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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中的农民行为逻辑研究范文

时间:2022-01-26 11:03:04

公共服务中的农民行为逻辑研究

摘要:

建构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规范相契合的农民行为逻辑,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形成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以农村公共服务为场域,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陕西、河南、山东285户农户的问卷数据,揭示了基层民主的嵌入式建构背景下的农民行为逻辑,即公共利益和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有正向影响;私人利益和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通过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有间接正向影响。这表明,农民对公共服务的有效参与,往往伴随着基层民主的嵌入式建构与农民行为逻辑的有机契合。建构农民行为逻辑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促进农民对公共服务的有效参与,须以强化公共利益为基础,以公民权意识的培育及其实现为动力,以参与效果提高为关键。

关键词:

农村公共服务;农民行为逻辑;基层民主发展

一、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农民公共服务参与行为:研究背景与缘起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展基层民主,创新社会治理,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近几十年来,农村基层民主的嵌入式建构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这一建构过程并不顺利。以村民自治为例,“外置性的村民自治在不可避免地改造各种传统的乡土政治游戏规则的同时,这些原生性的游戏规则也会以潜移默化的强大力量反噬村民自治,以至于在传统不断遭到消除的同时,村民自治的运作过程也难以避免发生某种与制度预期有所差异,甚至差异很大的形变”[1],很有可能沦为“权威性自治”。民主意味着参与,意味着公民治理的制度,实质民主更加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充分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要义在于民主,实践主体是农民。因此,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农民参与行为休戚相关,与制度规范相契合的农民行为逻辑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内源性力量。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建构农民行为逻辑并使其契合制度规范,已成为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关键之一。但学界有关农民行为逻辑的研究多限于宏观解构。社会学视角的研究侧重于以文化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方法来探讨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和现代性对它的冲击及其后果。代表性的观点有:费孝通基于“差序格局”的“自我主义”;梁漱溟基于“伦理本位”的“互以对方为重”;贺雪峰的“私利”或“私域”逻辑,“私”范围大小的界定深刻影响着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2]。在现代性冲击下,依托于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逐步解体,市场逻辑开始主导农民行为[3]。政治学视角的研究侧重于以田野调查、问卷描述统计等方法来探讨基层民主嵌入式建构对农民行为动机的影响。农民参与投票选举的主要目标是满足社区共同生活的需要,是有关社区公共资源配置公平合理的问题[4]。农民政治认知途径的多元化引致农民参与行为动机渐趋多元化,非经济因素开始影响农民行为,政治权利及公共意识开始觉醒,村庄公共福利与权利实现程度渐趋受到关注[5]。

解构是建构的前提,学者有关农民行为逻辑解构的研究为建构农民行为逻辑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仍有待深入。从研究内容上看,建构是解构的目的,在分析现代性与基层民主嵌入式建构对农民行为动机影响的基础上,很有必要研究如何建构农民行为逻辑以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毕竟农民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主体。要建构农民行为逻辑,就必须探究不同动机影响农民行为的内在机理,分析它们在促成农民行为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不同动机彼此间的交叉影响关系。从研究场域上看,较之政治选举场域,公共管理学科视角下的农村公共服务场域更为适合探究农村基层民主嵌入式建构背景下的农民行为逻辑。首先,农村公共服务涉及到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民公共服务参与行为更具常态化和连续性。其次,公共服务由政府垄断供给向多元供给乃至合作供给的发展趋势[6]所催生的参与主体的公民权特质,契合了农村基层民主由“选举驱动式的民主”向“治理驱动式的民主”转型的规律。从研究方法上看,既有研究多限于文化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方法、田野调查和问卷描述统计等方法,定量分析较为少见。鉴于此,本文以农村公共服务为场域,以问卷调查数据为依据,通过定量分析来探析农民行为逻辑,尝试为建构农民行为逻辑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提供借鉴。

