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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信息公开建议范文

时间:2022-07-19 11:23:09

公共危机信息公开建议

近日来,因日本地震及核泄漏引发的“抢盐”风波,引起了人们对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高度重视。公共危机是指因某些无法预测的因素引发的,如地震、流行病等突发事件在较大程度和较大范围内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生活与社会秩序的事件或状态[1]。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更是应对公共危机的重要手段。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以后,各种矛盾凸现,公共危机频频发生。尤其近几年来,中国可以说是多灾多难,从南方雪灾、汶川地震,到甲流、甘肃泥石流等等,每次危机的爆发都给社会和公众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为政府执政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如何正确应对各种公共危机成为各级政府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一、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随着公共危机的频繁发生以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的提速,各级政府已经发现并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由于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突来的状况很容易引起公众的恐慌,并使公众迫切的希望了解所发生的真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及时的将与危机相关的信息以及政府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向公众,使公众最大限度地了解危机的真相,增加透明度,安定人心,从而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为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在公共危机发生时,政府必将快速的采取应对措施。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强广大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与配合,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公共危机的应对中,有利于将事态控制于有序的发展范围之内,从而提高政府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行政效率,密切政府和民众的联系,从而有利于政府树立一个积极、良好的形象,增强公信力。最后,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共危机往往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公共危机时期是社会及公众心理混乱的时期,政府及时将危机发生、发展以及政府解决危机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可以消除恐慌,赢得公众的支持与理解,团结一心,共同应对危机。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及时化解公共危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是近几年随着“非典”疫情的出现才兴起的。从2008年起,在雪灾、汶川地震等公共危机中,政府高效、及时的公布有关灾情信息,为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树起了一座里程碑。虽取得了不少成就,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公开意识较薄弱,公开不及时公共危机往往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危机中人们对信息的渴望更为迫切,因此第一时间公布信息非常重要。长久以来,传统社会中“官本位”等封建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政府部门长期奉行“暗箱操作”模式,天生就缺乏及时公开信息的内在动力[2]。而且,政府官员受制于“政绩观”和“面子工程”的影响,以及一些官员自身认识水平和思维模式的限制,没有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公开内容往往都是报喜不报忧,故意隐瞒重要的公共危机信息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在公共危机中,多数官员担心公开信息会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信息公开会使公共危机的影响范围扩大,处理不慎有可能造成大范围的恐慌和混乱,也会使公众对他们的执政水平产生质疑,地方领导人就有可能被撤职并遭到公众指责。因此在发生公共危机时,地方官员所作的第一反应就是如何封锁消息,对负面信息设法“捂住”,不让上级和公众知道,自己处理、消化,企图把公共危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在这种环境下,必然影响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

2.信息管理较落后,公开不全面危机信息管理是指政府运用计算机及各种信息技术,为保证危机信息合理、有序地被采集、传递、处理、和储存而采取的手段与方法,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3]。信息即信息公开,是信息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准确的信息离不开及时充分的信息收集和准确有效的信息传递。目前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主要是上级领导下级,信息传递呈垂直式的纵向沟通。在公共危机中,由各级政府将危机信息先上报,然后再层层审批。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出于为本地区或部门利益的考虑,应该公开的信息不愿向上级报告或对社会公布。面对突然爆发的公共危机,许多官员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把危机信息当做负面消息进行封锁和隐瞒,从而导致上级和下级所掌握的信息不统一。从横向上来看,我国政府各部门间条块分割现象比较严重,不同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使信息在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布出现不对称的现象,而且各部门间缺乏沟通,所以同级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布也比较混乱,因没有做好信息管理,而使已经掌握的信息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当公共危机发生时,这些问题导致信息资源的流动性、共享性差,最终影响危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开无保障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工作发展较为缓慢,在应对公共危机时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公共危机时政府信息及时、准确的公开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是关于常态下的政府信息公开,除了2008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他的只在一些部门法或其他法规中做了零散的规定。然而信息公开条例仍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4]。而且原有的一些法律已不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如《保密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冲突的地方。由于缺乏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保障,紧急情况下行政越权和滥用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因此,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的信息公开及内容,政府拥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使得在现实情况中,某些行政部门在突发公共危机时对于与危机相关的信息采取压制的不公开态度,严重影响到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5]。

