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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征信系统发展范文

公共征信系统发展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理论概述;、征信系统相关的概念;发展公共征信系统的益处;发展公共征信系统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公共征信系统发展进行探讨,其中,包括:放贷机构收集的专供自己使用的借款人数据有若干限制,包括信息只是来自于自己的,客户也只是自己的客户,还要受开发时间和成本的制约、公共征信信息的核心是还款人过去的还款历史,一般包括商业借款人和消费者借款人的情况、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助于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有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公共征信信息的有偿使用、在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建立全面的征信系统,等。具体材料详见:

一、理论概述

通常,信贷的理论研究有一个假设,即在还款能力上,申请贷款的消费者与放贷机构相比占有信息优势。这种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问题。借款人总是比放贷机构更了解自己还款意愿和能力。显然,掌握更多信息,能使放贷机构更精确地度量借款人的风险,制定出与借款人风险相称的利率水平,低风险借款人能享受较低利率,减少被信贷市场排斥的借款人数量。

放贷机构收集的专供自己使用的借款人数据有若干限制,包括信息只是来自于自己的,客户也只是自己的客户,还要受开发时间和成本的制约。从借款人的角度看,当放贷机构不和其他放贷机构分享信息时,如果高质量借款人不能将自己与低质量客户区分开来,这些信息就可被用于从高质量借款人那里获得信息租金。征信机构的出现有助于解决以上问题。

雅派利和帕格诺(1997)提出征信机构是信贷市场第三方参与者的理论观点。当放贷人与借款人建立关系以后,放贷人就能够识别出好坏借款人。这时,放贷人或者封锁关于好的借款人的信息,或者有意散播不利于他们的信息,以防止竞争对手挖墙角。对此,借款人很清楚,认真履行借款合同的积极性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他们知道再努力未来也不会得到更低的利率,还可能由于错误信息的传播,利率更高。只有借款人认为传播好名声能使他们受益,这种不认真履行合同的趋势才可能扭转。因此,放贷人承诺与其他放贷人共享准确的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机制保护信息的准确性,将使各方受益。征信机构就充当了信息交换所和执法者的角色。平均利率和违约率会下降,每个借款人在与其贷款银行的整个借贷关系期间的利率也会有所下降。另外,信息共享有利于扩大借款客户群,从而增大贷款规模。雅派利和帕格诺(1993)指出:借款人的流动性和异质性降低了放贷人依靠其自身管理资产组合的可能性。因此,这些因素增加了与其他放贷人共享借款人信息的需要。当信贷市场扩大时,与其他放贷人共享信息的需要也会增大。另外,信息共享成本的降低(可能是通过技术的进步),也提高了共享的净收益。雅派利和帕格诺(1998)以一项对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系统的国际调查数据为研究基础,发现信贷市场的广度与信用信息共享是正相关的。在建立了征信机构的国家,个人信贷市场规模尤其广阔,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系统对信贷额的促进效应随着它们建立时间的推移而增强,同时提供负面信息与正面信息也有助于贷款额的提高。他们还发现一些显著性较弱的证据显示,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营的征信信息共享机制都可以减少违约现象。

二、征信系统相关的概念

今天,几乎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拥有至少一家征信机构,而且一般拥有多家征信机构。近些年来,随着公共征信系统的建立,征信机构几乎又传遍了每个发展中经济体和转轨经济体。我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已于2006年1月正式启动,企业征信系统预计也将于2006年上半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由政府(通常是银行监管者)运营的征信系统,我们称为公共征信系统(PUB-LICCREDITREGISTRIES,PCRs)。欧洲中央银行的行长委员会将公共征信系统定义为:“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信息的信息系统”。大多数公共征信系统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者经营,根据法律或法规,他们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必须参加该系统。因此,大多数公共征信系统最大的数据来源是商业银行。法律要求各机构定期报送信息,一般来说,信息首先从参加机构流向公共征信系统;每家机构必须定期提供有关自己发放的每笔贷款的数据。公共征信系统将各家银行发放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据集合起来,以便得到该借款人总的负债情况。每家银行会自动得到有关它报送贷款数据的那些借款人的总体负债情况。

公共征信信息的核心是还款人过去的还款历史,一般包括商业借款人和消费者借款人的情况。提供的信息可能只是负面信息,如逾期还款、违约和其他违规性的信息,也可能包括正面信息,如及时还款的信息。也可包括其他类型的信息,例如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从法院记录或其他公共的或政府部门获得的信息,这些都会对借款人的可信度产生影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以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三、发展公共征信系统的益处

