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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保险制度与成本探究范文

时间:2022-02-25 02:52:49

建筑质量保险制度与成本探究

1国外质量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法国的质量保险制度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建立并逐渐发展成熟,逐步为很多国家所借鉴和引进,如英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瑞典、芬兰、加拿大、突尼斯、意大利、沙特阿拉伯等.

质量保险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虽然各国质量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成存在差别,但都包括工程质量法律责任、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质量检查这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紧密联系,共同发挥作用.其中,工程质量保险在国外称为十年保险(decennialinsurance)或内在缺陷保险(inherentdefectsinsurance).尽管各国发展质量保险制度的背景各不相同,但宏观和微观上的两大基本动因是相似的.宏观上,两次世界大战后大规模快速建设带来的大量质量缺陷所造成的巨大社会资源浪费,以及与日俱增的能源危机使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变现状.比如法国一战后快速建设中涌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促进了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相似的,二战后的重建也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的质量保险制度的发展.日本政府则是在经历了第一次石油危机,认识到质量缺陷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的严重性后,开始建立质量保险制度的.微观上,各国解决工程质量缺陷纠纷的法律途径普遍存在效率低下而费用高昂的问题,例如西班牙法院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平均时间为8~11年,法国为8年,在这一漫长的期间内,房屋将得不到法律强制的修缮.诉讼费用十分昂贵,但却未必成功,即使成功了,同时也可能由于付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这使大量投资者或房购买者非常不满,希望能够得到法律以外成本更低的补偿途径.可见国外建立质量保险制度的着眼点都在于减少工程质量缺陷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或外部不经济.在我国质量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对该制度减少质量缺陷导致的外部不经济影响的机理研究是必要的[2-3].

2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外部不经济分析

2.1外部不经济和社会成本

外部性(externality)是经济学的重要范畴,根据对外界产生的后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可将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externaleconomics)和外部不经济(externaldiseconomics).如果某个经济主体的一项经济活动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损失,而自身却未付出相应的成本或代价,这种外部性就是外部不经济[4].

社会成本是指全社会需要为某项经济活动支付的费用,包括该项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这一活动给其他经济单位施加的成本.所谓私人成本是指一个经济单位从事某项经济活动需要支付的费用.如果一项经济活动不存在外部不经济,则这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CMs等于边际私人成本CMp.如果存在外部不经济,则这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CMs等于边际私人成本CMp与边际外部成。本CMe之和,这时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

2.2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外部不经济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外部不经济,可以通过对理想状况和质量缺陷普遍存在的实际状况下的社会成本与社会福利的变化来进行分析.

2.2.1理想状况下的社会成本与社会福利

在理想状况下,社会各项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很高,建筑工程生产者(包括开发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后面简称为生产者)自觉地完全按照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标准、规范、法律、法规、文件(后面简称建筑标准)等来进行建设,质量缺陷较少并且生产者承担维修费用,这时生产者的边际外部成本CMe等于零,无外部不经济,社会成本CMs等于生产者边际私人成本CMp,并且处于最低状态.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进行私人最优决策的条件是其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销售价格P,即CMp=P,而使社会福利为最大的社会决策条件是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CMs=P[2],因此私人决策最优产量Qp与社会决策的最优产量Qs相等,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同时达到了最大化。

2.2.2实际情况下的社会成本与社会福利变化

实际状况下,社会制度不可能都很健全,社会诚信度有限,所有生产者完全按照建筑标准建设是不可能的,质量缺陷的存在是普遍的,各方的成本也不同于理想状况,存在外部成本C′Me和外部不经济.与理想状况相比各种成本变化如下:

(1)生产者私人边际成本减少.

对于生产者,由于质量低于建筑标准,与理想状况相比,边际私人成本CMp的变化表现为生产者成本的不合理节约CM1(包括人员、材料、工艺方面的标准降低和理想状况下正常维修责任的逃避)和生产者维修纠纷解决的时间及费用成本增加CM2.在社会制度不健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生产者成本的不合理节约通常远大于解决维修纠纷的时间及费用成本,即CM1>CM2(极端情况下生产者完全逃避责任,CM2=0),因此实际情况下的生产者私人边际成本C′Mp总体减少.

(2)生产者边际外部成本CMe′增加.

实际情况下,生产者边际外部成本由以下六部分组成:①维修成本增加CM3.这是指相比理想状况下所增加的维修成本.显然,与新建工程相比,维修工程面临更为复杂的技术和环境条件,因此所需用一般远大于生产者成本的不合理节约,而且在社会制度不健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生产者往往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逃避增加的维修成本;②购房者、法院等维修纠纷解决参与各方(生产者除外)的时间及费用成本CM4;③购房者的生产力下降成本CM5;④购房者精神损失成本CM6;⑤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持社会稳定成本增加CM7;⑥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社会交易成本增加CM8(由诚信度降低引起的).这些成本里有的难以用金钱计算,但却非常现实地存在着.