4.公开形式较单一,公开效率低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来看,主要分传统和现代两种。在报纸或期刊杂志上刊登危机信息、印制小册子、公告栏公布、会议通知以及利用电视和广播等都是传统形式;召开新闻会通过新闻发言人信息,以及通过互联网公开等,属于现代形式。目前我国的信息公开形式主要侧重于传统形式,现代形式并没有有效利用,信息在这些传统媒体方式中的流动呈现出很强的单向性。而且,一些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受长久以来的观念影响,仍然习惯于通过开会、党报、电视台等“官方媒介”来承担公共危机信息公开的重任。对那些影响力日趋增大的“新兴媒介”,如网站、论坛、手机短信、微博等还未引起足够重视,关系协调力度和技术控制手段也比较薄弱[6]。政府网站更像是一种“形象工程”,许多网站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长期都不更新,甚至有的政府网站只是一个“空壳”,光从页面上看内容很丰富,点击时才发现存在大量的空链接,这样的网站,根本无法使公众从中获得有用的信息。这样的公开方式,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面对公共危机时,政府部门只有积极主动地把涉及危机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采用多种有效的信息方式,使权威的声音压过谣言的传播,才能稳定民心、凝聚民力,有效地化解危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树立现代公开行政理念,及时公开信息据统计,政府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拥有者,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都由政府掌握。在现代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已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尤其当发生公共危机时,公众的行为选择极易受政府的信息影响,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及时向公众提供与危机相关的信息。因此,应对公共危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政府必须转变传统思想观念,树立信息公开的意识,高效率为公众提供服务,做服务型的政府。政府必须认识到信息公开不是一种恩赐,而是一种职责和义务[7]。政府官员要树立主动服务的意识和人民公仆意识,从根本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树立“民本位”的思想,坚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尊重民生,及时群众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实现。只有树立现代行政理念,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及时充分的向公众公开与公共危机相关的真实情况,才能使公众团结一心,有效的应对危机。

2.健全公共危机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公开信息公共危机中最重要的资源就是信息,完善的信息管理对于正确应对公共危机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政府的危机信息管理尚不完善,公共危机信息缺乏专门人员与机关,信息来源混乱,信息传递渠道的不顺畅,造成某些信息缺失或者某些信息重复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信息资源。结合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等特点,我国公共危机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应设立一个权威的机构,负责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时、全面收集危机信息,并对它进行统计、研究,全面准确公开与危机相关的信息。专门的危机信息管理机构,可以畅通信息传递的渠道,使危机信息得到充分的共享和利用,有效提高政府危机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保障政府在突发公共危机时,可以快速的做出反应,及时的化解危机。危机信息管理机构也应遵循制度化规范,对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利用,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及时报告危机信息,如果有失职行为,瞒报漏报等现象,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罚追究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3.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保障信息公开当今世界,建立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信息公开制度[8]。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过于泛泛,欠缺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法律比法规所能调整的范围更广,适用范围也更大,可以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完善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把我国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化,尽可能扩大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提高国家政治活动的透明度。有了法律的保障,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所以建立并完善的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4.变革信息公开方式,有效公开信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拓宽多层次信息公开渠道创造了条件。为有效提高信息的覆盖面和公共危机应对工作的有效性,在公共危机的信息公开中,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公开信息,除电视、报纸等传统形式外,也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及时更新政府网站、通过微博网络平台等方式将公共危机的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使公众及时便捷的获取危机信息,平等地行使知情权。此外,还可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定定期地政府信息,使公众更加通畅地与政府交流并共享政府信息,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总之,公共危机中各种信息流通渠道应相互补充,共同保证信息公开的质量,促进危机的治理,从而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化建设进程。

四、结语

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进步,公众对信息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人们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来获得信息。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越来越引人注目,受人重视。在公共危机中,政府只有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并及时的信息,公众才能知道自己所处的真实境况,才能知道政府在危机发生时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因此,公共危机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是正确处理公共危机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流言止于信息公开,在危机时刻,通过信息公开把政府最真实的声音告诉公众,才能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有效化解危机,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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