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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范文

政府职责

充分就业(增加就业)是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四大宏观经济目标之一。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增加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如何完善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职责,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西方就业理论对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阐述

主张依靠国家干预实现充分就业的第一人当属凯恩斯。凯恩斯革命性地开创了有效需求不足的就业理论。他建立了一套宏观就业模型,将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分析。他认为,就业量取决于有效需求,而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是因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使消费需求不足,“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货币流动偏好”使投资需求不足,也因此出现了失业现象。凯恩斯认为要实现充分就业,就必须大力刺激需求,由政府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全社会的货币总支出,扩大全社会对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的需求。关于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主要职责,凯恩斯以后的主流经济学家还进一步提出:通过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干预,强化和完善收入政策和人力政策;弱化“垄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操纵,推行工资的分散协商谈判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失业者的失业成本;促进部门经济和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等政策,降低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等等[1]。就业理论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2政府承担促进就业职责的必要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当由市场对劳动力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和就业问题本身的特性,还必须由政府对就业进行宏观调控。

2.1市场机制的特性决定了政府承担促进就业职责的必要性

首先,市场机制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在利益驱动下,市场机制加快以资本运作、技术创新代替劳动创造。特别是技术的进步,虽然增加了对少数高技术水平劳动力的需求,但却大量降低了对普通劳动力的需求。其次,一些新的制造业或新商业,虽然在短时间内成为扩大就业的来源,但从长时间来看,这些新业态逐步地替代和排挤着传统的产业和部门,使得就业率不升反降。第三,在市场规则的支配下,企业难免存在就业歧视、非法用工现象。因此,市场配置劳动力的趋势,总是不能解决就业中除效率以外的其他问题。

2.2就业“三性”决定了政府承担促进就业职责的必要性

“就业问题是重大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这是一种世界性的共识。因此,我们从就业性质的角度讲,就业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政治性这‘三性’。”[2]因此,就业问题的解决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其中,经济性不言而喻;从社会性的角度来看,就业关注的不仅是个人的问题,更是一种均衡意义上的就业,因此就必然包含着劳动力资源如何在全社会整合调配、如何对弱势困难群体给予帮扶、如何消除就业领域的不平等等含义;从政治性的角度来看,充分就业可以避免失业带来的混乱和动荡,因此在促进就业中还必须要考虑社会保障的问题等。政府是处理以上这些问题最合适的角色人选。

3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五大职责

在就业促进中,凡是市场做不到、做不好的,政府都要积极地承担起职责,总的来说,笔者认为政府要承担管理、引导、服务、扶持、保障这五大职责。

3.1就业管理职责

对于就业这一全局性、公共性的问题,政府必须以总管理者的姿态负担起管理和统筹的职责。

3.1.1制定就业战略。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就业的状况可能并不平衡,引起失业的原因也可能并不相同,因此适时因地研究和制订有针对性的就业发展战略,指导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总体就业方向,是政府就业管理职责中最首要的内容。

3.1.2开展就业统计。制定正确的战略方针,依据的是对就业和失业情况的准确掌握上,因此,就业统计很重要。就业统计是一项十分繁杂的工作,包括指标的合理设计、数据的采集、分类、汇总等。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是要健全统计指标,尤其是当前我国正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增加农村失业统计,为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提供可靠的依据;此外,还要建立城镇普通层次失业登记和人才层次失业登记的双层登记制度,使各种数据有的放矢。二是要明确失业概念,不论实际生活中是否采用“下岗”等其他名词予以称呼,判断是否失业应严格按照“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想工作而找不到工作”[3]的定义来判断,避免产生用语上的混乱。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抽样调查制度。我国已经对抽样调查进行了若干年的试点,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但在方法上还要加以完善,如可采取多阶段抽样,以及在调查中综合采用访问法、观察法、问卷法等多样的方法,使数据更具真实性和说明力。

3.1.3进行失业预警。应深入研究本国的总体情况和区域发展情况,如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失业人员地区分布、失业时间情况、失业者年龄构成、失业保障水平等因素,参照国外的成功做法,模拟出我国的失业警戎线,确定我国可以接受的失业程度以及在不同程度下的社会状况和相应对策。有学者提出要确定全国、直辖市、中心城市、小城市等四类失业警戒线[4]。

3.1.4制订就业政策法规。我国关于就业的政策、法规、规章数量较多,不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有关规章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也颁布了许多规章制度;不仅有部级别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各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总体上还处于比较杂乱、重复甚至个别相互矛盾的情况,还需要一个梳理、统一和规范的过程。

3.2就业引导职责

就业同一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如何使整体经济结构朝着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就业增加和经济增长相协调的方向布局和发展,是政府促进就业职责中的首要内容,也是唯有政府才有能力予以承担的职责。

3.2.1调整产业结构,引导第三产业的发展。当国内生产总值增量一定时,三次产业结构是决定就业的一大变量,是影响就业量的一大基本因素[5]。第三产业由于其涉及范围广、网点分布多、与日常生活接触密切、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很强。第三产业的就业弹性大于第二和第一产业。从今后的发展来看,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导向、金融信贷为支撑,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要逐步推行垄断性服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要重点发展那些潜力巨大、就业较多的新兴第三产业和农村第三产业,持续发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要研究第三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和完善调整第三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3.2.2调整所有制结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非国有经济比重持续上升,在我国经济增长和就业扩大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不花费政府资源吸纳就业,特别是吸纳公有制经济排出的大量劳动力,成为缓解就业压力的一个有效渠道。其次,国有企业基本上维持着传统的行政就业模式,其内部的就业存量呈现刚性状态,劳动力流动性差,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弹性大于公有制经济。今后还要更进一步引导、扶植、规范其发展,特别是要逐步打破在某些产业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行政性垄断障碍;创造更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在融资、税收、服务等方面的支持;运用政策手段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引导地区间经济合作,推动技术进步;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就业示范点,寻找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就业增长点,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2]。