3质量保险制度减少外部不经济的机理分析

3.1质量保险制度基本要素的作用

引入质量保险制度后,质量保险制度中的各基本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从而有效减少外部不经济.首先,通过质量检查可以直接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生产者减少质量缺陷;其次,可以通过向建筑产品购买者揭示工程质量信息,利用市场的力量来促使生产者自发提高工程质量;第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工程质量信息,利用承保决定权和浮动费率的机制来决定对于生产者的经济奖罚.这些方法的本质都是通过将生产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生产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趋同,从而达到促使生产者自发消除外部不经济的目的.另外,质量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工程质量标准的完善,起到促进和帮助生产者改进工程质量的作用.

3.2质量保险制度引入后各方成本和社会福利变化

质量保险制度的运行将使各种成本和社会福利产生一系列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3.2.1生产者边际私人成本增加

质量保险制度引入后,生产者将增加用以提高建筑质量的成本C′M1,同时其维修纠纷解决的时间及费用成本减少C′M2,正常情况下,前者大于后者,因此这时的生产者边际私人成本C″Mp=C′Mp+C′M1-C′M2表现为总体增加.

3.2.2生产者边际外部成本减少

质量保险制度引进后,维修成本、购房者等维修纠纷解决参与各方的时间及费用成本、购房者生产力下降成本、社会稳定维持成本、社会交易成本都大幅降低,降低量分别为C′M3,C′M4,C′M5,C′M6,C′M7,C′M8,其中维修减少的成本远比生产者增加的用以提高建筑质量的成本要大,即C′M3C′M1(理由与CM3CM1相同),而且各成本至多恢复到理想状况,因此C′Mi≤CMi.另外生产者边际外部成本中增加了质量保险制度本身的成本CMb,在正常的质量保险费率和质量检查费率情况下,制度本身的成本远小于其带来的其他成本的减少。可见,由于生产者边际外部成本的减少大于质量保险制度本身成本与生产者增加的建设成本之和,因此边际社会成本总体降低.按照社会成本决策的产量Q′s来计算,质量保险制度引入后社会总福利增加了O′O″S″S′部分.

4房屋质量保险制度本身成本分析

4.1质量保险制度本身成本的必然性

质量保险制度引入后社会成本大幅减少,但与理想状况作对比,仍存在一定的边际外部成本和外部不经济。可见,与理想状况相比,质量保险制度实施后仍存在外部不经济CMe.即使质量保险制度效果非常理想,使得工程质量恢复到生产者按照建筑标准建造时的理想状况,即C′Mi≤CMi时,仍有外部边际成本CMe=CMb,即质量保险制度本身的成本CMb,OO″S″E部分即为社会为质量保险制度付出的代价.

这一代价是由于在质量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等现实条件下,理想状况短期内不可能自发实现所造成的.只有质量信息完全和诚信机制建立、法制健全才能使生产者的成本与整个社会成本趋同,从而自觉地履行社会义务,而这一过程是长期的,因此质量保险制度的成本本质上是在这一过程中为减少外部不经济所必须付出的制度成本,由于这一制度可以避免更多的社会交易成本发生,因此是值得的.这种成本将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当工程质量信息完全,诚信机制、法制机制健全时,这种成本可大大下降,甚至消失.

4.2质量保险制度成本的构成

质量保险制度本身成本主要包括保险运营成本和质量检查成本.保险的运营成本即保险的营业费用,包括手续费、业务宣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利息支出、人员工资等,但不包括保险理赔费用,因为保险理赔费用不是保险制度运行带来的,即使没有保险制度,人们对于这种损失还是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进行经济补偿,因此理赔费用仅仅是社会生产中付出这部分代价的一种具体支出形式而已,本质上是一种转移支付,并不真正构成社会成本的增加.但是保险本身仍能够通过理赔减少①购房者、法院等维修纠纷解决参与各方的时间及费用成本;②购房者的生产力下降成本;③购房者精神损失成本;④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社会稳定维持成本等.质量检查成本也可以看作是一般保险运营费用中的防灾费,即保险公司为提高参加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不同的是质量保险风险可能来自包括参加保险方的疏忽和错误,而且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往往由专业机构承担,比一般保险的风险预防措施更具实质性.此外,一般的防灾费由保险公司从保险运营费中支出,而质量检查费的支付形式可以由业主、保险公司支付或共同支付.