二、农村公共服务中的农民行为逻辑:理论建构

简言之,农村公共服务中的农民行为逻辑是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农民参与行为所内含的复杂化、多维度的内在逻辑,也即农民参与行为及选择被什么所左右。要分析农民行为逻辑,有必要借鉴公共治理中的公民行为逻辑。依循公共治理中的公民身份演变过程,公民行为逻辑基本上遵循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权意识的演变规律。作为被统治者的公民被排斥在公共治理领域之外,即使存在公共参与,也被异化为获取特定管理目标的工具。作为消费者和顾客的公民以私人利益而不是社区整体利益来行事,“使他们心存高尚的情结,将私欲置于公共利益之下是异常困难的”[7]。作为合作者的公民行使积极公民权,追求公民权的实现,他们会积极参与治理,会超越自身利益去关注公共利益,会将个人利益置于更广泛的社会利益之下[8]22。当然,以公民权和公共利益作为行为动机,并不是将私人利益这种参与行为动机消除,而是在多种动机之间寻求平衡状态的基础上将公民权和公共利益放在优先位置。以公共治理中的公民行为逻辑为依据,借鉴贺雪峰[2]、于建嵘[4]、郭正林[5]等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相关理论,结合驻村调查结果,对农村公共服务中农民行为逻辑的建构主要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和参与效果四个方面展开。

1.私人利益私人利益长期以来一直对个体行为有深刻影响,如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收益,实现个体效用的最大化。私人利益对农民行为的影响也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如“舒尔茨—波普金命题”[9]认为,农民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是典型的理性经济人,会依循理性投资者的原则行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中国农村,私人利益对农民行为的影响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如在传统社会典型体现为前文所述的以“差序格局”为基础的“以‘己’为中心”;在集体化时代典型体现为“生产队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冲锋”;在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后典型体现为因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而引发的“私人性参与”[10]、谋利型上访等。在农村公共服务中,能否获得私人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民是否参与。例如,钟家村驻村访谈结果显示,经济激励很重要,村民大多以“钱”来决定是否参与,“村民有实惠,就有干头”①;在山东刘村,对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出工出力的村民要发放误工补助②。可见,随着市场经济与现代传媒等的渗入,农民个体之间的关系渐趋理性化,行为逻辑正在悄然转型,私人利益能够左右农民的参与行为及选择。作为理性行动者,农民是否愿意参与农村公共服务是由其对参与行为收益的预期决定的。

2.公共利益“公共”既指一件事情,也指一种能力[11]。公共利益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是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社会价值[12],是所有个体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结果,揭示了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精神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的含义[13]。公共利益是一种据以评价政治行为的道德标准,“是我们为了解释和预测人们的行为而无须知道其内容的抽象词语”[14],是人们对共同价值观和关于公共利益的集体意识的积极而又有意识的追求。因此,公共利益既是一种公共目标,也是一种公共需求。当公共需要的满足成为人类心灵深处最本能的东西时,公共利益便具有了其自然基础和原始动力[15]。在农村公共服务中,当农民将公共利益当作目标时,农民参与行为便具有了基础。在中国农村的不同时期,尽管公共利益有诸多表现形式,如“群我主义”[16],但公共利益对农民行为的深刻影响却是难以被忽视的。近几年的驻村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当农民认为公共服务项目能够为村庄带来改变时都很愿意参与,反之则不太愿意参与。例如,张村的驻村调研结果显示,“修路愿意出钱出工,自己职责所在,造福全村的好事”③;河南南坪村驻村调查结果也显示,村民对村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愿意出义工④。此外,登哈特等亦认为,在公共服务中,倘若不承认公共利益的作用,那么,认识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即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难的[8]49,这更说明了公共利益对农民参与行为的影响。

