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论美国的民主》中的政治社会学思想范文

《论美国的民主》中的政治社会学思想范文

时间:2022-10-22 11:50:00

《论美国的民主》中的政治社会学思想

一、两种专制下的“暴政”都源于权力的绝对化

(一)“多数”的权威托克维尔笔下的多数权威是民主的一种结果。他是这样描述民主的:“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可以说不遇到任何障碍。不只包括阻止通过动议的障碍,甚至包括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以及留出时间在表决过程中倾听反对者呼声的障碍。”“只要多数还没有最后形成统一意见,讨论就得继续下去;但是,一旦多数做出不可更改的决定,这个问题就得继续讨论下去。”

(二)多数专制的暴政与少数专制的暴政托克维尔认为多数权威是占据绝对权力的一方,如果不加限制,往往会让少数人没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是民主社会的另一个极端,它会伤害到少数人的民主权力,使得持异见的少数屈从于多数的意见,慢慢放弃表达的权利。这是多数权威的破坏作用。多数的意见往往是平庸的,甚至是多变的。如果这种多数的权威长期泛滥,不受制约,其变动不居有可能给社会造成动荡,暴政在所难免。贵族社会的暴政源于社会存在拥有特权的阶级。这种社会里多数无法形成主流意见。因为特权阶级总是少数的,他们无法代表大众的意志,或者多数的意志。不管是寡头政治还是君主制,贵族统治的权力范围永远集中在贵族集团内部或贵族首领手中,它们不可能与平民百姓共享权力。少数贵族必然是专制的。总之,暴政本质在于权力的滥用,它起因于掌控权力方权力的绝对化。不管是民主社会的多数暴政,还是贵族社会的少数暴政,都是国家权力主体权力绝对化的后果。多数如果拥有了绝对权力,也和拥有绝对权力的少数一样会酿成暴政。因此托克维尔提醒,“人民应该警惕授予代表他们的多数以全权”。

二、中央和地方分权(联邦制)有助于遏制多数暴政

既然权力的绝对化会产生暴政,那么避免权力的绝对化,警惕任何机构拥有全权就成了遏制暴政的关键因素。美国中央和地方两种权力之间分立的关系,是美国无法产生多数暴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行政集权的缺失有助于美国形成多数权威托克维尔将集权分为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两种。政府集权国家的特征:外交,全国性税收,商务条约等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来包办,地方建设等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包办而不由中央政府来直接插手或干预。即中央和地方的权力管辖范围不一的联邦制。反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和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范围不清晰,且主管地方事务的权利来自中央,称之为行政集权,即一般所说的中央集权。1.行政集权抑制公民政治参与热情在行政集权高度发达的国家,地方事务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本应主政地方事务的地方政府只能被动接受中央的政策。然而全国所有地方事务庞杂,中央不可能对所有地方实际情况了如指掌。通行全国的政策往往脱离地方实际。当全国统一的政令制定出来时,不仅地方政府不得不受制于中央政府,地方百姓也只能被动地执行全国政策。久而久之,群众对本应积极参与的事务渐渐漠不关心。政治参与热情随之降低。而在没有行政集权传统的美国社会,地方公职人员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公权力的产生和运作过程,往往符合大家公认的程序协议,即托克维尔所说的“正义或法律”。人人拥有参与地方事务的积极性,权力行使的代表像对待个人事务一样对待公共事务。甚至在出现困难时,每个人都将帮助和支持行政机关。“权力的分散促进了政治组织的成长,政治参与也扩大了,最终现代政体独具的大众性的政党组织诞生在美国,成为美国在大众政治参与方面的独特贡献。”可以说没有了行政集权的限制,公民政治参与程度往往也比较高。2.公民政治参与热情有助于形成多数权威由于公民有了在公共事务中实在的影响力,多数权威可以借助各种渠道在行政部门外形成无形但强大的舆论力量:对法官、立法者、公共官员、少数派以及个人产生压倒性的影响,也可以通过这种积极自由的参政议政机会对行政部门特别是立法机关,司法体系以及公共暴力——民团和警察施加影响。从而多数便占据着绝对地位,多数权威就有可能泛滥,导致暴政。

(二)中央和地方分权(联邦制)有助于美国遏制多数暴政1.分权使中央和地方无法形成合力在联邦制度下,公民政治参与热情不至于让多数权威酿成多数暴政。原因是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并没有构成权力等级关系。多数掌控下的中央政府在全国通令的时候,必须责成一些官员去执行一些命令,但是这些官员并不总是隶属于它;国会的法令不涉及地方的法令:总统的一个政令发出,并非所有的地方官员直接听命于它。另一方面,多数掌控下的地方政府往往只关心地方的利益,他们的意见不会驾驭代表国家利益的多数的意见。两种多数代表的意见都只能在各自权力范围内行使,互不影响,所以两种多数只是两种不同层次的权威,两者无法形成合一的绝对力量。多数的暴政自然难以实现。2.分权使美国公务人员的专断无法联合多数权威产生的后果之一是美国公务人员的专断。全国的多数在实施自己权利的时候,更仰赖于乡镇和县的行政委员,而多数是立法和监督司法的绝对主人,公务人员在他们的监督下工作。但是多数不会问公务人员职责细节,也没有必要具体规定他们的权利。这就是公务人员的专断。多数的权威有可能通过公职人员的专断施加暴政。事实上危险并不存在。因为美国的地方公务员是地方多数产生的,它的专断是在地方多数(如州议会)的监督和操纵下的专断,或是在地方多数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在操作细节、具体事务主导权上的专断;同样,国家公务员也只是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多数所赋予的权利范围内在具体事务主导权上的专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分别代表着不同多数的利益:一个是地方性事务上多数的利益,另一个是国家事务上多数的利益。两种利益的分离导致两种公务员的专断不会联合成一股更大的力量。简而言之,民主制度下,联邦制消除了中央和地方两层的公务员在权力上实施联合专断的可能,多数权威不可能借专断形成暴政。

