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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范文

时间:2022-06-08 10:32:39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

摘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实践,是解决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产生一系列实际问题的主要理论来源。但是,只有来自实践并能够指导实践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是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所客观需要的,能够真正服务于我国广大的人民群众。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解读

马克思主义作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并非旧唯物主义感知“客体世界”时得到的感性现实,它的所关注的是人与世界的现实关系,是关注人类社会重大实践的实践现实。这种“实践现实”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来说,指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法律规则与社会秩序建构的过程。所以我们当前所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须运用关注实践状态本身并结合哲学原理的方式,对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产生的一系列中国实际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解析

从理论本身的发展进程来看,对“马克思主义”的定义即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但其基本含义仍是马克思的思想与世界各种类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它含有一九一四年以前各国社会主义运动所理解和实践的社会主义,即习惯称作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还有东欧和西欧的马克思主义等。可见,马克思主义是能够融入各个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的普遍文化传统的。恩格斯也曾专门指出,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整个世界观而非教条,但无法否认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背景和西方思想传统影响下形成的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解构和对未来理想社会的畅想,仍然无法脱离时代的局限。因此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概念,尚持有争议甚至质疑的观点。因此,这样一门“用带着西方印记的理论来影响中国”的学科研究,尤其需要经过中国化的阐释。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演变

在若干年之前,无数有识之士千方百计寻求救亡强国的道路,他们远学欧美近学日本,但都遭到了失败,使人民迫切希望寻求到一种新的思潮与有效的革命方式。五四后,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曾借助传统儒学的某些观念和话语来诠释理解马克思主义。并对儒家传统道德价值观如“天下为公”、“大同”等加以改造和利用,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这些活动加深了中国民众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与接受。而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则标志着这种社会心理已经从生活中提升为一种比较系统、自觉、抽象的社会意识形式和无产阶级斗争的理论基础。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共早期领导人即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过论述。也曾指出:“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作为自己文化食粮的原料,这种工作过去还做的很不够。这不但是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和新民主主义文化,还有外国的古代文化,凡属我们今天用得着的东西、都应该吸收。”这意味着具有自我调节和再生能力的中国传统文化,不但拥有不断滋生它的生产方式,而且已经以新的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并将马克思主义演进的历程与中国历史发展的命运相互联系在一起。

当前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概念本身大致存在三种理解:其一,认为其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关于法学的描述及理论体系;其二,是马克思主义革命家关于法学的系统思考和研究。其三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知识和理论。显然,在第一种观点中马克思主义法学,被直接与马克思和恩格斯个人理论知识画上了等号,因而具有明显的不足。第二种观点,将革命家作为法学理论创造的主体,忽略了广大人民大众对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创造与实践,本身就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而第三种观点则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较为全面的概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内容。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历程的研究是对其历史根据问题的探索发微,同样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前提之一,解决了这一理论在实践中具体化、中国化的历史必然性问题。同样,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起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归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范畴,而非其它属性的法学。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解读

总体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很大程度仍依循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规律。中国化意即中国的理论要来自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的实践,其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并服务于中国的人民大众。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依循其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探索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和民族国家根本利益的、揭示中国现当代法制建设发展规律的、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可以提供理论指导和现实服务的法律知识和理论体系,产生、构建和发展的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和未来走向。

于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独特中国风格的法学理论方法、路径及价值观、理论体系乃至意识形态,都统属于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范畴。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命题中,最为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如何中国化”的问题。而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视域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制度体现,必然要求能够解决当前生产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即通过法律实施使法治观念、意识形态发挥出实质性功能,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的制度支撑载体,而社会主义法治观则是马克思主义内化为群众信仰价值的重要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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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晓辉.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当代中国发展的几点思考[J].朝阳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31页.

作者:李江超 单位:西安航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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