作的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政府、企业与监管部门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政府要建立年度消防考核机制,将企业的消防监管工作纳入职能部门年终考评,并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真正将我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抓好抓实。各企业也要按照公安部63号的要求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落实责任,甚至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3]。

2.2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杜绝消防安全隐患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消防联席机制并保持长效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做到提前介入,严把企业的立项、选址、规划、设计等关口,杜绝源头上的火灾隐患形成。建设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进行行政许可;工商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变更情况进行监管,对擅自变更的,在本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简单消防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2.3加大日常消防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职责划分,对所属企业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消防大排查,不留消防检查死角,督促企业整改火灾隐患,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对企业在整改火灾隐患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时,要实地指导企业,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切实帮助企业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但一时无法整改的或者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实行消防强制措施,进行停产停业,并向社会公布,减少重特大火灾发生的机率。

2.4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运行灭火演练对企业的员工培训,关键是提高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培训教育的能力,普及员工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基本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企业的特种工种人员电工、焊工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企业应通过公安消防部门、辖区派出所及劳动就业部门等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培训的形式可以通过一些有影响、很普遍的火灾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材料、生产成品等实际组建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运行灭火演练方案,提高义务消防队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员工的消防综合素质,提升企业整体抵御火灾的能力。

2.5开展消防隐患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亲力亲为开展消防隐患自查工作,重点自查的有以下内容:建筑消防设施以及室内外消防给水的运行情况、安全疏散设施、火灾应急照明系统运行情况、小型灭火器材的型号、数量灭火级别配置及有效情况,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乱拉乱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电焊气焊、使用明火是否建立监护机制,仓库消防安全状况以及危险化危品的防爆情况。对企业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并实行全天候巡查制度,一旦发现隐患,应落实责任人、专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自觉履行消防职责,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工作格局。伴随着工业园区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数量空前增加,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了活力,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企业的消防安全,更不能人为地制造隐患[3]。“消防隐患猛于虎”,只有全力构筑火灾防控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向前发展。

作者:程功林单位:瑞昌市公安消防大队

第二篇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现状分析

(一)消防设施配备不足造成火灾扑救难度大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是当前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加强消防设施方面的监管,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扑救火灾的能力较弱,小火极易酿成大火。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使用钢结构,钢结构的厂房具有大跨度、大空间的特点,但其耐火性能差,给火灾事故的扑救增加了难度。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基础消防设施薄弱,特别是室内外消火栓的数量严重不足,消防用水严重缺少,火灾发生后难以扑救。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给水管网管径过细、水压过低,无法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移动式灭火器材等消防器材的配备严重不足,灭火器配置不合理、选型不符合要求,导致初起火灾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二)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火灾隐患大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一把手没有担当起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对于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能兼就兼,能省就省,根本没有起到相应的职责和作用[2]。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虽然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但过于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属于消防重点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没有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基本制度。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虽然建立了消防制度,但仅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成了摆设。这些情况增大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隐患[3]。

(三)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员工自救能力差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与企业正常运转密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者缺乏应有的消防法制意识,对消防法和消防法规知识了解不多不深,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存在防火巡查时有时无等现象。大多数企业为求得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生产、管理成本上追求最小化,导致消防管理有人负责,但无人落实。企业员工大多数是流动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且上岗前基本未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甚至不知道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不懂得生产工艺流程,不熟悉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往往因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而火灾事故发生后,企业员工不会使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也不懂得正确的逃生方法,以致小火酿成大灾[2]。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防火对策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为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建立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格局[4]。

(一)明确职责,引导企业建设规范化各级政府要抓住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划管理,特别是,国土、住建、规划、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立项、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发证、管理上严格把关,严防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派出所要发挥消防监督职能,加强对人员密集型企业的消防监督,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全面加大消防安全监督整改力度,细化分解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环环相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断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于符合建筑工程规划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将消防安全纳入规划,设计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从源头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严格监管,督促企业消防管理标准化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住建、工商、文化、劳动、消防等部门开展排查,掌握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数量和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加强消防安全技术的业务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应指定专人定期指导企业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力争以有限的整改资金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各级公安、住建、工商、消防等行业部门应做到勤监管、勤督促,使劳动密集型企业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三)强化责任,促使企业火灾防控系统化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足实际经营性质和厂区情况,组织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运行的完好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等内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安排人员抓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大对原材料、成品等仓库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潜在性消防安全隐患,真正使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管理系统化。

(四)加强培训,形成企业员工防消一体化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使之了解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日常操作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要点,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通过消防知识竞赛、考试、消防演练等形式,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同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根据经营性质,研究制定可行的灭火救援预案和逃生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企业内部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和员工逃生疏散的能力,使企业真正做到防消一体化。

(五)合力整治,实现企业隐患整治多元化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企业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必要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形成合力,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风险程度,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三、结束语

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数量较多,而且分布较广泛,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相关行业部门的严格执法、企业消防主体责任的落实,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提高企业消防安全水平。

作者:张宝珠单位:吕梁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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