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有助于遏制多数暴政

避免权力的绝对化,除了要在宪法框架内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施分权,还应该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配置上实现分立。它是美国无法产生多数暴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分有助于形成多数暴政以托克维尔的观察,美国的立法和政府机构实际是一体的:“立法者在使行政权的代表们完全屈从立法机构的任性”,也就是说选民们并没有赋予行政机构稳定性。又因为政府机构本来就是多数选举出来的,多数既有立法权又掌握了行政权,就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这时,国家就会陷入暴政的危险。类似托克维尔同时代的欧洲一些自由国家,由于行政机关也是由立法机构形成,行政者往往受立法者的意见所左右,如果多数的权威不但可以在立法机构大肆活动,也可能在行政权力上大肆活动。行政机构的施政如果能够避免受到多数权威下立法机构意见频繁更动的影响,政策相对稳定,进而社会也会更稳定。如果要对这种多数权威做最好的遏制,托克维尔建议,只能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让行政当局能够独立于立法机构之外,这样暴政就无法肆虐。

(二)美国权力分立的政府结构避免了多数暴政1.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有效分立这个论述与“三权分立”一脉相承:“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2]在如何保证两者独立时,美国制宪会议上的先贤们认为人民要“给予两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即用让分开的权利部门代表不同多数的声音和意见,这些不同的多数之间又有权力的相互制约,互相之间没有压倒性的优势。最后让全体中的多数人难以形成团体。如今美国国会议员的选举和行政首脑的选举是截然分开的。比如立法权属于国会,多数可以在国会中形成绝对意见,但总统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国家行政长官,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还有立法倡议权——多数的意见就有了制约的力量了;而“行政权属于总统,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由国会以法律批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由参议院批准,国会还有权监督行政:检查法律执行的情况、经费的开支和官员行为等。”多数在立法上的意见难以受到行政权的制约而消弭,反倒是能够和行政权相互牵制,形成不同多数意见胶着争执的协商式的民主过程。权威一分为互相牵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就会避免到处扩充它的活动范围,民主的人数多得足以能够激起多数人的参政热情,然而这种热情的巨大力量又能在这种牵制下受到约束,不至于发挥到极致反而妨害民主本身。2.立法权内部的划分分权不仅可以是权力间的独立,也可以是对同一权力的分离。如果多数占据的机构内部没有互相制约的部门的话,那么滥施权力也容易产生。除了通过设置互相牵制的权力部门来制止立法权支配行政权,还有一种补救的措施:弱化较强的立法权的权力。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的单位,“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即今天的两院制:立法权力一分为二,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按照各州的人口数来分配议员,参议院每个州固定两名民选议员。在众议院,来自同一个州的人往往能够占多数席位,而来自同一个州的人往往属于同一个党派,所以多数党比较容易在众议院形成多数权威。而在参议院,由于各州在席位上平均分配,且每一个参议员都能有充分的“建议和意见”权、否决权和“冗长辩论”权,多数权威往往难以成规模。立法权的划分让各个党派多数之间势均力敌,无法联合成一股力量。

四、审判权的分离有助于遏制多数权威

对同一项权力的分离,除了对立法权的分离,还有对审判权的分离。在美国,对于一项诉讼案件的审理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完成。陪审员往往代表多数的权威。陪审员代表的多数权威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发挥的作用有显著差别。刑事案件的事实简单且明显,常人很容易看出来仅由一些简单的事实去做决定,常识能够立即鉴别。陪审团在判断力上与法官相差无几,多数的权威可能占上风。然而民事案件繁锁多了,需要很专业的法律人员来做处理。而法官一般是拥有法学学位的职业律师出身,他们往往拥有比陪审团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断案的技巧。法官“指点陪审团注意事实问题的所在,并且告诉他们如何去回答法律的问题”。法官能够有效地引导陪审团理清事实的脉络,在关键技巧的认定上给陪审团专业的论述。即使是陪审团形成了多数权威,但是多数权威也只能对法律专业的裁决进行认可,而不能取代它的意见。法官从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通过专业精神将个人威信灌输到社会的普通阶层。它有效地遏制了多数的权威,进而在司法方面杜绝了多数暴政的可能性。通过以上论述表明,托克维尔吸取了专制国家权力绝对化的经验,认为民主的美国即使在“多数”控制之下也有可能造成权力绝对化。制度设计上的分权是一条有效的避免措施。美国恰当地处理了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混合,并允许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法庭上共同分享审理的权力,“分权”思想得到了极好的贯彻。美国的民主从而避免了多数专制造成的危害,能够健康有效地发展下去。

作者:袁思杨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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