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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干部轮岗交流范文

时间:2022-04-23 09:11:33

基层检察机关干部轮岗交流

。[摘要]开展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目前,基层院干部轮岗工作大多处于无序状态,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本文试图对干部轮岗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规范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办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轮岗;干部工作

当前,各级国家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轮岗”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早在1993年,国家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近些年,各地检察机关也先后出台了一些有关干部轮岗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目的在于培养、锻炼和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增强队伍的整体效能。应当说,取得的效果是可喜的。但是,由于轮岗制度目前仍不尽完善,各地、各单位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轮岗,在发挥着它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弊端也不断显现。如何进一步完善干部轮岗制度,趋利避害做好干部轮岗工作,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一、当前基层院干部轮岗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基层检察机关实施轮岗的实际操作中,还会碰到不少的阻力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干部轮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强。干部轮岗交流是国家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可促进人才合理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但从基层执行情况来看,情况并不如意。宣传发动不够,思想认识不统一。有些领导安于现状,担心轮岗后有些干部思想波动,会影响工作,不如维持现状按部就班地开展工作,不求开拓创新,但求安稳顺当。有些部门领导大局意识不强,自认为某些部门机关工作弱一些,没关系,其他部门干部工作顺手,就没有必要再来折腾。

(二)轮岗干部顾虑较多。有的干警思想比较陈旧,自认为是本专业出身,对本职工作熟悉,理应在原来的岗位工作,如让其轮岗到其他科室,则对能否适应新的工作岗位顾虑重重。另外,由于未形成定期轮岗机制,一些同志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把被轮岗的同志看成是与领导关系不好、业务能力不强的表现,造成人为的心理障碍,导致有些同志感觉面子难看,产生抵触情绪。

(三)岗位之间有落差。因业务上的不同,各科室之有的岗位工作量小,责任小,有的岗位工作量大,责任大,在轮岗过程中,个别干部不能服从大局。即使在同一个部门,岗位间环境、条件还是存在一定差异。

(四)因历史原因,干警年龄老化,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不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人才短缺的问题突出。

(五)干部管理未形成长效机制。干部的教育管理流于形式,岗位风险防范存在薄弱环节。

二、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轮岗的机制不完善。有的单位对干部轮岗工作采取应付态度,事前没有认真做好调查研究,配套机制跟不上,简单订几条规定便草草实施,效果自然大打折扣。二是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对不服从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干警,一味造就,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最后轮岗交流制度落实不下去。三是不正之风。盲目点将,把一些业务能力强但不讨领导喜欢的干部发配至一些不太重要的岗位,而那些私下与领导交情不错的,正好借着机会往一些要害部门挪挪,这种现象造成干警对轮岗工作的抵触。

三、对策措施

检察机关干部轮岗,可以推进干部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干部素质的提高,促进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促进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是,目前一些尝试轮岗的部门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为此,在实施过程中,务必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有计划地开展轮岗工作。机关干部轮岗要形成一定的制度,定期进行换岗轮岗。没有计划,上下折腾,会严重损害干警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对干部队伍的管理极为不利,同时也可能使好好的一个局面变得一团糟,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为此,党组要将干部轮岗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拿出轮岗方案,并确保方案尽可能成熟,以便轮岗达到预期效果。一要明确干部交流轮岗的方式和重点。将干部交流轮岗分为跨部门轮岗和内部轮岗两种方式,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任职经历单一的科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和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等关键岗位上的干部;二要规定干部交流轮岗的范围和条件。规定在同一单位担任中层干部满10年,在财务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中层干部满5年的实行跨部门交流,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达到5年的进行内部轮岗;三要确定干部交流轮岗程序。跨部门交流严格按照部门推荐、审定和公布拟跨部门交流人选和职位、办理调动和任免职手续三个环节进行,由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干部交流轮岗。轮岗年限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五年轮岗一次,以保证各部门干部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轮岗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是干部轮岗的首要原则,也是衡量每次轮岗工作是否必要、是否合理、能否成功的根本标准。轮岗必须围绕和服务于检察工作的需要,不能把干部轮岗工作流于形式,背离干部轮岗的目的和方向。目前机关干部轮岗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培养型,即以培养锻炼为主要目的,对一些年轻干部进行轮岗,以丰富其工作经验,多岗位锻炼成长。特别是对有发展潜力的副科级后备人选,将重点管理,采用轮岗任职锻炼方式,提高全面领导能力。调整型,一些部门长期以来工作没有活力,不能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或者某些部门干部结构不够合理,有必要进行调整,这也需要妥善进行轮岗。预防型,对一些管理财物等重要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进行轮岗;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轮岗,可以有效地避免某些干部因长期在有一定权力的部门而产生的负面问题。在干部轮岗前,要充分考虑该次轮岗究竟符合何种类型,有何必要,不能为轮岗而进行轮岗。

干部轮岗还要注意因人制宜。轮岗,就应该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将每个干部调整到最适合发挥专长的岗位上,从而使干部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因此,在轮岗之前,就应该全面考察和估量其德才条件,根据其专业、才干、水平以及其能力、魄力、潜力等方面的素质,与任职岗位特点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选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做好轮岗前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轮岗交流是对干警政治素质和作风纪律的考验,是一项慎重而细致的工作,它涉及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和干部个人利益等诸多因素。因此,在实施机关干部轮岗之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引导干警正确处理个人能力与机遇的关系、个人努力与组织安排、工作需要的关系、职位与责任的关系、自己与别人的关系。让每个人正确评价自己,正确对待他人,树立“自己进步我高兴,他人进步我光荣”的思想,使竞争的过程成为增进了解、增进团结的过程。要尽量先征求群众意见,注意听取拟轮岗干部的本人意见,并对其讲清轮岗的出发点,使其理解、支持这项工作。此外,严肃纪律,对不服从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就地免去中层干部职务并强制性交流或轮岗,且三年内不得提拔;是科级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是科员的当年考评定为不称职。

(四)要做好轮岗之前的培训工作。凡新上岗的干部应按有关要求参加当年度上岗培训;在上岗前、后必须参加学习;根据岗位需要接受上级组织的短期、专题培训。对于拟轮岗的干部,也应该做好轮岗前的培训工作。每个岗位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不培训,就让其到某一个新的岗位,势必会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轮岗前培训,可以使他们少走弯路,尽快进入角色。

机关干部轮岗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用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的有力举措。因此,应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大胆实践,组织部门要加大督察,屏弃弊端,打破机关干部囿于一个部门的线性成长旧模式,确立流动、开放的用人新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轮岗制度的实施,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政治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忠诚、职业道德良好、业务素质过硬的检察队伍,为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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