5目前面临的与质量保险制度成本相关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尽管质量保险制度本身的成本相对其重要作用而言非常有限,但在我国目前的试点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与制度本身成本有关的实际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5.1与质量保险制度成本相关的实际问题

5.1.1保险意识淡薄

由于传统习惯、保险理念、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法律法规等原因,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买卖双方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都比较淡薄.业主通常认为质量保险费是多余的成本而不愿投保,特别是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责权不明晰,在没有法律或经济方面制约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即使是作为质量保险最终保障对象的广大购房者也往往认为质量保险的成本要通过房价转移给自己,增加了购房费用,因此未表现出对质量保险保障的强烈需求,在选择商品房时也很少将质量保险作为购房的重要依据.

5.1.2质量保险费导致了企业个别成本的增加

由于质量保险尚未广泛推行,而且保险费也未列入标准定额,因此投保质量保险的企业增加了个别成本,同时由于社会认识、社会诚信等原因使质量保险给企业带来的效应还未能充分显现出来,有的企业认为投保质量保险会使自己处于价格劣势,因此对投保不积极,而是在工程交付或销售后,寻求各种途径摆脱其应负的质量责任.例如,目前一些质量保险的试点中施工企业认为自身负担质量保险费用比例过大,影响了其参与试点的积极性.

5.1.3保险费率的合理性有待检验

目前,由于我国与质量保险相关的统计数据的匮乏和封闭,质量保险费率还难以科学厘定,当前试点项目只是借鉴国外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还有待实践检验.而费率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盈亏状况,法国、澳大利亚在质量保险开展之初,保险费率偏低导致此项业务普遍亏损,很多保险公司因此而倒闭,但过高的费率很难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尽管各保险公司已意识到这一新业务领域的广阔前景,却都非常谨慎,并未采取积极的态势.

5.1.4质量检查费与现有其他质量检查、监督费用的重复

我国目前已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等机构,与质量保险制度的质量检查机构存在职能上的重复,因此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存在着重复交费的疑问和顾虑,这也是我国建立质量保险制度所面临的独特问题之一.

5.2与质量保险制度成本相关的实际问题的相应对策

5.2.1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

通过加强对质量保险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业主和购房者的保险意识,使其认识到质量保险对于转移质量缺陷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就会真正理解质量保险的价值,从源头带动潜在的保险需求,积极投保,进而全面推动质量保险的施行.

5.2.2逐步将质量保险变为强制保险

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使质量保险成为强制保险将能克服推进质量保险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能使保险费用成为共同成本而不是个别成本;其次,能够充分发挥出浮动费率的作用,增加质量缺陷多、索赔记录差的建设方的个别成本,使其处于成本劣势;第三,能够为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注入强大的直接推动力.通过对国外质量保险制度的考察发现,开展得成功的国家多是采取直接或间接强制措施来推行质量保险制度的,比如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和意大利通过法律确立质量保险为强制保险,英国国家房屋建筑委员会(NationalHousingBuildingCouncil)则通过将保险与贷款条件挂钩使质量保险成为实质上的强制[2-3].根据这些国家的经验,在质量保险推广后,随着质量保险观念深入人心,即使不再强制,人们也会自愿投保.例如法国很多原来法律免除强制投保责任的主体现在也都开始自愿投保了,比如不强制投保的私人自建住宅目前自愿投保率已超过80%.可见通过立法给于质量保险以“第一推动力”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国主要应该通过《建筑法》、《保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配套法规来确立质量保险的强制性质,并通过配套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规章制度来实现.当然,除了立法外还可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如审批优先、贷款优先等行政和经济手段来推动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

5.2.3确定合理的保险费

我国目前还没有积累起质量保险的索赔数据,除了可以暂时采用国外的经验数据外,还可以通过对国内建筑质量缺陷维修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来拟合质量保险索赔频率和索赔额的分布,作为质量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在我国质量保险制度建立并运行一定时间后,就可以以积累的质量保险索赔数据为基础,用精算方法来厘定合理的质量保险费率并不断修正,从而保障质量保险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

5.2.4整合职能相似的机构

在引入质量保险制度后,应该逐步将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机构等进行整合,以避免与质量保险制度的质量检查机构的职能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收费.比如上海的质量保险试点中将监理职能纳入质量检查机构,业主可以不再另外聘请监理,自然也就避免了监理费的重复支出.

6结论

通过运用外部性理论分析发现质量保险制度对于减少由质量缺陷带来的外部不经济非常有效,而且质量保险制度本身的运行费用相对有限,因此质量保险制度是非常有价值和必要的,我国应该在目前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和发展.质量保险制度建立之初遇到的很多问题是与国外相类似的,在发展成熟后会自然消除,但目前需要通过一定的过渡策略来解决,以推动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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