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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建议范文

时间:2022-10-19 10:55:56

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建议

首先,作为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非营利组织不以强制性权威居高临下,不以利润为目标唯利是图,往往能够贴近百姓,及时获得大量真实、广泛的民情民意。而公共性危机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社会运行机制失灵而引发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危机事件。维斯博德最早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角度来解释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原因,他采用了剩余分析的策略来论证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他认为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在满足个人物品的需求(包括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方面存在相互替代性。并且非营利组织具有非官方、非营利、志愿性、组织性、自治性等特征,使其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体现出与政府部门及企业部门完全不同的比较优势,从而成为不可替代的必要主体。故非营利组织需要弥补市场失灵暂时的缺失,从而发挥滋生的巨大优势。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困境

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中国红十字会募得大量捐款,有内地民众引述中国红十字会职员对中央电视台表示需款一千多万元买一千顶帐篷,质疑为何帐篷要贵到一万元一顶,激起广泛回响,怀疑善款被贪污。红会最后澄清帐篷平均价只是一千二百元一顶,但即使如此仍然比巿价昂贵。红十字会在其它国家是独立的私人机构,但在中国红十字会是由政府掌管的,因此公信力不足。另外亦显示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中国慈善机构依然没有足够的法例监管和由第三方核数的独立审查模式。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内生动力,志愿精神及公共服务精神尚未激发。其次是缺乏资源以及危机处理的完整方案,导致公共危机处理时出现效率问题,而公共危机自身的危险性与急迫性是需要非营利组织在第一时间就进行资源的调配的。其实资源的配置是非营利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是公共危机解决的重要环节,但资源的稀缺性和我国资源调配的环节繁杂和程序多样性使得资源的配置并不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再而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较晚,缺乏一定的协调、领导、控制、组织能力,并且我国部分非营利组织并未得到具体的权力,在组织一定的公益事业活动或监督与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运作的同时,相关的权力是需要得到保障的,这样才有利于从理论到实践落实到位。

同时,非营利组织内部机构与外部监察等相关政府机关之间的互动相对缺乏,导致应对公共危机处理时的配合不及时、不默契。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互动关系方面,最良好的是英国,英国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1601年颁布的《慈善法》是世界上最古老且沿用至今的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规,其中规定了政府要对非营利组织提供各种支持。1998年制定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使非营利组织在使用包括政府资金在内的公益资源上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并支持确保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的原则。从政府方面分析,西方国家政府在态度上充分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性,故在非营利组织与各个机关配合期间,我国政府应给与给与非营利组织各种支持以维持其存在和发展,这些支持包括资金的支持、税收的支持、积极的引导等。在管理上,可以积极采用支持、引导与监督的形式,并赋予这些非营利组织极大的自主权。

在我国,政治发展较为严谨,许多项目被条框所控制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缺乏宽松的外部环境,其次是我国公民并未完全信任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方式和制度,造成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受阻。同时我国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有许多条路需要仔细探索,就非营利组织的公共危机管理而言,缺乏一定的大思路与大战略,社会政策的缺失,社会立法也并未得到落实。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进公益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关于信息公开的程度、标准、程序等各方面问题,还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捐赠者与接受捐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视具体的监督活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行使监督权力,同时又会造成对监督权力缺乏有效约束的现象,这就难免导致活动实施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困境的出路

我国非营利组织分为四种类型,自治型有支援网络、社团、合作社;保护型有社保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社区卫生站;专业型有医院、大学、护理员、信息咨询中心;运营型有慈善会、基金会、社区服务中心。我们需要转变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运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问题提高到重要地位。首先需要转换思维模式,超越界限。在党的十八大中,党积极号召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要保证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组织,需要在组织运行程序上进行公开化,不仅可以让人民知道他们所捐献的物资落实是否到位,还可以保证组织自身的权威性,获得群众支持,更加有利于组织活动的开展。

其次,大力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的公共服务机构,形成动力机制。具体的解决措施有:通过报纸、网站、新闻会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大众传播媒介公开组织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根据需要设立公告查阅点、资料所取电、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从而公开组织相关信息。

最后,应突出诚信与监督,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强化监督机构的动力机制,设立确切的监督机构,明确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责任,给与监督机构一定的权力和地位,让其有权力并且有义务去审查组织活动的程序及细节流程,如审计监督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等。同时,也需要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机制,在监督立法、执法、守法三个环节齐抓共管,具体而言,制定一系列专门用于建的的法律,纪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公共监督程序法。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可操作的监督的程序等。只有完善监督法制,才能从根本上将非营利组织进行治理,使其程序规范化,明确化。再而,针对于非营利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缺乏大思路这点问题,我们应该要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系统的科学的组织定位;将组织进行分类,进而促进其又快又好的发展;实行登记制度,将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落实到每一个人或每一个项目,将每一点进行透明化,做到与公众之间的良好互动;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制度,加强其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责任感,有规则有组织的积极应对公共危机的。

作者:肖司炫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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