3.2.3调整企业组织规模结构,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随着大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已经非常有限,而且大企业的创办并非易事,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解决就业问题主要还是要依靠中小企业。首先,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发展速度快,可以源源不断地为社会创造出新的工作机会,而且,用同样投资创办小企业要比创办大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中小企业的就业弹性大于大企业。所以,从就业的角度出发,在发展少数大企业的同时,应当引导极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一是要对中小企业进行适当的保护和扶植,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集团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要构建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合理架构,让中小企业参与到大企业的分工和协作中,使中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生产体系的延伸;三是要走有特色的中小企业发展之路,让中小企业参与那些大企业不愿意或不可能涉足的多品种、小批量的行业或大企业还未尝试的新兴领域,鼓励中小企业往“专、精、新”的方向发展。

3.3就业服务职责

就业服务,主要是通过创建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择业人提供一个求职的平台,帮助他们了解需求信息、提高就业能力。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开展就业服务要依托于一个市场、着力于一个机制。

3.3.1完善一个统一的、自由流动的、信息充分的、功能齐全的、运作规范的劳动力市场。随着就业体制的市场化发展,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迫切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同时反馈到这个市场。我国虽已实行市场化的就业机制,也建立了诸多的劳动力市场,但分割现象严重,各地区、各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不统一,这样不仅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而且产生了重复建设的问题;此外,市场管理不规范,各类机构良莠不齐,欺诈盛行,信誉度低;劳动信息平台繁杂却不健全,各项市场服务功能尚不完善。

对此,建设一个统一的、自由流动的、信息充分的、功能齐全的劳动力市场要做好:一要建立劳动力市场的统一运作和分散管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建立一个具体的统一市场是不可行的,还是要依托设置于各地的市场建立起相互联系的全国大市场,其中,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统一和自由流通,可考虑建设包括用工信息网、求职信息网、就业情况网、培训信息网在内的数据库,使供求情况得到及时反映和配给;二要发展“一站式”服务功能,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具备求职求才登记、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认定、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整个流程的服务体系,使得与劳动就业相关的各种服务产品在这个市场中都能得到提供;三要实行政府主管和私人从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于劳动力市场内容庞杂,所以应当由政府组建综合性的市场机构并制定基本活动准则,具体的相关功能通过建立小机构由私人经营,这些私人机构由政府进行统一的审批和定期的检查监督。

3.3.2建立一个面向市场的、多层次的、多形式的新型劳动培训机制。在我国当前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结构性失业的情况下,开发劳动力资源,使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相互匹配,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一环,我们要重新构建劳动培训机制。一是要联合力量,鼓励多方办学。鼓励教育培训投资的多元化和多渠道,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合理规范,探索政府部门、学校、企业、科研院所合办培训的模式,鼓励企业内组建职业培训机构。二是要合理规划,兼顾劳动培训的公益性和营利性。要立足服务和收费适当的平衡点,规划成本和收益合理的分配点,形成政府合理负担、培训机构合理营利、培训人员合理缴费的科学机制。如“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6]。三是要改革做法,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根据现实需要发展多种教育和就业培训模式,建立就业前培训、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在职培训等全方位的培训机制,特别是要注重理论知识培训与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的相结合[6]。四是要增强效果,使得培训真正成为就业的“加速站”。可由政府培训主管部门与各单位建立沟通机制,确定培训重点;也可以由政府牵线,让企业根据需要同培训机构甚至求职者签订培训就业合同,使培训和就业、用人工作一步到位。

3.4就业扶助职责

从社会角色看,作为一种权威性行政组织,政府应当是社会利益的协调者,也是财政再分配的主持者。因此,政府有关心和帮助社会中的“弱者”的责任,政府要积极扶助那些因某种原因而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以外、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能够参与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队伍中来,使他们的生活状况能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得到改善。如果简单地下个定义,就业扶助的对象应是非因个人主观原因而在劳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从广义上来说主要包括下岗工人、失地农民、残疾人、文化偏低、技能单

一、转岗困难的中老年人、长期失业的人以及妇女、少数民族(主要针对就业歧视)。

首先,对弱势群体最直接的扶助方式就是进行“政府购买”,由政府直接创造就业岗位。其实质就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把一部分国民收入拿来用于就业岗位的创造,并把这些岗位分配给就业中的“弱者”。这些岗位通常包括公共工程项目、公益性岗位、社区保洁保绿、安全联防、交通协勤等。但这种直接创造岗位的方式只能解决一小部分人的就业问题,更多的还必须依靠市场进行吸纳,由政府对就业的弱势劳动力和吸纳弱势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实行各项优惠政策,如,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弱势劳动力提供小额贷款,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起步阶段的资金困难;对自主创业的弱势劳动力免收各种行政审批手续费用;对自主创业的弱势劳动力和吸纳弱势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减免税措施;对吸纳弱势劳动力就业达一定时间的企业、内部安置富余人员的不景气企业提供社保补贴或其他补贴,等等。还有,发展特殊帮扶服务,由专职人员对特困的失业者提供专门的咨询帮助和持续追踪,进行一段时间的扶助和指导,使其获得就业能力[6]。

3.5失业保障职责

政府在想方设法促进就业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起托底的责任。由于失业的存在总是必然的,如何保障暂时未找到工作的人的生活来源问题,如何让因在就业中处于劣势而生活贫困的人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如何建立既有利于保障弱者又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障制度,成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近年来,各国失业保险法已经从传统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转向将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重点放在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与再就业奖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