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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范文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研讨会于2007年12月4日在北京召开,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官员就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问题展开研讨,一些言论、主张不乏灼见。

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其监管模式取决于制度的模式、制度的定性。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始终坚持劳资分责、权利义务相结合,因此,在社保基金监管机制中应该奉行“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郑功成教授倾向于集中管理、集权监督,实现制度的自我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首先,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集中性正相关,而所有的基金都由中央的一个机构来管理是最安全的。无论从国家认同的角度,还是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从国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制度本质出发,都应该实行集中管理,这是实现制度良性运行、持续发展的前提。此外,基金监管模式应该是集权式的,因为监督的权力不集中就没有办法问责。当然,集权监督还要讲求公开,只有公开运行才能矫治集权监督的某些缺陷。郑功成教授还认为,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应整合资源、完善权责,强化科学的监管机制。科学监管就是要尊重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要尊重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郑秉文研究员认为,目前,我国基本社保财务可持续性已由过去的筹资困难转到了如何投资增值上。为了提高效率,防止隐性损失,对于个人账户,应在基金投资办法出台前放缓做实步伐,并且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资金投资;关于社会统筹基金,其增值责任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投资于国债,为体现地区差异,也可发行省级特种社保定向债券。郑秉文研究员还认为,目前基金监管体制的问题在于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中央监管机构没有真正的管辖权而指导力度又有限,监管队伍规模太小等。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改革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先确立投资体制再确立监管体制,因为投资体制决定监管体制;二是先明确责任主体再确定协同单位,即先强调集中再强调制衡;三是先明确监管模式再确定监管框架。监管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参照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模式”,设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种是总局模式,建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局。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模式,都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采取“两实一虚”的架构,即中央和省级是实的、市以下设立虚的督察员制度;二是内部采取有分有合的框架,即基本保险和企业年金分开、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分开;三是根据监管负荷配备监管人员。

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王小卓副司长认为,目前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上,相关政策不太明确,缺乏统筹规划和必要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应正确认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不同特点,合理划分层次;其次,加快政策研究,为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再次完善社保基金运行机制,使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运营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李绍光教授认为,目前社保基金面临的困境一是投资严格规定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二是在通货膨胀较高的情况下基金结余的实际价值在贬值。应从战略层面上考虑如何走出这个困境:第一,统一运营,实现统一的资产托管,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授权管理和内控机制对社保基金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第二,分级管理,无论是哪一级统筹,都有一个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的分配问题;第三,集中交易,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高西庆曾建议建立一个集中的“社保金产品交易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交易都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构建这样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就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良好治理的目标,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邓大松主任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都是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在这种单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多数都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则根据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社会服务,中央政府对其中许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分散或化解社会保障风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都是今后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中诸多弊端与立法欠缺有密切关系,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其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关系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首先是社保费征缴中的法律关系。谁是征缴的主体,需要在法律中明确,目前社保费的征缴和管理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现状可能会导致权力、职责的不明确,应该在法律上统一到一个部门上来。其次是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要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在征缴和监管中的基本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后果,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是基金管理运营的法律关系。在征收与运营管理方面,应该设立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的原则。在投资方面,应对投资主体的资格、投资比例、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从业行为。此外,在法律关系中还涉及独立的监管机构地位问题,完全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承担监管职责。

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的李伟处长认为,制度设计缺陷和运行中的漏洞是产生问题的根源,所以审计监督的重点要从以往的查错纠弊转到检讨和纠正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缺陷上来。将来社会保障审计的总体思路是:以效能审计为总揽,以社保管理和制度运行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为切入点,以检讨社会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缺陷为落脚点,全面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根据这个思路,以后社会保障审计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维护基金安全;第二,开展社会保障公平性审计,包括社会保障总体框架设计的公平性和制度运行或执行层面的公平性;第三,发挥社会保障审计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性作用,促进社会保险统一经办、统筹层次提高,统一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与监督模式;第四,从开源、运营和节流三个方面促进社会保障资金规模的壮大,包括加强基金来源审计、规范社保费征缴责任、促使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到位,监督基金运营、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合理增值,检查基金使用、防止各种降低标准和扩大范围问题的发生;第五,加强基金运营审计,促进建立良性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体制,按照基金运营的内在规律构造监管框架实行全方位监管,客观评价基金运营业绩,建立社保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