3.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公民权不仅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亦包含伦理意义上的内涵,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对政治系统的影响力,亦意味着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8]21。公民权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哲学有关公民内涵与参与的论述,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公民参与可以获得其最完备的人性,旨在追求具有崇高道德生活和一种公民美德。可见,公民权不应该被视为一种工具性活动,应该被视为“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包含着……对公共事务的一种重要参与水平,并且包含着一种将个人自己的利益置于更广泛的社会利益之下的临时意愿”[8]34,这也意味着公民“为了促进社区的改善而应该承担的某种责任或义务”[8]39。因此,公民权意识有助于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服务,较好的公民权实现程度有助于强化其自身的公民权意识。实践中,农民公民权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不断建构的产物,农民参与行为也随公民权的建构过程而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传统农村社会,受经济发展落后和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农民小农意识和“臣民意识”浓厚,农民“不敢参与”。(2)解体之前,农民依附于国家共同体,主体性丧失,农民“被动参与”。(3)解体后,农村基层民主的嵌入式建构和农村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农民由传统的臣民、草民向公民的转变,以公民权为基础的乡村政治开始在中国生成[17],农民参与行为多元化,既有“被动参与”,亦有“主动参与”;既有“维权型抗争”,亦有“谋利型抗争”。在农村公共服务中,农民对公民权及其实现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意识,逐渐成为其判断参与行为是否有价值及价值大小的内在标准。农民的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程度越高,农民对公共服务的参与越积极。

4.参与效果根据效能感理论与动机理论,人的行为受行为结果影响,人的行为的出现是由于人认识了行为与强化之间的依赖关系后对下一步强化的结果期望与效能期望。农村公共服务中,农民参与行为也依赖于其对自身参与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及价值的感知。以开会这个最常见的农村公共服务决策形式为例,最近几年的驻村调查发现,很多村民反映“开会起不了什么作用,与不开没有区别”“每次开会都解决不了问题,久而久之,村民就不愿意去开会”①。可见,良好的参与效果有助于强化农村公共服务中农民参与行为的效能感,进而强化其参与行为的持续性。综上所述,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参与效果均有可能对农民参与行为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即多变量通过彼此之间的交叉影响关系对农民参与行为产生影响。

三、农村公共服务中的农民行为逻辑:实证分析与结果

(一)数据来源本文数据来自课题组于2011年7月和8月对陕西省钟家村、河南省南坪村和山东省刘村的驻村入户调查。样本村选取方法为判断抽样法,选取标准为人均收入水平均在全国中等水平及以上且具有一定的村庄公共服务能力。数据获取方法为个案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问卷调查对象是采用随机抽样方法,以农户为单位抽取。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30份(南坪村125份,钟家村125份,刘村80份),回收问卷306份,其中有效问卷285份(南坪村116份,钟家村103份,刘村66份),问卷有效率为93.1%。

(二)变量与模型设定1.变量及赋值由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参与效果、参与行为这些变量均为无法直接测量的潜变量,且尚未发现有可借鉴的成熟观测变量,所以本文根据学界通行做法,根据各变量的定义、内容来自行开发观测变量,并针对性的为每个潜变量设置了多个观测变量以提高对潜变量的测量精度。为了保证测量量表的质量,对量表进行了预测试,根据预测试结果对观测变量进行了调整,得到了各个变量的最终观测变量(见表1)。2.模型设定本文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来进行数据分析。原因有二:第一,结构方程模型是一种将测量与分析合二为一的计量方法,可以同时评估测量质量和检验潜变量之间的复杂关系,能够较好处理多变量彼此之间的交叉影响关系,从而使得研究者可以以比较可信的理论架构反映真实状况。第二,本文中的变量均为无法直接观测的潜变量,且具有主观测量误差较大的特征,而结构方程模型则能将测量误差从题项的变异量中抽离出来,提高测量精确度。结构方程模型的具体形式。(1)式中,η为内因潜变量,表示农民的参与行为;ξ为外因潜变量,表示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参与效果。通过B(内因潜变量的系数矩阵)、Γ(外因潜变量的系数矩阵)以及ζ(η未能被解释的部分),结构方程把内因、外因潜变量联系起来。(2)式和(3)式为测量方程,反映潜变量与观察变量之间的关系。其中,X为外因潜变量ξ的观察变量,Y为内因潜变量η的观察变量,ΛX为外因潜变量与其观察变量的关联系数矩阵,ΛY为内因潜变量与其观察变量的关联系数矩阵。