雅派利和帕格诺(2000)解释了信息分享对信贷市场的各种潜在作用。他们指出,交换借款人的信息有四个效果:(1)征信机构使银行对申请人特点更加了解,而且使银行更准确地预测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减少逆向选择问题。(2)征信机构降低了银行可能从其客户身上提取的“信息租金”。当一家银行充分了解了借款人时,它就能在收取利率时略低于信息不充分的竞争者收取的利率,并从信息中赚取租金。与其他银行一起把信息存在一起,就减小了这种优势,并通过促使每个放贷机构把贷款价格定得更具竞争力而降低了隐含的租金。较低的利率增加借款人的净收益,增强其还款付息的动力。(3)征信机构有利于增强对借款人的纪律约束。借款人知道,如果违约,他们在其他所有可能的放贷机构那里的声誉都毁坏了,导致他们不能获得信贷或以较高价格才能获得。这种机制增强了借款人还款的动力,因而减少了道德风险。(4)如果一个借款人能够同时从许多家银行获得贷款而这些银行都未意识到,他就有动机过度举债。

这种预期就会影响银行放贷意愿。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系统披露借款人的总体负债情况,从而消除了这种动机和在信贷提供方面隐含的低利率。公共征信系统常常是为了弥补私营征信机构的缺乏而建立的。在市场自身未能产生信息分享时,政府采取了主动。历史经验表明,公共征信系统一般产生于没有建立私营征信局或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对于我国来说,征信系统的建立有着特殊的作用:

(一)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未来大企业融资将逐渐转向资本市场,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将逐步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将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对全世界金融最发达的13个国家的调查表明,当金融机构越来越大的时候,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比例会越来越小。而中小银行受业务量和投资数据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自身不具备实行内部评级的条件,需要成熟发达的外部评级机构的支持。发展公共征信系统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信息收集和信用风险管理成本,为商业银行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制度支持。

(二)有助于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个人信贷业务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等其他贷款机构充满发展潜力的业务领域。公共征信系统的建立可扩大贷款面,使贷款渗透经济社会的较低阶层,各收入阶层的人群都可以得到种类繁多的贷款;在扩大贷款面的同时,降低贷款损失;放贷机构可对贷款帐户进行持续监测,利用行为评分调整授信额度,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消费者出现过度借贷现象。这些措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预算管理咨询,或调整贷款条件,避免出现破产或坏帐冲销;使个人信贷(例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款的证券化成为可能,证券化降低了发放贷款的成本,为个人信贷市场增加可贷资金。

(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银行管理人员可能因公共存款保险制度或隐含的政府救助承诺带来的道德风险而承担过高的风险。公共征信系统的存在,可以出于监管和审慎干预的目的,通过向中央银行提供关于银行放贷政策的实时数据,间接提供帮助。实际上,这可能已经是许多国家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一个决定性理由。公共征信系统降低了维持老关系和建立新关系的风险,帮助人们更快建立信任,这鼓励新的竞争者进入信贷市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会刺激价格竞争和产品的创新。

四、发展公共征信系统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公共征信信息的有偿使用。象公共征信系统这样的强制性信息分享机制可能不鼓励银行自己搜寻信息,因此减少了银行自己的审查和监测活动。一方面,每家银行可能发现免费使用其他人收集的信息很省钱,另一方面,银行可能不想花费高昂的资金寻找信息,担心别人坐享其成。强制性信息分享因此扼杀了关系贷款,这种贷款本身需要放贷人进行大量的审查与监测活动。这一问题可通过将银行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恰当定价来解决或减轻。向公共征信系统净提供信息的那些银行应当得到补偿,而作为数据净购买者的那些银行,应当支付这种补偿。如果进入信息系统获得信息的收费能够设计成可以实现这种转移支付,公共征信系统就不会产生不鼓励银行生产信息的后果,因为银行会预期因生产信息而得到补偿。

(二)在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并非可以随便公诸于众的资信,相反它属于个人的隐私。借鉴美国的经验,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受信息披露规则的保护,消费者某种程度上能够控制本人信息的披露。正是这种经消费者首肯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制度安排,促进了美国金融服务市场令人瞩目的增长。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建立全面的征信系统。放贷机构之间所共享的信用信息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种是负面信息,指过去的违约行为与欠款行为信息;一种是正面信息,指包括贷款申请人当时的资产与负债情况,收入水平与就业情况,所参与的担保合同等信息的详细报告。从目前各国个人征信的法规看,只对负面信息征信的国家相对于全面征信国家而言,个人信贷的可得性较差。在一些部门征信机构占主导地位,个人信用信息在各部门之间不共享的国家,个人信贷的可得性也差一些。这种影响对经济实力较弱的消费者,例如年轻的消费者、就业和居住时间较短、收入较低的人群而言,更加明显。在限制征信信息的国家,消费者的借贷成本相对较高,在首付款、贷款的难易程度、授信额度、手续费等方面也不如征信信息全面的国家,而消费者借款难的问题会影响消费者消费支出和耐用消费品行业的增长。限制信用历史的存储期限,会迫使放贷机构采取其他方法评估借款人的还款可能性,这些其他的评估方式可能更不利于保护隐私,更不客观。对于我国来说,要建立全面的征信系统,央行应加快相关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和推广,积极探索非银行机构信息采集途径,逐步将税务、法院、工商、海关、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纳入征信数据库平台。进一步改善征信服务,加强与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沟通,继续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