(三)实证结果运用Amos6.0软件对数据进行初次分析的结果显示,该模型拟合程度不太理想,应该予以修正。对模型进行修正后的结果显示,χ2/df值为1.784,介于1~3之间;RMSEA值为0.053,小于0.08;GFI值、CFI值、NFI值、AGFI值、TLI值、IFI值分别为0.944、0.955、0.904、0.912、0.937、0.956,均大于0.9;PNFI值、PGFI值分别为0.655、0.598,均大于0.5,这表明假设模型与实证数据之间的整体适配度较佳。具体结果见图1。图1变量之间的路径图(标准化)注:***表示在0.0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0.05水平上显著。

从图1可知,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具有重要影响。(1)公共利益对农民参与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从模型估计结果看,公共利益对农民参与行为影响的路径系数符号为正,且达到0.05的显著水平,表明公共利益对农民参与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公共利益既是一种公共目标,也是一种公共需求,当公共利益缺失时,个体利益也必将受损。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这一逻辑深刻体现在当前农民对公共服务所持有的“有总比没有强”的心态中,也就是说,尽管公共服务供非所需或没有达到农民的期望值,但农民仍会对其给予较高评价并积极参与,毕竟他们从中或多或少地得到了收益。公共服务旨在增加公共利益存量,而当农民将公共利益当作目标时,农民参与行为便具有了基础。南坪村个案访谈结果显示,大部分农民赞成并积极支持公共服务建设,他们积极响应村庄街道整修,乐意出义工①。这表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深刻影响着农村公共服务中的农民参与行为。诚如登哈特夫妇所认为的,公共利益会激发人们的行为和塑造人们的思想,公共利益在公共服务中居于重要地位,它对增进公共服务深度和广度至关重要[8]21。(2)私人利益对农民参与行为有间接的显著正向影响。从模型估计结果看,私人利益对参与效果以及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影响的路径系数符号均为正,且均达到0.05的显著水平,表明私人利益通过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有间接正向影响。但私人利益对农民参与行为的直接影响未得到验证,其路径系数在模型修正过程中被删除。首先,这一结论与机会成本有关,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使农民不得不考虑参与的机会成本。农村公共服务过程中,相关主体往往会以“工资”“误工费”“劳务补贴”等形式来吸引村民参与,但这些收益都是“小钱”,很难与同等时间在市场上所能够取得的收益相提并论。这种背景下,“没时间”通常成为他们不愿意参与的外显理由,这也可以从部分村民访谈中得到佐证,如“村民只管自己发财,不管集体的事”②。其次,这一结论部分印证了赫希曼关于“私人—公共—私人的循环”的研究成果。赫希曼[18]认为,应然和实然的差别是失望产生的根源,公众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失望,导致公众从私人参与到公共参与又回到私人参与的循环过程的发生。当前的中国农村正处于多重转型阶段,市场逻辑和伦理的不断深入使得农民参与行为渐趋理性化。农民是否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往往取决于他们对成本收益比较的预期。当参与效果不符合预期时,公共领域的失望产生,农民将会从公共参与退出,转变为私人参与(关注私人事务)。因此,在农民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的情况下,参与效果就成为私人利益正向影响农民参与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这一条件不具备,则私人利益很难对农民参与行为有正向影响。(3)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对农民参与行为有间接的显著正向影响。从模型估计结果看,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对农民参与行为影响的路径系数未达到0.05的显著水平,表明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对农民参与行为的直接影响未得到验证。但是,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对参与效果以及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影响的路径系数均达到0.05的显著水平,且符号均为正,表明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通过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有间接正向影响。究其原因,随着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下乡、现代传媒的进入、农民视域的开阔,农民主体意识和公民权意识开始觉醒,但尚未完全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意识,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农民认为自己应该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但又保留了“被动的臣民政治角色”[19],对农村公共服务并不十分热心。因此,农民有时对是否参与持矛盾心态,“不参与吧,自己享有参与的权利;参与吧,又觉得没什么用”。此时,当参与行为预期能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时,农民便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参与,反之,则不参与。(4)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从模型估计结果看,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影响的路径系数符号为正,且达到0.05的显著水平,表明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究其原因,良好的参与效果表明农民的参与能够对公共服务结果产生较好的影响,这有助于增强农民内在的公民权意识与主体意识,强化农民的当家作主意识,并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参与行为。参与效果与参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类同于政治效能感与参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政治效能感分为三个层次,即规范层次、心理学意义上的感觉层次和行为层次[20],它们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区别并可在特定条件下转化,应然规范会促进能然感觉的形成,而能然感觉在一定条件下又可转化为实然行为[21]。

四、建构农民行为逻辑,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路径选择

农民行为逻辑是由国家—社会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建构的,不同的国家-社会形式,建构了不同的农民行为逻辑[22]。本文以农村公共服务为场域,揭示了基层民主嵌入式建构背景下的农民行为逻辑:一方面,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嵌入式建构与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不仅改良了传统社会所倡导的以“自我主义”和“互以对方为重”为主要内容的农民行为逻辑,也在其中植入了公民权意识,使农民行为逻辑在农村多重转型期呈现出多元形态。另一方面,农民作为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主体,其原有行为逻辑对基层民主的实际形貌亦具有消解作用,会对制度供给进行选择性接受与改良,这典型体现为参与效果在私人利益和农民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对农民参与行为的影响关系中起着中介作用,良好的参与效果更能够强化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对农民参与行为的积极影响。实践中,强化农民行为逻辑对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找到均衡点以改变农村公共服务实践中存在的制度供给与农民实际需求失衡的状态,提升均衡和契合水平。

结合农村公共服务实践,本研究的具体结论为,公共利益和参与效果对农民参与行为具有正向影响,这种正向影响源于农村公共服务对公共利益和市场效率的双重价值追求;参与效果在私人利益和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对农民参与行为的影响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私人利益、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与市场效率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表明深入推进农民行为逻辑转型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必须以强化公共利益为基础,以公民权意识的培养及其实现为动力,以参与效果的提高为关键。(1)以强化公共利益为基础,促进农民的有效参与。从本质属性看,农村公共服务是提高公共利益存量的主要方式之一。要促进农民有效参与公共服务,就必须以强化公共利益为基础,并促使公共利益内化为农民自觉的参与行为。为此,政府和社会要通过舆论、声望等工具来引导农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要充分利用村庄的“熟人社会”性质,挖掘熟人利他等传统资源,增强地方性共识和农民的共同体意识。(2)以培育农民的公民权意识并促使其实现为动力,促进农民的有效参与。实证分析表明,由于农民的公民权意识薄弱和农村转型等因素的影响,公民权意识及其实现尚不能直接为农民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动力,还需要依赖于参与效果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必须发挥政府和社会在农民公民权意识培育及其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一个特定阶段内,可以考虑通过政府的行政嵌入来赋予农民公民权意识培育及其实现的初始动力,推动公民权意识培育及其实现在低起点的基础上快速发展,逐步实现政府推动与自身提高的良性互动。为此,政府应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以公民权为核心的制度建设,为公民权成长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3)以提升参与效果为关键,促进农民的有效参与。参与效果主要是指农民的参与行为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影响程度,参与效果的提升依赖于参与过程的优化。因此,政府应建立并完善参与程序和参与方法以将农民的偏好和建议整合进农村公共服务中。为此,政府和社会应建立并完善规范化的参与者识别方法,以克服农村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主导参与、农民有限参与中的代表性不足等问题;应重组参与程序,以克服农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政府主导性和非制度化等问题;应创新参与机制和参与方法,将“参与式预算”等民主机制和民主方法引入农村公共服务实践中,使农民能够真正“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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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军亮 吴春梅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 华中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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